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正版《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理解与适用杜万华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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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人民法院出版社
ISBN:9787510918070
商品编码:12947236550

具体描述







目录:

zui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
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通知
(2016年11月21日) (��)

领导讲话

深入贯彻五大发展理念 加强民事商事审判工作
为实施“十三五”规划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在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015年12月23日)周 强 (��)
在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专题讲话
(2015年12月24日)杜万华 (��)
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
(2015年12月24日)程新文 (��)
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
(2015年12月24日)杨临萍 (��)

纪要解读

*一章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理 (��)
*一节 未成年人保护问题 (��)
第1条 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应注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特别是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从未成年子女利益zui大化的原则出发,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一般不宜判决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条文主旨】 (��)
【条文理解】 (��)
【相关规定】 (��)
【参考案例】 (��)
【延伸阅读】 (��)
第2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一方提出探望未成年子女诉讼请求的,应当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探望权的适当行使对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人格塑造的重要意义,并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年龄、智力和认知水平,在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和尊重其意愿的前提下,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探望权。
【条文主旨】 (��)
【条文理解】 (��)
【相关规定】 (��)
【参考案例】 (��)
【延伸阅读】 (��)
第3条 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其定期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并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获得司法保护。
【条文主旨】 (��)
【条文理解】 (��)
【相关规定】 (��)
【参考案例】 (��)
【quan威观点】 (��)
【延伸阅读】 (��)
第二节 夫妻共同财产认定问题 (��)
第4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条文主旨】 (��)
【条文理解】 (��)
【相关规定】 (��)
【延伸阅读】 (��)
第5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条文主旨】 (��)
【条文理解】 (��)
【相关规定】 (��)
【延伸阅读】 (��)
第二章 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 (��)
*一节 侵权责任法实施中的相关问题 (��)
第6条 鉴于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被侵权人死亡,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并没有赋予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提起请求的权利,当侵权行为造成身份不明人死亡时,如果没有赔偿权利人或者赔偿权利人不明,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无权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死亡赔偿金,但其为死者垫付的医疗费、丧葬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除外。
【条文主旨】 (��)
【条文理解】 (��)
【相关规定】 (��)
【参考案例】 (��)
【quan威观点】 (��)
【延伸阅读】 (��)
第7条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侵权人请求义务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责任,义务人以自己无过错为由提出抗辩的,不予支持。
【条文主旨】 (��)
【条文理解】 (��)
【相关规定】 (��)
【quan威观点】 (��)
【延伸阅读】 (��)
第8条 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等因素确定。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如果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的,其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一并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条文主旨】 (��)
【条文理解】 (��)
【相关规定】 (��)
【参考案例】 (��)
【quan威观点】 (��)
【延伸阅读】 (��)
第二节 社会保险与侵权责任的关系问题 (��)
第9条 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和四十二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保险待遇。
【条文主旨】 (��)
【条文理解】 (��)
【相关规定】 (��)
【参考案例】 (��)
【quan威观点】 (��)
【延伸阅读】 (��)
第10条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医疗费用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
【条文主旨】 (��)
【条文理解】 (��)
【相关规定】 (��)
【参考案例】 (��)
【quan威观点】 (��)
【延伸阅读】 (��)
第三节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问题 (��)
第11条 患者一方请求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应证明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及受损害的事实。对于是否存在医疗关系,应综合挂号单、交费单、病历、出院证明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存在医疗行为的证据加以认定。
【条文主旨】 (��)
【条文理解】 (��)
【相关规定】 (��)
【quan威观点】 (��)
【延伸阅读】 (��)
