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及其当代价值研究》将学术兴趣点聚焦在解决当前中国发展遇到的法治问题上,比较深刻地阐释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内涵,探讨其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现实价值。围绕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从哪里来、到哪里去、有何丰富内涵、有何特色、其当代价值是什么等问题,在学界首次比较全面系统地阐述了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
目录
绪论
第一章 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理论来源和现实依据
第一节 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理论来源
第二节 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现实依据
第二章 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发展的历史轨迹
第一节 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萌芽期(1835-1844年)
第二节 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形成期(1845-1848年)
第三节 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发展期(1848-1895年)
第三章 对资产阶级法治的深刻批判
第一节 对资产阶级法治虚伪性的批判
第二节 对资产阶级法治中公民权与人权二元分立的批判
第三节 对资产阶级法治狭隘性的批判
第四章 对社会主义法治的初步构想
第一节 社会主义法治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治的体系: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第三节 社会主义法治的机制:“五位一体”保障实质法治的实现
第五章 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特色
第一节 法治与自由的辩证统一
第二节 法治与民主的相向发展
第三节 法治与平等的相互关照
第四节 法治与人权的相互依存
第六章 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理论贡献
第一节 确立了历史唯物主义法治思想
第二节 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思想来源
第三节 对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过时论”等错误观点的批驳
第七章 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在当代中国的实践价值
第一节 对推进立法治理的启示
第二节 对加强政府治理的指导
第三节 对重视党的治理的启导
第四节 对增强社会组织治理的指引
第五节 对培育法治公民的引领
参考文献
后记
精彩书摘
《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及其当代价值研究》:
第一节 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理论来源
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有其生长的土壤,既有对传统法治思想的借鉴和吸收,也有基于批判基础上的创新。从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发展历程看,马克思恩格斯批判了资产阶级法治思想,指出其虚伪性;批判了空想社会主义法治构想,阐明了其局限性。在批判的基础上又进行了借鉴和吸收,进一步丰富了法治思想的内容。值得指出的是,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是马克思恩格斯基于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弊病无法在资产阶级法治思想中找到解决办法,资产阶级法治体系的构建和法治机制的运行并不能有效地缓解社会矛盾,因此他们转变思维,在批判资产阶级法治的基础上发展新的法治思想,在这个过程中受到了空想社会主义法治构想的启发,在不断的理论和实践探索中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唯物史观丰富了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在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中可以明显地看到资产阶级法治思想和空想社会主义法治构想的影子,其内在的联系是紧密的,因此,我们认为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理论来源主要是资产阶级法治思想以及空想社会主义法治构想。
一批判和借鉴资产阶级法治思想
资产阶级在进行资产阶级革命和资本主义国家的建设中不断涌现出丰富的法治思想,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是分权法治理论;二是人民主权的法治学说;三是关于“法治国”的论述;四是宪政学说。围绕着这些法治思想,资本主义国家在推进社会建设的过程中构建起资产阶级法治。马克思恩格斯在对资产阶级法治的深刻批判中深入研究了资产阶级法治思想,指出其唯心主义的本质,但是他们肯定了资产阶级法治思想在资产阶级革命斗争和社会实践中的进步意义,并且在社会主义法治的构想中对于人民主权等观点进行了借鉴。
(一)分权法治理论
分权法治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英国的约翰·洛克、法国的查理·路易·孟德斯鸠以及美国的亚历山大·汉密尔顿,主要观点是:基于三权分立的法治原则、基于分权原则下的法治构建以及基于分权制衡下的司法独立。具体来看:
首先是基于三权分立的法治原则。要阐释三权分立的法治原则,必须要先理解何为三权分立。从人的天赋平等和自由出发,英国的洛克第一次提出了分权法治的观点,即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司法权和对外权,实行三权分立,分别由不同的部门掌握行使。根据分权法治观点,洛克进一步提出了双重契约理论,为限制国家权力寻找理论依据,这样一来,实际上在政府和社会之间形成了两个契约,即政府契约和社会契约。基于三权分立的法治原则有两个方面:一是平等、普遍的法治原则。这种法治原则认为制约权力和保障权利的有效途径是法治,而法治的关键是法律得到严格和准确的执行。法律能否得到严格的执行,依赖于法律是否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它的实际效力是否具有普遍的平等性。订立社会契约的目的就是约束君王和政府的权力,否定其专制统治,一切只能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法治社会中的法律是作为保护人民的权利而存在的,法律是人民意志所形成的共同准则,法律必然是建立在人民意志和人民权利基础之上的。政府的存在,必须依靠法治,如果特权凌驾于法律之上,那么实际上等于没有法律,而没有法律的政府,无法存在。此外,“法律一经制定,任何人也不能凭他自己的权威逃避法律的制裁”①,立法机关“应该以正式公布的既定的法律来进行统治,这些法律不论贫富、不论权贵和庄稼人都一视同仁,并不因特殊的情况而有出入”②。
……
前言/序言
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习近平同志指出,马克思主义尽管诞生在一个半多世纪之前,但历史和现实都证明它是科学的理论,迄今依然有着强大生命力。党的十八大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当前,我国正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指导。而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源头是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深入研究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不仅可以进一步丰富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内容,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也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而学术界对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研究,还远远没有满足当前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理论发展需要以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践诉求。
《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及其当代价值研究》一书是在李颖博士学位论文的基础上修改完善而来,是她几年来辛勤耕耘的结晶。问题意识是学术研究的出发点,李颖将学术兴趣点聚焦在解决当前中国发展遇到的法治问题上,比较深刻地阐释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内涵,探讨其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现实价值。围绕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从哪里来、到哪里去、有何丰富内涵、有何特色、其当代价值是什么等问题,在学界首次比较全面系统地阐述了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
本书指出,马克思恩格斯通过揭露资产阶级立法、司法、选举制度的实质,批判资产阶级法治的虚伪性;通过揭露公民权与人权分离的实质,批判资产阶级法治中公民权与人权二元分立;通过揭露政治解放的局限性、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对立、资本主义社会异化,批判资产阶级法治的狭隘性。同时,马克思恩格斯通过构建以宪法为核心,刑法和诉讼法、国际法和环境法、民商法、经济法、婚姻家庭法组成的法治体系和以立法、司法、执法、监督和守法“五位一体”的法治机制等,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初步构想。
本书指出,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产生来源于对以往法治理论的批判和发展,以及对现实社会状况的思考。就理论来源而言,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批判和借鉴了分权法治学说、人民主权的法治学说、资产阶级“法治国”构想、资产阶级宪政学说等资产阶级法治理论;批判和吸收了人民主权体现民主、人人平等、法律条文形式、法治运行要素等空想社会主义法治构想。就现实依据而言,实现无产阶级公民权的需要、指导工人运动的需要以及巴黎公社法治实践的经验,是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现实依据。进而从萌芽期、形成期、发展期等三个阶段比较全面系统地梳理了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发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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