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检察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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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明学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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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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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介绍

出版社: 中国检察出版社
ISBN:9787510220012
版次:1
商品编码:12279210
包装:平装
丛书名: 检察基础理论文库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7-10-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372
字数:446000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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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描述

内容简介

  检察制度比较研究既是检察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也是检察制度发展、变革的重要助力。《比较检察制度研究》通过比较研究方法,发现各国、各地区检察制度的异同,探寻其发展的一般规律,从而为我国检察改革提供借鉴。
  《比较检察制度研究》坚持叙述比较与应用比较相结合,既有对其他国家和地区检察制度资料的收集、整理,也有对其他国家和地区检察制度的分析、评判。其目的,在于使读者全方位、多角度地把握其他国家和地区检察制度的特点与优劣。

作者简介

  段明学,男,1973年2月出生,四川安岳人,法学硕士,现任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一分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
  1995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经济系商贸专业(专科)。1995年8月至1999年8月,在四川省安岳县某基层粮站工作,同期通过法律专业本科自学考试。1999年9月至2002年7月,在西南政法大学攻读政治学专业研究生,获法学硕士学位。2002年8月至2007年12月,在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曾任研究室副主任、检委会委员。2004年,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2007年,被评为首批“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2007年12月至2012年4月,在重庆市北碚区政协工作,历任社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办公室副主任、社情民意信息中心主任(兼)、北碚区第14届政协委员。2012年4月,调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一分院工作,任研究室副主任(正处长级)。2013年5月,任研究室主任、助理检察员。2015年4月,任检察员。
  在《人民检察》、《中国刑事法杂志》、《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西南政法大学学报》、《西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云南行政学院学报》等刊物公开发表论文50余篇,参与省部级以上各类课题10余项。

目录

自序
第一章 检察制度本源比较
第一节 大陆法系检察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一、法国检察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二、德国检察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第二节 英美法系检察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一、英国检察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二、美国检察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第三节 俄罗斯检察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一、俄罗斯帝国时期的检察制度
二、苏俄/苏联时期的检察制度
三、当代俄罗斯联邦检察制度的发展
第四节 为什么检察制度屡受质疑——检察制度起源与发展评析
一、检察制度屡受质疑原因之一:来路不明
二、检察制度屡受质疑原因之二:先天不足
三、检察制度屡受质疑原因之三:行为不端
四、检察制度屡受质疑原因之四:尚未定型

第二章 检察改革比较
第一节 检察改革的动因分析
一、检察改革是提升检察效率的客观要求
二、检察改革是维护司法正义的客观要求
三、检察改革是检察公信力建设的客观要求
四、检察改革是实现检察制度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客观要求
第二节 检察改革的特点审视
一、具有多元化的检察改革价值诉求
二、成立统一的司法改革委员会
三、充分发挥立法对检察改革的引领作用
四、重视检察改革的公开性、参与性
第三节 检察改革的基本趋势
一、保障检察权独立性
二、优化检察职权配置
三、推动检察民主化
四、强化对检察权的规制

第三章 检察官角色定位比较
第一节 域外国家对检察权性质的探讨
一、域外国家围绕检察权性质的争论
二、把握域外国家检察权性质的基本依据
第二节 行政官抑或司法官?——检察官的体制地位
一、行政官:英美法系国家检察官的定位
二、司法官或“准司法官”:大陆法系国家检察官的定位
第三节 一造当事人抑或法律守护人?——检察官的诉讼地位与客观义务
一、两大法系国家检察官的诉讼地位
二、两大法系国家检察官的客观义务

第四章 检察辅助人员比较
第一节 英国、美国助理检察官制度
一、英国助理检察官制度
二、美国助理检察官制度
第二节 日本、我国台湾地区检察事务官制度
一、日本检察事务官制度
二、我国台湾地区检察事务官制度

第五章 检察独立与检察一体化
第一节 检察独立与检察一体化概述
一、检察独立的含义及其意义
二、检察一体化概述
三、检察机关/检察官的独立性
第二节 检察一体化比较
一、检察机关/检察官的外部指令权
二、检察机关/检察官的内部指令权

