産品特色
編輯推薦
本書是一部實用、方便的法規工具書,具有以下特點:
其一,關於文件收錄。為滿足不同法律工作者對時新法律文件的需要,更好地服務於司法、執法等法律工作,本書收錄的法律文件以全新、有效、使用率高為原則。
其二,關於體例編排。本書突破傳統法規工具書的編排體例和方式,著眼於規範文件匯編的同時,還著眼於司法、執法實踐的應用。根據《民法總則》章節的順序和內容將相關的實體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解釋等規範文件予以匯編,不僅有利於讀者對《民法總則》有一個整體把握,還方便讀者查找與《民法總則》內容相關的規範文件。同時,不僅將與《民法總則》相關的實體法律規範進行瞭匯編,還將與之相關的程序法律規範進行瞭匯編,使之成為一本內容豐富而又極為便捷的手邊用書。
內容簡介
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法律實施的程度既取決於法律本身的可實施性和可操作性,也取決於執法者和司法者的素質、能力和水平,還取決於社會是否具有良好的實施土壤、環境和氣候。而要具備這些條件,讓執法者、司法者精通法律,讓所有利害關係人知曉法律,讓法律得到善意、誠摯的理解和解讀,讓法律成為人民群眾手中的武器,則是其前提和起點。
為瞭使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法律工作者能夠係統瞭解、掌握、適用《民法總則》的全部內容,我們編寫瞭《民法總則適用規範集成》一書。根據新通過的民法總則將現有的民事法律法規重新進行整閤和編輯,全麵覆蓋瞭民事領域的各個方麵,更加符閤新的立法的邏輯。以民法“串聯”現行民事法律法規,成就一部專業且全麵的法規工具書。
作者簡介
江必新,男,漢族,1956年9月齣生,湖北枝江人。西南政法學院法學學士、中國法製史碩士,北京大學憲法行政法博士。現兼任中國法學會副會長、中國行為法學會會長,中南大學、中國政法大學、國傢法官學院教授。1999年被評為“全國十大傑齣中青年法學傢”,2009年被評為“當代中國法學名傢”,2015年獲中國行政法學“傑齣貢獻奬”,2016年獲第二屆“金平法學成就奬”。在《中國社會科學》《求是》《中國法學》《法學研究》等刊物上發錶論文二百餘篇。
目錄
實體法部分
一、綜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2017.3.15)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986.4.12)(2009.8.27修正)
本書目錄中將有修改的文件的第一次公布時間和最新一次修改時間一並列齣,方便讀者查找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乾問題的意見(試行)(1988.4.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乾問題的意見(1984.8.30)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修改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通知(2011.2.18)
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
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2016.11.30)
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節錄)(2011.10.9)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産權保護製度依法保護産權的意見(2016.11.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切實加強産權司法保護的意見(2016.11.28)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處理曆史形成的産權案件工作實施意見(2016.11.28)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審理和執行民事商事案件保障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通知 (2016.9.2)
二、勞動人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節錄)(2017.3.15)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994.7.5)(2009.8.27修正)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乾問題的意見(1995.8.4)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閤同法(2007.6.29)(2012.12.28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閤同法實施條例(2008.9.18)
違反和解除勞動閤同的經濟補償辦法(1994.12.3)
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閤同規定的賠償辦法(1995.5.10)
集體閤同規定(2004.1.20)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2014.1.2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2001.4.16)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二)(2006.8.1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三)(2010.9.1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四)(2013.1.18)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乾問題的解釋(2003.6.2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乾問題的規定(2003.8.27)
【指導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18號——中興通訊(杭州)有限責任公司訴王鵬勞動閤同糾紛案
三、婚姻傢庭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節錄)(2017.3.15)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980.9.10)(2001.4.28修正)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的解釋(2014.11.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一)(2001.12.2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二)(2003.12.25)(2017.2.28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三)(2011.8.9)
軍隊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乾問題的規定(2001.11.9)
婚姻登記條例(2003.8.8)
民政部關於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乾問題的意見(2004.3.29)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離婚時協議一方不負擔子女撫養費,經過若乾時間他方提起要求對方負擔撫養費的訴訟,法院如何處理的復函(1981.7.30)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變更子女姓氏問題的復函(1981.8.1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外離婚訴訟中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處理的批復(1987.8.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將共有房屋贈與他人屬於夫妻另一方的部分應屬無效的批復(1987.8.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乾具體意見(1989.12.1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乾意見(1989.12.1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函(1991.7.6)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男方受欺騙撫養非親生子女離婚後可否嚮女方追索撫育費的復函(1992.4.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曹彩鳳等訴許莉債務案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復函(1993.3.1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産分割問題的若乾具體意見(1993.11.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乾具體意見(1993.11.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乾問題的解答(1996.2.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符閤結婚條件的男女在登記結婚之前曾公開同居生活能否連續計算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並依此分割財産問題的復函(2002.9.19)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劉立民與趙淑華因離婚訴訟涉及民辦私立學校校産分割一案的復函(2003.8.7)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2017.2.28)
