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清末民國中學文學教育研究》選取1902—1904年《欽定學堂章程》和《奏定學堂章程》的頒布至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期間的中學文學教育為研究對象,以語文教材為基本憑藉,根據中學文學教育發展的內在規律將其分為清末民初(1902—1918)、新學製前後(1919—1927)、新標準時期(1928—1936)、全麵抗戰和內戰時期(1937—1949)四個不同發展階段,並分彆從課程(課程目的、功能和教材中的文學作品的比重、文體、語體、主題、組織)和教學(內容、過程與方法)兩大層麵梳理其發展過程,全麵呈現每個時期文學教育的基本狀況,比較其異同,揭示影響其變化的內外因素,總結其基本特徵。
作者簡介
張心科,男,1973年生,安徽宣城人,教育學博士。現為華東師範大學教師教育學院教授,碩士生導師。主要從事語文課程與教學論、語文教育史研究。近年來齣版《清末民國兒童文學教育發展史論》《語文課程論》《接受美學與中學文學教育》《民國兒童文學教育文論輯箋》等多部學術著作。
目錄
緒言
第一編 清末民初的中學文學教育(1902~1918)
第一章 清末中學文學課程
第一節 中學堂章程中的文學
第二節 中學“語文”教科書中的文學
第二章 清末中學文學教學
第一節 中學經文學教學
第二節 中學古文學教學
第三節 中學純文學教學
第三章 民初中學文學課程
第一節 民初中學國文課程文件中的文學
第二節 民初中學國文教科書中的文學
第四章 民初中學文學教學
第一節 官方規定的中學文學教學
第二節 民間實行的中學文學教學
第二編 新學製前後的中學文學教育(1919~1927)
第一章 國語科初設時期中學文學課程
第一節 中學文學課程改革的前奏
第二節 中學白話文教材中的文學
第三節 中學文言文學教材的改革設想
第二章 國語科初設時期的中學文學教學
第一節 中學文言文學教學的改革設想
第二節 中學白話文學的教學實驗
第三章 新學製時期的中學文學課程
第一節 中學國語課程文件中的文學
第二節 中學國語、國文教科書中的文學
第四章 新學製時期的中學文學教學
第一節 班級授課製中的中學文學教學改革
第二節 道爾頓製中學文學教學實驗
第五章 國語設科及新學製時期中學文學課程的論爭
第一節 中學國語課程名稱與文學作品語體的論爭
第二節 中學國語課程目的與文學作品題材的論爭
第三節 中學國語(文)教科書中選文功能與文學作品比重的爭論
第四節 中學國語(文)教科書選文組織與文學作品編排的論爭
第六章 國語設科及新學製時期中學文學教學的論爭
第一節 班級授課製中學文學教學的論爭
第二節 道爾頓製中學文學教學的論爭
第三編 新標準時期的中學文學教育(1928~1936)
第一章 暫行課程標準頒行前後的中學文學課程
第一節 中學國文課程文件中的文學
第二節 中學國語、國文教科書中的文學
第二章 暫行課程標準頒行後的中學文學教學
第一節 中學國文課程標準中的文學教學
第二節 中學國文教科書、教學論中的文學教學
第三章 正式課程標準頒行時期的中學文學課程
第一節 中學國文課程文件中的文學
第二節 中學國文、國語教科書中的文學
第四章 課程標準頒行時期中學文學教學
第一節 中學國文教科書、教學法中的文學教學
第二節 中學國文教學論中的文學教學
第四編 全麵抗戰和內戰時期的中學文學教育(1937~1949)
第一章 全麵抗戰時期的中學文學課程
第一節 中學特種課程文件中的文學
第二節 中學國語、國文教材中的文學
第三節 中學國文課程文件中的文學
第二章 全麵抗戰時期的中學文學教學
第一節 中學國文教科書中的文學教學
第二節 中學國語、國文補充教材中的文學教學
第三節 中學國文教學法、教學論中的文學教學
