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於2024-11-15
基本信息
書名:三韆年冤獄
定價:56.00元
作者:楊師群
齣版社:江西高校齣版社
齣版日期:2016-03-01
ISBN:9787549340453
字數:545000
頁碼:500
版次:1
裝幀:平裝
開本:16開
商品重量:0.4kg
編輯推薦
一部推進法製中國建設的啓示錄。上起堯舜禹,下迄清朝末年,全景式通俗解讀冤案獄情!
一部冤獄史,就是一部血淚史。《三韆年冤獄》用它獨特的黑色布景,給人以刻骨銘心的啓示:麵對不公平與不正義,今天,如果你不敢站齣來,明天,我保證你站不齣來。
內容提要
想具體瞭解前段時間熱播劇——《羋月傳》中魏美人是如何慘死在宮廷爭鬥中的嗎?想知道東漢末年的華佗是怎麼死於曹操手下嗎?想知道楊乃武和小白菜的故事嗎?如果想的話,請跟隨我的介紹走進它吧。走進它後,你會發現,它能告訴你的遠不止這些。
全文通過對中國三韆年來冤獄的研究闡發,係統梳理瞭各朝各代所發生的一係列冤假錯案,如春鞦時期孔子殺少正卯案、秦朝李斯被汙謀反案、明朝時期的空印案、清朝順治時期丁酉鄉試案等,填補瞭中國冤獄史的理論空白。在敘述曆代冤案的同時,作者還揭示瞭中國傳統社會的法治求索曆程,從夏商周諸刑、戰國變法到大清會典的完成,在一定程度上拓寬瞭人們對於中國法史的認識,對當今法治現代化建設頗具鏡鑒價值。
目錄
作者介紹
楊師群:1951年生,男,上海人。華東政法大學人文學院教授、外國法與比較法研究院研究員,法律史研究中心研究生導師。主要研究領域為中外法律史、先秦史、宋史、中外新聞史、西方文化製度史、中西方社會比較研究等。齣版專著有《中國曆史的教訓》《反思與比較:中西方社會的曆史差距》《東周秦漢社會轉行研究》等;主編《中國曆代名案集成(宋遼金元分冊)》等;並為《中國曆代人名大辭典》《宋代文化史大辭典》《中國法律思想史》等書主要撰稿人之一;在《中國社會科學》《中國史研究》《學術月刊》等學術刊物上發錶論文百餘篇。
文摘
序言
序言
中國三韆年的“法製”史料可謂浩如煙海,從夏商周諸刑、戰國變法到以雲夢秦簡、張傢山漢簡為樣式的秦漢律,還有《魏律》《晉律》及《北魏律》《大統式》《北齊律》等南北朝各國立法,然後是隋《開皇律》《唐律疏議》《唐六典》《宋刑統》《慶元條法事類》《大元通製》《元典章》《明大誥》《大明律》《大明會典》《大清律例》《大清會典》……條文不斷增加,體係日趨繁密,斷例堆積如山,粗略打量,中國似乎是一個有著悠久“法治”傳統的國傢。然而,透過那一層層所謂“法製”的紗幕,當你仔細讀完《三韆年冤獄》的時候,你會恍然大悟:原來中國傳統社會的“法治”與“”幾乎是可以畫等號的。對曆史上的中華文明,我們應該尊重和傳承,擇其善而從之,而對於曆史上所發生的一些冤案獄情,我們要本著科學的態度,牢記曆史的教訓,牢記曆史的警示,以資鑒賞。
看看古希臘羅馬社會,那裏“法律代錶正義”,具有權利、契約等含義,因此人們逐漸認識到法律應是為全體公民謀幸福的公平規則。由是,古希臘羅馬社會的人們在追求公正、平等價值觀的過程中,用法律製定齣有關民主共和製度的一些初步的遊戲規則,為近代西方的崛起,奠定瞭堅實的法製基礎。而中國古代的“法”卻主要是刑賞,所謂“刑九而賞一”,是以刑罰為主體的統治工具。另外,中國傳統社會的人們在追求和諧、穩定價值觀的過程中,用法律構築起等級森嚴的君主傢長製統治秩序,由於缺乏前者法律文化的相關基因,使君主法律統治模式成為根深蒂固的“天理”。
其次,從夏商周酷刑發展到戰國法傢的所謂“法治”思想及其變法實踐,統治者采用殘酷的刑法來維護君主,實行輕罪重刑等赤裸裸的血腥恐怖統治,以鎮壓臣民的任何反抗和不軌行為。然而,秦采用法傢思想施行暴政導緻二世而亡,漢武帝不得不抬齣儒傢的仁義道德來對法傢的嚴刑峻法進行粉飾包裝,使中國社會進入儒法閤流的統治模式。我們隻要仔細觀察和分析,就可瞭解此後各朝各代的法律體係其實仍以法傢的血腥鎮壓為核心,隻是在其外錶披蓋瞭一層儒傢德治的麵紗。中國傳統社會的所謂“法律”,主要是製裁臣民的刑罰工具,至於施用刑罰的寬嚴程度,隻要能圍繞“法律維護統治”這一主旨,常常可以便宜行事,由嚴刑酷法生齣的冤獄,可謂比比皆是。
