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24-11-22
1.1936年,《逻辑》一书由商务印书馆列入“大学丛书”出版,国内第—本zuiquanwei的逻辑学入门书。
2.张申府称金岳霖先生为哲学界的第—人。
3.哲学家贺麟评价《逻辑》:国内惟—具新水准之逻辑教本。
4.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中国逻辑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杜国平审读作序推荐。
5.金岳霖哲学三书的理论基础。
6.著名作家汪曾祺评价金岳霖:金先生治学精深,而着作不多。除了一本大学丛书里的《逻辑》,我所知道的,还有一本《论道》。
7.中国著名逻辑学家、哲学家殷海光这样评价授业恩师金岳霖先生:他不仅是一位教逻辑和英国经验论的教授,并且是一位道德感极强烈的知识分子。
逻辑是一门研究推理或论证有效性的工具性思维科学,也是指导金岳霖构筑本体论和认识论的方法论.
本书是金岳霖哲学三书之一,是《论道》《知识论》的论证基础。内容主要介绍逻辑中的演绎法。书中前两部分是对传统逻辑的介绍与批评;第三部分介绍了现代西方数理逻辑系统;第四部分就逻辑系统的完全性、一致性和独立性等问题予以深入探讨,可以作为一种逻辑哲学的导言。作者以深厚的学术功底、缜密的逻辑思维,将貌似枯燥的逻辑理论娓娓道来,读来令人如沐春风,豁然开朗。
金岳霖(1895—1984),字龙荪。著名的哲学家、逻辑学家。1926年任清华大学教授,创办哲学系。曾任清华大学哲学系教授兼系主任,文学院院长。1952年起,金岳霖历任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系主任,中国科学院哲学研究所一级研究员、副所长,中国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部学部委员,中国逻辑学会会长等职。
金岳霖先生长期从事哲学和逻辑学的教学、研究和组织领导工作,是把现代逻辑系统地介绍到中国来的逻辑学家之一。他把西方哲学和中国哲学相结合,建立了自己独特的哲学体系,培养了许多逻辑学和哲学学者。着有《论道》《知识论》等。
序
第一部 传统的演绎逻辑
一、直接推论
A.名词
B.命题
C.直接推论中之对待关系
D.直接推论中之换质与换位
二、间接推论三段论式法
A.关于三段论式所用名词
B.三段论式的规律
C.三段论式之四格
D.以上四格根据于中词在前提之位置
E.各格所有之式
F.堆垛式及其他推论
三、间接推论
A.假言推论之一
B.假言推论之二
C.析取推论
D.二难推论
附录:错误
第二部 对于传统逻辑的批评
一、直接推论
A.A,E,I,O的解释问题
B.各种不同解释之下的对待关系
C.换质换位方面的问题
二、对于间接推论的批评
A.三段论
B.假言推论
C.析取推论
D.二难推论
第三部 介绍一逻辑系统
一、未解析的命题的推演
A.解释弁言
B.基本概念与基本命题
C.命题的推演
二、由未解析的命题到类与关系的推演
A.具一表面任指词的命题的推演
B.具两表面任指词的命题的推演
C.具相同的思想的命题的推演
D.具叙述词的命题的推演
E.类词与关系词的出现
三、类与关系的推演
A.类的推演
B.关系的推演
第四部 关于逻辑系统之种种
一、逻辑系统通论
A.系统通论
B.演绎系统与逻辑系统的界说
C.逻辑系统的干部
二、界说方面的种种
A.可能的可能,“同一”的意义
B.必然的解释
C.逻辑的取舍
D.推行的工具
三、逻辑系统的基本概念与命题
A.原子
B.运算或关系
C.定义与基本命题
第二部 对于传统逻辑的批评二、对于间接推论的批评B.假言推论
