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24-12-26
基本信息
书名:三千年冤狱
定价:56.00元
作者:杨师群
出版社:江西高校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6-03-01
ISBN:9787549340453
字数:545000
页码:500
版次:1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商品重量:0.4kg
编辑推荐
一部推进法制中国建设的启示录。上起尧舜禹,下迄清朝末年,全景式通俗解读冤案狱情!
一部冤狱史,就是一部血泪史。《三千年冤狱》用它独特的黑色布景,给人以刻骨铭心的启示:面对不公平与不正义,今天,如果你不敢站出来,明天,我保证你站不出来。
内容提要
想具体了解前段时间热播剧——《芈月传》中魏美人是如何惨死在宫廷争斗中的吗?想知道东汉末年的华佗是怎么死于曹操手下吗?想知道杨乃武和小白菜的故事吗?如果想的话,请跟随我的介绍走进它吧。走进它后,你会发现,它能告诉你的远不止这些。
全文通过对中国三千年来冤狱的研究阐发,系统梳理了各朝各代所发生的一系列冤假错案,如春秋时期孔子杀少正卯案、秦朝李斯被污谋反案、明朝时期的空印案、清朝顺治时期丁酉乡试案等,填补了中国冤狱史的理论空白。在叙述历代冤案的同时,作者还揭示了中国传统社会的法治求索历程,从夏商周诸刑、战国变法到大清会典的完成,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人们对于中国法史的认识,对当今法治现代化建设颇具镜鉴价值。
目录
作者介绍
杨师群:1951年生,男,上海人。华东政法大学人文学院教授、外国法与比较法研究院研究员,法律史研究中心研究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为中外法律史、先秦史、宋史、中外新闻史、西方文化制度史、中西方社会比较研究等。出版专著有《中国历史的教训》《反思与比较:中西方社会的历史差距》《东周秦汉社会转行研究》等;主编《中国历代名案集成(宋辽金元分册)》等;并为《中国历代人名大辞典》《宋代文化史大辞典》《中国法律思想史》等书主要撰稿人之一;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史研究》《学术月刊》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百余篇。
文摘
序言
序言
中国三千年的“法制”史料可谓浩如烟海,从夏商周诸刑、战国变法到以云梦秦简、张家山汉简为样式的秦汉律,还有《魏律》《晋律》及《北魏律》《大统式》《北齐律》等南北朝各国立法,然后是隋《开皇律》《唐律疏议》《唐六典》《宋刑统》《庆元条法事类》《大元通制》《元典章》《明大诰》《大明律》《大明会典》《大清律例》《大清会典》……条文不断增加,体系日趋繁密,断例堆积如山,粗略打量,中国似乎是一个有着悠久“法治”传统的国家。然而,透过那一层层所谓“法制”的纱幕,当你仔细读完《三千年冤狱》的时候,你会恍然大悟:原来中国传统社会的“法治”与“”几乎是可以画等号的。对历史上的中华文明,我们应该尊重和传承,择其善而从之,而对于历史上所发生的一些冤案狱情,我们要本着科学的态度,牢记历史的教训,牢记历史的警示,以资鉴赏。
看看古希腊罗马社会,那里“法律代表正义”,具有权利、契约等含义,因此人们逐渐认识到法律应是为全体公民谋幸福的公平规则。由是,古希腊罗马社会的人们在追求公正、平等价值观的过程中,用法律制定出有关民主共和制度的一些初步的游戏规则,为近代西方的崛起,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而中国古代的“法”却主要是刑赏,所谓“刑九而赏一”,是以刑罚为主体的统治工具。另外,中国传统社会的人们在追求和谐、稳定价值观的过程中,用法律构筑起等级森严的君主家长制统治秩序,由于缺乏前者法律文化的相关基因,使君主法律统治模式成为根深蒂固的“天理”。
