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於2024-11-22
以美國徵收條款的發展變遷為語境,從公用標準的原初含義、判例演變及其與公平補償、正當程序要件的關係入手,全景呈現美國法上公用標準的發展脈絡,尤其明確徵收與經濟發展的緊密關聯;以美國徵收經驗為藉鑒,從中國經濟發展現狀齣發,初步勾勒齣中國徵收之公共利益標準的範圍及適用圖景。
管製性徵收意味著政府雖然可以管製私有財産,但如果走得太遠,則會産生徵收效果,應當給予補償。國內相關研究雖已進入以理論觀照實踐的階段,但管製性徵收理論研究本身稍顯薄弱。本論文集是近年來劉連泰教授及其學生在美國徵收法領域著力耕耘的部分成果,從管製性徵收曆史發展及其判斷標準、管製權與徵收權的關係、公用以及公正補償等角度切入,較為全麵地勾勒瞭美國法上管製性徵收理論的基本圖景。
劉連泰 湖南澧縣人。先後畢業於中南財經政法大學、中國人民大學、浙江大學,分獲法學學士、法學碩士、法學博士學位。現為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憲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福建省憲法學研究會副會長,貴州師範大學、西藏民族學院客座教授。研究領域為憲法學與行政法學。在《法學研究》《中國法學》《法律科學》《現代法學》《法商研究》等雜誌發錶論文若乾,齣版專著和譯著數部。
劉玉姿 山東萊蕪人。先後畢業於浙江大學、廈門大學,分獲法學學士、法學碩士、法學博士學位。曾與劉連泰教授閤譯《活的原旨主義》。現為廈門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
目錄
代序:為什麼外國法劉連泰1
美國法上管製性徵收界定標準的演變王麗暉8
美國法上作為判斷管製性徵收標準之一的政府行為之性質因素蔡玲曉47
美國法上作為判斷管製性徵收標準之一的投資迴報預期因素梁漪86
美國法上作為判斷管製性徵收標準之一的互惠原理劉連泰120
後凱洛時代作為徵收理由的“公用”判斷標準
——以州法院的判決為綫索劉玉姿140
美國法上的衰敗區徵收及其啓示劉玉姿191
徵收的規劃控製劉玉姿203
美國法上的美觀管製及其司法審查李婧217
美國法上司法徵收的演變李欣欣259
美國法上臨時管製性徵收的演進張騰飛293
政府對擬徵收不動産的管製劉連泰328
美國法上分區變更中“睏難規則”的適用印美玉347
美國法上作為土地利用管製方法的TDR劉秧381
美國法上作為不動産徵收公平補償標準的公平市場價值林建兵427
美國法上的管製性徵收
代序:為什麼外國法
[MZ(1]代序:為什麼外國法[MZ)]
十年前,我邀同仁“迎接比較憲法學的不速之客”;十年裏,我和一幫年輕人擠進比較憲法學的窄門。在連徵收基本命題都未形成共識的當下中國,琢磨遠在異域的管製性徵收,是否太過超前?是否太淩空蹈虛?這會淪為唯美的研究嗎?研究中國法可以從外國法切入嗎?
一
我不止一萬次追問:究竟有沒有純粹的中國法研究?這種追問與“中國法學嚮何處去”的領袖式敘事沒有任何瓜葛。“中國法學嚮何處去”是一件我無法染指的事情——那是一個“誰在說”比“說什麼”更重要的命題。但有沒有純粹的中國法研究,卻事關稻糧,讓人無法釋懷。
我們不一直在研究中國法嗎?這會成為問題嗎?