第12条 对当事人所举证据材料,应根据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综合审查。因当事人采取伪造、篡改、涂改等方式改变病历资料内容,或者遗失、销毁、抢夺病历,致使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或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无法认定的,改变或者遗失、销毁、抢夺病历资料一方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制作方对病历资料内容存在的明显矛盾或错误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病历仅存在错别字、未按病历规范格式书写等形式瑕疵的,不影响对病历资料真实性的认定。
【条文主旨】 (��)
【条文理解】 (��)
【相关规定】 (��)
【参考案例】 (��)
【quan威观点】 (��)
【延伸阅读】 (��)
第三章 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审理 (��)
*一节 合同效力问题 (��)
第13条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一款第二项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仅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未达到该项规定条件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条文主旨】 (��)
【条文理解】 (��)
【相关规定】 (��)
【参考案例】 (��)
【quan威观点】 (��)
【延伸阅读】 (��)
第14条 物权法*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并非针对抵押财产转让合同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仅以转让抵押房地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受让人在抵押登记未涂销时要求办理过户登记的,不予支持。
【条文主旨】 (��)
【条文理解】 (��)
【相关规定】 (��)
【参考案例】 (��)
【quan威观点】 (��)
【延伸阅读】 (��)
第二节 一房数卖的合同履行问题 (��)
第15条 审理一房数卖纠纷案件时,如果数份合同均有效且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一般应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合同履行情况、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但恶意办理登记的买受人,其权利不能优先于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买受人。对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应综合主管机关备案时间、合同载明的签订时间以及其他证据确定。
【条文主旨】 (��)
【条文理解】 (��)
【相关规定】 (��)
【quan威观点】 (��)
【延伸阅读】 (��)
第三节 以房抵债问题 (��)
第16条 当事人达成以房抵债协议,并要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协议是否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对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应当予以释明;对利用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或者规避公共管理政策的,不能制作调解书;对当事人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的,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二条和《zui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一百九十条、*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刑事侦查机关处理。
【条文主旨】 (��)
【条文理解】 (��)
【相关规定】 (��)
【参考案例】 (��)
【延伸阅读】 (��)
第17条 当事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以房抵债协议并已经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一方要求确认以房抵债协议无效或者变更、撤销,经审查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条文主旨】 (��)
【条文理解】 (��)
【相关规定】 (��)
【quan威观点】 (��)
【延伸阅读】 (��)
第四节 违约责任问题 (��)
第18条 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支付逾期办证的违约金,从合同约定或者法定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参照《zui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条文主旨】 (��)
【条文理解】 (��)
【相关规定】 (��)
【延伸阅读】 (��)
第四章 物权纠纷案件的审理 (��)
*一节 农村房屋买卖问题 (��)
第19条 在国家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可以按照国家政策及相关指导意见处理宅基地使用权因抵押担保、转让而产生的纠纷。
在非试点地区,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后,买受人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其利息,以及请求赔偿翻建或者改建成本的,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等因素予以确定。
【条文主旨】 (��)
【条文理解】 (��)
【相关规定】 (��)
【参考案例】 (��)
【quan威观点】 (��)
【延伸阅读】 (��)
第20条 在涉及农村宅基地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主张利润分配等合同权利的,应提供政府部门关于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用地计划及优先满足集体建设用地等要求的审批文件或者证明。未提供上述手续或者虽提供了上述手续,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土地性质仍未变更为国有土地的,所涉及的相关合同应按无效处理。
【条文主旨】 (��)
【条文理解】 (��)
【相关规定】 (��)
【参考案例】 (��)
【延伸阅读】 (��)
第二节 违法建筑相关纠纷的处理问题 (��)
第21条 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建设的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应避免通过民事审判变相为违法建筑确权。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及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条文主旨】 (��)
【条文释义】 (��)
【相关规定】 (��)
【延伸阅读】 (��)
第22条 因违法建筑倒塌或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应按照侵权责任法有关物件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处理。
【条文主旨】 (��)
【条文释义】 (��)
【相关规定】 (��)
【quan威观点】 (��)
【延伸阅读】 (��)
第三节 因土地承包、征收、征用引发争议的处理问题 (��)
第23条 审理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时,要在现行法律规定框架内,综合考虑当事人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以及农村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认定相关权利主体。要以当事人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为重要考量因素,慎重认定其权利主体资格的丧失,注重依法保护妇女、儿童以及农民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条文主旨】 (��)
