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法律單行本注釋本係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注釋本(最新修正版)》以最新修正的公司法為中心,通過條文注釋的形式全麵且詳細地介紹我國公司法律製度的內容,並收錄公司法司法解釋,以及重要的行政法規等,對專業術語進行解釋,對重點法條進行注釋,每條提練條文主旨,是大眾瞭解國傢公司立法的實用法規工具書。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適用提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調整對象
第三條 公司的界定
第四條 股東權利
第五條 閤法經營和閤法權益受保護
第六條 公司設立的準則主義
第七條 公司營業執照
第八條 公司的名稱
第九條 公司形式變更的準則主義與債權債務承繼
第十條 公司的住所
第十一條 公司的章程
第十二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
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錶人
第十四條 分公司與子公司
第十五條 公司的轉投資及其限製
第十六條 公司轉投資及提供擔保的程序規定
第十七條 公司的勞動保護等義務
第十八條 公司的工會及民主管理
第十九條 公司中的中國共産黨組織
第二十條 股東濫用權利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禁止關聯行為
第二十二條 無效決議及其法律後果
第二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一節 設立
第二十三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條 件
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限製
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的法定事項
第二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
第二十七條 股東齣資方式、齣資評估
第二十八條 股東齣資義務的履行和齣資違約
第二十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登記
第三十條 非貨幣財産齣資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 股東齣資證明書
第三十二條 股東名冊
第三十三條 股東的查閱權
第三十四條 股東分紅權和優先認購權
第三十五條 股東不得抽迴齣資
第二節 組織機構
第三十六條 股東會
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的職權
第三十八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
第三十九條 股東會的會議製度
第四十條 股東會會議的召集與組織
第四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的通知期限和會議記錄
第四十二條 股東的錶決權
……
第三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和轉讓
第六章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第七章 公司債券
第八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九章 公司閤並、分立、增資、減資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
第十二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三章 附則
精彩書摘
一、2005年修訂的《公司法》的主要內容
(一)關於公司的設立製度。為廣泛吸引社會資金,促進經濟發展和擴大就業,2005年《公司法》一是取消瞭1993年《公司法》按照公司經營內容區分最低注冊資本額的規定;二是允許公司按照規定的比例在2年內分期繳清齣資,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三是將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額降至人民幣3萬元;四是適當擴展齣資方式。同時,考慮到無形資産的齣資比例過高有可能影響公司債權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利益,適當提高瞭無形資産的齣資比例;五是在保護交易相對人的利益、維護交易安全的前提下,為便利公司的投融資活動,適當放寬瞭對公司對外投資的限製。
(二)關於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為健全內部監督製約機製,提高公司運作效率,2005年《公司法》主要從以下幾方麵作瞭規定:一是健全董事會製度,突齣董事會集體決策作用,強化瞭對董事長權力的製約,同時細化瞭董事會會議製度和工作程序;二是強化監事會作用;三是進一步明確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強化責任追究機製。
(三)關於股東閤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機製。為健全股東閤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機製,鼓勵投資,2005年《公司法》一是完善瞭股東瞭解公司有關事務的措施和辦法;二是健全瞭完善股東會召集程序和議事規則;三是完善瞭有關股東訴訟的規則;四是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其有限責任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公司債權人利益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利益。
(四)關於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為嚴格上市公司及其有關人員的法律義務與責任,推進資本市場的穩定健康發展,2005年《公司法》對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和責任、重大資産處置和擔保、關聯交易等製度作瞭詳細規定。
(五)關於公司財務會計製度。為滿足公司運營和監督管理的實際需要,2005年《公司法》取消瞭對公司提取公益金的強製性要求。同時規定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必須由股東會作齣決議。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六)關於公司的社會責任。為確立有關人員的誠信準則,促進社會信用製度建設,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2005年《公司法》規定:一是公司應當誠實守信,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履行社會責任;二是加強對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監管;三是規定公司解散,股東應當組織清算而未組織清算,或者公司清算結束後未到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的,股東不得設立新的公司或者其他企業,由公司登記機關予以公布。
(七)關於職工利益的保護。為建立職工與公司管理層的溝通渠道,切實保護職工利益,2005年《公司法》規定,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錶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錶,其中,職工代錶的比例不得低於1/3。還規定,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以及製定重要的規章製度時,應當邀請公司工會或者職工代錶列席有關會議,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公司研究決定改製、重組以及經營方麵的重大問題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並通過職工代錶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此外,2005年《公司法》強調,職工代錶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錶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産生。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監事會中的職工代錶由公司職工代錶大會選舉産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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