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於2024-11-15
分析典型案例 解答疑難問題
總結瞭保理閤同糾紛疑難問題20項,分彆闡釋其裁判思路、裁判規則、法律適用依據等。
展現審理思路 提煉裁判規則
從案件裁判思路、審理程序、法律適用等多角度梳理瞭保理閤同糾紛中的重點、疑難問題,收錄35個典型案例並提煉齣對應的裁判規則。
收錄相關依據 分類易於查閱
較為全麵地收錄瞭與保理閤同糾紛有關的法律、司法解釋、地方法規、政策性文件、法院裁判指導意見。
diyi部分 裁判規則與典型案例
一、保理與保理閤同
【裁判規則】依法成立、具有從事保理業務資質的保理商,以應收賬款轉讓為前提,與債權人訂立保理閤同,約定嚮債權人提供下列服務中的至少一項:融資、銷售分戶賬管理、應收賬款催收、資信調查與評估、信用風險控製及壞賬擔保,保理商與債權人之間形成保理閤同法律關係。
二、案由的確定
【裁判規則】保理閤同為無名閤同,案由可以確定為保理閤同糾紛。
三、管轄的確定
【裁判規則】《應收賬款債權轉讓通知書》為保理閤同附件的一部分,與保理閤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構成完整的保理閤同項下的雙方權利義務內容,債務人對《應收賬款債權轉讓通知書》的確認,應當視為其接受保理閤同相關條款的約束。
【裁判規則】擔保閤同作為保理閤同的從閤同,其管轄約定與保理閤同約定不一緻的,以保理閤同的約定為準;閤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閤同中協議管轄條款的效力。
【裁判規則】保理閤同與基礎閤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不一緻,或者協議約定的管轄法院不一緻的,應當依據保理閤同的約定確定爭議解決方式或管轄法院。
四、當事人的訴訟地位
【裁判規則】保理商僅以債務人為被告提起訴訟的,如果債務人就基礎閤同的簽訂、履行以及享有抗辯權、抵銷權等提齣抗辯的,可以追加債權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五、有追索權保理和無追索權保理
【裁判規則】有追索權保理,無論應收賬款因何種原因不能收迴,保理商都有權嚮債權人追索已付融資款項並拒付尚未收迴的差額款項,或者要求債權人迴購應收賬款。
六、公開型保理與隱蔽型保理
【裁判規則】在隱蔽型保理中,保理商和債權人可以約定,僅在約定期限屆滿或約定事由齣現後,纔將應收賬款轉讓通知債務人。未將應收賬款轉讓通知債務人,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應收賬款轉讓通知債務人時,債務人已將債務履行完畢的,保理商無權主張債務人嚮其履行債務。
七、信用保險保理閤同與雙保理
【裁判規則】信用保險保理下,保險公司如果拒絕受理債權人索賠請求或者拒賠,保理商可徑行嚮債權人主張無條件迴購應收賬款。
八、國內商業發票貼現協議的性質
【裁判規則】國內商業發票貼現是國內保理業務的一種,有關國內商業發票貼現協議的糾紛應按保理閤同處理。
九、保理與債權轉讓的區彆
【裁判規則】一般的應收賬款轉讓不屬於應收賬款融資模式,債權轉讓一經生效,受讓人對原債權人享有的債權即消滅,不能對原債權人及債務人同時主張債權。
【裁判規則】應收賬款二重轉讓的場閤下,應當以讓與時間先後順序為標準,時間在先者優先。如果兩次的債權轉讓均通知瞭債務人,則先到達債務人的通知效力優先。
十、保理與藉貸的區彆
【裁判規則】保理商與債權人簽訂的閤同名為保理閤同,經審查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不存在基礎閤同,無法實現應收賬款的轉讓,不符閤保理閤同的構成要件,應按照藉貸法律關係處理。
十一、有追索權保理商的權利主張
【裁判規則】有追索權保理場閤下,保理商可以主張債務人履行應收賬款清償義務,亦可同時主張債權人承擔迴購義務,保理閤同約定排除保理商同時主張權利的除外。
【裁判規則】債務人未依照債權轉讓通知的要求履行給付義務,有追索權保理商可以單獨嚮其主張履行應收賬款給付義務,這一主張不以嚮債權人主張履行迴購義務為前提。
十二、未來應收賬款的轉讓
【裁判規則】保理商與債權人訂立的以轉讓未來應收賬款為基礎的保理閤同為有效閤同,有關行政規章對轉讓未來應收賬款保理業務的禁止性規定,不影響閤同效力。
十三、虛假應收賬款與保理閤同的效力
【裁判規則】對於因虛構或僞造基礎閤同而生的虛假應收賬款,債務人錯誤地加以確認,在有證據證明這一事實的情況下,保理商不能基於債權轉讓關係嚮債務人主張履行清償義務。
【裁判規則】在應收賬款不實的情況下,債務人對應收賬款轉讓通知等材料不做認真核對審查,即作齣與事實不符的確認和承諾,使保理商確信應收賬款真實存在並發放保理融資款,事後給保理商造成損失的,債務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裁判規則】辦理保理業務本身不具有惡意逃避債務的性質,對債權人享有其他債權的第三人(保理閤同之外),以債權人嚮保理商轉讓應收賬款損害瞭其權益為由,請求確認保理閤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規則】債權人僞造或虛構基礎閤同,債務人亦未實際確認應收賬款,保理商無惡意串通行為,而且不以欺詐為由行使閤同撤銷權的,保理商與債權人訂立的保理閤同為有效閤同。
【裁判規則】在保理閤同糾紛案件中,債務人抗辯保理商或債權人提交的基礎閤同、應收賬款確認書等證據材料是僞造的,應當就這一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十四、應收賬款轉讓通知的形式與效力
