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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原之上,群雄逐鹿;股市之中,豪强争利;强者何去何从?弱者如何生存?《股市荒原》为你解开资本市场的玄机与奥妙。
内容简介
证券交易杀机四伏,证券法规玄机四伏。证券市场是金融豪强称雄的王国,各路策士、术士、直士出没,呼朋唤友,招降纳叛,风云奔走。《股市荒原》叙述股市的故事,破译法规条文,台前台后、场内场外,娓娓道来,从容不迫,入木三分。作者笔锋犀利,轻剑搏击,刺开股市的层层重帷。长虹贯日、彗星袭月,《股市荒原》有这个意思。
作者简介
朱伟一,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南京大学本科,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 J.D.,曾在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工作,著有《证券法》《法学院》和《听风听雨》。
目录
一、什么是证券?
证券定义是证券法的首要问题。游戏股市、游戏法律、游戏投资者从这里开始。
二、投资银行业务:发行和并购
证券公司别名投资银行(investmentbank)。投资银行业务则特指证券发行和并购业务。
三、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形式多样,是华尔街银行获利的主要来源。证券投资基金是资产管理的主要形式,由证券公司所属的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另立门户的资产管理公司管理。
四、交易
交易是欧美证券公司和银行收入的重要来源。交易中的股票回购和自营业务与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结伴而行。
五、证券交易所与证券交易场所
如果欧美证券市场是金融乱世,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场所就是豪强割据的“藩镇”。
六、内幕交易
证券市场就是内幕交易。
七、华尔街银行
华尔街银行是证券市场的豪强。
八、华尔街人物志
华尔街银行是美国证券市场的豪强,由一批叱咤风云的枭雄所把持。这些枭雄很多是曹操、曹孟德式的人物,其人生指南是“宁可我负天下人,不可天下人负我”。
九、网络公司
网络技术公司是证券市场的新贵,证券市场的整个格局也因其而改变。
十、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为金融机构和金融机构发行或销售的金融产品提供背书。要求中介机构发挥监管机构的作用是强人所难。
十一、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是证券法与公司法重叠之处,也是证券法蚕食公司法之处,至少特拉华州法官是这样认为的。
十二、监管机构
从理论上说,证券监管机构是为了保护投资者而设立的。但现实中,监管机构大多是策应和掩护金融机构。
十三、监管机构人物志
“真可耻,我们对善恶都无动于衷……在权势面前,我们是一群可鄙的奴才。”(《沉思》,莱蒙托夫)在华尔街的豪强目前,美国监管者是一群可鄙的奴才。
十四、监管方式
和解是美国的主要监管方式。
十五、央行妾身不明
作为美国的央行,美联储有监管华尔街银行的职责。金融危机之后,美联储又忙于量化宽松(稀释美元的委婉语),为华尔街输血打气。
十六、资本市场是一种文化
从全球范围看,证券市场最发达的两个国家是美国和中国,也可以说是中国和美国,或者是排名不分先后。从历史上看,犹太人和华人的财产易主最为频繁,但这两个民族对金钱和财富的追求最为执着。或许,这是历史使然,是文化使然。
十六、为美国资本市场卸妆
“常恨世人新意少,爱说南朝狂容。把破帽年年拈出。”
精彩书摘
“禅是一枝花”
关于公司高管的责任,各国法律大同小异,至少是其他各国向美国看齐,参照美国的公司法制定自己的相关法律。按照美国的公司法,公司董事和高管的责任主要是两种:注意责任(dutyofcare)和忠诚责任(dutyofloyalty)。注意责任是侵权法的概念,指一般审慎的人在管理自己重大事务时所应有的合理注意。美国公司法关于高管的规定也被引进中国。中国《公司法》第147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措辞不尽相同,但意思大致相同。此处的“责任”与“义务”是同义词。公司主要高管通常也是公司董事,下文中“高管”与“董事”两词通用,除非特别说明是“独立董事”。
注意责任标准很重要。“禅是一枝花”,于丹大姐为我们描绘了善男信女们的美好人生。如果我们按于丹大姐所定的人生标准来衡量自己,我们便会自惭形秽,无地自容,但若是比照于丹大姐本人做人的标准来衡量自己,我们就会理直气壮,觉得自己也是一个高尚的人、一个纯粹的人、一个有益于公司的人、一个有益于公司股东的人。这里的审慎的人是指业内高管在类似的情况下是否会有类似的做法。举例说,如果边吃花酒边做公司的决定的公司高管很多,那么高管这样做,注意责任方面并没有问题。
简化后的推理等式为:
董事责任=公司法=注意责任+忠诚责任(信托责任,fiduciaryduty)=业务判断规则=遵循常理人的审慎=是不是在吃花酒办公=是不是业内都在吃花酒办公
华尔街有些高管标榜自己很勤勉,事必躬亲,定期查看各部门和下属公司的财务状况。不出问题固然是好,可以论功行赏,但公司出了问题,事必躬亲的高管便难逃其咎,无法一推三不知,而逃避责任的最好办法就是一推三不知。
董事搞垮一个公司,法官似乎并不深究,但若是搞好一家公司,那倒是有可能惹来麻烦。并购业务中待价而沽的目标公司应该办得不会太差,但是如果涉及并购业务,目标公司的高管的注意责任标准就高了,成了信托责任,即升级版的注意责任。信托责任也称受托人责任,指公司高管最大限度地为公司和公司股东谋取最大利益。具体到并购业务中的目标公司的高管,信托责任就是必须将本公司卖个最好的价格。
价高价低是一个比较主观的看法,所以公司高管就从公司外请来一批贤达担任公司的外部董事,也叫非执行董事或独立董事。董事会表决时,如果独立董事批准收购价格,那么董事会的决定便更加合理,即便收购价格过低,董事也没有过错责任。当初,独立董事是被高管请来保驾护航的,现在却被炒作成一支牵制公司高管的生力军,实在是有些力不从心。
美国公司法是州法,许多原则和规则也见于判例之中,或由判例总结而来。所以,美国的公司法也是法官定下的规矩。信托责任也是如此,但信托责任的适用直观上不舒服。搞垮一个企业,法官不愿深究,但若是出售公司价格过低,法官倒要来深究。这是什么逻辑呢?美国法官的做法似乎是反逻辑的,也是反直觉的。搞垮公司似乎远比贱卖公司要严重。类似的现象生活中也有。父母虐待其未成年子女,政府未必会管,但若是父母卖儿卖女,政府便不会袖手旁观。
除了独立董事,公司高管还可以求助于商业判断规则(businessjudgmentrule)。商业判断规则指,董事会决策时,只要公司高管事先对相关情况做过调查,而且决策有合理性,即便决策被证明是错误的,董事也没有过错责任。总之,坚决反对事后诸葛亮。
就公司并购业务而言,董事责任的简易推论等式为:
董事责任=公司法=注意责任+忠诚责任(信托责任)=独立董事+业务判断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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