再者,中國的法律完全是按君主的意誌和的需要而製定的,許多法律直接就齣自君主的敕令。《管子·任法篇》所謂“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於法者民也”,就是說法律必須由君主製定,由官吏執行,而民眾隻能被法律製裁。這樣,君主常常可根據個人的喜惡,隨心所欲地立法,並且掌握著高司法大權,濫行詔獄而製造齣的大冤獄,曆朝曆代可謂層齣不窮。一批酷吏、佞臣們也打著維護君主旨意和國傢利益的旗幟治獄判案,常常上下其手、假公濟私,還有專權的宦官嬪妃、皇親國戚也都可以利用時機與權勢而玩弄法律於股掌之上……總之,中國傳統社會的立法、司法程序中極少有對抗性的權力製衡機製,民眾往往如俎上之肉而任官吏宰割,而官員貴族又往往由掌握權力的皇帝所宰割,在這些權奸們的層層宰割下,必然製造齣無數慘烈的冤獄。
中國傳統社會中的權力至高無上,有無所不能的魔力。它不時在告訴人們:有權就有一切,可謂“有權能使鬼推磨”。其間,法律不僅不能對統治權力有所製約,而且隻能淪為其工具、婢女,尤其是保護財産私有權法律機製的基本闕如,使個人的經濟權益沒有任何保障。因此,中國傳統社會運作的重心從來就不在正常的經濟競爭的軌跡上,而完全以奪取權力為轉移,也就是人們所說的“政治”,它日益深化著經濟從屬於政治的傳統,或者說政治鬥爭成為中國社會的運作核心。在不擇手段爭奪權力的驅使下,不但君殺臣,臣弑君,而且兄弟相殘,父子相害,血親相斫……數量龐大,殘忍,令人發指。
對中國古代三韆年冤獄的總結,使我們想到:為什麼號稱“光輝燦爛”的中華文明曆程中,卻充滿瞭這類摧殘生命、暴虐民眾的冤獄?為什麼人口數量占據世界的中華民族,不懂得生命的珍貴與人的價值?這一幕幕慘劇並沒有因為中國的近代化進程而有所收斂和改觀。中國的近現代史中同樣充斥著連續不斷的暴虐鏡頭,許多場麵還是那樣冷酷和血腥,從北洋軍閥的各種野蠻暴政,到國民黨時期對民眾與反對黨的血腥鎮壓,乃至1949年新中國成立後的一係列以階級鬥爭為綱的殘酷運動,尤其是“文化大革命”……在這段“瘋狂歲月”中,一大批黨和國傢的開國元勛、知識分子、老革命都慘遭迫害。巴金在《隨想錄》中寫道:“我經常思考,我經常探索:人怎樣會變成瞭獸?對於自己怎樣成為牛馬,我有瞭一些體會。至於‘派’如何化作虎狼,我至今還想不通。”為什麼會發生這樣的人性異化,我認為主要就是中國數韆年的法統所造就的,在遇到適閤的時機便又會冒齣來殘害社會。中共中央《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乾曆史問題的決議》中寫到:“中國是一個封建曆史很長的國傢……但是長期封建主義在思想政治方麵的遺毒仍然不是很容易肅清的。”人們不懂得何者為“人”,不瞭解“人”到底尊貴在哪裏,更不知道人有什麼基本權利,不清楚如何對權力進行有效的製衡,便沒有人人平等的公民意識,隻有濛昧迂癡的臣僕觀念,其法律的主要功能不是限製權力,而恰恰是極力維護統治權益。其過程中不時發生壓迫民眾,摧殘精英的冤獄,尤其是那些花樣百齣、殘酷無比的酷刑也時常會死灰復燃。如果我們不對中國曆史上“法製”體係中的弊端有一個清醒的認識,就會在封建的人治怪圈之中打轉,有的時候還會重蹈覆轍。
本書記載的雖然都是古代冤獄,但其中所彌漫著的中華法係之內核精神,對於今天中國司法的運作,立法思想的確立依然存在著潛移默化的影響。當今許多冤案的産生,無不打上中華法係的權大於法、統治工具、有罪推定、濫捕無辜、刑訊逼供等傳統烙印。近期的有些冤獄,就很能說明問題。比如內濛古呼格吉勒圖一案,1996年呼格吉勒圖以強奸殺人罪被判處死刑,2005年真凶嚮警方坦白,此案在其親人長期的申訴和社會各界關注下,到2014年他纔得到平反,18歲的少年纔被宣判無罪,然而其人早成為槍口下的冤魂。還有湖北京山的佘祥林一案,警方進行瞭長達10天11夜的刑訊逼供,嫌疑人被打得遍體麟傷,在求死不得的情況下,纔交代瞭所謂“殺妻”的經過,被判重刑。同時,為瞭給親人申冤,佘祥林大哥被拘留數十天,其母親被抓進看守所三個月後含冤離世,甚至相關證人也被無辜關押……佘祥林服刑11年後,其“被殺”之妻偶然重新齣現,此案纔得以昭雪。
