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國際體育研究中心(CIES)調研瞭全世界足球發展水平不同的32個國傢的足球協會(歐足聯9個、非足聯8個、亞足6個、中北美及加勒比海足聯4個、南美足聯3個、大洋洲足聯2個),並在此基礎上通過對足協與職業聯賽之間關係的模式結構、足協體製內的職業聯賽、足協和職業聯賽的分工以及職業聯賽的內部治理的分析研究,闡明瞭世界各國足協和職業聯賽之間的治理模式。
《世界各國足球協會與職業聯賽治理模式研究報告》作者卡米爾·博利亞特、拉法萊·波利首先從常見的職業聯賽模式、財務關係和法律文件齣發,介紹瞭足協和職業聯賽之間幾種基本的治理模式結構。其次,作者介紹瞭世界各國職業聯賽在足協內部組織(如:會員大會、執委會、常設委員會)中的參與狀況。再次,作者通過組織比賽、球員身份、紀律程序、仲裁程序、俱樂部準入等方麵分析瞭足協和職業聯賽的分工情況。最後,作者以對職業聯賽內部組織架構的分析收尾,並做齣瞭全球性的總結。
作者簡介
卡米爾·博利亞特,地理學傢齣身,國際體育研究中心(CIES)閤作者。
拉法萊·波利,地理學傢齣身,國際體育研究中心(CIES)“足球觀察”的負責人。
國際體育研究中心(CIES)是國際足聯(FIFA)的官方智庫,其研究成果對於國際足球治理具有重要的影響。國際體育研究中心由國際足聯和瑞士納沙泰爾大學、瑞士納沙泰爾市於1995年在該市聯閤建立,是旨在使用跨學科(法律、社會學、地理、經濟和曆史)的研究方法嚮體育界提供谘詢服務的獨立研究機構。
劉馳,畢業於北京大學法律係、美國天普大學(Temple)法學院及美國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UCLA)法學院,為中國及美國紐約州執業律師,主要在體育、影視、外商投資及爭議解決等領域執業。主要擔任:
·國際體育仲裁院(CAS)仲裁員
·亞足聯(AFC)準入審核委員會主任
·國際籃聯(FIBA)上訴委員會委員
·國際排聯(FIVB)仲裁法庭副主席
·國際足聯(FIFA)道德委員會委員(2013年-2016年)迄今為止作為上述國際體育組織的仲裁員及官員審理瞭超過30個涉及國際體育各個領域的糾紛案件,還持續在現場賽事、商業贊助、賽事轉播權、俱樂部並購、反興奮劑、賽事運營、轉會爭議等方麵代錶中國的專項運動協會、中外體育公司,以及中外運動員個人進行談判和訴訟。
除此之外,還擔任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中心、世界知識産權組織仲裁中心、瑞士仲裁中心、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中心、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中心仲裁員。
目錄
定義
引言
第一章 足協與聯賽的結構模式、法律形式和協議
1.職業聯賽模式結構
1.1 法律形式
1.2 足協介入程度及聯賽與足協的財務關係
1.3 獨立實體模式:足協的參與程度及與國傢足協的財務關係
1.4 觀察
1.5 關於聯賽治理和財務的特殊案例
2.調整職業聯賽和足協關係的文件
第二章 協會模式內的職業聯賽
1.職業聯賽在足協的會員資格和在足協會員大會中的代錶
2.足協會員大會中利益相關方的權力平衡
2.1 足協會員大會中的聯賽代錶及權利
2.2 足協會員大會內的其他利益相關方
2.3 齣席足協會員大會的職業聯賽代錶的選舉
3.足協執行委員會中利益相關方的權力平衡
3.1 成員國職業聯賽在各國足協的執行委員會代錶情況
3.2 職業聯賽在足協執行委員會中的代錶及權力
3.3 足協執行委員會中的其他利益相關方
3.4 足協執行委員會中的聯賽代錶選舉
4.常設委員會的職能、存在和成員
第三章 足協與職業聯賽的分工
1.組織比賽
1.1 國傢杯
1.2 聯賽杯
1.3 超級杯
1.4 青年足球賽和女子足球賽
2.球員身份
3.紀律程序
4.體育仲裁
5.俱樂部準人
第四章 聯賽的內部治理
1.內部治理:協會模式下由足協管理的聯賽
2.內部治理:協會模式下自我管理的聯賽及獨立實體聯賽
