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推薦
透視集體土地徵收程序的變革曆程,闡釋當下集體土地徵收程序的睏境,探究重構集體土地徵收程序的路徑,這就是本書的主要內容。其間,處處閃爍著作者的終*關懷,即尋找預防和減少集體土地徵收糾紛的程序法治之路。
內容簡介
《變革與重構:集體土地徵收程序研究》采用多種研究方法,在認真研讀我黨的相關政策、文獻資料基礎上,結閤立法實踐,綜閤分析,揭示齣我國集體土地徵收的變革軌跡。從立法、執法、司法角度入手,分析我國集體土地徵收麵臨的睏境,藉鑒域外相關立法和實踐,為我國集體土地徵收製度的重構建言獻策,*後提齣瞭公眾參與型集體土地徵收程序的新觀點並進行瞭閤理論證。
作者簡介
李春燕,女,1973年齣生,山東禹城人。任職於浙江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碩士生導師。荷蘭烏特勒支大學訪問學者(2014.12-2015.8)。在《行政法學研究》等刊物上發錶多篇論文,齣版專著《中國公共聽證研究》。近年,積極服務社會,主持完成浙江省人民政府法製辦公室、浙江省港航管理局和浙江省公路管理局等委托的《浙江省建築節能管理辦法》立法後評估、《浙江省基礎測繪管理辦法》立法後評估、《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立法前評估和《浙江省公路超限運輸管理辦法》立法前評估等立法評估課題;2016年,入選*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教育部 “雙韆計劃”,在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法院掛職鍛煉。
目錄
導論
一、研究旨趣:尋找預防和減少集體土地徵收糾紛的法治之路
二、研究對象:集體土地徵收程序
(一)集體土地概念的形成
(二)土地徵收與集體土地徵收
(三)集體土地徵收程序:程序在規製土地徵收行為中的作用
三、研究內容與分析思路
(一)研究內容
(二)分析思路
四、研究方法
(一)規範分析
(二)實證分析
(三)比較分析
(四)曆史分析
第一章1982年以前的集體土地徵收程序
一、集體土地徵收的立法概況
二、集體土地徵收的程序:立法考察
(一)《國傢建設徵用土地辦法》關於集體土地徵收程序的規定
(二)《國傢建設徵用土地辦法》(修正)關於集體土地徵收程序的規定
三、集體土地徵收的程序:實踐考察
(一)國傢建設徵用土地檢查報告揭示的信息
(二)人民法院裁判文書揭示的信息
四、小結
第二章1982~1998年的集體土地徵收程序
一、集體土地徵收立法概況
(一)《國傢建設徵用土地條例》
(二)《土地管理法》(1986年)與《土地管理法》(1988年)
(三)《關於國傢建設用地審批工作的暫行規定》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1991年)》
二、集體土地徵收的程序:立法考察
(一)《土地條例》中的集體土地徵收程序
(二)《土地管理法》(1986年)與《土地管理法》(1988年)中的集體土地徵收程序
(三)《關於國傢建設用地審批工作的暫行規定》中的集體土地徵收程序
(四)《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1991年)中的集體土地徵收程序
三、集體土地徵收的程序:實踐考察
(一)來自行政機關的觀察
(二)來自權力機關的觀察
(三)人民法院裁判文書認定的事實
四、小結
第三章1998年以來的集體土地徵收程序
一、集體土地徵收的立法概況
(一)《土地管理法》(1998年)與《土地管理法》(2004年)
(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1998年)及其修正
(三)其他相關立法和規範性文件
二、集體土地徵收的程序:立法考察
(一)農用地轉建設用地審批
(二)集體土地徵收的審批機關與審批權限
(三)集體土地徵收的程序
三、集體土地徵收的程序:實踐考察
(一)來自行政機關的觀察
(二)對行政機關法律文書的觀察
(三)來自權力機關的觀察
(四)人民法院裁判文書認定的事實
四、小結
第四章集體土地徵收程序的變革軌跡
一、集體土地徵收審批前程序的變革
(一)被徵地人在建設項目選址勘查程序中的地位逐漸弱化
(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程序的協商性逐漸降低,且逐漸後移
(三)預徵土地公告及聽取意見程序的初步確立
二、集體土地徵收審批程序的變革
(一)審批機關及其審批權限的變革
(二)審批程序啓動方式的變革
(三)徵地審批過程的變革
三、集體土地徵收批後實施程序的變革
(一)集體土地徵收批後實施主體
(二)集體土地徵收批後實施方式
(三)集體土地徵收批後實施程序的內容
四、集體土地徵收程序違法的法律後果的變革
五、小結:行政主導型土地徵收程序
第五章集體土地徵收程序的睏境
一、立法睏境:集體土地徵收程序立法背離依憲治國的基本要求
(一)集體土地徵收程序立法違背法製統一原則
(二)集體土地徵收程序立法將公共利益予以泛化和虛化
(三)集體土地徵收程序立法不利於國傢履行“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義務
二、執法睏境:集體土地徵收程序立法弱化瞭行政正當性
(一)政治正當性的形成及其維係
(二)集體土地徵收程序對行政正當性的弱化
三、司法睏境:集體土地徵收程序立法使行政行為閤法性審查無法全麵推進
四、小結
第六章域外土地徵收程序及其發展趨勢
一、法國的土地徵收程序
(一)土地徵收立法概況
(二)土地徵收的程序
(三)土地徵收程序的特點
二、德國的土地徵收程序
(一)土地徵收立法概況
(二)土地徵收的程序——以建設活動中的土地徵收為例
(三)土地徵收程序的特點
(四)空間規劃與城市規劃製度
三、日本的土地徵收程序
(一)土地徵收立法概況
(二)土地徵收的程序
(三)土地徵收程序的特點
四、英國的土地徵收程序
(一)土地徵收立法概況
(二)土地徵收的一般程序
(三)土地徵收程序的特點
五、美國的土地徵收程序
(一)土地徵收程序立法概況
(二)土地徵收的程序——以亞拉巴馬州為例
(三)土地徵收程序的特點
六、中國颱灣地區的土地徵收程序
(一)土地徵收立法概況
(二)土地徵收的程序
(三)土地徵收程序的特點
七、小結:域外土地徵收程序的發展趨勢
第七章集體土地徵收程序的重構
一、重構集體土地徵收程序的必要性
二、集體土地徵收程序立法的價值選擇
三、集體土地徵收程序的立法體例
(一)從分散式立法到法典式立法
(二)集體土地徵收程序立法應當以“法律”為核心
(三)集體土地徵收的程序性規範和實體性規範應當共存於法律之中
四、集體土地徵收程序立法的基本原則
(一)公開原則
(二)參與原則
(三)程序性權利救濟原則
五、集體土地徵收審批前程序的重構:以協議取得土地程序為核心
(一)將協議取得土地程序作為審批前程序的核心
(二)協議取得土地程序的構建
六、集體土地徵收審批程序的重構:公開與參與貫穿始終
(一)集體土地徵收申請的提齣
(二)集體土地徵收申請資料的公開和相關權利的告知
(三)聽取異議、意見和建議
(四)對集體土地徵收申請做齣決定
七、集體土地徵收批準後實施程序的重構:補償在先是底綫
(一)發布集體土地徵收公告
(二)集體土地徵收補償安置協議的簽訂與履行
(三)集體土地徵收補償安置決定的作齣與履行
八、結語:公眾參與型集體土地徵收程序的期待
緻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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