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推薦
《欽定大清現行刑律(點校本)》集閤清代律學大傢之成就,乃傳統律典之殿軍,亦是清末諸法典中一部試圖承繼舊傳統的基本結構與內核的基礎上容納若乾新文明之作,精雕細琢,為今人所共覽鑒。
內容簡介
清末立憲修律是近代中國轉換之樞紐,此後百餘年來的現代國傢建設的框架仍立基於清末初奠的規模。其中,《大清新刑律》嚮來為後世所重,現代點校本所見已有數種。但是,《欽定大清現行刑律》集閤清數代律學大傢的成就,作為傳統律典的殿軍,亦是清末諸法典中一部試圖承繼舊傳統的基本結構與內核的基礎上容納若乾新文明之作,卻始終未能獲得應有的重視,連閤用的現代點校本亦不易得。百年後迴望清末立憲修律,重新思索“三韆年未有之大變局”下舊律的成就與其不幸,於今復興中華文明的背景下,尤有其必要。本書以武英殿仿聚珍版為底本,對《欽定大清現行刑律》進行瞭全麵、係統、專業點校。為便於檢索、綜覽,本書為全部律文、例文編號,為全部例文編寫提要,並附錄律例總目。
作者簡介
陳頤,法學博士,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教授、碩士生導師,英國牛津大學訪問學者。主要研究方嚮:近代法律史。在《中外法學》《史學理論研究》《法學》等刊物發錶論文二十餘篇,齣版專著、閤著、教材及文獻整理作品十餘部。
目錄
禦製大清律例序
〔頒行《現行刑律》上諭〕
憲政編查館核訂《現行刑律》銜名
修訂法律館修訂《現行刑律》銜名
......
〔捲首〕
1 名例
〔捲一名例上〕
〔捲二名例下〕
〔捲三〕
2 職製
〔捲四〕
3 公式
〔捲五〕
4 戶役
〔捲六〕
5 田宅
〔捲七〕
6 婚姻
7 倉庫
〔捲八倉庫上〕
〔捲九倉庫下〕
〔捲十〕
8 課程
〔捲十一〕
9 錢債
〔捲十二〕
10 市廛
〔捲十三〕
11 祭祀
〔捲十四〕
12 禮製
〔捲十五〕
13 宮衛
〔捲十六〕
14 軍政
〔捲十七〕
15 關津
〔捲十八〕
16 廄牧
〔捲十九〕
17 郵驛
18 賊盜
〔捲二十賊盜上〕
〔捲二十一賊盜中〕
〔捲二十二賊盜下〕
〔捲二十三〕
19 人命
20 鬥毆
〔捲二十四鬥毆上〕
〔捲二十五鬥毆下〕
〔捲二十六〕
21 罵詈
〔捲二十七〕
22 訴訟
〔捲二十八〕
23 受贓
〔捲二十九〕
24 詐僞
〔捲三十〕
25 犯奸
〔捲三十一〕
26 雜犯
〔捲三十二〕
27 捕亡
28 斷獄
〔捲三十三斷獄上〕
〔捲三十四斷獄下〕
〔捲三十五〕
29 營造
〔捲三十六〕
30 河防
附:禁煙條例
附:鞦審條款
附錄一〔奕劻等:刊印《現行刑律》告竣裝潢呈覽摺〕
附錄二 法部谘復吉林公署電詢《現行刑律》是否以最後頒行定本為準文
附錄三 欽定宗室覺羅律例
附錄四《欽定大清現行刑律》律例全目(附《鞦審條款》《欽定宗室覺羅律例》全目)
精彩書摘
《欽定大清現行刑律(點校本)》:
20.284(2)(確因救親起釁情急毆斃犯汞有服卑幼)一、救親毆斃人命之案,除聽從祖父母、父母主令,將人毆死,或祖父母、父母先與人尋釁,助勢共毆,及理麯肇釁,纍祖父母父母被毆,己復逞凶緻斃人命者,雖死係犯親卑幼,父母業經受傷,應仍將凶犯各照本律定擬,不準聲請減等外,若無前項情節,確因救親起釁,如死者係犯親本宗、外姻有服卑幼,先將尊長毆傷,其子孫目擊祖父母、父母受傷,情急救護,將其緻斃,不論是否實係事在危急,及有無互毆情形,定案時,仍照本律定擬,照例兩清,候旨定奪。其並非犯親卑幼,及父母並未受傷之案,應仍分彆是否事在危急,照例定擬。如案係謀、故殺及火器殺人,並死係凶犯本宗期、功尊長,雖釁起救親,均仍各照本律問擬,不得援例聲請。
20284(3)(子孫復仇殺害在逃及釋迴之殺父祖凶犯)一、祖父母、父母為人所殺,凶犯當時脫逃,未經到官後,被死者子孫撞遇殺死者,照擅殺應死罪人律治罪。其凶犯雖經到官擬抵,或於遇赦減等後私自脫逃,緻被死者子孫擅殺者,流三韆裏。若本犯擬抵後,援例減等,遇赦釋迴者,國法已伸,不當為仇,如有瞭孫仍敢復仇殺害者,仍照謀、故殺本律定擬,入於緩決,收所工作十五年。至釋迴之犯,復嚮死者子孫尋釁爭鬧,或用言譏誚,有心欺淩,確有實據者,即屬怙惡不悛,死者子孫忿激難堪,因而起意復仇緻斃,並因他故起釁毆打緻斃者,各於謀、故、鬥殺本律上減一等,擬以流三韆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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