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编辑推荐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牵头,深度参与《民法总则》立法的学部委员梁慧星、孙宪忠当任顾问,黄金民法专家团队编写。
◎集结国内民法领域尤其是在民法总则研究中有重要地位和影响力的专家学者对民法总则进行评注。
◎对《民法总则》进行科学、系统的逐条阐释,以期为民法典编纂尤其是民法总则部分的编纂提供理论上的支撑。
内容简介
*黄金撰创作团队: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ji智囊团)+国内民法学界中坚力量
本书由全程参与民法总则立法工作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梁慧星、孙宪忠担当学术顾问,由本次民法总则立法重要参与部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携手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京大学、吉林大学、浙江大学、苏州大学等国内民法中坚学者,按照当今主流法律评注体系,注重历史脉络、学理与实践的多重结合,深度解读《民法总则》。
*全新评注方式 吸纳世界法律评注体系优点 全新的解读方式
历史+规范+举证责任,按照历史由来、规范目的与含义、举证责任分配及其他问题的结构体例,对法律条文进行深入、系统的阐释。总结吸收了世界上重要国家法律与国际性法律的评注模式,融学术性与实践性于一体,显著有别于我国以前的法律释义书写作样式。本书的出版标志着中国法律评注的一次全新的发展,一次质的飞跃。为我国的法律评注提供了典型范本。
*精彩内容概要
本书以《民法总则》条文阐释评注的方式,对《民法总则》的二百零六个条文进行逐一解读。其体例与内容包括:第yi,历史由来。将《民法总则》与旧法间的承继与修订关系,以及《民法总则》起草和审议过程中的修改情况进行梳理,为读者厘清每个条文的发展沿革、修订或增减的内在理由,以更准确地把握现行法的规范含义及现实依据。第二,规范目的。对特定条文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场景进行辨析,对其所欲解决的实际问题进行厘清,以期为读者阐明该条文在法律规范体系中的意义与作用,便于法律实务中精准检索并有效适用。第三,规范含义。对特定条文的规范内容进行系统阐释,包括对相关法律概念的解读、构成要件的分析、法律效果的明确等,以期为读者展现该条文zui为全面具体的准确含义及适用规则。第四,举证责任分配。对法律条文在法律适用上所涉及的证明负担在当事人之间如何合理安排,进行详细阐释,以增强《民法总则》的适用性。第五,其他问题。对特定条文在理解和适用上可能存在的争议进行分析,并就如何减少及消弭争议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或建议。同时运用体系化思维方式,分析如何协调适用《民法总则》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之间的关系,以期为读者提供更多的法律判断思考路径与法律冲突解决方案。
作者简介
本书主编:陈甦。
陈甦研究员全程参与《民法总则》的编纂,对一些法律条文的确立与完善贡献了智慧。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国际法所联合党委书记,二级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国务院第七届学科评议组法学组成员,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法学研究》主编。陈甦研究员目前主持中国社会科学院党组交办课题“民法典编纂研究”,并且担任法学所民法优势学科负责人等。陈甦研究员积极参加国家立法活动,目前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法典编纂工作项目组副组长。
学术顾问
梁慧星:中国著名民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梁慧星研究员参与了全国人大法工委召开的一些重要立法咨询会,对民法总则草案征求意见稿及民法总则草案的各次审议稿皆提出了修改完善意见与建议,很多建议被立法机关采纳。
孙宪忠: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孙宪忠研究员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全程、深度参与民法总则编纂工作,在民法总则制定期间应邀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民法典编纂的报告。
精彩书评
《民法总则》的价值和生命力在于得到理解、适用。《民法总则评注》借鉴法治发达国家法律评注的体系结构,以规范的法律解释方法,对《民法总则》作出了深入系统的阐释,是法学研究者、法律工作者研究、理解与适用《民法总则》的重要帮手。
——梁慧星
目录
上册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根据】
第二条【调整对象】
第三条【合法权益受保护原则】
第四条【平等原则】
第五条【自愿原则】
第六条【公平原则】
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
第八条【禁止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
第九条【生态环境保护原则】
第十条【法律渊源】
第十一条【与其他法律的适用关系】
第十二条【空间效力】
第二章自然人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时间】
第十四条【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性】
第十五条【出生时间与死亡时间的证明】
第十六条【胎儿利益的保护】
第十七条【成年与未成年年龄】
第十八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成年人之无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成年人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司法认定】
第二十五条【住所】
第二节监护
第二十六条【抚养和赡养义务】
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
第二十八条【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
第二十九条【遗嘱监护】
第三十条【协议确定监护人】
第三十一条【指定监护】
第三十二条【民政部门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
第三十三条【意定监护】
第三十四条【监护职责】
第三十五条【监护职责的履行】
第三十六条【监护资格的撤销】
第三十七条【监护资格撤销后的抚养义务】
第三十八条【监护资格的恢复】
第三十九条【监护关系的终止事由】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条【宣告失踪的条件】
第四十一条【宣告失踪期间的起算点】
第四十二条【失踪财产的代管人】
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的权限】
第四十四条【财产代管人的变更】
第四十五条【宣告失踪的撤销】
第四十六条【宣告死亡的条件】
第四十七条【宣告死亡的优先适用】
第四十八条【死亡时间的确定】
第四十九条【被宣告死亡人实际生存情况下的行为效力】
第五十条【死亡宣告的撤销】
第五十一条【死亡宣告及其撤销对婚姻关系的效果】
第五十二条【死亡宣告撤销对收养关系的效果】
第五十三条【死亡宣告撤销的财产返还效果】
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四条【个体工商户】
第五十五条【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责任承担】
