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合作(PPP)法律问题研究/江苏大学五棵松文化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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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焕聪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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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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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介绍

出版社: 人民出版社
ISBN:9787010187136
版次:1
商品编码:12329148
包装:平装
丛书名: 江苏大学五棵松文化丛书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7-12-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452
字数:430000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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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描述

内容简介

  公私合作(PPP)法律问题研究,不仅是公共行政新变革的迫切需要,是法律制度滞后实践的现实呼唤,而且是法学理论与时俱进的内在要求。围绕公私合作对传统行政法的挑战与新行政法的能动回应这条主线,《公私合作(PPP)法律问题研究/江苏大学五棵松文化丛书》作者分别对公私合作范畴、公私合作基石、公私合作主体、公私合作行为、公私合作担保进行开创性研究。为此,《公私合作(PPP)法律问题研究/江苏大学五棵松文化丛书》首先明确公私合作的内涵和外延,分析其基本模式、适用范围,从而将公私合作这一新型模式引入到法学研究中来;全面阐释公私合作法的现实动因、理论基础、法学基础,深入论证公私合作深刻的现实动因和理论正当性;重点研究公私合作主体,论述其内涵和形态,探讨主体的三面法律关系,分析次生型公私合作主体的基本权利能力,特别是揭示公私合作主体对行政组织法的挑战与新行政组织法的发展;深入探究公私合作行为,分析其主要内涵和特征、行为形式选择自由、类型构造以及公私合作行为对行政行为法的挑战以及公私合作法的构建,为进一步实现公私合作的法治化打下伏笔;批判吸收国家担保责任理论,从构建担保行政法、实施担保行政、发展救济担保模式及公法救济体系等方面规范和约束公私合作,从而描绘出一幅完整而新型的公私合作法治化图景。

作者简介

  邹焕聪(1974-),男,江西赣州人,法学博士,法学博士后,江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1996年获南昌大学历史学学士,2007年获苏州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2011年获南京大学经济法学博士,2012—2015年在中国政法大学从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后研究。曾在地方党委部门担任干部多年。现主要研究方向为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经济行政法。先后在《现代法学》《政治与法律》《行政法学研究》等期刊发表法学学术论文70余篇,参编教育部《依法治校实施纲要辅导读本》等著作多部,独立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8项及厅级科研项目4项,独立或以一作者身份获得省部级、市厅级以及其他奖励几十项。兼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人民大学比较行政法研究所研究员、江苏省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江苏省法学会金融法学与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江苏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江苏省法学会农业与农村法治研究会常务理事、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等。

目录

序一
序二
导论
一、问题缘起
二、研究意义
三、研究现状
四、进路与创新

第一章 公私合作范畴论
第一节 公私合作的内涵
一、公私合作诸定义之评析
二、本书对公私合作的界定
三、公私合作的主要特征
第二节 公私合作的外延
一、公私合作与民营化
二、公私合作与行政私法
三、公私合作与协力行政
第三节 公私合作的基本模式
一、域外公私合作基本模式诸说之概览
二、我国公私合作基本模式研究之评说
三、公私合作基本模式之我见
第四节 公私合作的适用范围
一、公私合作适用范围的典型国家考察
二、公私合作适用范围的一般理论
三、公私合作适用的具体领域

第二章 公私合作基石论
第一节 公私合作的现实动因
一、全球化的推动
二、新公共管理改革的推进
三、经济社会转型的促进
第二节 公私合作的理论基础
一、合作治理理论
二、风险社会理论
三、公共物品、公共选择及委托一代理理论
第三节 公私合作的法学基础
一、公私合作的法理基础
二、公私合作的宪法学基础
三、公私合作的行政法学基础

第三章 公私合作主体论
第一节 公私合作主体界说
一、公私合作主体的形成路径
二、公私合作主体的涵义
三、公私合作主体的形态
第二节 公私合作主体的三面关系——以公权力委托的主体
关系为例
一、公私合作主体三面关系之凸显
二、公共部门与履行公共任务的私人部门之关系
三、履行公共任务的私人部门与广大公众之关系
四、公共部门与广大公众之关系
第三节 次生型公私合作主体的基本权利能力——以公私
合作公司为中心
一、次生型公私合作主体基本权利能力的导入
二、次生型公私合作主体基本权利能力的判断基准建构
三、次生型公私合作主体基本权利能力的取得、变更和
消灭
第四节 公私合作主体的挑战与行政组织法的转型
一、公私合作中多元治理主体引发组织法治新课题
二、公私合作主体的兴起对行政组织法的挑战
三、公私合作主体的兴起促进新行政组织法的发展