【条文理解】 (��)
【相关规定】 (��)
【quan威观点】 (��)
【延伸阅读】 (��)
第四节 诉讼时效问题 (��)
第24条 已经合法占有转让标的物的受让人请求转让人办理物权变更登记,登记权利人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不动产或者动产,利害关系人请求确认物权的归属或内容,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对方当事人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抗辩的,均应不予支持。
【条文主旨】 (��)
【条文理解】 (��)
【相关规定】 (��)
【参考案例】 (��)
【quan威观点】 (��)
【延伸阅读】 (��)
第25条 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未分割,各继承人均未表示放弃继承,依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遗产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当事人诉请享有继承权、主张分割遗产的纠纷案件,应参照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条文主旨】 (��)
【条文理解】 (��)
【相关规定】 (��)
【参考案例】 (��)
【quan威观点】 (��)
【延伸阅读】 (��)
第五章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审理 (��)
*一节 案件受理问题 (��)
第26条 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但再次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裁决、决定或通知,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经审查认为前后两次申请仲裁事项属于不同事项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经审查认为属于同一事项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条文主旨】 (��)
【条文理解】 (��)
【相关规定】 (��)
【延伸阅读】 (��)
第二节 仲裁时效问题 (��)
第27条 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未提出超过仲裁申请期间的抗辩,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实体裁决后,当事人在诉讼阶段又以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提出仲裁时效抗辩,又以仲裁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条文主旨】 (��)
【条文理解】 (��)
【相关规定】 (��)
【延伸阅读】 (��)
第三节 竞业限制问题 (��)
第28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实际损失,当事人请求调整违约金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zui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条文主旨】 (��)
【条文理解】 (��)
【相关规定】 (��)
【quan威观点】 (��)
【延伸阅读】 (��)
第四节 劳动合同解除问题 (��)
第29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条文主旨】 (��)
【条文理解】 (��)
【相关规定】 (��)
【参考案例】 (��)
【延伸阅读】 (��)
第六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
*一节 合同效力问题 (��)
第30条 要依法维护通过招投标所签订的中标合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应认定无效。对于约定无效后的工程价款结算,应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处理。
【条文主旨】 (��)
【条文理解】 (��)
【相关规定】 (��)
【参考案例】 (��)
【quan威观点】 (��)
【延伸阅读】 (��)
第二节 工程价款问题 (��)
第31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改变工期、工程价款、工程项目性质等影响中标结果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导致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实质性内容享有的权利义务发生较大变化的,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
【条文主旨】 (��)
【条文理解】 (��)
【相关规定】 (��)
【参考案例】 (��)
【quan威观点】 (��)
【延伸阅读】 (��)
第三节 承包人停(窝)工损失的赔偿问题 (��)
第32条 因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隐蔽工程在隐蔽之前,承包人已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未及时检查等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缓建,发包人应当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包括停(窝)工人员人工费、机械设备窝工费和因窝工造成设备租赁费用等停(窝)工损失。
【条文主旨】 (��)
【条文理解】 (��)
【相关规定】 (��)
【参考案例】 (��)
【延伸阅读】 (��)
第四节 不履行协作义务的责任问题 (��)
第33条 发包人不履行告知变更后的施工方案、施工技术交底、完善施工条件等协作义务,致使承包人停(窝)工,以至难以完成工程项目建设的,承包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发包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视违约情节,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裁判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窝)工损失。
【条文主旨】 (��)
【条文理解】 (��)
【相关规定】 (��)
【参考案例】 (��)
【quan威观点】 (��)
【延伸阅读】 (��)
第34条 承包人不履行配合工程档案备案、开具发票等协作义务的,人民法院视违约情节,可以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一百零七条规定,判令承包人限期履行、赔偿损失等。
【条文主旨】 (��)
【条文理解】 (��)
【相关规定】 (��)
【参考案例】 (��)
【延伸阅读】 (��)
第七章 民事审判程序 (��)
*一节 鉴定问题 (��)
第35条 当事人对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的一部分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的,应当着重审查异议是否成立;如异议成立,原则上仅针对异议部分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并尽量缩减鉴定的范围和次数。
【条文主旨】 (��)
【条文理解】 (��)
【相关规定】 (��)
【参考案例】 (��)
【quan威观点】 (��)
【延伸阅读】 (��)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资格问题 (��)
第36条 以当事人的工作人员身份参加诉讼活动,应当按照《zui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至少应当提交以下证据之一加以证明:
(1)缴纳社保记录凭证;
(2)领取工资凭证;
(3)其他能够证明其为当事人工作人员身份的证据。
【条文主旨】 (��)
【条文理解】 (��)
【相关规定】 (��)
【quan威观点】 (��)
【延伸阅读】 (��)