2.1 聯賽執行委員會
2.2 聯賽行政管理權
2.3 職業聯賽會員大會
2.4 職業聯賽會員的準入和退齣機製
結語
參考文獻
附錄
圖錶清單
精彩書摘
《世界各國足球協會與職業聯賽治理模式研究報告》:
在第三種情形中,執行委員會的組成也取決於主席選舉。在一些國傢,主席候選人必須嚮足協大會提供執委會委員候選人名單,如果該主席候選人確認當選,名單上的人選則會成為執行委員會的成員。候選人名單的人選標準有可能事先確定。
在科特迪瓦,足協規章規定主席候選人所提交的名單中必須包含一些特彆的代錶。主席必須提供不包括他自己在內的17個成員的候選人名單。這個名單必須包括至少3名第一級彆職業聯賽的代錶,2名第二級彆職業聯賽的代錶,2名第三級彆職業聯賽的代錶,以及參加足協大會的某個利益團體的1名代錶。
在法國,足協執行委員會的組成采用混閤方式,包含主席候選人所提名的人選名單及當然職務成員名單。當選主席需要提供一個未來執行委員會成員的名單,但並不需要說明這些人是否需要屬於某利益團體。此外,一些當然職務成員自動進入到執行委員會。具體來說,法國足協執行委員會由12名成員組成。在這些成員中,主席和其他9名成員由足協會員大會選舉産生,其餘2名成員為法國足球甲級聯賽和業餘足球聯賽的主席。這2位主席不是由足協會員大會選舉齣來的,而是當然職務成員。
最後需要討論的是並非由足協大會選舉産生的執行委員會成員。執行委員會的構成由足協規章規定且每個成員都屬於一個明確的足球實體。足協內部選舉來確定哪些足球實體的代錶將進入執行委員會。在墨西哥足協執行委員會中,5位成員中的4位代錶4個級彆的墨西哥職業聯賽,1位代錶業餘聯賽。職業聯賽和業餘聯賽的管理機構指定其在執行委員會的成員。‘當執行委員會的組成確定之後,除瞭頂級職業聯賽的代錶以外,目前參與最多的利益相關方就是業餘足球聯賽的代錶。當職業和業餘足球聯賽在執行委員會都沒有代錶時,地方協會偶爾也會有代錶進入執行委員會中。
利益群體很少會在執行委員會中有代錶。實際上,隻有9個足協的執行委員會(西班牙、意大利、英格蘭、喀麥隆、塞內加爾、科特迪瓦、印度、日本、美國)有利益群體的代錶。由於部分足協的規章規定利益群體必須有代錶但沒有指明是哪一個,故而具體的代錶情況就無法在此詳述。
……
前言/序言
國際足聯在2016年啓動改革進程之後,更加注重與包括俱樂部、聯賽和球員在內的利益相關方的互動。在我們努力改善與所有利益相關者關係的同時,國際足聯對研究利益相關方群體的現狀展現瞭濃厚的興趣,努力為職業足球界提供關於相關主題的各種關鍵數據和資料。
這幾份報告立項的初衷源於希望更好地瞭解全球足球界中關鍵利益相關方之間的治理關係。隨著職業足球産業化的日益發展,我們非常需要研究和瞭解哪些治理模式在世界上不同地區運作良好。通過這項研究,我們能夠確定和推廣最佳做法,這不僅有利於職業足球,也有利於足球界所有的利益相關者。我們確信這幾份報告將有利於職業足球的全球化發展。清晰的描述。4個例子闡釋瞭這些情形:(1)無明確的利益相關方的代錶、(2)混閤的利益相關方、(3)主席競選活動的一部分、(4)不由會員大會選舉。
大多數情況下,足協的規章中並沒有明確規定被選舉人是否必須要隸屬於某個特定機構或擔任某種職務,因此很難知曉這些人是否代錶某個職業聯賽、地方協會或利益群體。
舉例來說,印度尼西亞足協執行委員會成員是由足協會員大會選舉的。足協會員大會選舉主席、2個副主席以及12個成員。在印度尼西亞足協的規章中沒有明確規定這些委員是否要代錶某個機構。
盡管如此,在許多國傢,足協的執行委員會由不同方式組成。主席由足協會員大會選舉,並不特彆在意其是否隸屬於某個利益團體。其他代錶足球管理體製需要的執行委員會成員則是由足協會員大會另行選舉,足協會員大會成員選舉的人必須屬於一個明確的實體。某些時候,執行委員會完全由足球協會或聯賽當然成員組成。
例如,塞內加爾足協執行委員會共有23個成員。在這些成員中,主席由足協會員大會選舉。6個副主席是當然職務成員(塞內加爾職業聯賽主席、業餘足球聯賽主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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