第四章 公私合作行为论
第一节 公私合作行为的主要内涵
一、公私合作行为概念的兴起
二、公私合作行为的法律特性
第二节 公私合作行为中的形式选择自由
一、行为形式选择自由的发展脉络
二、行为形式选择自由的理论依据
三、行政行为形式选择自由的限度
四、未型式化行政行为的勃兴
第三节 公私合作行为的类型构造
一、民营化型公私合作行为
二、公营化型公私合作行为
三、治理型公私合作行为
第四节 公私合作行为的挑战与行政合作法的回应
一、公私合作行为对传统行政法的挑战
二、行政合作法对公私合作行为的法治回应
三、公私合作行为对行政合作法的建构

第五章 公私合作担保论
第一节 公私合作的担保责任
一、国家责任理论的诠释
二、国家责任理论对公私合作的意蕴
三、公私合作的责任要素
四、公私合作的国家担保责任
第二节 公私合作的担保行政法
一、制定担保行政法的必要性
二、域外担保行政法的基本特色
三、我国公私合作的担保行政法构建
第三节 公私合作的担保行政
一、担保行政的一般机理
二、公私合作的规制主体
三、公私合作的规制措施
四、公私合作的程序保障
第四节 公私合作的救济担保
一、公私合作的公法救济模式转型
二、公私合作的公法救济体系现代化
三、公私合作的国家赔偿制度约束

参考文献
后记

精彩书摘

  《公私合作(PPP)法律问题研究/江苏大学五棵松文化丛书》:
  (一)从主体上看,公私合作的主体包括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
  公私合作是“公”与“私”的合作,是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共同处理公共事务的状态,因此,在公私合作中毫无疑问存在着两个不同的主体——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这里所说的公共部门,不仅包括“职权行政主体”(国家行政机关)、“授权行政主体”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传统意义上的行政主体,而且包括私法形式的行政组织(如国有独资公司)。而私人部门则指除了上述主体之外的所有自然人、企业和社会组织,即“实质意义上的私人部门”。由于在学者的用语中,“公共部门”与“国家”、“政府”、“政府部门”、“政府机关”、“公权力主体”、“行政”等概念往往混同或不加区别使用,而“私人部门”也与“社会”、“社会资本”、“民间”、“民间部门”、“私法主体”、“私权利主体”、“私人主体”、“私人”等概念混同使用,因此,为了使用方便,《公私合作(PPP)法律问题研究/江苏大学五棵松文化丛书》论述对这些词语进行互换使用而不加严格区别。实际上,在公私界限日趋模糊的今天,如何把握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的划分标准,也是一个棘手的难题。
  必须注意的是,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在公私合作中的角色地位不尽一致。一方面,公共部门在公私合作中无疑是合作伙伴,公、私部门立于平等的地位,从事跨领域合作。公共部门不能居高临下,而应该立于平等的地位与私人主体进行一系列合作行动。但与此同时,公共部门或政府机关在公私合作关系中又具有特殊的地位,而且在不同种类的公私合作中其地位可能不尽一致,即使在民营化型公私合作种类中,国家或公共部门也不能放弃其应有的责任,比如制定完善的立法、进行有效的执法和公正的司法等。换言之,公共部门在公私合作中的地位或角色具有两重性,不仅是合作伙伴,而且又扮演立法者、监督者、保证人等角色。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提出和应用PPP的一个重要理论基础就是公共部门的公共服务生产者与提供者职能相分离理论。对于政府来说,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设施和服务是其天职所在,没有选择的机会。而对于采用什么方式来提供社会服务,政府则是可以选择和安排的。在PPP中,政府虽然摆脱了生产者的身份,而成为选择生产者的采购人。不过,PPP只是改变了公共服务的生产方式,并没有改革公共服务的性质。公共服务的提供责任仍然要由政府来承担,这是公私伙伴关系中值得注意的地方。因此,在PPP模式中,公共部门至少承担着三重角色的职责和义务:政治责任的承担者、规制的制定与执行者和服务的采购者。①另一方面,私人部门不再仅仅是理性、自利的寻租者,而是能够为行政效能和行政合法性贡献一己之力的行政资源。比如,公私部门合作提供公共服务意味着公共服务的供应商是一个承担了社会责任的商事经营主体。虽然它本质上仍然是一个民商事主体,营利仍然是它存在的基础和发展的动力,因此,“政府应当保证社会资本获得相应的利益”②,但是,由于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公共属性,私人部门具有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双重身份,而且其私人利益的取得应以公共利益不受损为前提条件。因此,在公私伙伴关系中,私人部门要取得利益就必须受到比从事一般商业活动更多的限制,如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要受到监督、利润率不应过高,相关信息应向公共部门与公众公开等。③如果从公私合作关系的角度看,公私合作还涉及“公法上的消费者”等公众主体。以上论述的是笔者主张的“原生型公私合作主体”,实际上公私合作的主体还包括“次生型公私合作主体”,对此,将于《公私合作(PPP)法律问题研究/江苏大学五棵松文化丛书》第三章展开研讨。
  ……