【裁判規則】保理商可以作為債權讓與通知主體,通知債務人應收賬款轉讓事宜。未經通知或不能證明通知已經到達債務人的,應收賬款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務人是否收到通知,不影響保理閤同效力。
【裁判規則】債務人與保理商或債權人對於應收賬款轉讓通知的具體形式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債務人在發票清單或相關迴執上簽章確認的,視為履行瞭債權轉讓的通知義務,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發生效力。應收賬款轉讓登記不能作為債權轉讓通知的形式,不能免除通知的義務。
十五、應收賬款轉讓的登記與查詢
【裁判規則】保理商在央行應收賬款質押係統進行應收賬款轉讓登記,不能免除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的法定義務。在債務人未收到債權讓與通知的情況下,應收賬款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裁判規則】債權人嚮保理商轉讓的應收賬款雖經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登記,但有證據證明應收賬款是虛假的,債務人可以嚮人民法院請求撤銷應收賬款轉讓登記。
十六、 債務人的抗辯權與抵銷權
【裁判規則】債務人因基礎閤同附有履行條件,而對債權人享有的抗辯權,在應收賬款轉讓後可以嚮保理商主張。尚不具備履行應收賬款給付義務條件的,不影響應收賬款轉讓的效力。
【裁判規則】債務人因基礎閤同而享有的抗辯權、抵銷權,可以采取閤同約定的方式予以放棄,債務人明確錶示放棄抗辯權、抵銷權的,不得再嚮保理商主張。
十七、基礎閤同的履行與變更對保理閤同的影響
【裁判規則】債務人抗辯已將基礎閤同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應結閤債務人提交的發票、付款憑證等證據,判斷其是否與保理閤同中應收賬款相關資料對應。兩者不能對應,且不能排除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有其他業務往來的,認定債務人的抗辯不成立。
十八、保理專戶相關問題
【裁判規則】用於接收債務人支付應收賬款的專用賬戶,雖然以債權人名義開立,但債權人將賬戶內資金特定化並移交保理商占有, 由保理商實際控製,該賬戶應認定為“保理專戶”。債務人因給付錯誤付款至保理專戶的,可以以保理專戶的實際控製人——保理商為被告,嚮其主張權利。
【裁判規則】債務人雖然嚮債權人清償瞭應收賬款債務,但是未按照應收賬款轉讓通知的要求將款項支付至保理專戶,保理商主張債務人清償行為無效的,應予支持。
【裁判規則】債務人依債權人指示將應收賬款支付至指定賬戶,後又依約將應收賬款支付至保理專戶,構成重復給付,債務人可以嚮債權人行使追償權。
十九、應收賬款轉讓與質押權利衝突的解決
【裁判規則】應收賬款質押登記為質權成立的*備要件,當應收賬款登記內容與閤同約定不符時,法院應結閤保理閤同與質押閤同的特點加以判斷,確認應收賬款登記的性質是轉讓登記還是質押登記。
二十、保理中的擔保問題
【裁判規則】保理中的基礎閤同被確認係僞造或虛構,但保理閤同未被撤銷或確認無效,仍為有效閤同;擔保人與保理商的擔保閤同仍然有效,擔保人仍應承擔擔保責任。
【裁判規則】保理閤同的擔保人與基礎閤同的買方同為一人,保理商既可基於擔保閤同主張其承擔擔保責任,也可基於應收賬款轉讓主張其履行應收賬款清償義務。
【裁判規則】保理閤同的保證人同時也是基礎閤同的買方,在履行保證債務後,如果因基礎閤同未實際履行而不負應收賬款給付義務,可以嚮債權人行使保證人的追償權。 /
第二部分 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
一、核心規範
中華人民共和國閤同法(節錄)
(1999年3月15日)
zui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閤同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一)(節錄)
(1999年12月1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節錄)
(2007年3月1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1995年6月30日)
zui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乾問題的解釋
(2000年12月8日)
二、法院裁判意見
zui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商事審判工作中的若乾具體問題(節錄)
(2015年12月24日)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商事審判中需要注意的幾個法律問題(節錄)
(2015年3月)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保理
閤同糾紛案件若乾問題的審判委員會紀要(一)》的通知
(2014年11月19日)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保理
閤同糾紛案件若乾問題的審判委員會紀要(二)》的通知
(2015年8月12日)
三、銀行保理
商業銀行保理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2014年4月3日)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加強銀行保理融資業務管理的通知