新中國成立以來,曾有法學界的仁人誌士,隻要觀察到我們生活於其中的中華民族有什麼不能讓我們滿意,盡管“手無縛雞之力”,卻“胸有淩雲之誌”,脫掉自己的上衣就往前衝,最終“馬革裹屍”,給世道人心空留許多唏噓。
稍晚近,“馳騁疆場”的將士迴到帳中,做些“運籌帷幄”的“奇門遁甲”。大體上,隻要是中國人寫的文章,而且事關法律,從自考生到博導,末尾都有幾條“立法建議”。所有的文章都可以分為:中國問題是什麼、為什麼會齣現這個中國問題、怎麼解決這個中國問題,簡稱文章寫作“三字經”:是什麼、為什麼、怎麼辦。不如此,就是壞瞭“學以緻用”的行規。可憐莘莘學子,寫文章必遭追問:你的文章解決瞭什麼實際問題嗎?你的文章有什麼實際意義嗎?世上最好做的行當就是答辯委員會委員瞭:憑兩昏招就“吃遍天”。這樣的問題愛因斯坦也難以作答:當年皓首窮經弄齣瞭個E=mc2,他老人傢當初實在不知道有什麼實際意義,也不知道解決瞭什麼實際問題。
沒有經驗和規範依歸的“運籌帷幄”不過是閑來拍腦袋的營生,隻要是人,哪怕全身隻剩下腦袋和手兩個器官,就可混跡進來。於是,法學院如雨後春筍,法學從業人員如過江之鯽:不需要讀書,隻要拍腦袋就可忝列法學傢行列,從事人人艷羨的顯學,豈有“不從善如流”的道理?拍腦袋時間長瞭,次數多瞭,鐵頭功沒練成,倒鬧齣腦震蕩來。於是,法學界昏話與夢囈齊飛,屁話共空話一色。偶有兩位神誌清醒者欲絮叨兩句,就被滿街遊走的瘋子群毆緻癲。
腦袋裏的那點東西拍完瞭,再拍下去唯恐腦溢血。腦震蕩還不影響生活自理,腦溢血可就不是鬧著玩瞭——兩眼昏花的法學界開始尋覓外國法的知識。但長期腦震蕩落下的全身功能紊亂,使法學界早已沒有耐性去讀外國法的文獻。一種新的科舉文體淩空齣世,名為四股文——第一股,提齣昏花老眼觀察到的中國問題;第二股,從時裝雜誌上看到的大陸法係製度;第三股,從花花公子領帶上讀到的英美法係製度;第四股,遐想我們應該采用的製度。這樣的文章會得到兩股文評語:結構工整,聯係實際。
究竟有沒有中國法研究?如何研究中國法?的確是個問題。
二
從發生學的角度來看,法學是西學。中國近代以來的法律始於移植,法學從翻譯發端。這是中國法律人揮之不去的夢魘。
可不可以有中國的法學?當然可以。比如說,在作為西學的法學底色中加入一些中國元素,這無疑是一條捷徑,但如此調製齣的法學很難說是純粹意義上的中國法學。另起爐竈是締造中國法學的另一種路徑,但那似乎是癡人說夢:一來沒有必要——魯迅先生說過,“世界上本沒有路,隻是走的人多瞭,也便成瞭路”,但如果已經有瞭路呢?“我為小草繞一繞,小草嚮我笑一笑”就成瞭一種美德;二來沒有可能——在法律規則趨同的時代,我們如果一定要弄一套與彆人迥異的生活法則,無疑是自絕於地球人,如不是立誌於鰥寡孤獨,斷不可如此行為乖張。
也許,中國的法學,從知識貢獻的角度觀察,本身就是一個吊詭的命題。如果一定要有中國的法學,那隻能是:用作為西學的法學為框架,研究中國問題。
將中國法學理解為研究中國問題的法學,仍然擺脫不瞭同樣的追問:有沒有純粹的中國問題?即外國人沒有碰到,隻有中國人碰到的問題?外國人沒有碰到,隻有中國人碰到的問題,用作為西學的法學能解決嗎?
於是,中國法學的研究幾乎隻剩下華山一條路:先歸納中國法治遭遇的問題,然後在浩如煙海的外國法文獻中尋找可能的調適之道。如果西人從來就沒有碰到的問題,在作為西學的法學中幾無可能找到答案。對外國法文獻的選擇,就蘊含瞭念茲在茲的中國問題意識。
我很不習慣狗尾續貂式的“給我們之啓示”。啓示是很個人化的東西,對外國法文獻的研究隻是提供解決類似問題的可能進路。法律人以“緻命的自負”情結,以神的先知讀齣屬靈的啓示,不過是以學術研究代替政治決斷。“我們人民”答應嗎?
如果將創新理解為“麵嚮未來”的物什,將解釋作為基本方法的法學就不可能有任何意義上的“創新”——解釋隻麵嚮過去。至於存在無窮可能的未來,法律人隻能謙卑地交托給“我們人民”的決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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