后 记 (��)


聚焦前沿,洞悉变革:当代民商事审判实务精要 第一部分:民事诉讼前沿与证据规则的精深化运用 本卷汇集了近年来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法领域最具前瞻性的理论研讨成果与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解析。它并非对既有司法解释的简单罗列,而是深入探讨了在司法改革不断深化的背景下,民事诉讼规则如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需求,特别是针对新型交易模式、跨界纠纷的管辖权争议处理。 一、管辖权冲突与地域管辖的弹性适用: 本部分着重分析了互联网平台、跨境电商等新业态下,管辖权协议效力认定标准的演变。详细阐述了“实际经常居所地”在确定自然人专属管辖中的复杂考量,并结合多个典型案例,剖析了“行为地”与“结果发生地”在侵权案件中界限模糊时的裁判进路。尤其关注了仲裁协议效力与诉讼管辖权冲突的优先顺序判断,强调了司法能动性在保障司法效率与当事人权利之间的平衡艺术。 二、证据开示制度的本土化实践与价值重构: 区别于传统证据规则的机械化适用,本卷深入探讨了我国在证据开示制度(如电子数据、商业秘密证据)上的探索与挑战。重点剖析了法院在行使依职调查权时,如何有效克服“证明不能”的困境,同时防止权力滥用。对于商业秘密案件中的“接触限制令”的司法适用,提供了详尽的操作指引,强调了在保护商业秘密的同时,如何保障被告的辩护权与知情权。对电子数据的“三性”审查标准,提出了更贴合大数据时代的判断维度,如链条完整性与非篡改性验证的技术要求。 三、诉讼时效与期间计算的疑难情形: 本部分针对金融借贷、建设工程等领域中,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复杂情形进行了深度梳理。特别关注了“不可抗力”在疫情背景下的司法认定,以及当事人通过线上沟通、邮件往来等方式是否构成权利主张的有效形式。对于默示认可、可撤销行为的除斥期间,提供了更为审慎的考量框架,避免因技术性障碍导致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丧失。 --- 第二部分:商事纠纷的结构性演变与合同法域的创新性裁判 面对快速迭代的商业模式,合同法已不再是僵化的条文堆砌,而是司法能动性介入市场运行的调节器。本卷聚焦于商事交易中新型合同关系的认定、合同履行中的风险分配以及企业破产重整中的债权识别问题。 一、新型融资担保与金融合同的风险识别: 本部分对P2P清退后产生的复杂债权债务关系、供应链金融中的票据流转与真实交易基础的审查,进行了深入剖析。重点探讨了股权质押中“实际控制权转移”的认定标准,以及场外配资合同效力的认定尺度。对于担保责任的连带性与补充性判断,提供了清晰的裁判逻辑,旨在遏制金融乱象,维护金融秩序的健康发展。 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深度解析: 区别于传统的工程价款结算争议,本部分侧重于处理总承包模式下转分包关系中的风险分配。深入探讨了工程签证的效力边界、隐蔽工程的认定标准,以及因工期延误导致的违约责任的科学量化。对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路径与限制条件,结合最新的司法实践,提出了更为精细化的操作建议,平衡了建设方、承包方与业主方的利益。 三、公司决议撤销与股东知情权的司法保障: 本部分着力于公司治理僵局的司法干预。详细论述了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程序瑕疵与内容违法性的判断标准,特别是对于“损害公司利益”的量化评估。对于中小股东提出的知情权诉讼,本卷强调了法院在平衡公司商业秘密与股东知情权之间的审慎态度,明确了信息披露的范围与限制,以期通过司法裁判优化公司内部治理结构。 --- 第三部分:侵权责任前沿与知识产权的交叉适用 本卷关注的是社会发展对传统侵权法提出的挑战,特别是信息时代下,人格权、数据权益与新型商业活动中知识产权保护的边界问题。 一、网络侵权中的侵权责任主体认定: 本部分聚焦于平台经济下的“共同侵权”认定。详细分析了在算法推荐、内容审核等环节中,网络平台应承担的注意义务与过错程度认定。对于“帮助侵权”与“直接侵权”的区分,提供了更加动态的判断模型。同时,对侵害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相关的侵权责任,提出了针对性的救济措施,强调了惩罚性赔偿在特定情形下的适用可能性。 二、知识产权的跨界保护与商业秘密的实质化认定: 本部分摒弃了对传统专利、商标的表面分析,转而深入研究商业秘密在技术转让、人才流动中的保护困境。重点阐述了“秘密性”的动态维持标准,以及在竞业限制协议履行过程中,对离职人员知识吸收与利用的界限划分。对于新兴领域的虚拟财产、数字内容版权的保护,提供了前瞻性的法律适用思路。 三、环境污染责任与生态损害赔偿的司法实践: 本部分讨论了环境公益诉讼中,如何准确评估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成本,以及地方政府作为原告的适格性问题。着重分析了因果关系认定中的“叠加损害”与“混合污染”的处理方法,体现了司法在推动绿色发展中的价值导向。 本卷力求以宏观视野把握民商事审判的整体脉络,通过对前沿理论的吸纳与对复杂案例的精细解构,为一线司法人员提供一套系统、深入、具有实操性的裁判指引,以应对日益复杂的市场经济与社会生活带来的法律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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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理解与适用,对我而言,更像是一位经验丰富的老法官在循循善诱。我一直在思考如何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贯彻公正与效率的原则,而本书正好提供了一个绝佳的视角。