第三章法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五十七条【法人定义】
第五十八条【法人成立条件】
第五十九条【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取得与消灭】
第六十条【法人的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法人的住所】
第六十四条【法人的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法人登记的对抗效力】
第六十六条【登记机关的公示义务】
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分立的效果】
第六十八条【法人终止】
第六十九条【法人解散】
第七十条【清算义务人】
第七十一条【清算程序与清算组职权】
第七十二条【清算效果】
第七十三条【法人破产】
第七十四条【法人分支机构】
第七十五条【设立中的法人】
第二节营利法人
第七十六条【营利法人的定义】
第七十七条【营利法人的成立登记】
第七十八条【营利法人的营业执照】
第七十九条【营利法人的章程】
第八十条【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
第八十一条【营利法人的执行机构】
第八十二条【营利法人的监督机构】
第八十三条【营利法人出资人的权利滥用】
第八十四条【关联交易的滥用禁止】
第八十五条【营利法人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决议的撤销】
第八十六条【营利法人的社会责任】
第三节非营利法人
第八十七条【非营利法人的定义】
第八十八条【事业单位法人】
第八十九条【事业单位法人的组织机构】
第九十条【社会团体法人】
第九十一条【社会团体法人的章程与组织机构】
第九十二条【捐助法人】
第九十三条【捐助法人的章程与组织机构】
第九十四条【捐助人的权利】
第九十五条【公益法人终止时剩余财产分配】
第四节特别法人
第九十六条【特别法人的类型】
第九十七条【机关法人】
第九十八条【机关法人终止后权利义务的承受】
第九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资格】
第一百条【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人资格】
第一百零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法人资格】
第四章非法人组织
第一百零二条【非法人组织的定义】
第一百零三条【非法人组织的登记】
第一百零四条【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
第一百零五条【非法人组织的代表】
第一百零六条【非法人组织的解散】
第一百零七条【非法人组织清算】
第一百零八条【非法人组织的参照适用规定】
下册
第五章民事权利
第一百零九条【一般人格权】
第一百一十条【具体人格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个人信息保护】
第一百一十二条【因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人身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财产权的平等保护】
第一百一十四条【物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物权的客体】
第一百一十六条【物权法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征收、征用】
第一百一十八条【债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合同的约束力】
第一百二十条【侵权请求权】
第一百二十一条【无因管理请求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不当得利请求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知识产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继承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股权与其他投资性权利】
第一百二十六条【其他民事权益】
第一百二十七条【数据与网络虚拟财产保护】
第一百二十八条【特殊民事主体的权利保护】
第一百二十九条【民事权利的取得】
第一百三十条【民事权利的自愿行使】
第一百三十一条【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的牵连性】
第一百三十二条【权利不得滥用】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
第一百三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与拘束力】
第二节意思表示
第一百三十七条【有相对人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无相对人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告方式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第一百四十条【意思表示的明示或默示形式】
第一百四十一条【意思表示的撤回】
第一百四十二条【意思表示的解释】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三条【一般有效要件】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意思表示与隐藏行为】
第一百四十七条【重大误解】
第一百四十八条【欺诈】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欺诈】
第一百五十条【胁迫】
第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
第一百五十二条【撤销权的消灭】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与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损害他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与撤销的法律效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部分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与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五十九条【条件成就的拟制】
第一百六十条【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七章代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代理事项的范围】
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的法律效果】
第一百六十三条【代理的类别】
第一百六十四条【代理人的民事责任】
第二节委托代理
第一百六十五条【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
第一百六十六条【共同代理】
第一百六十七条【违法代理的连带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
第一百六十九条【复代理】
第一百七十条【职务代理】
第一百七十一条【无权代理】
第一百七十二条【表见代理】
第三节代理终止
第一百七十三条【委托代理的终止】
第一百七十四条【被代理人死亡后的代理行为】
第一百七十五条【法定代理的终止】
