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书在第五版的基础上再次进行修订,将原书中与现行保险法相矛盾的地方加以修正,将现行保险法和保险监管规定中新增加的内容在书中的相应章节加以体现,将近几年来出现的新理论、新方法、新观点在书中加以反映。具体而言,作者对原书的结构和内容作了以下的调整:(1)结构上的调整。将第一章和第五章合并并增加保险的产生与发展内容,构成本书的第一章“保险概述”;将第三章“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更名为“社会保险”放在本书的第九章;这样,全书由原来的13章缩减到现在的12章。(2)内容上的调整。书中的第一章第二节(新增)、第二章第二节(更换了表格中的数字和案例)、第四章第四节、第五章第二节、第十章第四节(内容改动较大),第六章第三节(略有改动),第九章、第十一章第二节(重新编写)。
目录
第一章 保险概述
第一节 保险及其分类
第二节 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第三节 保险的职能和作用
第二章 保险的风险基础
第一节 风险及其种类
第二节 风险的代价与处理方法
第三节 风险管理与保险
第三章 保险数理基础
第一节 保险精算在保险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二节 保险精算的基本原理
第三节 寿险精算
第四节 年缴纯保费
第五节 责任准备金
第六节 非寿险精算
第四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第六节 保险合同的解释和争议处理
第五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可保利益原则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第三节 近因原则
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
第五节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第六章 人身保险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第二节 人寿保险与年金
第三节 健康保险
第四节 意外伤害保险
第七章 财产保险
第一节 财产保险概述
第二节 企业财产保险
第三节 机动车辆保险
第四节 工程保险
第五节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
第六节 责任保险
第七节 信用保证保险
第八章 再保险
第一节 再保险概述
第二节 再保险业务的种类
第三节 再保险业务的管理
第九章 社会保险
第一节 社会保险概述
第二节 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节 社会医疗保险
第四节 其他社会保险
第十章 保险经营环节
第一节 保险营销
第二节 保险核保
第三节 保险理赔
第四节 保险资金运用
第十一章 保险市场
第一节 保险市场概述
第二节 保险市场的组织形式
第三节 保险市场的供给与需求
第十二章 保险监管
第一节 保险监管的动因、原则和目标
第二节 保险监管的内容
第三节 保险监管的方式
第四节 我国保险监管的发展及政策建议
精彩书摘
《保险学概论(第六版)》:
2.可保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确定的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在客观上或事实上已经确定的利益和能够确定的利益。已经确定的利益是指事实上的利益即现有利益,如被保险人已取得财产所有权或财产使用权而由此享有的利益。能够确定的利益即预期利益,是指在客观上或事实上尚未存在,但根据法律法规和有效合同的约定可以确定在将来某一时期内将产生的经济利益。例如,一家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每个月都会获得一定的利润,但如果企业遭受火灾或发生其他较大的事故导致停产,预期得到的利润就会化为泡影,法律认为这种对利润的合理预期是具有可保利益的。根据产生的来源,预期利益可以有两种:一种是因现有利益而产生的预期利益,如货物托运人对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应得的利润和收入;企业所有者占有生产资料近期可望得到的利润;果农对自己种植的果树在未来收获季节可能获得的收入,等等;另一种是因合同而产生的预期利益,购销合同、进出口贸易合同,到期后应得到货款。预期利益必须有客观依据,仅凭主观预测、想象可能会获得的利益不能成为可保利益。应该说明的是,现有利益和预期利益均可作为可保利益,均可作为确定保险金额的依据,但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进行索赔时,投保时的预期利益只有成为现实的利益才能被纳入赔偿的范围,保险人的赔偿或给付是按实际损失的可保利益计算的。
3.可保利益必须是经济上有价的利益
经济上有价的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可保利益,必须能够用货币来计量。因为保障是通过货币形式的经济补偿或给付来实现的,所以如果投保人的利益不能用货币来反映,则保险人的承保、补偿和给付就没法进行。可见,不能用货币计量的利益不能成为可保利益,比如,那些虽然对被保险人有利益但无法计价的物品,包括账册、文件等,不能作为可保财产投保财产保险。在人身保险中,人的生命和身体无法用货币来衡量,人身保险标的的这一特性决定了人身保险合同可保利益的特殊性,即只要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具有利害关系,就被认可具有可保利益。在个别情况下,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也可以计量,比如债权人对债务人生命的可保利益可以确定为债务金额与利息、保险费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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