第三章 內戰時期的中學文學課程
第一節 中學國文教科書中的文學
第二節 圍繞國定本中學國文教科書中文學的論爭
第三節 中學國文課程文件中的文學
第四章 內戰時期的中學文學教學
第一節 中學國文教科書中的文學教學
第二節 中學文學教學改革的設想
參考文獻
索引
後記
精彩書摘
《清末民國中學文學教育研究》:
1920年,教育部發布“國文”改為“國語”的命令,隻是規定教授用語改為白話,教科書改為白話文,其主要目的是求言文一緻之效。因為當時我國各地所用的語言尚未統一,所以教育部不便稱其為“國語”,但國語運動者、文學革命者在論文中已多以“國語”稱呼這門學科瞭,而且1923年頒布的《初級中學國語科課程綱要》和《高級中學國語科課程綱要》也以“國語”稱之,這前後也齣版瞭多套以“國語”命名的教科書。不過,前述吳研因所提齣的以“文學”來命名這門學科名稱並沒有得到迴響,倒是“國語”這個學科名稱引發瞭熱議。
一、國語有無統一的標準,標準是否必要
首先,“國語”之“國”和“國文”之“國”,均指國傢,但“國”是指“國傢統一使用”還是“國傢領土之內”呢?這在“國文”中不是問題,在“國語”中卻成瞭問題。早在1917年,《中華民國國語研究會暫定簡章》對“國語”的解釋是“同一領土之語言皆國語也。”①此處的“國語”,是中國境內漢、濛古、藏、迴、朝鮮等民族語言的總稱。但是,實際上作為課程的“國語”,所學習的隻是漢語。然而,作為漢語的“國語”,同樣存在著如何理解這個“國”字的涵義。針對1920年“許多人狠怪教育部太鹵莽瞭”②,主張“教育部應該先定國語的標準和進行的手續,然後可以逐漸推行”,鬍適認為這種批評是不對的,因為“沒有一種國語是先定瞭標準纔發生的;沒有一國不是先有瞭國語然後有所謂‘標準’的。凡是國語的發生,必是先有瞭一種方言比較的通行最遠,比較的産生瞭最多的活文學,可以采用作國語的中堅分子;這個中堅分子的方言,逐漸推行齣去,隨時吸收各地方言的特彆貢獻,同時便逐漸變換各地的土話:這便是國語的成立。”③可見,鬍適認為,所謂的“國語”顯然不僅是指“中國語”,而是指“國定”的語,或者更準確地說是“國傢級的漢語”,或者叫“國傢級的方言”,而這“國傢級的方言”顯然不能以某種方言通行地區的行政地位來定,而應以某種方言通行地域的範圍而定,即通行最遠的方言(包括語詞與語音)即“國語”。那麼什麼樣的方言能作為這個標準呢?北京話、漢口話、河南話、南京話、廣東話,都曾被人主張作國語,但沒有形成一緻的意見。
(一)國語運動者:首先應關注國語統一,其次纔是教育普及與文學發展
1925年6月,黎錦熙自問:“國語是甚麼?國定的語言嗎?不對!本國底語言嗎?也不盡然。‘國語’隻是一個籠統的不可分析的名詞。”①1925年11月,他將“國語”與“國文”作瞭區分:“國語謂今語與國音,國文為故文與舊籍”,“國語”的含義“一為淺顯之語體文,一則標準之國音也”,目的是“前者意在使文字教育易於普及而便於應用,後者則欲使全國人民練習一種統一之語言”②。可見,對於國語運動者來說,在中小學推行國語的首要目的是言文一緻,最終目的是國語(語詞、語音)統一。為瞭達到此目的,黎錦熙、錢玄同等人,主張以北京音為標準音,並積極推進注音字母在中小學的實施以及國語羅馬字的創製等,希望最終能真正做到言(語詞、語音)與文(文章、文字)一緻且在全國獲得統一。但是,普通教育者和文學革命者並不這麼認為,他們首先關注的是要采用語體,而非是否統一的語體;其次,他們認為標準的確立是在可做標準的“國語”産生之後,而非之前。總之,他們所強調的不是“國”,而是“語”,更具體地說是“語體”而不是“語音、語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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