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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二款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修改为“医疗保障”。
(二)将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民政”修改为“医疗保障”。将第三款中的“民政”修改为“医疗保障”。
内容简介
为了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精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开展维护和增进公民心理健康、预防和治疗精神障碍、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的活动,适用本法。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3)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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