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於2024-12-27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作齣修改:
(一)將第五條第yi款第二項修改為:“(二)通過國傢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將第二款修改為:“實行國傢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前取得的國傢統一司法考試閤格證書、律師資格憑證,與國傢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二)將第六條第yi款第yi項修改為:“(一)國傢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三)將第七條第三項修改為:“(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四)在第五十三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不得擔任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但係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當事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六號)(1)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
共和國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節錄)(3)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5)
附: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
修正案(草案)》的說明(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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