前言/序言

  公私合作(PPP)是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合作完成公法任务的新模式,虽然在西方发达国家运作较为成熟,法治化程度相对较高,但是在我国却是方兴未艾,是当下中国行政法理论研究和行政实践操作中的全新课题。显然,无论是在公私合作的基本理论、主体关系、行为形态,还是在公私合作的公私责任分配尤其是行政法规制等方面,公私合作这一新型现象都无法通过传统的行政法理论得到自洽的解释,对行政法理论构成了巨大的挑战,也为我国行政法实践提出了一系列行政法治难题,亟待行政法律学人进行深入的研讨。正是基于对这一论题的敏锐把握和独立思考,焕聪博士不仅在多年前完成了一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而且在此后围绕该主题进行了持续深入的研究,现已完成了他的第一本个人专著——《公私合作(PPP)法律问题研究》。值此著作即将由人民出版社出版之际,作为他的博士生导师,我欣然应允为其专著作序,并借此机会介绍这一新作。
  第一,研究主题的新拓展。公私合作在西方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相对起步较早,而在我国却是行政法理论研究和实务运作的新型课题,有许多法律问题值得探讨。该专著从基本范畴分析入手,详细分析了公私合作兴起的现实动因和理论依据,并对公私合作的主体制度、行为形态及行政法的规制手段等进行了十分全面的分析。该书不仅深刻剖析了公私合作的时代价值和现实基础,全景式地构建了公私合作行政法的基本框架,而且运用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和框架对公私合作的运作图景进行了描述和分析,这对于拓展行政法理论的研究疆域,革新行政法学理论和思想,促进我国行政改革的深入和加快行政法治的建设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价值,因此该书选题极具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第二,研究内容的新构建。该书视野开阔,研究精深,不仅深入回答了何为公私合作、为何要进行公私合作、公私合作法有何主要内容等根本问题,而且重点探讨了如何从公法特别是行政法规范公私合作的主要议题。经由私人部门参与行政任务领域造成公域与私域交错、公法与私法混合等大量现象的分析,该书认为公私合作挑战了传统行政法理论,需要通过回应公私合作中私人主体的行政法义务凸显、政府职责的转型、正当程序的变化以及行政救济机制的变革对传统行政法的挑战,丰富和发展我国的行政主体理论、行政行为及程序理论以及行政救济理论。特别是要立足于私人部门承担行政任务所带来的行政法规制和公共部门在公私合作的角色地位的转换,凸显政府承担私人部门实现公共利益的担保责任这一核心命题,发展经济行政领域的行政法治理论,推进以规范行政权为重心的传统行政法向公私合作法或担保行政法的“新行政法”的转型,因此无论从理论构建上还是制度设计上看,该书的内容和观点都让入耳目一新,极有启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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