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於2024-11-06
本書內容涉及刑事訴訟的各個方麵,既有對司法改革的客觀評論、深層剖析,又有對證明標準、被害人權利的深刻見解,亦有對學術研究方法的深入探索,相信會對刑事訴訟理論研究者有所啓發,也會引發司法實踐工作者的深思,同時對剛剛步入或有誌於學術研究的年輕學子有所指引。
本書是陳少文作品係列的第二部,全書共有五個部分,分彆對應刑事辯護理論、證明標準理論、被害人權利理論、司法理論、研究方法。作者在每一個部分都對當前我國學術研究領域及司法實踐領域存在的熱點問題進行瞭深入剖析,並探討瞭這些問題的産生原因、演進過程、處理方法,對不同改革措施進行客觀評論,分析其優與劣,探尋問題的源頭及深層解決之道。
陳虎(陳少文),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副教授,法學博士,北京大學博士後,多傢高校兼職教授。著有《死刑案件證明標準研究》《不激不隨》,主編《刑事辯護的中國問題》,並譯有《吉迪恩的號角》《審判故事》等多部作品。
陳少文自述:我不安於一種特定的人生,多年來,是好奇而非能力助推我不斷拓展生命的邊界。我相信孔老夫子“毋故、毋必、毋我”的忠告。堅信所謂的精彩就是讓自己無法歸類。對於生活,我的理想是——從容點,不較勁,微笑,忍耐,跟誰都不急,看啥都順眼,不比。
目錄
做一隻思想的狐狸(總序) / 001
尋找刑事程序的深層結構(代序言) / 004
刑事辯護理論 / 001
第一章 獨立辯護論的限度 / 003
一、獨立辯護論的理論基礎 / 006
二、獨立辯護與訴訟構造的內在衝突 / 013
三、辯護律師的雙重義務:本末倒置的關係定位 / 017
四、後果主義的分析:獨立辯護對被告人利益的不利影響 / 022
五、獨立辯護的限度 / 029
第二章 律師與當事人決策權的分配——以英美法為中心的分析 / 037
一、從“律師控製”到“當事人控製”:決策權分配的曆史演進 / 040
二、當事人控製模式的要素與成因 / 044
三、當事人控製模式下決策權的分配 / 051
四、最低限度的當事人控製模式:中國的問題 / 058
第三章 罪名從輕辯護及其限製性操作 / 066
一、無罪辯護的睏境 / 067
二、罪名從輕辯護的實踐效果 / 071
三、罪名從輕辯護的理論爭議 / 074
四、罪名從輕辯護的限製性操作 / 078
證明標準理論 / 081
第四章 提高死刑案件證明標準——一個似是而非的命題 / 083
一、量刑標準能夠超過定罪標準嗎? / 086
二、“排除一切懷疑”可行嗎? / 093
三、提高死刑證明標準能夠減少死刑誤判嗎? / 100
四、如何防止死刑濫用(代結語) / 104
第五章 死刑案件證明標準改革之理論誤區 / 111
一、死刑案件證明標準的程序功能:傳統假設 / 111
二、誤區一:提高死刑證明標準能夠避免誤判 / 112
三、誤區二:提高死刑證明標準能夠減少死刑適用 / 115
四、誤區三:提高死刑證明標準能夠提升程序正當性 / 118
五、死刑案件程序控製的整體思路 / 122
第六章 留有餘地裁判方式之異化 / 127
一、死刑的遞進式判斷與留有餘地 / 128
二、留有餘地裁判模式的異化及成因 / 133
三、留有餘地裁判方式異化之消解 / 136
被害人權利理論 / 141
第七章被害人權利與刑事訴訟模式——以肯特·羅奇教授模式理論為中心 / 143
一、帕剋模式理論的局限性 / 145
二、被害人權利模式的提齣:懲罰與非懲罰 / 151
三、被害人的正當程序:羅奇模式理論的簡要述評 / 155
四、對中國的啓示 / 159
第八章 美國被害人權利憲法化運動及啓示 / 167
一、 緣起與運作:美國被害人權利憲法化運動概述 / 168
二、反對被害人權利入憲的主要觀點 / 174
三、美國各州被害人權利憲法化的特點 / 179
四、藉鑒與啓示 / 183
司法理論 / 189
第九章 邏輯與後果:法官錯案責任終身製的理論反思 / 191
一、錯案責任製的曆史沿革 / 191
二、司法公正與司法獨立的雙重倒逼 / 196
三、錯案責任終身製的非意圖後果 / 201
四、法官責任製度的模式選擇:一種體係性思路(代結語) / 209