(2013年7月31日)
中國銀行業協會關於印發《中國銀行業保理業務規範》的通知
(2016年8月23日)
中國銀行業協會關於印發《中國銀行業保理業務自律公約》的通知
(2009年7月3日)
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
(2007年9月30日)
四、商業保理
商務部關於商業保理試點有關工作的通知
(2012年6月27日)
商務部關於商業保理試點實施方案的復函
(2012年10月9日)
天津市商業保理業試點管理辦法
(2013年11月27日)
天津市金融工作局、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天津市商務委員會關於做好應收賬款質押及轉讓業務登記和查詢工作的通知
(2014年9月12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市商務委、市工商局製訂的《上海市商業保理試點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4年7月8日)
五、國際條約
國際保理公約
(1988年5月28日)
聯閤國國際貿易應收款轉讓公約
(2001年12月12日)
聯閤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秘書處關於《聯閤國國際貿易應收款轉讓公約》的解釋性說明
(2001年12月12日)
顯示全部信息(一)保理專戶的性質
保理專戶,又稱保理迴款專用賬戶,是保理商為債權人提供融資後,雙方以債權人名義開立的,或者保理銀行開立的、具有銀行內部賬戶性質的,用於接收債務人支付應收賬款的專用賬戶。從實踐來看,保理專戶多以債權人名義開立。特彆是在銀行保理業務中,商業銀行比較普遍地采取由債權人在其銀行開立保理專用賬戶的形式,用於應收賬款的接收以及保理融資本息和保理餘款的結算。該賬戶雖以債權人名義開立,但由商業銀行實際控製,債權人不得自行隨意支取,性質上仍為債權人賬戶,款項性質仍是債權人財産。
如果沒有特彆約定,保理商和債權人之間並沒有質押閤意,對於債權人開立的保理專用賬戶資金,法院仍然可以采取凍結、扣劃等措施,債權人破産的,該賬戶內資金應被納入破産財産。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課題組:“國內保理糾紛相關審判實務問題研究”,載《法律適用》2015年第10期。但是如果保理商與債權人約定將保理專戶中的保理迴款進行質押的,則保理專戶中的迴款可以認定為是債權人將其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後,移交保理商占有作為保理融資的擔保,在應收賬款到期後,保理商可以就保理專戶中的迴款優先受償,該賬戶即具有特殊的擔保質押功能。這種保理專戶需要具備如下幾個特徵:(1)保理專戶與保理閤同相對應。每筆保理業務開立一個保理專戶,並在保理閤同中明確其對應關係,寫明戶名和數額;多筆保理業務開立一個保理專戶的,每份保理閤同中都寫明該筆業務對應的保理賬戶,以及戶名和具體數額等,通過嚴格捆綁方式,保障保理業務與保理專戶的對應性。(2)保理專戶對外應予以公示。保理商應將相關主體、賬戶、賬號、迴款數額、進賬時間及應收賬款數額及債務到期日等在“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動産融資統一登記平颱”“保證金賬戶”欄進行登記公示。(3)保理專戶的設立應基於三方的認同。保理商、債權人與保理專戶開戶銀行簽訂賬戶監管協議,共同約定應收賬款迴款進入保理專戶後,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動用或支取。(4)保理專戶內的資金具有獨立性。保理專戶未與其他賬戶混用,未存入應收賬款迴款之外的其他資金。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課題組:“天津保理業發展法律問題及對策研究”,載zui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編:《商事審判指導》(總第39輯),人民法院齣版社2015年版,第155頁。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課題組經調研認為,可以將保理專戶納入信托財産專戶管理,固定保理專戶資金的法律屬性,通過信托安排解決保理閤同項下應收賬款迴款與對應銀行結算賬戶資金的權利衝突問題。
“首先,銀行在充分核查受讓應收賬款的權利瑕疵、權利負擔並排除與任何第三方權利衝突的前提下,可以在與債權人簽訂保理閤同時約定關於保理專戶的信托條款,或者單獨訂立信托閤同,對保理專戶的定義和運行作齣明確約定:(1)銀行與賣方就應收賬款的迴款事項建立信托關係,銀行為委托人及受益人,賣方為無報酬之受托人。賣方以信托受托人身份在銀行開立信托賬戶,按照信托文件規定處理信托事務並管理賬戶內資金(一般而言,不同於其他民事信托,賣方作為受托人開立賬戶是依附於其管理義務的負擔,乃至於全部負擔,實際管理權能極為有限,並且無處分權能)。(2)信托賬戶內的資金未交付給銀行之前,該賬戶內的資金所有權屬於賣方受托持有的銀行信托財産。(3)明確賣方破産情形下,銀行的取迴權問題。(4)關於銀行方麵是否應取得賣方對資金劃撥的授權,因涉及與信托安排內在機理的衝突問題,另作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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