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证据法学论丛(第六卷)》作为证据法学专业学术园地,主要栏目包括:证据法理、前沿聚焦、实证研究、异域法苑等。
作者简介
潘金贵,1973年12月生,贵州省毕节市人,法学博士。现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兼任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西南政法大学证据法学研究中心主任、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研究员,《证据法学译丛》主编;主要研究领域为证据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和刑法学。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司法部、教育部等省部级科研项目数项,科研成果有数项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作为兼职律师担任了国内多起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的辩护人,其执业水平在业内受到广泛好评,曾荣获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发的“律师刑事辩护嘉奖”。
目录
非法证据排除:在缺憾中前行
——基于《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
的规定》的思考
电子数据冻结程序运行障碍析解
错案预防视野下的证据排除规则研究
论被追诉人阅卷权
——以欧洲人权法院判例和欧盟法为视角
论刑事诉讼中私人违法获取证据的证据能力
论书证提出命令中的秘密保护
我国刑事庭审质证规则的规范分析
刑事庭审质证规则的正当性阐释
我国刑事庭审质证规则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刑事诉讼中科学证据质证规则初探
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司法适用研究
排除合理怀疑司法适用探析
——兼评几则案例的处理
逮捕证明标准适用实证研究
——以C市检察机关为视角
追寻证据法的“中国心”
——快播案庭审引发的启示
论韩国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主义
真相的抑制:美国、加拿大、英国和澳大利亚非法获得证据的司法排除
瑞士刑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
《路易斯安那州证据法》与《联邦证据规则》的三十九个区别
为证明责任而战:来自战壕的报告
电子数据证据的搜查令状对无效数据的使用限制
精彩书摘
《证据法学论丛(第六卷)》:
(四)欧洲人权法院视野下的阅卷权评述
根据前文的论述可以看出,为了实现《欧洲人权公约》中公正审判权的要求,保障对抗制和平等武装原则的实现,欧洲人权法院通过其判例逐渐赋予了被追诉人阅卷权。根据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可知犯罪嫌疑人和他的辩护律师都享有阅卷权。同时赋予被迫诉人本人和他的辩护律师阅卷权,有助于保障没有辩护人的被追诉人本人对于案件信息的知情权,促进审判的公正性和平等武装的实现。虽然即便被追诉人或者他的辩护律师获得案卷材料后,控辩双方的实力差距仍然存在,但相较于辩护方无法获得案卷材料而言,辩护方能够获得案卷材料有助于其更好地准备辩护,促进有效辩护的实现。
阅卷权的范围包含挑战羁押合法性所必需的文件。羁押是对于被追诉人权利侵犯最大的强制措施,因此,当被追诉人被羁押时,成员国应当更加注意保障被追诉人的权利。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4条的规定,当被追诉人被羁押时,其享有让中立的法官审查其羁押合法性的权利。而信息对于被追诉人挑战羁押合法性而言具有关键性的作用。只有当被羁押的被追诉人知晓了足够的案件信息时,其才能就羁押的合法性提出己方的意见。因此,欧洲人权法院判例中赋权被追诉人可以获得挑战其羁押合法性的文件。而获得案卷材料的方式应该是让辩护方可以实质性地获得案件信息而不拘泥于固定的形式。
在评价国家是否有权拒绝给予辩护方案卷信息时,应当根据比例原则权衡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与成员国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被追诉人的阅卷权并不是绝对的,当具有重大的国家利益或者第三人的利益需要保护时,成员国可以对被追诉人阅卷权进行一定的限制,但这种限制需要符合严格的条件。笔者认为欧洲人权法院的这种处理方式是合理的。赋予被追诉人阅卷权是为了保障其信息权,进而促进公正审判和有效辩护的实现,但如果辩护方阅卷权的行使会给重大的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权益造成损害时,我们应当在被追诉人信息权保障与其他重大利益之间进行权衡,不能为了保障被追诉人的利益而置其他的重大利益于危险之中。
无救济则无权利。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在赋予被追诉人阅卷的同时,也发展出了当被追诉人的阅卷权请求被拒绝时其所享有的救济性措施。笔者认为欧洲人权法院在赋权的同时规定救济的措施是值得借鉴的。若仅仅是赋予权利而不规定救济措施,该权利很可能仅仅停留于纸面。相反,当权利享有者在其权利被侵犯时享有救济的权利会倒逼司法机关尊重被追诉人的权利。
对于欧洲人权法院判决的效力问题,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对于被申诉国具有强制效力,被申诉国应当按照欧洲人权法院的裁决变更自己的国内法以满足欧洲人权法院的要求。但是,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对于其他的成员国仅具有示范效应,其他成员国为了避免自己的刑事司法在欧洲人权法院遭到否定性评价往往会调整自己的国内法以适应欧洲法院判例中所发展的规则,但其他成员国的这种修法是基于自己的意愿,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在其他的成员国并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当被申诉国以外的国家拒绝改变本国的刑事司法时,除非该国有案件被申诉到了欧洲人权法院,否则欧洲人权法院无权对该国的刑事司法进行审查。根据2012年的一项调查,在过去5年中,成员国在刑事诉讼中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的次数超过了500次。①最近的案例包括在刑事诉讼中成员国没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翻译,在审前羁押程序中未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挑战羁押必要性所必须的文件,即便在这些领域欧洲人权法院已经发布了指导性判决。②因此,如何保障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在成员国得到遵守仍然是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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