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推荐
◎法律专家“以案释法”,详解新旧法律衔接适用。
◎体例清晰,结构分明:(1)带有条旨的《民法总则》法律原文;(2)案例释解,也就是本案例对相关法律规范进行诠释的概括性结论;(3)案情简介;(4)争议焦点,也就是案例各当事方的争议集中点;(5)司法判解,基于基本法学理论、本案例事实与争议焦点,对照《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的相关法律规范分析论述,着重阐述从《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的相关法律规范变化和适用中的要点问题;(6)裁判指引,将该案例中对相关法律事实的法律适用规则总结提炼;(7)配套规则适用指引,列出与本法律规范和案例相关联的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内容简介
本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为主线,突出“以案释法”的特点,精心挑选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规范的具有指导作用的200余个真实案例,将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相关规范相对照,着重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生效后,相类似的法律关系应当如何调整,并进行了法理上的阐述,帮助读者理解新法在实践中的运用,可供实务人士、普通读者参考和使用。
作者简介
苏泽林,男,1951年7月出生,汉族,四川资阳人。2004年06月,任zui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2013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目录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调整范围】
【案例释解1】存在形式上的劳动关系、实为承揽合同的双方主体地位是否平等
第三条【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案例释解2】私自燃放烟花爆竹致他人财产损失应否赔偿
第四条【平等原则】
【案例释解3】用人单位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留任或离职是否违反平等原则
第五条【自愿原则】
【案例释解4】当事人原因致调解书与事实不符是否违反自愿原则
【案例释解5】出质人隐瞒真相与质权人签订的民事调解书是否违背自愿原则
第六条【公平原则】
【案例释解6】学生参加足球比赛受伤能否适用公平原则分担责任
【案例释解7】见义勇为者遭受人身损害,受益人应否给予补偿
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
【案例释解8】行使抗辩权损害公众利益是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案例释解9】催收款项未给予合理期限并于到期日拒收款项是否有违诚信原则
第八条【公序良俗原则】
【案例释解10】父母为子女自创姓氏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案例释解11】医疗纠纷解决后强行留置患者遗体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第九条【绿色原则】
【案例释解12】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致植被遭到破坏的应否恢复原状
【案例释解13】无处理资质处理危险废物致水体污染,委托的生产企业应否担责
第十条【法律适用】
【案例释解14】民间借贷双方对利息约定存在歧义可否根据交易习惯确定
第十一条【优先适用特别法】
【案例释解15】缺陷产品致买受人损害是否适用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
【案例释解16】未经行政审批的退股协议是否适用特别法规定认定其生效
第十二条【适用范围】
【案例释解17】在我国领域内销售涉嫌侵犯我国商标权的产品是否适用我国法律
第二章自然人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民事权利能力】
【案例释解18】交通事故致婴儿早产死亡的肇事者应否向其父母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第十五条【出生与死亡时间】
第十六条【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
【案例释解19】胎儿因他人侵权致出生后身体残疾可否请求损害赔偿
【案例释解20】雇员从事雇佣活动死亡,雇主应否支付胎儿的抚养费
第十七条【成年标准】
第十八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案例释解21】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下河游泳溺亡,应否自行担责
【案例释解22】健康已成年子女是否有权要求父母继续支付抚养费
第十九条【未成年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未成年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
【案例释解23】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母亲是否有权监管其财产
第二十一条【成年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
【案例释解2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可否代为提起离婚诉讼
第二十二条【成年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案例释解25】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父亲确认下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第二十三条【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与恢复】
【案例释解26】单位是否有权申请宣告其员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案例释解27】用人单位是否有权申请宣告其职员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的住所】
【案例释解28】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第二节监护
第二十六条【亲子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
【案例释解29】父母离婚后子女遭到继母殴打的应否变更抚养关系
【案例释解30】父母无劳动能力时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及医疗费用应否支持
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案例释解31】未成年人点燃废物致他人伤残,其监护人应否担责
第二十八条【成年人的监护人】
【案例释解32】离婚后未直接抚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一方是否系监护人
第二十九条【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协议确定监护人】
第三十一条【监护争议】
【案例释解33】非同一顺序的监护人可否共同作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第三十二条【特殊监护】
【案例释解34】父母均不抚养未成年人致其流浪的,民政部门可否担任监护人
【案例释解35】未成年人亲属均无监护能力时,法院可否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三十三条【预先协商确定监护人】
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
【案例释解36】双方监护人均存在监护不到位的过失,应如何担责
