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24-11-27
本书内容涉及刑事诉讼的各个方面,既有对司法改革的客观评论、深层剖析,又有对证明标准、被害人权利的深刻见解,亦有对学术研究方法的深入探索,相信会对刑事诉讼理论研究者有所启发,也会引发司法实践工作者的深思,同时对刚刚步入或有志于学术研究的年轻学子有所指引。
本书是陈少文作品系列的第二部,全书共有五个部分,分别对应刑事辩护理论、证明标准理论、被害人权利理论、司法理论、研究方法。作者在每一个部分都对当前我国学术研究领域及司法实践领域存在的热点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并探讨了这些问题的产生原因、演进过程、处理方法,对不同改革措施进行客观评论,分析其优与劣,探寻问题的源头及深层解决之道。
陈虎(陈少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北京大学博士后,多家高校兼职教授。著有《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研究》《不激不随》,主编《刑事辩护的中国问题》,并译有《吉迪恩的号角》《审判故事》等多部作品。
陈少文自述:我不安于一种特定的人生,多年来,是好奇而非能力助推我不断拓展生命的边界。我相信孔老夫子“毋故、毋必、毋我”的忠告。坚信所谓的精彩就是让自己无法归类。对于生活,我的理想是——从容点,不较劲,微笑,忍耐,跟谁都不急,看啥都顺眼,不比。
目录
做一只思想的狐狸(总序) / 001
寻找刑事程序的深层结构(代序言) / 004
刑事辩护理论 / 001
第一章 独立辩护论的限度 / 003
一、独立辩护论的理论基础 / 006
二、独立辩护与诉讼构造的内在冲突 / 013
三、辩护律师的双重义务:本末倒置的关系定位 / 017
四、后果主义的分析:独立辩护对被告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 022
五、独立辩护的限度 / 029
第二章 律师与当事人决策权的分配——以英美法为中心的分析 / 037
一、从“律师控制”到“当事人控制”:决策权分配的历史演进 / 040
二、当事人控制模式的要素与成因 / 044
三、当事人控制模式下决策权的分配 / 051
四、最低限度的当事人控制模式:中国的问题 / 058
第三章 罪名从轻辩护及其限制性操作 / 066
一、无罪辩护的困境 / 067
二、罪名从轻辩护的实践效果 / 071
三、罪名从轻辩护的理论争议 / 074
四、罪名从轻辩护的限制性操作 / 078
证明标准理论 / 081
第四章 提高死刑案件证明标准——一个似是而非的命题 / 083
一、量刑标准能够超过定罪标准吗? / 086
二、“排除一切怀疑”可行吗? / 093
三、提高死刑证明标准能够减少死刑误判吗? / 100
四、如何防止死刑滥用(代结语) / 104
第五章 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改革之理论误区 / 111
一、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的程序功能:传统假设 / 111
二、误区一:提高死刑证明标准能够避免误判 / 112
三、误区二:提高死刑证明标准能够减少死刑适用 / 115
四、误区三:提高死刑证明标准能够提升程序正当性 / 118
五、死刑案件程序控制的整体思路 / 122
第六章 留有余地裁判方式之异化 / 127
一、死刑的递进式判断与留有余地 / 128
二、留有余地裁判模式的异化及成因 / 133
三、留有余地裁判方式异化之消解 / 136
被害人权利理论 / 141
第七章被害人权利与刑事诉讼模式——以肯特·罗奇教授模式理论为中心 / 143
一、帕克模式理论的局限性 / 145
二、被害人权利模式的提出:惩罚与非惩罚 / 151
三、被害人的正当程序:罗奇模式理论的简要述评 / 155
四、对中国的启示 / 159
第八章 美国被害人权利宪法化运动及启示 / 167
一、 缘起与运作:美国被害人权利宪法化运动概述 / 168
二、反对被害人权利入宪的主要观点 / 174
三、美国各州被害人权利宪法化的特点 / 179
四、借鉴与启示 / 183
司法理论 / 189
第九章 逻辑与后果:法官错案责任终身制的理论反思 / 191
一、错案责任制的历史沿革 / 191
二、司法公正与司法独立的双重倒逼 / 196
三、错案责任终身制的非意图后果 / 201