第十章 程序性製裁之局限性——以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為例的分析 / 212
一、製裁之基本原理 / 213
二、我國程序性製裁製度的基本缺陷——以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為例 / 216
三、程序性違法的綜閤治理——我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局限性之剋服 / 225
第十一章 實用主義審判——一種結果導嚮的判決理論 / 230
一、法律人的自負:形式正義與原則裁判 / 231
二、對一個判例理由的解讀 / 234
三、實用主義司法哲學之辯護 / 238
四、實用主義審判:能為中國法律提供什麼? / 242
第十二章 論判決的修辭 / 247
一、必要的交代:問題、意義及方法 / 248
二、判決修辭的背景及成因分析 / 254
三、影響修辭方法的因素:初步分析 / 257
四、判決修辭的正當性標準 / 260
五、判決的正當修辭 / 263
六、判決的不當修辭 / 271
七、論題的邊緣:判決形成過程的修辭 / 283
研究方法 / 289
第十三章 知識增量與學術傳統——以刑事訴訟法學為例 / 291
一、“熱點問題”與“前沿問題”:追逐時尚的選題意識 / 292
二、“方法中心”與“問題中心”:兩種旨趣的對照 / 297
三、在學術史中寫作:期刊導嚮與個體自律 / 302
第十四章法社會學實證研究的初步反思——以學術規範化與本土化為視角 / 308
一、規範化、本土化和實證化之勾連:法律社會學實證研究的發端 / 311
二、鄉土中國:本土化訴求下的研究對象選擇 / 318
三、方法還是學科:規範化語境下的法社會學定位 / 322
四、進一步的追問:可能的方嚮與法學界的使命 / 327
附錄 / 337
對刑事訴訟中控方非法行為的過度製裁 / 339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限度 / 356
參考文獻 / 395
後記 / 402
尋找刑事程序的深層結構(代序言)
陳瑞華
在陳虎博士的論文集《刑事程序的深層結構》即將齣版之際,應他的請求,為該書寫一篇簡短的序言。這是很令人高興的事情。
陳虎畢業於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獲得訴訟法學博士學位。後進入北京大學法學院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我是他的閤作教師。在北京大學法學院工作的兩年時間裏,他對刑事辯護製度、司法證明等問題進行研究,發錶多篇學術論文。在我主持的《死刑案件的刑事辯護》項目進行過程中,他是主要的參與者之一,並前往山東、河南、貴州等地展開瞭為期一年的調研,參與起草瞭三部律師辦理死刑案件刑事辯護規範,最終由三個省級律師協會頒布實施。項目組還應美國律師協會的邀請,前往美國考察死刑辯護製度,他也是代錶團成員之一。
在博士後齣站之後,陳虎先後進入中南民族大學和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工作,從事刑事訴訟法和證據法的研究。在此期間,他將不少精力投入到辯護製度研究之中。由於天資聰慧,口纔極佳,博覽群書,纔思敏捷,他在律師界具有瞭很大的知名度。在繁忙的演講、做項目以及從事其他社會活動之餘,他沒有忘記學術研究工作,又先後發錶瞭多篇學術論文。論文積纍到一定程度,就具有齣版論文集的條件。
陳虎的這部《刑事程序的深層結構》,盡管是一部結構較為鬆散的論文集,但其中也有一些一以貫之的邏輯和綫索,也提齣瞭一些理論上的命題。例如,在《邏輯與後果:法官錯案責任終身製的理論反思》一文中,他提齣瞭司法責任製改革的內在邏輯,就是通過司法公開對司法公正和司法獨立形成的“雙重倒逼”。這個概念具有一定的理論解釋力,可以用來解釋很多司法改革領域裏發生而傳統理論卻無法解釋的現象。又如,他在以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為例分析程序性製裁的理論局限的時候,提到過一個重要命題,就是“程序性製裁的利益流嚮”問題。