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企业征信法律制度及运行机制》对公共征信和私营征信从法律制度和运行机制的角度系统论述三大征信领域全面进行讲述。共三篇,第yi篇首先介绍企业征信相关的基本理论和概念,第二篇主要讲述法律制度,第三篇分别介绍三大征信领域的运行状况、成效或发展趋势。
作者简介
范水兰,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应用法学院讲师。已出版专著《经济法权利研究》(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在《现代法学》、《上海财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经济法论坛》等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十余篇。参编《2014年民间金融法治发展报告》等多部著作。
目录
序
前言
第一篇理论篇
第一章企业征信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企业征信概念
一、企业征信概念要素分析
二、企业征信的定义和特征
三、企业征信的基本方式
第二节企业征信的理论基础
一、信息不对称理论
二、交易成本理论
三、债权人知情权理论
第三节企业征信的功能和作用
一、企业征信的基本功能
二、企业征信的作用
第二章企业征信法律规制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企业征信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一、基于保护被征信企业合法权益的需要
二、基于规范企业征信机构及其行为的需要
三、基于规范企业征信监管的需要
第二节我国企业征信法律规制体系
一、规制企业金融征信的法律制度
二、规制政务领域企业联合征信的法律制度
三、规制私营企业征信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企业征信法律关系之主体与客体
第一节企业征信法律关系主体
一、企业征信机构
二、被征信企业
三、企业信用信息提供者
四、企业信用信息使用者
五、企业征信监管者
第二节企业征信法律关系客体
一、企业信用信息的定义
二、企业信用信息的基本类型
三、企业信用信息的价值
第二篇法律制度篇
第四章企业金融征信法律规制
第一节企业金融征信概述
一、企业金融征信的概念和特点
二、企业金融征信的产生背景
三、企业金融征信的功能
第二节企业金融征信模式国际比较及经验借鉴
一、政府模式——以法国为代表
二、市场模式——以美国为代表
三、“政府+市场”混合模式——以德国为代表
四、“行业协会+市场”混合模式——以日本为代表
五、国际经验对完善我国金融企业征信模式的启示和借鉴
第三节我国企业金融征信早期立法探索
一、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时期的央行立法
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时期的央行立法
第四节《征信业管理条例》中的金融征信具体法律规则
一、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法律规制
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专业运行机构的法律规制
三、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专业运行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政务领域企业联合征信法律规制
第一节政务领域企业联合征信概述
一、政务领域企业联合征信的概念和特点
二、我国政务领域企业联合征信的产生背景
第二节政务领域企业联合征信地方立法概述
一、政务领域企业联合征信地方立法概况和特点
二、《征信业管理条例》颁布后企业联合征信法律制度创新
第三节政务领域企业联合征信地方立法规则比较
一、政务领域企业联合征信地方立法比较样本的选取
二、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制度比较
三、企业信用信息使用法律制度比较
四、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比较
五、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制度比较
六、监督保障制度比较
七、法律责任制度比较
第四节政务领域企业联合征信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及完善建议
一、部分地方立法步伐有待加快
二、部分地方立法效力层次有待提高
三、关于企业信用信息征集范围的若干特殊问题
四、关于公共征信机构的设立
五、对被征信企业权益的保护力度有待加强
六、关于政务领域企业信用评价制度
七、完善私营征信机构批量获取企业公共信用信息的相关规定
八、关于联合惩戒机制的规定
第六章私营企业征信法律规制
第一节私营企业征信概述
一、私营企业征信的概念和特征
二、我国私营企业征信的产生和发展
第二节主要发达国家私营企业征信的发展历程与特点
一、美国的私营企业征信
二、德国的私营企业征信
三、日本的私营企业征信
四、国际经验对我国私营企业征信发展的启示和借鉴
第三节我国私营企业征信早期地方立法
一、地方立法背景和立法概况
二、地方立法比较研究
第四节《征信业管理条例》中的私营企业征信法律制度
一、私营企业征信机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
二、私营企业征信机构市场退出制度
三、私营企业征信业务规则
四、被征信企业法律救济制度
五、私营企业征信监督管理制度
六、私营企业征信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三篇运行机制篇
第七章我国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运行状况
第一节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企业信息采集情况
一、企业征信系统覆盖范围
二、企业基本信息采集
三、企业信贷信息采集
四、其他企业信用信息采集
第二节企业征信产品和服务概况
一、企业征信基础产品