它在解释会议纪要时,并没有简单地罗列结论,而是娓娓道来,分析了不同观点的碰撞,以及最终形成纪要的考量因素。书中对一些涉及新经济、新业态的民商事案件的处理,提出了许多具有前瞻性的见解,这对于我们应对日益复杂的经济社会环境非常有启发。我特别注意到书中关于“个案正义”与“类案统一”之间关系的论述,这确实是司法实践中需要反复权衡的难题。作者的解读,帮助我更深刻地理解了司法解释的价值所在,以及如何在具体的案件中把握好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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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拿到这本《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理解与适用,我便迫不及待地翻阅起来。不得不说,它带来的不仅仅是知识的增长,更是一种思维上的拓展。书中对会议纪要中一些关键条文的分析,角度非常独特。比如,它没有停留在字面意义的解释,而是深入探讨了这些规定背后的立法精神、司法考量以及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我尤其欣赏其中关于“民意”与“法意”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平衡的讨论,这确实是当前民事审判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作者在举例说明时,引用了大量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这些案例的分析透彻,使得抽象的法律条文变得生动具体,易于理解和消化。我从中学习到了如何运用更精妙的法律逻辑来解决实际问题,如何将抽象的法律原则转化为具体的判决依据,这对于提升我的法律素养和实务技能有着莫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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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拿起这本《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理解与适用时,我就预感它不会是一本普通的法律书籍。果不其然,它的内容深入浅出,让许多原本可能晦涩的法律条文变得通俗易懂。书中对于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会议纪要的精神,提供了非常系统性的指导。我最喜欢的是它对于一些热点、难点问题的剖析,比如在知识产权保护、合同违约责任的认定以及人格权纠纷的处理方面,都给出了非常具体的操作指引。作者在阐述过程中,运用了大量的比较分析,将不同的法律观点、司法实践中的做法进行对比,让读者能够更清晰地看到各种方法的优劣。这对于我理解法律的灵活性和局限性,以及如何在实践中灵活运用法律,具有极大的启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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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理解与适用,真是让人眼前一亮。我一直在关注民商事审判的最新动态,希望能对自己的工作有所启发,而这本书恰恰满足了我的需求。首先,它不仅仅是一份会议纪要的简单汇编,更重要的是,作者杜万华教授带领的团队,对这些重要的审判指导性文件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解读。在阅读过程中,我能感受到作者在梳理和提炼核心要义时所付出的心血。对于那些我们日常审判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比如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承担、侵权责任的认定标准、以及新类型案件的处理思路,书中都有详尽的阐释和具体的指导。特别是一些关于证据规则和程序公正的论述,让我对如何更有效地运用法律规定,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有了更清晰的认识。这本书的语言风格严谨而不失可读性,既有理论的高度,又不乏实践的指导意义,我相信它会成为我案头必备的参考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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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认为,法律条文的生命在于其适用。而这本《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理解与适用,恰恰解决了这个问题。它并非枯燥的理论说教,而是充满了实践的智慧。书中对会议纪要的解读,紧密结合了当前民商事审判的实际情况,对于如何将会议精神落实到每一个具体案件中,给出了非常实用的建议。我特别欣赏书中对于一些“模糊地带”的法律问题,所进行的细致分析和权威解读。例如,在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争议处理以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领域,书中都给出了清晰的指导。作者的分析逻辑严谨,语言精炼,让我能够快速掌握核心要点,并将这些知识转化为实际的办案思路。这本书无疑为我深入理解和适用最新的民事商事审判指导精神,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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