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於2024-11-13
基本信息
書名:中國古代政治史話 古代刑罰與刑具 正版 現貨
定價:19.80元
作者:劉洋;金開誠
齣版社:吉林文史齣版社,吉林齣版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齣版日期:2011-05-01
ISBN:9787546349756
字數:
頁碼:136
版次:1
裝幀:平裝
開本:16開
商品重量:0.4kg
編輯推薦
在王權至上,法自君齣的封建社會,鞭笞、棍打是常見的懲罰。曆代酷吏在拷訊犯人時,往往違反刑罰規定,諸刑並用,還彆齣心裁地創造齣各種稀奇古怪的用刑方式,在殘虐人性時得到淋灕盡緻的發揮。
內容提要
《中國文化知識讀本》是在傳播中華五韆年傳統文化,提高全民文化修養的大型知識讀本。
《中國文化知識讀本:古代刑罰與刑具》為叢書之一,介紹瞭古代刑罰與刑具的有關內容。
《中國文化知識讀本:古代刑罰與刑具》中優美生動的文字、簡明通俗的語言、圖文並茂的形式,把中國文化中的物態文化、製度文化、行為文化、精神文化等知識要點全麵展示給讀者。點點滴滴的文化知識仿佛顆顆繁星,組成瞭燦爛輝煌的中國文化的天穹。能為弘揚中華五韆年傳統文化、增強各民族團結、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盡一份綿薄之力。
目錄
一、中國古代刑罰的發展變化及其原因
二、奴隸製五刑
三、封建製五刑
四、古代的種種死刑
五、古代常用的刑具
作者介紹
文摘
(二)中國古代刑罰演變的原因
大體上,中國古代刑罰發展變化的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麵。
1.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類文明的進步及當權者指導思想的不斷變化導緻瞭刑罰的發展變化。法律製度是社會上層建築的重要組成部分,任何法律製度的産生、發展及其形成,都是與當時的政治、經濟、文化等社會經濟條件緊密相連的。原始社會時期,沒有國傢、沒有法律、生産力水平低下、人類認識自然的能力低下,當時的原始習慣也是由以采集和漁獵為標誌的低下生産力水平決定的,懲罰方式簡單殘暴。後來由於生産力的發展,私有製成為主導,逐漸産生瞭相當多的習慣法。隨著經濟的進一步發展,隨著人們對物質世界的進一步認識,刑罰的體係逐漸完善,目的性也更加專一,即保護私有製財産,保護人身權利,維護政治統治。自夏朝建立個奴隸製國傢起,我國古代社會一直堅持以刑罰為中心的法律體係。
由於、集權貫穿我國幾韆年的古代發展史,中國古代的法律文化也有鮮明的中國特色,刑罰的隨意性導緻大量地充斥於刑法之中的完全是對人的生命的漠視。
從簡單的同態復仇到夏、商時期的奴隸製刑罰,直至演變到封建社會的“五刑”,刑罰的變化,同當權者的統治思想有著密切的聯係。中國古代社會一直是集權的傢長製統治,王或皇帝是國傢的主宰,所謂傢天下,“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所以,法律也集中體現瞭維護王權統治的基本指導思想。崇尚刑法,重視刑罰,使我國古代不管民事、行政、刑事的製裁,無一例外地采用刑罰的手段。法律不但憑藉嚴酷的刑罰手段懲辦危及王權統治的政治性犯罪,同時也嚴厲製裁破壞國傢統治、擾亂社會程序的刑事犯罪。統治者從長期的實踐中體會到,既要使犯罪者受到懲罰,又能保存其勞動能力纔是更為有利的。所以刑製的改革,更加適應瞭經濟基礎的需要,同時也能更好地維護其統治。夏、商時期人們認識自然的能力十分有限,同時又剛剛從原始野蠻時代演變而來,維護王權成為其首要的目的,同時人的愚昧無知又使統治者假藉天意的圖謀得以實現,雖然其刑罰十分野蠻殘酷,但是統治者藉天的名義,成功地錶明其刑罰的閤理性。同時,統治者鑒於前朝的教訓,至周時提齣“以德配天”“明法慎罰”的思想,強調“用刑寬緩”,將教化和刑罰結閤起來,齣現瞭以“圜土之製”,“嘉石之製”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罰,又增加瞭贖刑、流刑等作為五刑的補充,不再是單純的傷及人肢體、生命的。秦以後到明清,中央集權的統治更加牢固地確立,雖然各朝代執政者的指導思想各有不同,但是經濟的發展、社會的進步也逐漸促使統治者對刑罰作齣瞭變革,以絞、斬死刑代替以往殘酷的生命刑,以笞、杖、徒、流代替野蠻的肉刑,這實質是統治者逐漸適應社會經濟的發展及社會文明程度提高的反映。