第八章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按份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连带责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第一百八十条【不可抗力】
第一百八十一条【正当防卫】
第一百八十二条【紧急避险】
第一百八十三条【保护他人民事权益的损害分担】
第一百八十四条【紧急救助行为】
第一百八十五条【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保护】
第一百八十六条【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第一百八十七条【民事责任的并行与优先承担】
第九章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诉讼时效期间、起算与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分期履行债权的诉讼时效起算】
第一百九十条【对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性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内起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内届满的效力】
第一百九十三条【法院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禁止】
第一百九十四条【诉讼时效的中止】
第一百九十五条【诉讼时效的中断】
第一百九十六条【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请求权】
第一百九十七条【诉讼时效规定的强行性】
第一百九十八条【仲裁时效】
第一百九十九条【除斥期间】
第十章期间计算
第二百条【期间的计算单位】
第二百零一条【始期的计算方法】
第二百零二条【终期的计算方法】
第二百零三条【期间最后一日的计算方法】
第二百零四条【期间计算方法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二百零五条【与期间或数目计算相关的术语】
第二百零六条【施行时间】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
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一次审议稿)
附件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
附件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二次审议稿)
附件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三次审议稿)
前言/序言
序言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而郑重地指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编纂民法典是一项基础工作。
国外法学界有民法乃“万法之母”之说,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民法典同样居于重要地位,是我国规范公权、保障私权的基本制度依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再启民法典编纂工作,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新中国成立以来,曾四次启动民法典立法工作。虽然囿于当时的社会条件,民法典立法工作历经波折,但是“制定一部中国的民法典”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一个连续过程,此前的工作为我们今天编纂民法典积累了经验,打下了基础。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成就斐然。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在民法领域,《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等重要法律相继制定,民法理论研究的深度与广度前所未有,民事司法实践经验日趋丰富,编纂民法典时机已经成熟,民法典编纂再次进入立法过程可谓水到渠成。
制定一部既反映一般规律又体现中国特色的民法典,需要聚天下之智。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编纂民法典的决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作为牵头单位,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作为参加单位,共同组成民法典编纂工作的组织机制,具体承担民法典编纂任务。中国社会科学院高度重视这一工作,为此专门成立了民法典编纂工作项目组。院党组决定由我担任组长,陈甦同志担任副组长,具体负责中国社会科学院承担的民法典编纂工作,由法学研究所具体承担全国人大法工委交办的民法典编纂工作任务,组织协调法学所科研人员参与民法典编纂工作;梁慧星和孙宪忠两位资深学者作为首席专家,主导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研究和立法方案的抉择;谢鸿飞同志作为学术秘书,负责民法典编纂工作项目组的各项具体事务。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党组的指导下,民法典编纂工作项目组全体成员积极努力、协同创新,通过深入开展专题调研、举办各类专题研究会、参加立法工作会、参与法律草案讨论、提供法律条文建议稿等方式,将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民法典的智力成果提供给立法机关,实现研究成果向现实法律的有效转化。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长期致力于民法学研究和参与民法立法实践,经过几代学人的艰苦努力,打造出了一支国内最有影响力的民法学者队伍,为繁荣民法理论、推进民事立法做出了优异贡献。例如,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民法学者参与制定1986年的《民法通则》、1999年的《合同法》、2007年的《物权法》、2009年的《侵权责任法》等,积累了丰富的参与立法工作的经验。早在2000年就出版了我国第一部由民法学者撰写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条文、说明、理由与参考立法例》,深受实务界和理论界好评。由梁慧星研究员领衔,组织法学所和国内二十余所高校、科研机构的民法学者完成的《民法典学者建议稿(条文、立法例和立法理由书)》,是目前公认的国内最全面、最深入的民法典立法建议稿。
在民法典编纂规划中,《民法总则》以其在民法典体系中的纲要地位和统领作用,成为民法典编纂的开篇之作。在《民法总则》制定过程中,立法机关及相关参与者以其崇高的使命感、强烈的责任心,仅仅在两年多的时间里,就形成《民法总则(草案)》,经立法机关多次审议,召开各种座谈会、研讨会反复讨论,三次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充分吸纳集体智慧、广泛集聚社会共识的基础上,终于形成了高水平、高质量的法律文本,于2017年3月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成功完成了民法典编纂的第一个重大任务。
《民法总则》的颁行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又一个重大成果,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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