关于假言推论的批评可以分以下诸点:1. 假言推论中的implication。2. 假言推论中类与类的关系及命题与命题的关系。3. 假言推论的证明。
1. 蕴涵关系是一命题与命题的关系。它有以下各不同的种类。最流行的有以下四类:a. 路易斯的严格蕴涵关系,b. Moore的entailment或意义蕴涵关系,c. 形式蕴涵关系,d. 真值蕴涵关系。这几种推论以后均须从长讨论,此处从略。它们的共同点就是前件真后件亦真,后件假前件亦假,但各有其特珠情形。直值蕴涵没有意义的关系,那就是说前件与后件在意义上彼此不必相涉。形式蕴涵一方面是假言命题,另一方面又是一直言命题;一方面前件与后件有实质的关系,另一方面它们也可以说有意义的关系。一部分传统逻辑所称为假言命题的命题可以解作形式蕴涵,一部分似乎不能。Moore的entailment与普通所谓蕴涵或者最近,但如果形式蕴涵总结多数的真值蕴涵,entailment也可以说是总结多数的意义蕴涵。传统理辑是否都是意义的蕴涵呢?这可不容易说。路易斯的严格蕴涵关系,一方面近乎传统的蕴涵关系,一方面又的确不是传统的蕴涵关系,因为它有它的“paradox”。
究竟传统逻辑的蕴涵关系是怎样的关系,我们不敢说;究竟事实上我们在辩论中所引用的蕴涵关系是怎样的关系,我们也不敢说。不但我们不敢说,恐怕当代名师也不敢说。同时我们似乎也要注意:究竟是有问题未得解决呢?还是所谓问题者根本就不是问题呢?如果这问题根本就不是问题, 我们用不着讨论;如果是问题,究竟是怎样的问题呢?对于后一层我们或者可以把它分作好几个问题。 (一)传统的蕴涵究竟有一致的或一定的意义吗?(二)如果有以上所表示的, 不过是说我们到现在还不知道它一致的或一定的意义如何;如果没有,我们的问题是传统的蕴涵有几种,而各种的不同点又何在呢?(三)各种不同的蕴涵有共同的意义呢?还是只有最低限度的意义呢?还是共同的意义就是最低限度的意义呢?蕴涵的问题太大,牵扯出来的问题太多,本书不必讨论, 也不能讨论;现在所要表示的就是传统的蕴涵关系,或者意义不清楚,或者有一致的意义而我们不知其意义之所在。
2. 假言命题中类与类的关系及命题与命题的关系。在讨论假言推论的时候, 我们曾说表示充分条件的假言推论有三式,而三式之中有以下两式:
a. 如果甲是乙,则甲是丙:
甲是乙, 或甲不是丙,
所以甲是丙; 所以甲不是乙。
b. 如果甲是乙,则丙是丁:
甲是乙, 或丙不是丁,
所以丙是丁; 所以甲不是乙。
此中(a)式的大前提仅有三名词,(b)式的大前提有四。仅有三名词的假言命题很容易变成表示名词的关系的直言命题,例如:(a)式的大前提可以变成“所有的乙部是丙”或“所有的甲乙(既甲且乙)都是丙”。既然如此,我们可以把(a)式假言命题中前件与后件表示的关系解作名词的关系。比方我说“如果一个人是河北人,则他是中国人”,我们可以把它限制到狭义的表示,解作“所有的河北人都是中国人”。这似乎毫无牵强的地方。(b)式的大前提则不然。它这样的假言命题不容易变成表示名词的关系的直言命题,“如果甲是乙,则丙是丁”表面上似乎可以变成:
(一)所有是丙之丁都是乙之甲。
(二)所有的丙是甲,所有的乙是丁。
(三)所有甲是乙的时候,都是丙是丁的时候。
但举一例即知此种假言命题不容易变成表示名词的关系的直言命题。如果我说 “如果你有工夫,我们就上北平去”,我们不能把他变成:
(一)所有你有工夫,都是我们上北平去。
(二)所有我们都是你,所有上北平去的都是有工夫的。
(三)所有你有工夫的时候,都是我们上北平去的时候。
以上第三変化最不勉强。可是其所以比较不勉强的道理,似乎就是把前件整个的命题当作一名词,后件整个的命题当作另一名词。可见最便当的方法即承认(b)种假言命题根本就表示命题与命题的关系而不表示名词的关系。
以上两种假言命题均见传统逻辑,它们所表示的是怎样的蕴涵关系呢?头一种似乎近乎Moore的entailmel;后一种比较起来与它最相近的似乎是真值蕴涵。但究竟是不是呢?