【指導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66號——雷某某訴宋某某離婚糾紛案
四、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節錄)(2017.3.15)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1985.4.10)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乾問題的意見(1985.9.11)
遺囑公證細則(2000.3.2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高原生活補助費能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産繼承的批復(1983.9.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颱灣的閤法繼承人其繼承權應否受到保護問題的批復(1984.7.30)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分傢析産的房屋再立遺囑變更産權,其遺囑是否有效的批復(1985.11.28)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土改後不久被收養的子女能否參加分割土改前的祖遺房産的批復(1986.2.1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未成年的養子女,其養父在國外死亡後迴生母處生活,仍有權繼承其養父的遺産的批復(1986.5.19)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財産共有人立遺囑處分自己的財産部分有效處分他人的財産部分無效的批復(1986.6.20)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土改時部分確權、部分未確權的祖遺房産應如何繼承問題的批復(1987.4.2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馮鋼百遺留的油畫等應如何處理的批復(1987.6.17)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父母的房屋遺産由兄弟姐妹中一人領取瞭房屋産權證並視為己有發生糾紛應如何處理的批復(1987.6.1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産權人生前已處分的房屋死後不應認定為遺産的批復(1987.6.24)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一方死亡後另一方有無繼承其遺産權利的答復(1987.7.2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未錶示放棄繼承遺産又未分割的可按析産案件處理的批復(1987.10.17)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保險金能否作為被保險人遺産的批復(1988.3.2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劉士庚訴定州市東趙莊鄉東趙莊村委會白銀糾紛一案的批復(1988.4.20)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從香港調迴的被繼承人的遺産如何處理的函(1990.4.1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繼承人死亡後沒有法定繼承人,分享遺産人能否分得全部遺産的復函(1992.9.16)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處理農村五保對象遺産問題的批復(2000.7.25)
【指導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50號——李某、郭某陽訴郭某和、童某某繼承糾紛案
五、收養、扶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節錄)(2017.3.15)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1991.12.29)(1998.11.4修正)
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1999.5.25)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1999.5.25)
傢庭寄養管理辦法(2014.9.24)
收養登記工作規範(2008.9.1)
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衛生部、人口計生委關於解決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有關問題的通知(2008.9.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兄妹間扶養問題的批復(1985.2.16)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繼母與生父離婚後仍有權要求已與其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履行贍養義務的批復(1986.3.21)
六、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節錄)(2017.3.15)
個體工商戶條例(2011.4.16)(2016.2.6修訂)
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2011.9.30)(2014.2.20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節錄)(1993.7.2)(2012.12.28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02.8.29)(2009.8.27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2003.11.14)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2005.1.19)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05.7.29)
七、法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節錄)(2017.3.15)
1.營利法人
(1)一般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節錄)(2017.3.15)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1993.12.29)(2013.12.28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乾問題的規定(一)(2006.4.28)(2014.2.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乾問題的規定(二)(2008.5.12)(2014.2.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乾問題的規定(三)(2011.1.27)(2014.2.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外商投資企業糾紛案件若乾問題的規定(一)(2010.8.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開辦的其他企業被撤銷或者歇業後民事責任承擔問題的批復(1994.3.30)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金融機構為行政機關批準開辦的公司提供注冊資金驗資報告不實應當承擔責任問題的批復(1996.3.27)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注冊資金投入未達到法規規定最低限額的企業法人簽訂的經濟閤同效力如何確認問題的批復(1997.2.2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城市街道辦事處是否應當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1997.7.1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驗資單位對多個案件債權人損失應如何承擔責任的批復(1997.12.3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會計師事務所為企業齣具虛假驗資證明應如何承擔責任問題的批復(1998.6.26)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金融機構為企業齣具不實或者虛假驗資報告資金證明如何承擔民事責任問題的通知(2002.2.9)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中央級財政資金轉為部分中央企業國傢資本金有關糾紛案件的通知(2012.12.11)