二、企业征信增值产品
第三节企业数据质量管理与被征信企业权益保护概况
一、企业数据质量管理
二、被征信企业权益保护
第四节企业信用信息安全保障
一、企业征信系统平台建设
二、信息安全管理
三、企业征信系统维护
第五节企业征信系统应用成效
一、有效防范信用风险,促进信贷市场健康发展
二、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助推国家相关政策的落实
三、提升信息主体的信用意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四、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八章我国政务领域企业联合征信的运行状况及发展趋势
第一节政务领域企业联合征信制度典型地方实践
一、北京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和应用情况
二、上海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和应用情况
三、重庆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和应用情况
四、浙江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和应用情况
五、福建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和应用情况
六、江苏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和应用情况
七、吉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和应用情况
八、黑龙江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和应用情况
九、安徽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和应用情况
十、陕西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和应用情况
第二节政务领域企业联合征信的发展趋势
一、从地方联合征信走向全国联合征信
二、从省内征信走向区域联合征信
三、从政务征信走向政务与市场联合征信
第九章我国私营企业征信机构运行状况
第一节我国私营企业征信监管制度的实施状况
一、我国私营企业征信机构备案制度的实施
二、私营企业征信机构监督检查制度实施
第二节企业征信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状况
一、地方性行业协会介绍
二、行业协会自律监管案例
附录
1.《征信业管理条例》
2.《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3.《征信机构管理办法》
4.《企业征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
前言/序言
前言
德国历史学派代表人物希尔德布兰德以交易方式为标准,把社会经济的发展划分为三个时期,即物物交换为主的自然经济时期、货币媒介交换的货币经济时期和信用为媒介的信用经济时期。当前,信用经济已成为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特征。企业征信是伴随企业信用交易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细化而出现的一种信息中介行业,具有传递企业信用信息的基本功能,有利于降低和避免企业信用交易中因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企业征信行业始于19世纪的欧美国家,是由专业征信机构对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估,为用户提供企业信用报告的商业活动。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企业征信业已经成为颇具规模的成熟行业。企业征信不仅对金融交易和商品信用交易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支撑作用,而且对提升企业信用意识和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以来,党中央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为加强和创新治理的重要手段,摆在治国理政的重要位置。国务院于2013年颁布《征信业管理条例》,2014年发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入全面推进时期。在此背景下,企业征信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内容和重要支撑,迎来了快速发展的春天。截至2016年7月已有130多家企业征信机构完成了备案,央行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不断完善,政务领域联合征信的国家和地方平台全面建立,逐步形成了私营企业征信与公共企业征信互为补充、齐头并进的多元化企业征信体系。与此相适应,我国形成了分别以私营征信、金融公共征信、政务公共征信为规制对象的多元化企业征信法律体系,初步建立了以《征信业管理条例》为核心,以《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为配套,以政务领域联合征信地方立法为补充的企业征信法律框架。
《征信业管理条例》颁布后,无论是企业征信的政策和法律环境还是企业征信行业自身均发生了较大变化,但是企业征信法律制度和运行机制方面的研究工作较为薄弱,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企业信用严重缺失的现状。当前全面推进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完善企业征信体系的要求日益紧迫,对企业征信的法律制度和运行机制的研究成为了一个重要而紧迫的课题。