其次,从夏商周酷刑发展到战国法家的所谓“法治”思想及其变法实践,统治者采用残酷的刑法来维护君主,实行轻罪重刑等赤裸裸的血腥恐怖统治,以镇压臣民的任何反抗和不轨行为。然而,秦采用法家思想施行暴政导致二世而亡,汉武帝不得不抬出儒家的仁义道德来对法家的严刑峻法进行粉饰包装,使中国社会进入儒法合流的统治模式。我们只要仔细观察和分析,就可了解此后各朝各代的法律体系其实仍以法家的血腥镇压为核心,只是在其外表披盖了一层儒家德治的面纱。中国传统社会的所谓“法律”,主要是制裁臣民的刑罚工具,至于施用刑罚的宽严程度,只要能围绕“法律维护统治”这一主旨,常常可以便宜行事,由严刑酷法生出的冤狱,可谓比比皆是。
再者,中国的法律完全是按君主的意志和的需要而制定的,许多法律直接就出自君主的敕令。《管子·任法篇》所谓“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就是说法律必须由君主制定,由官吏执行,而民众只能被法律制裁。这样,君主常常可根据个人的喜恶,随心所欲地立法,并且掌握着高司法大权,滥行诏狱而制造出的大冤狱,历朝历代可谓层出不穷。一批酷吏、佞臣们也打着维护君主旨意和国家利益的旗帜治狱判案,常常上下其手、假公济私,还有专权的宦官嫔妃、皇亲国戚也都可以利用时机与权势而玩弄法律于股掌之上……总之,中国传统社会的立法、司法程序中极少有对抗性的权力制衡机制,民众往往如俎上之肉而任官吏宰割,而官员贵族又往往由掌握权力的皇帝所宰割,在这些权奸们的层层宰割下,必然制造出无数惨烈的冤狱。
中国传统社会中的权力至高无上,有无所不能的魔力。它不时在告诉人们:有权就有一切,可谓“有权能使鬼推磨”。其间,法律不仅不能对统治权力有所制约,而且只能沦为其工具、婢女,尤其是保护财产私有权法律机制的基本阙如,使个人的经济权益没有任何保障。因此,中国传统社会运作的重心从来就不在正常的经济竞争的轨迹上,而完全以夺取权力为转移,也就是人们所说的“政治”,它日益深化着经济从属于政治的传统,或者说政治斗争成为中国社会的运作核心。在不择手段争夺权力的驱使下,不但君杀臣,臣弑君,而且兄弟相残,父子相害,血亲相斫……数量庞大,残忍,令人发指。
对中国古代三千年冤狱的总结,使我们想到:为什么号称“光辉灿烂”的中华文明历程中,却充满了这类摧残生命、暴虐民众的冤狱?为什么人口数量占据世界的中华民族,不懂得生命的珍贵与人的价值?这一幕幕惨剧并没有因为中国的近代化进程而有所收敛和改观。中国的近现代史中同样充斥着连续不断的暴虐镜头,许多场面还是那样冷酷和血腥,从北洋军阀的各种野蛮暴政,到国民党时期对民众与反对党的血腥镇压,乃至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的一系列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残酷运动,尤其是“文化大革命”……在这段“疯狂岁月”中,一大批党和国家的开国元勋、知识分子、老革命都惨遭迫害。巴金在《随想录》中写道:“我经常思考,我经常探索:人怎样会变成了兽?对于自己怎样成为牛马,我有了一些体会。至于‘派’如何化作虎狼,我至今还想不通。”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人性异化,我认为主要就是中国数千年的法统所造就的,在遇到适合的时机便又会冒出来残害社会。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写到:“中国是一个封建历史很长的国家……但是长期封建主义在思想政治方面的遗毒仍然不是很容易肃清的。”人们不懂得何者为“人”,不了解“人”到底尊贵在哪里,更不知道人有什么基本权利,不清楚如何对权力进行有效的制衡,便没有人人平等的公民意识,只有蒙昧迂痴的臣仆观念,其法律的主要功能不是限制权力,而恰恰是极力维护统治权益。其过程中不时发生压迫民众,摧残精英的冤狱,尤其是那些花样百出、残酷无比的酷刑也时常会死灰复燃。如果我们不对中国历史上“法制”体系中的弊端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就会在封建的人治怪圈之中打转,有的时候还会重蹈覆辙。