四、法官责任制度的模式选择:一种体系性思路(代结语) / 209
第十章 程序性制裁之局限性——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例的分析 / 212
一、制裁之基本原理 / 213
二、我国程序性制裁制度的基本缺陷——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例 / 216
三、程序性违法的综合治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局限性之克服 / 225
第十一章 实用主义审判——一种结果导向的判决理论 / 230
一、法律人的自负:形式正义与原则裁判 / 231
二、对一个判例理由的解读 / 234
三、实用主义司法哲学之辩护 / 238
四、实用主义审判:能为中国法律提供什么? / 242
第十二章 论判决的修辞 / 247
一、必要的交代:问题、意义及方法 / 248
二、判决修辞的背景及成因分析 / 254
三、影响修辞方法的因素:初步分析 / 257
四、判决修辞的正当性标准 / 260
五、判决的正当修辞 / 263
六、判决的不当修辞 / 271
七、论题的边缘:判决形成过程的修辞 / 283
研究方法 / 289
第十三章 知识增量与学术传统——以刑事诉讼法学为例 / 291
一、“热点问题”与“前沿问题”:追逐时尚的选题意识 / 292
二、“方法中心”与“问题中心”:两种旨趣的对照 / 297
三、在学术史中写作:期刊导向与个体自律 / 302
第十四章法社会学实证研究的初步反思——以学术规范化与本土化为视角 / 308
一、规范化、本土化和实证化之勾连:法律社会学实证研究的发端 / 311
二、乡土中国:本土化诉求下的研究对象选择 / 318
三、方法还是学科:规范化语境下的法社会学定位 / 322
四、进一步的追问:可能的方向与法学界的使命 / 327
附录 / 337
对刑事诉讼中控方非法行为的过度制裁 / 339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限度 / 356
参考文献 / 395
后记 / 402
寻找刑事程序的深层结构(代序言)
陈瑞华
在陈虎博士的论文集《刑事程序的深层结构》即将出版之际,应他的请求,为该书写一篇简短的序言。这是很令人高兴的事情。
陈虎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获得诉讼法学博士学位。后进入北京大学法学院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我是他的合作教师。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工作的两年时间里,他对刑事辩护制度、司法证明等问题进行研究,发表多篇学术论文。在我主持的《死刑案件的刑事辩护》项目进行过程中,他是主要的参与者之一,并前往山东、河南、贵州等地展开了为期一年的调研,参与起草了三部律师办理死刑案件刑事辩护规范,最终由三个省级律师协会颁布实施。项目组还应美国律师协会的邀请,前往美国考察死刑辩护制度,他也是代表团成员之一。
在博士后出站之后,陈虎先后进入中南民族大学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工作,从事刑事诉讼法和证据法的研究。在此期间,他将不少精力投入到辩护制度研究之中。由于天资聪慧,口才极佳,博览群书,才思敏捷,他在律师界具有了很大的知名度。在繁忙的演讲、做项目以及从事其他社会活动之余,他没有忘记学术研究工作,又先后发表了多篇学术论文。论文积累到一定程度,就具有出版论文集的条件。
陈虎的这部《刑事程序的深层结构》,尽管是一部结构较为松散的论文集,但其中也有一些一以贯之的逻辑和线索,也提出了一些理论上的命题。例如,在《逻辑与后果:法官错案责任终身制的理论反思》一文中,他提出了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内在逻辑,就是通过司法公开对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形成的“双重倒逼”。这个概念具有一定的理论解释力,可以用来解释很多司法改革领域里发生而传统理论却无法解释的现象。又如,他在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例分析程序性制裁的理论局限的时候,提到过一个重要命题,就是“程序性制裁的利益流向”问题。具体而言,就是排除非法证据后,真正获益的究竟是哪些主体?