本书是国内第一部采用“公共征信+私营征信”框架全面系统地研究企业征信法律制度的最新著作,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以往企业征信研究的不足,是《征信业管理条例》颁布后企业征信法律制度研究的最新成果。本书从企业征信基本理论研究入手,与企业征信法律制度相结合,探究企业征信制度建设中所涉及的体制、行为规范、运作模式、监管方式等,力图探索出符合中国国情的企业征信体系建设道路,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贡献绵薄之力。理论上,从经济学、法学、伦理学角度对信用的基本概念、企业征信的理论学说进行了分析,并阐述了企业征信的法律体系、企业征信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法律制度方面,与我国金融、政务和商业三大领域的企业征信区别立法模式相契合,采用“公共征信+私营征信”的研究框架,对我国金融领域公共征信、政务领域企业联合征信、商业领域私营企业征信的法律规制展开全方位系统研究,并梳理和总结了国外的典型模式、相关实践和立法经验;实践方面,从业务运作、运行机制、应用成效等角度介绍了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地方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私营企业征信制度实施。本书无论是对政府部门及其立法机构、企业征信工作者、高等院校研究人员还是对律师等法律工作者来说均不失为一本值得参考和研阅的书籍。
序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的要求,以“宽进严管”为主旨,以实行“先照后证”改革、推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等作为实现“宽进”的重大举措,以强化信用监管作为落实“严管”的着力点的市场监管制度改革,业已在我国全面铺开并向纵深方向发展。这场改革不仅催生了市场监管理念和模式的重大变革,而且使得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因应这场改革的需要,国务院于2014年印发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并发布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规,这为新时期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制度建设提供了基本的政策和法律依据。然而,市场主体信用监管是一项涉及多方主体利益冲突及其平衡的系统工程,需要进行持续的理论研究和制度完善。企业征信作为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中的重要环节,在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向企业信用信息需求者提供企业信用信息的过程中,也面临着维护交易安全与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等诸多法益冲突及其平衡问题。因此,对于企业征信的理论研究和制度完善,需要给予高度重视。此外,中国企业征信体系建设历经20多年的发展,迄今已取得了卓著的成就,初步形成金融领域公共征信、政务领域企业联合征信、商业领域私营企业征信相互独立、互为补充的体系架构。尽管如此,但在“宽进严管”市场监管制度改革的背景下,仍然需要对企业征信中面临的问题进行总结和反思,以便进一步寻求企业征信未来的发展路径和制度完善措施。本书即是范水兰博士为回应以上现实需求而成就的一项成果。
本书站在历史、我国现实及国际的视角,对我国企业征信体系未来发展面临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了认真思考并提出了具有启迪性的对策建议。本书一方面深入分析了金融领域企业征信模式的选择,明确提出了我国应走的金融征信发展之路,具有重要的政策意义;另一方面深入研究了主要发达国家私营企业征信的发展历程与特点,总结出了相关国际经验及其对我国私营企业征信发展的启示,对促进我国私营企业征信业的发展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企业征信尤其是政务领域的企业征信是市场主体信用监管的基础性制度。本书的亮点之一,在于对我国政务领域企业联合征信地方立法规则进行了全面系统地比较研究。在这一研究中样本选取较为全面,分析方法恰当。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深入剖析了我国政务领域企业联合征信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这一地方立法比较研究,对于当前我国部分地方正在进行的公共信用信息联合征信立法,乃至我国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制度的完善,均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本书是我国以“公共征信+私营征信”框架全面系统地研究企业征信法律制度的新著作,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以往企业征信研究的不足,尤其是在政务领域公共征信系统研究方面有不少拓展,对企业征信立法、实施和学术研究,均不失其参考价值。
卢代富
2017年7月26日
总序
百余年来,风云激荡,国家开启现代化进程,社会迭经变迁。中国法学与民族命运共浮沉,历经数变。中国法治之路风风雨雨,坎坎坷坷;中国法律教育之旅一路探索,逶迤前行。改革开放,法学新生,日累寸进,乃有今日之成。国家顺应时代趋势,高瞻远瞩,倡导“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及至今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宣告建成,蔚为壮观。然当今中国,经济体制变革,社会结构变动,利益格局调整,思想观念变化,转型加剧凸显结构矛盾,社会向学界提出挑战。社会转型催生法学转型,法学教育亟须“突围”。中国法学教育以解决中国问题为出发点,亦必以之为归宿。盖因中国有中国之问题,中国法学必须有中国意识,必须有能力把握和解决中国的法治问题。
