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创新和完善城市社会治理研究》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新阶段我国城市发展道路的选择及管理研究”的部分成果内容。
《创新和完善城市社会治理研究》系统梳理了我国城市社会治理的发展历程、现状与存在的主要问题,介绍了与城市社会治理相关的已有理论成果,对近年来我国各地方在城市社会治理创新方面的实践探索进行了系统梳理和总结,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我国改进城市社会治理的思考和建议。
作者简介
1982年毕业于清华大学土木系。1983年10月由国家公派赴日本东京大学留学,攻读区域规划专业。1990年至1995年在联合国区域发展中心任职。1995年7月至今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任职,现任社会发展研究部巡视员、研究员。主要研究领域为国土规划、城市发展、城市社会治理等。
目录
第一章 城市社会治理问题的概念和理论基础
一、社会治理创新的相关概念
二、社会治理创新的理论基础
第二章 我国的社会治理发展现状
一、我国社会治理的历史演进
二、我国社会治理体制变迁的特征
三、我国社会治理发展取得的成果
四、新形势下我国社会治理创新的意义
第三章 我国当前城市社会治理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社会转型带来多种挑战
二、特定人群的服务和管理问题突出
三、基层社区管理基础有待加强
四、社会组织发展迅速,需要加强引导管理
五、社会阶层利益固化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六、城市安全面临较大的风险
七、传统社会治理模式严重制约社会治理功能的发展
第四章 我国当前城市社会治理领域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一、复杂化的社会环境
二、多样化的社会需求
三、多样化的阶层冲突
四、多样化的社会组织
五、不健全的法律制度
第五章 我国各地城市社会治理创新实践探索
一、我国城市社会治理创新的总体情况
二、扩大公共服务覆盖面的探索
三、实现治理主体多元化的探索
四、运用技术手段提高治理效能的探索
五、通过资源整合提高治理效能的探索
六、综合性案例:大连市西岗区“365工作体系”
第六章 国际上城市社会治理的成功经验及其借鉴
一、实现平稳社会治理的关键举措
二、实现社会治理创新的途径
三、国外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第七章 城市社会治理创新的实践内容
一、加强和完善社会治理格局
二、加强和完善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
三、加强和完善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管理和服务
四、加强和完善基层社会治理和服务体系
五、加强和完善公共安全体系
六、加强和完善社会组织管理
七、加强和完善信息网络管理
第八章 对我国改善城市社会治理的政策建议
一、改善城市社会治理的基本思路
二、改善城市社会治理的对策
第九章 加强特大城市基层社区治理的实践探索
一、近年来上海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的探索实践
二、目前上海基层社会治理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上海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总体思路和突破策略
第十章 我国特大城市中心城区综合管理的问题和对策建议——以上海黄浦区为例
一、近年来黄浦区城市综合管理的主要成效
二、黄浦区城市综合管理存在的突出短板问题
三、黄浦区进一步改进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对策建议
附录一 案例调研报告:从公共产品供给模式入手的社会治理创新——深圳市龙岗区“社区民生大盆菜”的经验和启示
附录二 案例调研报告: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的城市管理机制变革与流程再造——北京市朝阳区的案例研究
参考文献
精彩书摘
《创新和完善城市社会治理研究》:
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来看,只有真正秉持法治理念,让各类公共权力部门严格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行事,同时切实保障公民的各项权利,使全体社会成员对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有清晰的预期,才能为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也才能使各项社会规制措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从而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西方国家大多有较为深厚的法治传统,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普通公民普遍形成了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行为规范。其中,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德国的实践尤其值得借鉴。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德国宪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是民主的、社会的法治国家”。这里所谓社会法治国家,就是要求国家不仅是一个形式上的法治国家,而且应当是一个实质上的法治国家:国家有义务和责任保障公民事实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实现社会正义和公平。