他认为,非法证据排除是建立在剥夺违法者收益而非弥补被害人损失的理论基础上的,相比于“损失导向”的制裁措施而言,这种“收益导向”的惩罚制度,利益并未流向权利被侵害的个人,而只会让真正有罪者受益。这一论证结论是否成立姑且不论,但这种区分“损失导向”和“收益导向”两种制裁措施,并以程序利益流向分析程序性制裁局限性的理论视角本身就极具启发性。再如,他对一些在刑诉领域内已经形成定论的观点进行挑战,从而将一些政治正确的意识形态话语重新还原为一些可证伪的命题加以检视。比如,传统观念认为,提高死刑案件证明标准会减少误判率,但他在《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改革之理论误区》一文中指出,司法误判包括错误判决和错误释放两个方面,仅仅提高死刑案件证明标准同样会让定罪变得更为困难,因而会提高总体司法错误率。因此,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的设置所要考虑的价值就不仅仅是避免冤案,而是应该寻找两种错案容忍度之间恰当的比例关系。而在《提高死刑案件证明标准》一文中,陈虎博士还指出,提高死刑案件量刑标准的改革方案看似有理,实际上却会将定罪阶段的疑点利益带入量刑阶段加以分配,冲击定罪阶段的无罪推定原则,并为实践中的留有余地的判决提供正当化机制。因此建议制定消极法定证据规则,从反面规定不得判处死刑的具体情形,而不是从正面规定死刑案件的量刑标准。这些观点都极为雄辩和新颖,体现了作者深厚的学养和细致的逻辑分析能力。类似的观点和分析还有很多,读来每每让人感受到学术思辨的魅力。
陈虎博士对刑事辩护问题做出了一些颇有新意的研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在他博士后在站期间,曾参与过我主持的多项有关刑事辩护的课题研究和实证调研。按照我们团队的工作习惯,每次课题研究都需要形成有形的学术成果。在最开始的时候,他曾经认为刑事辩护领域并没有太多的理论含量,因而一度产生过拒斥心理,但是经过多次深入调研和文献梳理,他最终改变了这一看法,并意外地发现了这个领域的学术价值,甚至将刑事辩护作为自己今后学术的主攻方向。这一部分收录的《独立辩护论的限度》《律师与当事人决策权的分配》以及《罪名从轻辩护及其限制性操作》三篇论文就是这一阶段课题研究的理论成果,并且都对传统的辩护理论有所突破和创新。比如,《罪名从轻辩护及其限制性操作》一文就在无罪辩护、罪轻辩护和程序性辩护之外提出了“罪名从轻辩护”这一概念,并对其实践操作提出了“事实成立无异议、事实范围同一和委托人同意”这三项限制性条件,丰富了我国刑事辩护理论形态的研究。《独立辩护论的限度》和《律师与当事人决策权的分配》两篇文章则分别从我国实践和比较法两个角度指出应该对独立辩护论进行一定的限制,走向最低限度的当事人控制模式,这些研究都成功地发展了独立辩护的传统理论,并且具有强烈的实践质感。据我所知,陈虎博士还以有效辩护为题成功申报了国家社科的课题项目,并出版了《穷人如何获得公正审判》和《刑事辩护的中国问题》等多部有关辩护问题的专著和译著。
当今中国社会正处于剧烈的转型期,无论是司法制度还是刑事诉讼制度都正在发生重大的变革。在这百年难遇的制度变动期,法学研究迎来了最佳的时机。在我国法学界,老一辈法学家已经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开拓,中青年法学家已经有了独特的学术贡献,而一代新生代学者正在全力投入学术研究之中,运用多种新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提出了一些新的理论。年青一代学人的成长既有重大的战略机遇,也面临着重重诱惑。在一个年轻学者解决温饱问题、缓解生存压力之后,如何在激烈的学术竞争中找到自己的学术家园,做出独特的学术贡献,并脱颖而出,这是摆在每一个年轻学者面前、需要认真面对的难题。我相信,没有在学术上公认的成就,没有几部大部头的著作作为“垫脚石”,没有在学术上的实质性投入,要想得到法学界的承认,可能是比较困难的。陈虎博士已经在学术上打下坚实的基础,又在律师界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获取资料和展开调研都不成问题。既然如此,我衷心期待他在未来的法学研究中投入更多精力,将自己的才华绽放在学术贡献之中,从而取得与他的才华相称的学术地位。
是为序。
陈瑞华
2017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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