2.古代社會高度集權的傢長製統治、統治者權力的無限製和無製約性,導緻當權者往往憑一己好惡行事,使刑罰形成瞭不穩定和不確定的特點。所以,我國古代刑罰發展變化的進程中人為的痕跡濃重;總趨勢是朝著寬緩的方嚮發展,但是其中也多有反復。我國古代社會自從有國傢以來,無論是不成文立法的時代,或者是成文法時代,法律對刑罰的種類都有明確的規定,但是經常有隨意增加法外刑罰的情況。隋初,製定《開皇律》《大業律》,強調用法寬緩,然而隋煬帝並不依律行事,他“更立嚴法”,並恢復梟首、滅九族等,自毀法製,濫施淫刑。又如唐時法律為我國古代之鼎盛時期,但是法外施刑的現象也層齣不窮。武則天時,酷臣周興、索元禮、來俊臣非法采用摧殘人犯,將人犯“禁中,或盛之如甕,以火圜灸之,兼絕其糧餉,至有抽衣絮以啖之者”。明時,皇帝設廠衛特務機關,濫用刑罰更為嚴重。清律中根本沒有關於的直接規定,但所有的均是按照謀反、大逆定罪,是嚴重的犯罪,並且處以嚴厲的刑罰。所以,古代製度下,皇帝的行為往往使法律淪為一紙空文。
另一方麵,較為開明的當權者的舉措,又會帶來不同的後果。據史載,漢初文帝改刑罰的原因,是為緹縈的孝心所感動,遂下詔說:“刑至斷肢體,刻肌膚,終生不息。”是“不德”。由此引發瞭漢初刑罰的改革。所以,在我國古代社會以仁者治國的指導思想下,法製的推進顯然有其偶然性,但是反過來說,這樣的發展變化也是社會進步的必然結果。
3.宋元明清法製由輕嚮重變化的原因。從秦漢至隋唐,刑罰製度的發展趨勢—直是由繁雜殘酷轉嚮簡明輕緩。其間有漢文帝廢肉刑的改革、三國兩晉南北朝的刑製改革及隋文帝法定五刑,至唐時法製達到,其影響直至宋、元、明、清,但是宋、元、明、清雖以唐製,其刑罰較前朝又趨殘酷、繁雜,並且復活瞭肉刑,死刑的執行方式也有增加。從曆史上看,宋、元、明、清時期是我國小農經濟繼續發展並且終沒落,而商品經濟逐漸萌芽之時,社會的矛盾日趨激化,統治者為維護其統治,更加加強中央集權,用重典治天下,故而刑罰更加殘酷,這也是中國古代社會後期刑罰的重要特點。至明清,發展尤為明顯,其特點就是限製商品生産和商品經濟的發展。在資本主義萌芽已經誕生的條件下,仍然堅持重農抑商的傳統,實行“禁海閉關”,延緩瞭資本主義生産關係的形成和發展。明時增加許多法外,而清朝又處於古代中國嚮近代化發展的復雜時期,更加以空前的嚴刑峻法推行政治思想的高壓統治。明清時期大興,對思想異端嚴厲懲罰,這在程度上阻止瞭我國古代社會先進思想的進一步發展,也是我國古代社會一貫的的體現。
明清時期重刑觀點同當時的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和社會矛盾的錯綜復雜密切相關。古代社會發展到明清時期,封建製度已經走嚮末路,新的生産關係正在形成之中。而這種新興的生産關係勢必威脅到封建統治集團的切身利益,所以,統治者為瞭維護政治上的統治,必然鉗製廣大人民的思想和輿論,甚至不惜動用殘酷的刑罰手段,遏製自由思想的興起。
4.刑罰的變化與發展同特定的社會發展現狀緊密相連。我國古代社會發展的不同階段,或者同一階段的不同時期,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層麵的發展不盡相同,所以,在社會發展的不同時期,會形成不同的特色。刑罰作為法的重要組成部分當然也有不同的發展和變化,從夏商以來曆代統治者在運用刑罰統治社會的過程中逐漸積纍瞭豐富的用刑經驗,至西周時,形成“刑罰世輕世重”的理論。《尚書·呂刑》說“輕重諸罰有權,刑罰世輕世重”。“刑新國用輕典,刑平國用中典,刑亂國用重典。”這種思想逐漸融人中國傳統政治理論之中,刑罰的發展變化實際上也體現瞭這種理論在治國實踐中的運用。戰國時期,群雄並爭,天下大亂,當時剛剛興起的地主階級在製定法律的時候就特彆強調重視重刑,用刑嚴酷。唐時,社會經濟的發展較為迅速,國傢實力明顯增強,所以,這一時期奉行用刑持平,“刑平國,用中典”的策略,體現到刑罰上,變化為寬嚴適中,簡約易明,由此帶來的是社會更加穩定,經濟更加繁榮,使唐帝國成為當時亞洲政治、經濟、文化的中心。宋、元、明、清時期,統治者都是在天下大亂,群雄紛爭中奪取天下,都認為身處亂世,強調治亂世用重典,所以這一時期的刑罰一反隋唐以來的輕刑中典政策,又將刑罰導人峻法的時期,走上瞭迴頭路。然而,嚴刑酷法帶來的不是統治者的長治久安,殘酷的反而加快瞭王朝覆滅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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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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