发表于2024-12-23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第二版序言
2010年,笔者出版了一部名为《论法学研究方法》的著作,里面收录了自己多年来有关法学研究方法的演讲和对话,也将自己散见于各部著作中有关法学方法的序言进行了整合。该书面世之后,引起了法学界同行的注意,也受到了法学研究生们的欢迎。迄今为止,有二十余所法学院系将该书作为研究学习论文写作的参考书或教科书。笔者也先后受到十余所法学院系的邀请,为法学研究生和青年教师教授法学研究方法。
这部著作之所以受到青睐,根本原因在于我国法学研究正在经历深刻的方法转型,传统的规范法学方法受到越来越普遍的质疑,而新引入的实证方法也因为没有显著的效果而名声受损,面对中国社会转型期层出不穷的法律问题,法学界呼唤着一种更为科学的法学研究方法。而笔者作为一名部门法学研究者,从攻读研究生以来,已经在法学研究领域“摸爬滚打”了近30个年头,在读书、做研究、写论文、出版专著的过程中,经历过艰难而痛苦的学术转型,最终找到了一条“从经验上升为理论”的社会科学研究道路。在该书的字里行间,笔者将从事法学研究的各种体会都通过一种非学院式的表述方式进行了记录。如果说笔者所分析的问题和所得出的结论可能印有特定的学科烙印的话,那么,笔者所运用的研究方法则远远超越了学科的界限,成为几乎所有从事法学研究的学人所共同关注的话题。
由于所收录的主要是演讲、对话和序言,本书难免存在一些重复、不精练和不严谨的问题。不过,与传统的学院式风格相比,本书所具有的鲜明的口语化特点以及特有的概念化总结,可能要比一些相关学术论著更容易给读者留下深刻的印象。甚至在一些场合,有关研究方法的心得已经具有了“格言”的风格。这里可以简要地列举如下。
该书告诫法学研究者要“区分学术和政治”。在一篇演讲中,马克斯·韦伯曾经特别强调要将学术和政治区分开来。中国法学的最大误区是将学术和政治不加区分,学者不是从事客观的学术活动,而是动辄将自己的政治观点强加进自己的学术研究之中。唯有区分学术与政治,研究者才能进入理论的世界,发现制度变迁的规律,提出创新性理论。
该书提醒研究者应“区分法学和法制”。法学家应当逐渐与立法专家发生职业上的分离,法学家应当成为一群以学术为业的职业法学研究者,立法工作也应当更多地由民意代表、政治家以及那些职业立法专家来担当。
该书特别强调“问题是一切科学研究的逻辑起点”。当一个反复发生的现象挑战了某个现有的理论时,一个理论问题便已呈现。我们搜集资料的目的并不是在论文中堆积材料,而是研究西方现有的理论,看它们对我们研究的论题是否具有解释力,如果没有解释力,那么我们的论题便成为一个理论上的问题。
该书对“问题”的三层含义进行了区分。“问题”在方法论上具有三层含义:第一个层面的“问题”(questions)是一种浅层次的“疑问”;第二个层面的“问题”(problems)是制度或实践中存在的“缺陷”或者“不足”;第三个层面上的“问题”(issues)则是存在于经验事实背后的“理论问题”。动辄强调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这是中国人做学问的传统,也是无法做出理论创新的方法论根源。唯有将“制度问题”转为“理论问题”,才能从理论层面上讨论问题。而不善于将一个个制度问题转化为理论问题,这是中国法学不成熟的主要标志。
该书建议研究者“小处入手、大处着眼”。也就是要选择一个可操作的题目来开始我们的研究,但选择的小题目要能与一个大理论进行学术对话。
该书借用语言学家王力先生的说法,强调“先归纳后演绎”。“先归纳”意味着从个别到一般,这是提出理论假设的过程;“后演绎”意味着在提出假设的基础上,对理论进行验证的过程。
该书指出,研究者应当培养一种“概念化”的能力。任何社会科学都强调研究经验事实,但同时又重视从经验事实中提出抽象的理论。法学研究者应当具有将问题“概念化”、提出新理论的能力。
该书借用经济学家张五常的说法,认为“一个最蠢的学者,往往去研究没有发生过的问题”。什么是“没有发生过的问题”?用社会科学的语言表达,就是那些没有出现在经验事实中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研究者既无法通过考察经验事实来进行“可操作性的描述”,也无法从经验事实出发提炼出任何富有说服力的理论命题。
该书强调理论应当来源于经验,但要高于经验,也就是“从经验到理论”,面对一个主流的理论,研究者从经验事实中提炼出了新的理论,发现了该项理论的例外;这种理论的例外慢慢地累积起来,便形成了一种新的理论。
该书认为,研究者要做出理论创新,就必须经历从经验到理论的“惊心动魄的跳跃”。任何开创性的法学研究都应具备两个基本特征:一是敏锐地发现中国本土的法制经验,并对这种经验作出深入的总结和概括;二是在总结中国法制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一般性的概念和理论,从而对这种经验的普遍适用性作出令人信服的论证。从经验事实、问题、中国经验到基本概念和理论的提出,这是一种“惊心动魄的跳跃”,也是社会科学研究所要达到的最高境界。
该书强调“证伪”的重要性,认为这是保证理论具有客观化的基本条件。任何科学理论都必须有确定的外延和边界,也就是要有明确的适用范围。对于研究者来说,清楚地了解其理论对于哪些场合和哪些对象是不适用的,这是标志着理论具有客观性的重要一点。所谓“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真理往前再走一步,就是谬误”,说的都是这个意思。
该书还反复提醒研究者“理论创新”的重要性。真正的学术大师绝不仅仅是立法建议和改革对策的提出者,而更应是法学思想的提出者和基本理论的创立者。当一位著名法学者不再仅仅满足于担当“某某法之父”,而是努力成为“某某理论之父”时,我们距离出现法学大师的时代就不遥远了……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面对层出不穷的中国法律问题,面对浩如烟海的法学文献,研究者要想在法学研究中做出理论上的贡献,就必须保持开放豁达的胸襟和与时俱进的精神,改善自己做学问的方法,逐步学会从社会生活的经验中发现规律、提出理论的方法。“磨刀不误砍柴工。”对于那些正在尝试进入法学之门的青年学子而言,对各种法学方法都加以了解,并进行相应的学术尝试,从而发现一条适合自己的研究路径,是进入法学研究世界的必由之路。
承蒙读者厚爱,《论法学研究方法》一书有其特有的生命力。也承蒙法律出版社不弃,该书终于迎来了推出第二版的机会。在这个版本中,笔者在对文字表述进行适度调整的基础上,增加了几篇最新的方法论作品,并将其整合和收录到文稿之中,以便使读者了解最新的方法论动态。笔者要感谢法律出版社学术分社的孙东育女士和高山先生,没有他们的慧眼和支持,本书的第二版是不可能如此顺利面世的。笔者要特别感谢法律出版社的韩向臣先生,作为本书的责任编辑,他认真负责,对文稿进行了全面的加工编辑,展现了一个法律编辑的才华和智慧。
本书也是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资助的科研成果,感谢该中心的支持。
陈瑞华
2016年7月22日记于北京大学中关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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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本书所要研究的是“如何做研究”“如何写文章”的问题,全书主要包括法学方法的基本要素——关于法学研究方法的对话之一、法科学生如何撰写学术论文——关于法学研究方法的对话之二、社会科学对法学方法的影响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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