同誌就建設法治中國作瞭明確指示:“堅持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依法執政,首先是依憲執政。必須堅持法律麵前人人平等。平等是社會主義法律的基本屬性,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基本要求。堅持法律麵前人人平等,必須體現在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各個方麵。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尊重憲法法律,都必須在憲法法律範圍內活動,都必須依照憲法法律行使權力或權利、履行職責或義務,都不得有憲法法律的特權。任何人違反憲法法律都要受到追究,絕不允許任何人以任何藉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在這個時候重溫和總結有關曆史的我們在依法治國的實踐中還有很多工作要做,因為人治的思維模式還根深蒂固。近些年來還有很多官員認為說:“依法治國根本不適閤中國國情,中國就應該搞人治,因為法律離不開黨的領導,離不開思想政治工作。”他們將法製理解為“以刑罰治理人民,他們不是正確地利用手中的權立為人民服務,接受人民群眾的批評監督,不是去解決人民群眾提齣的問題,而是找提齣問題的人民群眾的麻煩。這說明在今天,這樣不依法行政的人治思維模式還有一定市場,以權代法還不時地冒齣來乾擾我們國傢的各個方麵,影響社會和經濟的健康發展。
法律和政治有著天然的聯係,但是處理二者的關係往往走偏,政治掛帥、政治代替法律的案件時有發生,這樣的教訓是極為深刻的。這本三韆年來的冤獄賬,比起實際發生的冤獄數,可謂九牛一毛,然而已足以給我們刻骨銘心的啓示。三韆年來的這一係列“法治”災難,時刻在提醒人們:必須經過深刻而痛苦的反思和反省,徹底肅清中國傳統社會的“人治”毒素,擺脫法律就是刑罰工具、法律實為權力婢女的愚昧陰影,逐漸瞭解法律實為民眾與政府之間訂立的契約,人們纔能真正用法律的力量來減少冤獄的發生,纔能大步堅定地走上民眾權利纔是法律本源的正確法治軌道。
目前,我國正在進行司法體製改革,尤其是要去除舊的司法體製弊端。這說明,我們迫切需要以史為鑒,注重尊重生命和保障人權的司法體製改革,減少冤獄的發生,使法律能切實維護民眾的權益。在這個時候總結曆史教訓,對一個國傢的法治現代化建設是十分必要的,尤其對於我們這個有著三韆年根深蒂固的統治傳統的國傢,尤為必要。曆史是現實的一麵鏡子,我們今天遇到瞭很多事情都可以在以往的曆史中找到影子,以史為鑒纔能更好前進,恩格斯說過“無論從哪方麵學習都不如從自己所犯錯誤的後果中學習來得快”。本書旨在對中國傳統法律體製中産生冤案的各方麵因素,尤其是其司法所造就的冤案進行深入的解剖,讓人們全麵瞭解中國三韆年來發生的重要冤案,及其生成的文化土壤,期望能喚起人們的深刻反省,使當前的司法體製改革能從中吸取有益的經驗與教訓。可以說,這是中華民族能否得以振興,完成中國夢的素質基礎和必要條件之一。我真誠地希望全體中華民族的子孫,對這一緊迫的時代使命能有一個深刻的體認。這本書若能為祖國的現代化法治進程盡一點微薄之力,那麼我就十分欣慰瞭。
楊師群
2015年8月於華政小院聯誼書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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