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原则与要求】
【案例释解37】私分被监护人财产达成的协议,应否确认
第三十六条【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
【案例释解38】父亲捅死母亲并捅伤未成年人时应否撤销其监护资格
【案例释解39】父亲性侵被监护人,应否撤销其监护资格并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七条【撤销监护人资格后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恢复监护人资格】
第三十九条【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
【案例释解40】满足监护关系终止情形应否撤销监护人资格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条【宣告失踪的情形】
【案例释解41】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利害关系人可否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
第四十一条【下落不明的时间计算】
【案例释解42】离家出走的日期是否为下落不明的时间
第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案例释解43】未丧失民事权利能力的失踪人,应否指定代管人管理其财产
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第四十四条【财产代管人的变更】
第四十五条【撤销失踪宣告】
第四十六条【宣告死亡的情形】
【案例释解44】行政机关认定下落不明的公民死亡,是否有效
【案例释解45】配偶不申请宣告死亡时,第二顺序利害关系人可否提出申请
第四十七条【优先适用宣告死亡】
第四十八条【宣告死亡日期的确定】
【案例释解46】职工乘坐轮船溺水后下落不明的,如何确定死亡时间
【案例释解47】法院宣告公民死亡的判决之日是否为其死亡日期
第四十九条【被宣告死亡期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第五十条【撤销死亡宣告】
【案例释解48】被宣告死亡后返回家中,可否申请撤销死亡宣告
第五十一条【宣告死亡对婚姻关系的影响】
【案例释解49】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后婚姻关系是否自动恢复
第五十二条【宣告死亡对收养关系的影响】
第五十三条【死亡宣告撤销后的财产返还】
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四条【个体工商户的定义】
第五十五条【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定义】
第五十六条【“两户”债务的承担】
【案例释解50】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应否由家庭承担
第三章法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五十七条【法人的定义】
第五十八条【法人成立的条件】
【案例释解51】未经工商批准登记且无教育资质的学校是否具备法人资格
第五十九条【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起止】
第六十条【法人的民事责任承担】
【案例释解52】由他人开办但具备法定条件的企业法人应否对外独立承担责任
【案例释解53】登记为企业法人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办事处能否独立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一条【法定代表人的定义】
【案例释解54】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对外实施行为应否由法人承担责任
【案例释解55】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提供担保是否有效
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法人的住所】
第六十四条【法人变更登记】
【案例释解56】公司主要办事机构变动后与登记不一致时,应否进行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法人登记事项对抗效力】
第六十六条【公示登记信息】
第六十七条【法人的合并、分立的法律后果】
【案例释解57】物业公司合并后业主应否向合并后的公司交纳物业费
第六十八条【法人终止的原因】
第六十九条【法人解散的情形】
【案例释解58】未经多数表决权股东同意公司解散的,可否解散
【案例释解59】公司未出现严重经营困难时,股东能否依据章程解散公司
第七十条【法人解散后的清算】
【案例释解60】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致无法清算的,应否连带清偿债务
【案例释解61】公司被吊销执照后,股东可否申请成立清算组
第七十一条【清算的法律适用】
【案例释解62】清算组仅在本省报纸刊登解散公告,应否赔偿债权人的损失
【案例释解63】因合资方违约请求清算中外合资企业,应否经前置程序
第七十二条【清算的法律后果】
【案例释解64】公司成立清算组后其法人人格是否消灭
【案例释解65】企业注销后的清算义务人可否对外主张债权
第七十三条【破产清算】
第七十四条【法人分支机构及其责任】
【案例释解66】分公司私刻印章以自己名义对外举债,总公司应否担责
【案例释解67】无施工资质且未登记注册的分支机构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第七十五条【设立人的民事责任】
【案例释解68】设立人应否承担为设立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的违约责任
【案例释解69】公司设立未成功的,设立人是否有权分配设立中的经营利润
第二节营利法人
第七十六条【营利法人的定义】
第七十七条【营利法人的成立】
第七十八条【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案例释解70】公司营业执照签发前投资人的出资是否发生转移
第七十九条【营利法人的章程】
【案例释解71】公司章程对退休股东应当退股的规定是否有效
第八十条【权力机构及其职权】
【案例释解72】股东会是否有权罢免执行董事与法定代表人
第八十一条【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第八十二条【监督机构及其职权】
【案例释解73】按照经法定代表人同意的分配方案审批发放奖金是否侵害公司利益
第八十三条【出资人滥用权利的责任】
【案例释解74】公司股东出资后抽逃出资,应对公司债权人承担何种责任
【案例释解75】虚假出资的股东在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时承担何种责任
第八十四条【关联交易】
【案例释解76】控股股东通过委派的董事长私自买卖公司域名是否属于关联交易
第八十五条【营利法人决议的撤销】
【案例释解77】未通知股东而召开股东会是否属于召集程序违法
第八十六条【经营活动的要求】
第三节非营利法人
第八十七条【非营利法人的定义】
【案例释解78】借款人与农村合作基金会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第八十八条【事业单位法人】
【案例释解79】事业单位成立后依授权可否履行行政管理职能
第八十九条【事业单位法人组织机构】
第九十条【社会团体法人】
第九十一条【社会团体法人设立程序】
第九十二条【捐助法人】
第九十三条【捐助法人设立程序】
第九十四条【捐助人的权利】
【案例释解80】募捐人将为受捐赠人募集到的款项支付给其他患者的,应否返还
第九十五条【非营利法人终止的法律后果】
【案例释解81】目的已不存在的捐赠财产应否转给其他公益事业机构
第四节特别法人
第九十六条【特别法人的类型】
第九十七条【机关法人】
第九十八条【机关法人终止后的责任】
第九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第一百条【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第一百零一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法人】
第四章非法人组织
第一百零二条【非法人组织的定义】
第一百零三条【非法人组织的登记】
【案例释解82】外国公民未经批准受让内地个人独资企业是否有效