第六章 检察行政事务管理比较
第一节 检察行政事务管理的基本模式
一、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模式
二、检察机关自行管理模式
三、两种管理模式简评
第二节 司法委员会/检察委员会组成与职能比较
一、司法委员会的组成与职能
二、检察委员会及类似机构的组成与职能
第三节 检察机关司法管辖区制度比较
一、司法区划与司法管辖制度
二、司法管辖区制度的由来与比较考察
第四节 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比较
一、英国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
二、法国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
三、德国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
四、日本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

第七章 检务公开比较
第一节 检务公开概述
一、检务公开的性质
二、检务公开与审判公开的区分
三、检务公开的法理基础
第二节 美国的检务公开
一、美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
二、美国检务公开的内容和方式
三、美国检务公开的实践状况及改革方向
第三节 英法德俄四国的检务公开
一、英国的检务公开
二、法国的检务公开
三、德国的检务公开
四、俄罗斯的检务公开
第四节 我国台湾地区的检务公开
一、我国台湾地区侦查不公开原则
二、我国台湾地区检务公开的新进展

第八章 检察官管理制度比较
第一节 检察官员额、选任与培训制度
一、检察官员额制
二、检察官选任制
三、检察官培训制
第二节 检察官考评、晋升与交流制度
一、检察官考评制
二、检察官晋升制
三、检察官交流制
第三节 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
一、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概述
二、检察官的身份保障
三、检察官的职权、经济和特权保障

附录1 联合国《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
附录2 各国宪法关于检察官作用的规定(摘编)

主要参考文献

精彩书摘

  《比较检察制度研究》:
  一、检察机关/检察官的外部指令权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检察机关从属于行政权力,受司法部长/法务部长的指挥监督。司法部长是检察机关的最高首长,他不仅可以发布书面的指令或者指导方针来指导检察机关执行政府制定的起诉政策,甚至可以对个案提出建议。由于司法部长并不具有检察官身份,因此,他对检察机关享有的指令权无疑属于外部指令权。
  (一)法国司法部长的指令权
  法国1958年《关于司法官地位之组织法》第5条规定:“司法部部长负责统辖各级检察官。”司法部长代表执行权力机关,执行政府的公诉政策,保障公诉政策在共和国领域内得到协调实施。为此目的,司法部长可以发布有关公诉的一般指令。
  “检察官在层级上对司法部长负责,这被宣称是一种民主的问责机制,旨在确保法律得到统一而公正的实施。然而,这也带来了政治干预的可能性,其方式并非保障而是破坏检察官的独立性。”①在法国,对检察官的独立性最具争议性的威胁,就是检察官对司法部长所具有的从属关系。历史上,司法部长不仅有权发布一般性指令,甚至有权对个案发布指令,还对检察官职业前景施加着有力影响,这在检察官独立与其应当向司法部长负责之间产生了紧张关系。如1989年,司法部长亨利·纳莱命令检察官对一个案件不再采取进一步措施,以防止启动对社会党提供经费的情况进行调查,避免导致“对大量的政治代表而言不幸和不可预见的后果”。在此后10年间的其他一些情形中,侦查被延迟,以使部长们得以辞职,同时为能够作进一步努力,以阻止对具有政治敏感的案件进行侦查。“对司法制度的尊重受到破坏,检察官与政治家之间的关系受到质疑。考虑到法官与检察官共享的司法官地位,以及司法部长对他们职业的影响(尽管更不明显),司法独立也更广泛地受到怀疑。”①
  鉴于对法国检察官独立性的质疑,以及欧洲人权法院判决的要求,法国一直在努力推进检察体制改革,以强化检察官的独立性。1993年,法国修改刑事诉讼法,要求司法部长发布的任何案件的指令均须采取书面形式,并且被置于卷宗中。在1998年,有人提议进行一项改革,通过弱化司法部长对检察官的层级控制,以及政治家在他们的任命和提拔中所发挥的作用,来强化检察官的独立。特吕什委员会否决了完全废除向司法部长负责的主张,但期望司法部长应不再对检察官职业发挥决定性作用,从而减少对其政要人物侦查过程的影响。“很多政治家表达了他们的顾虑,即这些改革将赋予检察官更大的权力,并使其对民主选举的政治家不再负有充分的责任,从而会引发大革命之前法官政府的幽灵。”②对选举程序所提议的改革尽管获得了广泛的政治支持,但该方案最终还是失败了。
  1999年6月29日,法国国民议会通过了有关刑事公诉的法案。该法案规定了三个原则:司法部长制定刑事政策方针,确保法律在法国领土上的统一适用;司法部长不得对个案发出指令;在特殊情况下,为了保护司法的一般利益,司法部长可以直接对某个案件提起公诉或提起法律救济。③但在实践中,司法部长仍然可以自由地向检察官发布指令。
  ……