“法者天下之公器也,变者天下之公理也”。法律是公共资源,立法者立法律为据,条贯社会;守法者以法律为凭,指导行为,充当法律请求权基础;执法者执行法律,让法律行于天下;司法者,秉持正义,衡断纠纷,匡正法度。然法律运行于社会,非有学术之研讨、化育与引导,无法建其功。法学本基于实践亦志于实践,是知识之学、智慧之学,更是实践之学,以依法合乎正义地解决社会纠纷为其要务。陆游有诗:“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法律是最讲求实践、注重践履躬行的学科。王泽鉴先生有言:“有实务而无理论,犹如盲目,有理论而不重实务,则近空谈。”中国并非缺乏法学理论。数十年来,主要法治国家之法学理论被大力引入,几成泛滥,又显蔡枢衡所谓的法学“殖民地”风景。中国更不乏法律实务。“为有源头活水来”,三十余年改革开放,现代化进程一路高歌猛进,为法学研究所准备之实务资源无限丰富。身处伟大时代,中国当今法治实践为展开法学研究提供了广阔天地,只是“犹在深闺人未识”。而今,从“立法主义”向“应用”转变的社会需求,促动中国法学转型,为中国法学教育锦上添花。挑战与机遇并存,西南政法大学2012年首创“应用法学”学科恰逢其时。
“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法学理论界常以追求法学中的“形而上者”自居,带有追求弘法论“道”的自我优越感,鄙视法律实务“低级”;法律实务界则谓法学理论界“玄而又玄”,所研究者为“擒龙之术”,无以应对社会实践。而在法学界内部,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的隔膜亦复如是。应用法学研究在法学实务界与法学理论界、教育界遭到了截然不同的命运,实务界如火如荼与理论界、教育界落寞孤寂适成鲜明对照。改革开放以来,大学全面卷入市场经济大潮,斯文扫地,人文精神丧失。与此相应,大学教育之技术导向与职业化蓬勃发展。曾几何时,大学教育之技术导向与职业化成为批评的众矢之的。然天不丧斯文,国学重建及文化软实力战略,助成大学人文精神恢复。唯中国法学教育,实无力承受技术导向与职业化教育指责。若然,中国法学教育以应用为导向当备受诟病。然而,现实所提问题恰恰相反,中国法学教育所培养之法科学生竟然仍需较长时间方能应付法律实务。果如是,则中国法学教育职业化程度还远远不够,无法培养出合格的“法匠”。原因何在?从法学教育角度看,缺乏沟通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的“应用法学”,乃是一重要原因。法学教育被称为“一种真实的职业教育”,学生从迈进法学院的第一天起就被要求像职业者那样去思考、行动,其应用性和实践性实乃学科之首要属性。诚如大法官霍姆斯所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法学教育的生命亦不仅在抽象的逻辑理论,更在现实生活中的源头活水。
中国当前法学体系中,本有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之分。所谓应用法学者,是指在直接服务法律实际生活、帮助解决法律实际问题之法学分支学科总称,其代表性学科是各种部门法学。在此意义上,应用法学几成一无所不包之庞然大物。盛名之下,其实难副。究其实质,这种“应用法学”还只是停留在部门法学层次。在这个庞大体系中,每一具体部门法学,皆形成各自独立之理论体系。尽管诸部门法学均以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相标榜,却处于杂乱状态。各部门法学以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为主要标准,于应用法学名义下,纵向上各自确定自己之学科地位。而诸部门法学之间壁垒森严,各自为政,扦格难通,成各自为政之局面,甚至相互踏伐,基于利益诉求争夺学术地盘。传统应用法学内部“纵向分割”,各部门法学孤军奋战,有碍通盘考量。一叶障目,不见泰山。每一种分类,无疑都是一种遮蔽。遮蔽之后需去蔽。综合运用法学理论,有效衔接法律规范与社会事实,非各部门法学单打独斗所能完成。欲去现行法学教育之蔽,加强薄弱环节,当形成真正之“应用法学”学科。
此“应用法学”,旨在会通理论与实践,研究对象上一改传统之“纵向”划分,在横向上贯通各部门法学,精研各法律部门于“应用”过程中所生之共同问题与共同规律。“法之理在法外。”应用法学旨在为“法之理”与“法之外”搭建学科桥梁,实现法学内部各学科之间的交叉融合,提升法律人的法律综合应用能力。既入乎其内,又出乎其外,出法入理,“顶天立地”,为“仰望星空”和“脚踏实地”建立中介,打破以部门法为界的划分方法,从横断面切入各个部门法学,突出法学知识的综合运用,实现关注对象从“立法”到“法律实施”的转变,强化法律应用技术,特别是法律方法论研究。总而言之,应用法学要借助法律方法论,把作为权威系统的法、作为社会系统的法和作为价值系统的法有机协调起来,沟通实务与学说,促进法学进步。而应用法学,实有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养成。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只是法律人从事不同法律职业分化之结果,但在培养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过程中,仍有赖于法律思维的训练乃至内化。就此而言,应用法学的创立,是法律思维和法学教育理念的一场革命。
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是现代大学之精髓。《诗经》有云:“周虽旧邦,其命惟新。”《尚书》有云:“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思想自由与学术创新,亦是现代大学的社会职责。秉持创新理念,担当社会责任,西南政法大学首创“应用法学”学科,举“应用法学院”整个学院之力,倾力打造“应用法学”。《应用法学文库》将以关注法律职业人员等特定主体运用法律的具体行为和实际效果为宗旨,概括、提炼法律职业主体在法律实务中应当遵循的技术、方法、规律和原则,期许为法律的正确应用进而制度完善提供实际指引和理论支持。西南政法大学诚欲和海内外有志之士,共谋应用法学发展大业。“西政精神”体现为两个鲜明的办学特色,即“尚思善辩,营造论辩文化”“厚德笃行,打造务实人才”。尚思善辩,才能目光高远;厚德笃行,才能脚踏实地。尚思,但不空谈;笃行,但不功利。这两大特色紧密联系,共同体现了学校培养人才的独特教育模式。
海纳百川,有容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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