第一百零四条【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
【案例释解83】个人独资企业原投资人对企业转让前的债务是否连带担责
第一百零五条【非法人组织的代表】
第一百零六条【非法人组织解散的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非法人组织清算】
【案例释解84】未经清算程序的合伙人可否要求退还合伙投资款
第一百零八条【参照适用】
精彩书摘
《民法总则案例释解》:
司法判解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附有决定该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的条件是指将来发生的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不确定的事实。附有条件的行为称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亦可以看出区分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的实际意义。条件系意思表示的—个部分,它具有如下特征:(1)条件系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的一个组成部分:(2)条件决定民事法律行为固有效力的发生、存续或者消灭;(3)条件系将来的、不确定的、可能发生亦可能不发生的事实,具有未来性和或然性;(4)必须为合法事实,具有合法性。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以侵害他人权利为目的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关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八条系在《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的基础上借鉴了《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款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相比,《民法总则》规定得更加具体明确。
刘辅x与朱水x因买卖合同货款问题发生纠纷,朱水x要求刘辅x归还所欠货款,但刘辅x以之前写下的欠条所附条件进行抗辩,为此发生争议诉至法院。刘辅x欠条所附条件并未征求朱水x的意见,只是单方面的增加条件,违背了自愿平等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刘辅x所附的条件亦不具有实现性,具有不确定性,无法兑现债权。而且,在买卖合同成立后,债权债务关系即已经成立,所附条件不能影响债权的成立。综上所述,民事行为所附条件要自愿合法,否则成认定条件无效。
战判指引
债权人与债务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在货款欠条上附加了条件,此后债务人未付清全部价款,债权人将债务人诉至法院,债务人以所附条件进行抗辩。因债务人所附加的条件系其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这明显有违自愿平等的民法理念,并且所附条件实施起来十分困难,不具有实现性,在买卖合同履行后,债权债务关系即已经形成,所附条件并不影响债权的合法存在,债务人不能以此为由进行抗辩,不履行债务。因此,该条件不属于民法意义上的“条件”。
……
前言/序言
前言
以案例阐释“通则”到“总则”的发展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我国民事立法、司法工作进入了一个新时期。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的历史作用
我国在废止旧“六法全书”后,立法机关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1998年四次进行民法典起草工作,但均未能完成。前两次由于当时国家工作重心和指导方针方面的原因而停止,1979年第三次启动民法典起草工作,由于当时改革开放刚开始,制定一部完备的民法典条件还不成熟,因此立法机关决定在民法典草案的基础上,“成熟一条制定一条”,先行制定《民法通则》。从1985年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部分民法专家、教授和有关政府部门的人员成立了《民法通则》起草小组。1986年《民法通则》最终获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民法通则》在我国民事法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其构建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内容和体系,列举了各项民事权利,科学区分了民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民法通则》既规定了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又规定了民法的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则,同时还规定了合同、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知识产权、民事责任、涉外民事关系等具体内容。在当时不具备制定民法典条件的情况下,《民法通则》起到了民法典大纲的作用。它对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正确、有效调整民事关系,统一进行民事审判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奠定了未来民法典的基本框架和体系结构。
二、《民法总则》的出台
2001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并于2002年进行了初次审议。由于各方面意见不一致,最后确定继续采取分别制定单行法律的立法路线。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我国立法机关先后制定了婚姻法、继承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一大批民事单行法律。
从我国民事立法的发展和现状来看,我国目前已经颁布了250余部法律,其中半数以上是民商事法律。在立法工作和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各个法律之间对相关事项不统一、不协调甚至相互矛盾的情况,故在民法典出台前制定一部能够统领民事法律各个领域的总原则的需求就显得愈发迫切。在这样的背景下,《民法总则》的制定被列入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自2016年6月起,《民法总则》三次被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最后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民法总则》的制定确立了我国民法典的基本制度框架。《民法总则》采取提取公因式的方式,对民事主体、客体、法律行为及民事责任等的一般规则作出规定。《民法总则》不仅奠定了民法典分则制度设计的基本格局,而且为整个民事立法的发展确定了制度基础。《民法总则》的制定不仅实质性地迈出了民法典制定的步伐,成为民法典的核心组成部分,而且有力地助推了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民法总则》颁行后,民法典各分则的编纂都要与《民法总则》进行协调,并以其所确立的立法目的、原则、理念为基本的指导,从而形成一部规则统一、体系完备的民法典。
三、《民法通则》基本被《民法总则》覆盖
《民法通则》颁布施行至今已有三十余年,其条文多数已经不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在《民法通则》全部九章156个条文中,具有行为规范或者裁判规范价值的条文约140个,这些条文所涉及的法律规范,基本都被新的单行法律替代。《民法通则》中一些未被替代的规范,又基本上直接失效,如联营法律制度,因不符合当前社会的市场规律早已不再适用。
《民法总则》比《民法通则》多出50个条目,其包含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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