【指導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10號——李建軍訴上海佳動力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決議撤銷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15號——徐工集團工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訴成都川交工貿有限責任公司等買賣閤同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67號——湯長龍訴周士海股權轉讓糾紛案
(2)破産、清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2006.8.27)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産案件若乾問題的規定(2002.7.30)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産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2007.4.1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産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2007.4.1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施行時尚未審結的企業破産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規定(2007.4.2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若乾問題的規定(一)(2011.9.9)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若乾問題的規定(二)(2013.9.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實行社會保險的企業破産後各種社會保險統籌費用應繳納至何時的批復(1996.11.2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中外閤資經營閤同糾紛案件如何清算閤資企業問題的批復(1998.1.1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破産企業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應否列入破産財産等問題的批復(2003.4.16)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債權人對人員下落不明或者財産狀況不清的債務人申請破産清算案件如何處理的批復(2008.8.7)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被終止的民辦學校如何組織清算問題的批復(2010.12.29)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個人獨資企業清算是否可以參照適用企業破産法規定的破産清算程序的批復(2012.12.1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公司強製清算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2009.11.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上市公司破産重整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2012.10.29)
精彩書摘
《民法總則適用規範集成》:
第七條(農産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發布)國務院農業 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權限,發布有關農産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
第八條(支持生産優質農産品)國傢引導、推廣農産品標準化生産,鼓勵和支持生産優質農産品,禁止生産、銷售不符閤國傢規定的農産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産品。
第九條(支持農産品質量安全科研)國傢支持農産品質量安全科學技術研究,推行科學的質量安全管理方法,推廣先進安全的生産技術。
第十條(注重農産品質量安全)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産品質量安全知識的宣傳,提高公眾的農産品質量安全意識,引導農産品生産者、銷售者加強質世安全管理,保障農産品消費安全。
第二章農産品質量安全標準
第十一條(健全安全標準體係)國傢建立健全農産品質量安全標準體係。農産品質量安全標準是強製性的技術規範。
農産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製定和發布,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製定安全標準的考慮因素)製定農産品質量安全標準應當充分考慮農産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結果,並聽取農産品生産者、銷售者和消費者的意見,保障消費安全。
第十三條(及時修訂質量安全標準)農産品質量安全標準應當根據科學技術發展水平以及農産品質世安全的需要,及時修訂。
第十四條(安全標準實施部門)農産品質量安全標準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商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
前言/序言
齣版說明
2014年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關於全麵推進依法治國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提齣要“加強市場法律製度建設,編纂民法典”,以權威政治文件的形式,開啓瞭民法典編纂的新篇章。2015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中央有關部門貫徹實施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重要舉措分工方案的通知》,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工作委員會負責協調民法典編纂任務,並指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法製辦、中國社會科學院和中國法學會等單位提供研究協助。2016年6月14日,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聽取並原則同意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關於民法典編纂工作和《民法總則(草案)》幾個主要問題的匯報,並作齣重要指示,為編纂民法典和製定民法總則提供瞭重要指導和基本遵循。民法典將由總則編和物權編、閤同編、侵權責任編、婚姻傢庭編、繼承編等各分編組成。根據計劃,民法典編纂工作按照“兩步走”的思路進行:第一步,民法總則“打頭陣”即編纂民法典總則編,爭取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第二步,編纂民法典各分編,擬於2018年整體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分階段審議後,爭取於2020年3月將民法典各分編一並提請全國人民代錶大會會議審議通過,從而形成統一的民法典。2017年3月1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瞭《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以下簡稱《民法總則》),國傢主席習近平當日簽發第66號主席令,決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民法總則》獲此次大會審議通過,錶明民法典編纂工作已正式邁齣第一步,宣示著中國離“民法典時代”更近瞭一步。這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形成後繼續加強立法工作、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與時俱進和發展完善的一項重要舉措,是全麵推進依法治國、實現國傢治理現代化的步驟,是維護社會穩定、保護人民群眾閤法權益的重要保障。
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法律實施的程度既取決於法律本身的可實施性和可操作性,也取決於執法者和司法者的素質、能力和水平,還取決於社會是否具有良好的實施土壤、環境和氣候。而要具備這些條件,讓執法者、司法者精通法律,讓所有利害關係人知曉法律,讓法律得到善意、誠摯的理解和解讀,讓法律成為人民群眾手中的武器,則是其前提和起點。
為瞭使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法律工作者能夠係統瞭解、掌握、適用《民法總則》的全部內容,我們編寫瞭《民法總則適用規範集成》一書。本書是一部實用、方便的法規工具書,具有以下特點:
其一,關於文件收錄。為滿足不同法律工作者對最新法律文件的需要,更好地服務於司法、執法等法律工作,本書收錄的法律文件以最新、有效、使用率高為原則。
其二,關於體例編排。本書突破傳統法規工具書的編排體例和方式,著眼於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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