前言/序言

  比较法是一门求新知、拓视野、找差距、寻对策的应用型科学。人类从事比较研究的历史源远流长。早在古希腊时代,亚里士多德通过对158个城邦国家的比较研究,撰写了《政治学》这部传世名作,开出了一系列旨在解决现实政治问题的“药方”,以化解当时城邦政治的危机。随着全球化、大数据、“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各国政治、经济、文化的融合日益加深,比较研究越来越受到青睐。从事比较研究,不再是少数专家从事的“奢侈”活动,芸芸众生皆可借助于铺天盖地的网络信息,在正式场合或茶余饭后谈论各国、各地区政治法律制度,评判其优劣,探讨其发展态势,并提出自己的一孔之见。
  检察制度比较研究既是检察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也是检察制度发展、变革的重要助力。综观各国检察制度,极少是自然生成的,往往是在比较、借鉴的基础上兼收并蓄、扬长避短的结果。对检察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具有诸多潜在的好处。“有比较才有鉴别”。美国学者特里温说过:“当缺少对比又不了解差异的时候,一只公鸡能够冒充一只孔雀或者一只夜莺。”①一国检察制度是否具有“特色”和“优越性”,只有通过反复比较,才能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如果没有比较,所谓的“特色”或“优越性”,不过是自诩,甚至是夜郎自大式的自欺欺人。美国学者艾瑞克·卢拉、英国学者玛丽安.L.韦德认为,比较研究可以使有“种族优越感”的人幡然悔悟。这些人认为其他民族也会以与自己类似的方式思考和解决问题或者认为本国所采用的方法必然是优越的。长时期接受的狭隘主义造成这样一种信念,即国内现状都是自然的,即使不是无法改变的,也是历史和文化的产物。这种狭隘的视野,降低了人们质疑现状的能力,即使当一种法律制度极度需要检讨的时候。“检视他国的法律制度提供了一个反思本国法律制度的机会。通过比较国外刑事司法制度,人们可以通过用他国制度‘对镜自照’,进而反观本国制度——他国制度可能对被本国制度所吹捧的原则和实践不以为然,甚至抱有敌意——这样一来,专业人士、学者和学生可以对本国的法律和实践有更深入的理解。”①缺乏对他国检察制度的了解,就很难去鉴别本国检察制度的优势和劣势。
  更重要的是,检察制度比较研究可以提供一种改革工具,为本国检察制度的发展与改革寻找一种参考或替代模式。正因如此,从事比较法研究的学者也被誉为“改革的设计师”。“当一国的法律制度出现问题时,首先要从内部寻求补救方案;当穷尽内部的补救方案后问题依旧存在时,就必须从外部另辟蹊径。”②通过比较研究,有助于我们充分吸取、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检察制度、检察改革的先进做法、经验与教训,从而减少本国顶层设计的成本、试点探索的成本。
  此外,对检察制度的比较研究也可服务于教学目的。不管人们是否意识到,法学教育者也经常从事比较研究。通过比较研究,可以开阔视野,形成更广阔的国际思维,从而给“象牙塔”的莘莘学子们提供更多的启迪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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