根据这一理念,德国的法治原则主要包括:(1)基本权利保护。基本权利保护原则是法治国家原则的最重要的方面。基本权利同时也是其他宪法原则(保护公民尊严的原则,民主原则及社会国家原则)的基础。所有的国家权力都必须将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作为其行为的最高准则。(2)国家遵守法律约束。任何国家权力及其机关必须遵守法律的约束。立法机关受宪法和宪法制度的约束,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受法律、法规和法治的约束。(3)法律保留。法律保留的范围和强度取决于有关事务的重要性。重要性的衡量标准包括对基本权利的影响、对共同体利益的意义等。(4)法律保护。法律保护是公民的基本程序权利,在其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下,任何公民都有权得到公正和有效的司法救济。国家不仅受法律和权力的约束,而且受公正有效司法保护的约束。同时,法律保护必须是全面的、没有漏洞的。(5)国家赔偿。在不可能通过其他救济途径避免侵害的情况下,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6)刑罚约束。只有法律才能设定刑罚,只有根据法律才能判处刑罚,刑罚必须以过错为前提,实行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禁止自证其罪,未经法院审判不得判处刑罚。(7)法的安定性。法的安定性具有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的含义。内容上的法的安定性是指法律规范内容的明确性,即所有的法律规范都应当明确具体,公民可以明确无误地理解,国家活动因此具有可预测性。不仅具体的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而且整体的法律制度也应当明确清晰、协调一致。形式上的法的安定性是指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具体表现为法的连续性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8)比例原则。目的和手段之间的关系必须具有客观的对称性。禁止任何国家机关采取过度的措施。国家的有关措施必须服务于合法的国家目标,并且适合于达到这个目标。有关措施还必须是必要的,且对相关人来说是可以合理期待的。(9)信赖保护。国家相对于公民应当诚实行事。只有在例外情况下,国家才能赋予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每一个人原则上都可以信赖已经制定的法律。修订后的新规则仅适用于未来。法律必须具有足够的明确性和确定性,每一个人都有能力估计其行为的后果,并根据法律调整自己的行为。
(三)建立各种协商表达机制
西方国家社会治理领域的协商机制,可以从两个维度上把握:当各方需要合作的时候,通过一定的方式充分表达各自利益诉求,通过对话和谈判达成共识,从而促进社会力量或社会成员之间的深度团结;当各方面临纠纷的时候,通过以谅解和修复为主要诉求的更加包容的对话与协商程序来达成妥协,从而能够更加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
前言/序言
我国正处于社会的剧烈转型之中,而传统的治理模式未能及时调整和适应,导致我国的城市社会治理中存在许多突出的问题。
一是政府的治理理念转变滞后,仍然习惯于传统的以政府为单一主体的“管理”,把公民和社会仅仅作为被管理的客体,多元主体的平等协商与合作未能形成,社会治理的成本高、效果差。
二是大量的非户籍外来人口仍处于边缘化状态,未被纳入多元共治的主体之中。虽然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已经启动,但由于“路径依赖”的作用,依托于传统户籍制度的社会福利体系和居民权利体系尚未发生全局性变化,非户籍外来人口与户籍人口之间的权利差距旧态依然。
三是社区与居民自治的不发育。长时期高强度的一元化管控,在很大程度上摧毁了社区与居民自治的传统,弱化了社区与居民自治的能力。其结果,许多原本应该通过社区自治、居民民主协商和自主管理的手段加以解决的事务,不得不求助于“城管”等公权力的广泛介入,反过来进一步强化了“强政府、弱社会”的格局。
四是社会问题多样化、复杂化,传统的社会管理方式与手段严重滞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公民权利意识提高,社会诉求提升。城市居民在参与公共事务、自由表达意见、保障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生活环境等方面有了多和更强的诉求,而传统的社会管理手段难以对这些诉求作出有效回应。
党的十六大报告把“社会更加和谐”列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指标,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深入研究社会管理规律” “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任务。迄今为止,许多城市政府都在城市社会治理创新方面有所探索,创造出了丰富的实践案例。通过对这些案例进行梳理,可以将社会治理创新的方向初步分为以下的四种类型:(1)扩大公共服务的覆盖面;(2)实现治理主体的多元化;(3)运用技术手段提高治理效能;(4)通过资源整合提升治理效能。
在扩大公共服务的覆盖面方面,嘉峪关市从2012年起,彻底取消城乡户籍差别,全市30万人口不再区分“农业户口”与“非农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通过此举,原来的农业户籍人口在医保、子女入学、住房保障等方面与城市户籍人口之间的差别得以消除。大连市西岗区于2014年9月设立了外来人员综合服务中心,为初到大连的农民工提供临时住宿、就业咨询、法律援助、网上订票等多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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