具體而言,就是排除非法證據後,真正獲益的究竟是哪些主體?他認為,非法證據排除是建立在剝奪違法者收益而非彌補被害人損失的理論基礎上的,相比於“損失導嚮”的製裁措施而言,這種“收益導嚮”的懲罰製度,利益並未流嚮權利被侵害的個人,而隻會讓真正有罪者受益。這一論證結論是否成立姑且不論,但這種區分“損失導嚮”和“收益導嚮”兩種製裁措施,並以程序利益流嚮分析程序性製裁局限性的理論視角本身就極具啓發性。再如,他對一些在刑訴領域內已經形成定論的觀點進行挑戰,從而將一些政治正確的意識形態話語重新還原為一些可證僞的命題加以檢視。比如,傳統觀念認為,提高死刑案件證明標準會減少誤判率,但他在《死刑案件證明標準改革之理論誤區》一文中指齣,司法誤判包括錯誤判決和錯誤釋放兩個方麵,僅僅提高死刑案件證明標準同樣會讓定罪變得更為睏難,因而會提高總體司法錯誤率。因此,死刑案件證明標準的設置所要考慮的價值就不僅僅是避免冤案,而是應該尋找兩種錯案容忍度之間恰當的比例關係。而在《提高死刑案件證明標準》一文中,陳虎博士還指齣,提高死刑案件量刑標準的改革方案看似有理,實際上卻會將定罪階段的疑點利益帶入量刑階段加以分配,衝擊定罪階段的無罪推定原則,並為實踐中的留有餘地的判決提供正當化機製。因此建議製定消極法定證據規則,從反麵規定不得判處死刑的具體情形,而不是從正麵規定死刑案件的量刑標準。這些觀點都極為雄辯和新穎,體現瞭作者深厚的學養和細緻的邏輯分析能力。類似的觀點和分析還有很多,讀來每每讓人感受到學術思辨的魅力。
陳虎博士對刑事辯護問題做齣瞭一些頗有新意的研究,提齣瞭自己的見解。在他博士後在站期間,曾參與過我主持的多項有關刑事辯護的課題研究和實證調研。按照我們團隊的工作習慣,每次課題研究都需要形成有形的學術成果。在最開始的時候,他曾經認為刑事辯護領域並沒有太多的理論含量,因而一度産生過拒斥心理,但是經過多次深入調研和文獻梳理,他最終改變瞭這一看法,並意外地發現瞭這個領域的學術價值,甚至將刑事辯護作為自己今後學術的主攻方嚮。這一部分收錄的《獨立辯護論的限度》《律師與當事人決策權的分配》以及《罪名從輕辯護及其限製性操作》三篇論文就是這一階段課題研究的理論成果,並且都對傳統的辯護理論有所突破和創新。比如,《罪名從輕辯護及其限製性操作》一文就在無罪辯護、罪輕辯護和程序性辯護之外提齣瞭“罪名從輕辯護”這一概念,並對其實踐操作提齣瞭“事實成立無異議、事實範圍同一和委托人同意”這三項限製性條件,豐富瞭我國刑事辯護理論形態的研究。《獨立辯護論的限度》和《律師與當事人決策權的分配》兩篇文章則分彆從我國實踐和比較法兩個角度指齣應該對獨立辯護論進行一定的限製,走嚮最低限度的當事人控製模式,這些研究都成功地發展瞭獨立辯護的傳統理論,並且具有強烈的實踐質感。據我所知,陳虎博士還以有效辯護為題成功申報瞭國傢社科的課題項目,並齣版瞭《窮人如何獲得公正審判》和《刑事辯護的中國問題》等多部有關辯護問題的專著和譯著。
當今中國社會正處於劇烈的轉型期,無論是司法製度還是刑事訴訟製度都正在發生重大的變革。在這百年難遇的製度變動期,法學研究迎來瞭最佳的時機。在我國法學界,老一輩法學傢已經進行瞭卓有成效的開拓,中青年法學傢已經有瞭獨特的學術貢獻,而一代新生代學者正在全力投入學術研究之中,運用多種新的社會科學研究方法,提齣瞭一些新的理論。年青一代學人的成長既有重大的戰略機遇,也麵臨著重重誘惑。在一個年輕學者解決溫飽問題、緩解生存壓力之後,如何在激烈的學術競爭中找到自己的學術傢園,做齣獨特的學術貢獻,並脫穎而齣,這是擺在每一個年輕學者麵前、需要認真麵對的難題。我相信,沒有在學術上公認的成就,沒有幾部大部頭的著作作為“墊腳石”,沒有在學術上的實質性投入,要想得到法學界的承認,可能是比較睏難的。陳虎博士已經在學術上打下堅實的基礎,又在律師界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獲取資料和展開調研都不成問題。既然如此,我衷心期待他在未來的法學研究中投入更多精力,將自己的纔華綻放在學術貢獻之中,從而取得與他的纔華相稱的學術地位。
是為序。
陳瑞華
2017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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