3. 叙传统逻辑的时候曾以三段论证明假言推论之规律。读者或者已经注意我们所“证明”的都是以上(a)种的假言推论。其所以如此者,一方面固然是因为以上(a)种徦言推论最简单,但另一方面也就是因为以上(b)种假言推论中的大前提不容易变成表示名词关系的直言命题。既然有此困难,当然就不能以三段论的形式去表示这种假言推论,那也就是说,不容易以三段论去证明它的规律。我们对于假言推论似应该注意以下诸点。
a. 表示两命题的蕴涵关系的假言命题,不必能改作表示名词的关系的直言命题。命题间的蕴涵不必根据于类与类的包含。类的逻辑与命题的逻辑似乎要分开。它们或者能包括于一系统之内,但要把它们包括系统之内,它们的枢纽应该是严格的,明文的,用推论方式的枢纽才行。
b. 所谓“三段论”者不必是三个名词的关系或三个类的关系,关系可以有三段论,命题也可以有“三段论”。传统的三段论限于三个名词的关系,或三个类的关系,所以是狭义的三段论。假言推论的一部分虽不能或不易改作狭义的三段论,而我们不能说它不能改作宽义的三段论。以上(b)种假言推论就是一种三段论,不过它是命题的三段论,而不是名词或类的三段论而已。
c. 名词的三段论或类的三段论似乎均同时也是命题的三段论。即以barbara而论,我们固然可以把它分析到大词中词小词的关系的三段论,可是我们也可以把它当作前两个命题与后一命题的蕴涵关系的三段论。从这一点看来,命题比名词或者根本。此处根本两字仅表示由命题推到类或名词,比由类或名词推到命题或者容易一点。
C.析取推论
关于析取命题、析取推论的批评与以上的差不多。这里的问题也是名词的析取与命题的析取。它们有时可以通,有时不能通。有时命题的析取可以变成名词的析取,有时不能。请先表示命题的析取不能或不容易改成名词的析取;次表示名词的析取在传统逻辑范围之内很容易改成命题的析取;又次表示有些名词的析取不容易改成命题的析取。三者既明,我们又似乎把这两种析取分开。分开之后, 所应注意诸点与以上提出的差不多。
1. 命题的析取有不易或不能改作名词的析取者。讨论析取命题时,曾举以下的式:
甲是乙或丙是丁,
甲是乙,
所以丙不是丁。
这是命题的析取,表示“甲是乙”与“丙是丁”两命题不能同真同假。“或”字在这里这种用法,在中文似乎少见,举例不容易。屈原卜居那篇文章里或者有这类的命題方面的析取。例如“宁正言不讳以危身乎?将从俗富贵以偷生乎?”我们可以说:“正言不讳以危身,所以不从俗富贵以偷生,或从俗富贵以偷生,所以不正言不讳以危身”。这里大前提不容易改成表示名词的关系的命题,这种命题的析取不容易变成名词的析取。
设以上的式为例,我们想法子把它变成表示名词的美系,恐怕最便当的办法是先把它改成假言命题。因为这里的析取是两不相容而又彼此穷尽的命题, 所以改成假言命题的时候,它可以有以下两式:
(一)如果甲是乙,则丙不是丁;
甲是乙,
所以丙不是丁。
(二)如果甲不是乙,则丙是丁;
甲不是乙,
所以病是丁。
这里无论(一)式也好(二)式也好,不容易以传统逻辑的工具变成表示名词的关系的命题。至于为什么不容易変成表示名词的命题,在批评假言命题的时候, 已经讨论过,此处不赘。
2. 名词的析取在传统逻辑所举的例的范围之内似乎都可以变成命题的析取。例如以下的式:
甲是乙,或是丙;
甲是乙,
所以甲不是丙。
此式中“甲是乙或是丙”这一析取命题很容易变成“甲是乙”或“甲是丙”,例如:“某甲姓李或姓张”,此命题很容易变成“某甲姓李”或“某甲姓张”。但前一命题同时是表示名词的关系的命题,我们可以把它先变作假言命题,然后再变成三段论。
没有姓李的是姓张的,
某甲是姓李的,
所以某甲不是姓张的。
这可以表示“某甲姓李或姓张”,可以视作表示名词的关系的命题,可是它也可以解作“某甲姓李”或“某甲姓张”。只要前后两命题中的“某甲”代表一个人,“某甲姓李”或“某甲姓张”这一命题与原来的命题无异。我们要注意,我们现在所讨论的,不仅是两名词析取的命题而且是两命题的析取命題。如果仅是前者,我们有时不能以之为析取推论的大前提(见第四部关于或者的讨论), 析取推论的大前提一定要同时是命题的析取,才能由小前提而推论到结论。我们可以说在析取推论中的析取命题,虽可以表示名词的析取,一定同时是命题的析取。
3. 名词的析取不必是命题的析取。有时一命题中有名词的析取,而命题为一直言命题。有时一命题中有名词的析取,而命题为一假言命题。如果有一件血案,因侦査的结果,巡警局知道杀人者不是姓张就是姓李的,而二人又有不能同谋的确实证,那我们可以有以下的问题:
(杀人者一定是“姓张的或姓李的”)
这一命题仅有名词的析取,它不是一个析取的命题。这里“一定”两字是说姓张的与姓李的两人中必有其一;但这命题没有说杀人者一定是姓张的,也没有说杀人者一定是姓李的。如果我们把它分成两个命题而以或字联起来成一整个的析取命题如下:
(“杀人者一定是姓张的”或 “系人者一定是姓李的”)
则此命题的意又与原来那命题的意又不同。照原来那命题的意义看来,这析取命题的前后两部分都是假的。
以后对于“或”尚要提出讨论,此处不必多说。以上所说的不过是表示名词的析取有时不能或不容易变成命题的析取。在传统的析取推论的范围之内,名词的析取虽均可以变成命题的析取,而命题的析取不都可以变成名词的析取。既然如此,则以三段论去证明析取推论就发生问题。这问题与以上对假言推论的批评是一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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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金先生曾受聘于清华讲授逻辑,又历经艰辛编著此书。浏览了书中的内容,先生就形式逻辑和传统逻辑提出许多见解,受益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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