本书记载的虽然都是古代冤狱,但其中所弥漫着的中华法系之内核精神,对于今天中国司法的运作,立法思想的确立依然存在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当今许多冤案的产生,无不打上中华法系的权大于法、统治工具、有罪推定、滥捕无辜、刑讯逼供等传统烙印。近期的有些冤狱,就很能说明问题。比如内蒙古呼格吉勒图一案,1996年呼格吉勒图以强奸杀人罪被判处死刑,2005年真凶向警方坦白,此案在其亲人长期的申诉和社会各界关注下,到2014年他才得到平反,18岁的少年才被宣判无罪,然而其人早成为枪口下的冤魂。还有湖北京山的佘祥林一案,警方进行了长达10天11夜的刑讯逼供,嫌疑人被打得遍体麟伤,在求死不得的情况下,才交代了所谓“杀妻”的经过,被判重刑。同时,为了给亲人申冤,佘祥林大哥被拘留数十天,其母亲被抓进看守所三个月后含冤离世,甚至相关证人也被无辜关押……佘祥林服刑11年后,其“被杀”之妻偶然重新出现,此案才得以昭雪。
同志就建设法治中国作了明确指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方面。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宪法法律的特权。任何人违反宪法法律都要受到追究,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在这个时候重温和总结有关历史的我们在依法治国的实践中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因为人治的思维模式还根深蒂固。近些年来还有很多官员认为说:“依法治国根本不适合中国国情,中国就应该搞人治,因为法律离不开党的领导,离不开思想政治工作。”他们将法制理解为“以刑罚治理人民,他们不是正确地利用手中的权立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群众的批评监督,不是去解决人民群众提出的问题,而是找提出问题的人民群众的麻烦。这说明在今天,这样不依法行政的人治思维模式还有一定市场,以权代法还不时地冒出来干扰我们国家的各个方面,影响社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法律和政治有着天然的联系,但是处理二者的关系往往走偏,政治挂帅、政治代替法律的案件时有发生,这样的教训是极为深刻的。这本三千年来的冤狱账,比起实际发生的冤狱数,可谓九牛一毛,然而已足以给我们刻骨铭心的启示。三千年来的这一系列“法治”灾难,时刻在提醒人们:必须经过深刻而痛苦的反思和反省,彻底肃清中国传统社会的“人治”毒素,摆脱法律就是刑罚工具、法律实为权力婢女的愚昧阴影,逐渐了解法律实为民众与政府之间订立的契约,人们才能真正用法律的力量来减少冤狱的发生,才能大步坚定地走上民众权利才是法律本源的正确法治轨道。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司法体制改革,尤其是要去除旧的司法体制弊端。这说明,我们迫切需要以史为鉴,注重尊重生命和保障人权的司法体制改革,减少冤狱的发生,使法律能切实维护民众的权益。在这个时候总结历史教训,对一个国家的法治现代化建设是十分必要的,尤其对于我们这个有着三千年根深蒂固的统治传统的国家,尤为必要。历史是现实的一面镜子,我们今天遇到了很多事情都可以在以往的历史中找到影子,以史为鉴才能更好前进,恩格斯说过“无论从哪方面学习都不如从自己所犯错误的后果中学习来得快”。本书旨在对中国传统法律体制中产生冤案的各方面因素,尤其是其司法所造就的冤案进行深入的解剖,让人们全面了解中国三千年来发生的重要冤案,及其生成的文化土壤,期望能唤起人们的深刻反省,使当前的司法体制改革能从中吸取有益的经验与教训。可以说,这是中华民族能否得以振兴,完成中国梦的素质基础和必要条件之一。我真诚地希望全体中华民族的子孙,对这一紧迫的时代使命能有一个深刻的体认。这本书若能为祖国的现代化法治进程尽一点微薄之力,那么我就十分欣慰了。
杨师群
2015年8月于华政小院联谊书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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