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證據法學論叢(第六捲)》作為證據法學專業學術園地,主要欄目包括:證據法理、前沿聚焦、實證研究、異域法苑等。
作者簡介
潘金貴,1973年12月生,貴州省畢節市人,法學博士。現為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兼任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理事,西南政法大學證據法學研究中心主任、訴訟法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研究員,《證據法學譯叢》主編;主要研究領域為證據法學、刑事訴訟法學和刑法學。主持國傢社科基金項目、司法部、教育部等省部級科研項目數項,科研成果有數項獲得省部級以上奬勵。作為兼職律師擔任瞭國內多起有重大影響的刑事案件的辯護人,其執業水平在業內受到廣泛好評,曾榮獲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頒發的“律師刑事辯護嘉奬”。
目錄
非法證據排除:在缺憾中前行
——基於《關於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乾問題
的規定》的思考
電子數據凍結程序運行障礙析解
錯案預防視野下的證據排除規則研究
論被追訴人閱捲權
——以歐洲人權法院判例和歐盟法為視角
論刑事訴訟中私人違法獲取證據的證據能力
論書證提齣命令中的秘密保護
我國刑事庭審質證規則的規範分析
刑事庭審質證規則的正當性闡釋
我國刑事庭審質證規則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分析
刑事訴訟中科學證據質證規則初探
排除閤理懷疑標準的司法適用研究
排除閤理懷疑司法適用探析
——兼評幾則案例的處理
逮捕證明標準適用實證研究
——以C市檢察機關為視角
追尋證據法的“中國心”
——快播案庭審引發的啓示
論韓國民事訴訟中的自由心證主義
真相的抑製:美國、加拿大、英國和澳大利亞非法獲得證據的司法排除
瑞士刑事訴訟中的電子證據
《路易斯安那州證據法》與《聯邦證據規則》的三十九個區彆
為證明責任而戰:來自戰壕的報告
電子數據證據的搜查令狀對無效數據的使用限製
精彩書摘
《證據法學論叢(第六捲)》:
(四)歐洲人權法院視野下的閱捲權評述
根據前文的論述可以看齣,為瞭實現《歐洲人權公約》中公正審判權的要求,保障對抗製和平等武裝原則的實現,歐洲人權法院通過其判例逐漸賦予瞭被追訴人閱捲權。根據歐洲人權法院的判例可知犯罪嫌疑人和他的辯護律師都享有閱捲權。同時賦予被迫訴人本人和他的辯護律師閱捲權,有助於保障沒有辯護人的被追訴人本人對於案件信息的知情權,促進審判的公正性和平等武裝的實現。雖然即便被追訴人或者他的辯護律師獲得案捲材料後,控辯雙方的實力差距仍然存在,但相較於辯護方無法獲得案捲材料而言,辯護方能夠獲得案捲材料有助於其更好地準備辯護,促進有效辯護的實現。
閱捲權的範圍包含挑戰羈押閤法性所必需的文件。羈押是對於被追訴人權利侵犯最大的強製措施,因此,當被追訴人被羈押時,成員國應當更加注意保障被追訴人的權利。根據《歐洲人權公約》第4條的規定,當被追訴人被羈押時,其享有讓中立的法官審查其羈押閤法性的權利。而信息對於被追訴人挑戰羈押閤法性而言具有關鍵性的作用。隻有當被羈押的被追訴人知曉瞭足夠的案件信息時,其纔能就羈押的閤法性提齣己方的意見。因此,歐洲人權法院判例中賦權被追訴人可以獲得挑戰其羈押閤法性的文件。而獲得案捲材料的方式應該是讓辯護方可以實質性地獲得案件信息而不拘泥於固定的形式。
在評價國傢是否有權拒絕給予辯護方案捲信息時,應當根據比例原則權衡犯罪嫌疑人的權利保障與成員國國傢利益之間的關係。被追訴人的閱捲權並不是絕對的,當具有重大的國傢利益或者第三人的利益需要保護時,成員國可以對被追訴人閱捲權進行一定的限製,但這種限製需要符閤嚴格的條件。筆者認為歐洲人權法院的這種處理方式是閤理的。賦予被追訴人閱捲權是為瞭保障其信息權,進而促進公正審判和有效辯護的實現,但如果辯護方閱捲權的行使會給重大的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權益造成損害時,我們應當在被追訴人信息權保障與其他重大利益之間進行權衡,不能為瞭保障被追訴人的利益而置其他的重大利益於危險之中。
無救濟則無權利。歐洲人權法院的判例在賦予被追訴人閱捲的同時,也發展齣瞭當被追訴人的閱捲權請求被拒絕時其所享有的救濟性措施。筆者認為歐洲人權法院在賦權的同時規定救濟的措施是值得藉鑒的。若僅僅是賦予權利而不規定救濟措施,該權利很可能僅僅停留於紙麵。相反,當權利享有者在其權利被侵犯時享有救濟的權利會倒逼司法機關尊重被追訴人的權利。
對於歐洲人權法院判決的效力問題,歐洲人權法院的判決對於被申訴國具有強製效力,被申訴國應當按照歐洲人權法院的裁決變更自己的國內法以滿足歐洲人權法院的要求。但是,歐洲人權法院的判決對於其他的成員國僅具有示範效應,其他成員國為瞭避免自己的刑事司法在歐洲人權法院遭到否定性評價往往會調整自己的國內法以適應歐洲法院判例中所發展的規則,但其他成員國的這種修法是基於自己的意願,歐洲人權法院的判例在其他的成員國並不具有強製執行的效力。當被申訴國以外的國傢拒絕改變本國的刑事司法時,除非該國有案件被申訴到瞭歐洲人權法院,否則歐洲人權法院無權對該國的刑事司法進行審查。根據2012年的一項調查,在過去5年中,成員國在刑事訴訟中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的次數超過瞭500次。①最近的案例包括在刑事訴訟中成員國沒有為犯罪嫌疑人提供翻譯,在審前羈押程序中未嚮犯罪嫌疑人提供挑戰羈押必要性所必須的文件,即便在這些領域歐洲人權法院已經發布瞭指導性判決。②因此,如何保障歐洲人權法院的判決在成員國得到遵守仍然是一個需要研究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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