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24-11-05
1、作者*:陈瑞华老师在刑事诉讼领域具有很高的声誉,不仅在法学界非常有影响,在法律实务界中也被广泛认同。
2、主题热点、内容实用:刑事辩护一直是法律领域中备受关注的内容。作者结合大量*新的刑事案例展开,总结了律师界在刑事辩护实践中的智慧、经验、技巧和策略,提出了适合不同案件的刑事辩护的艺术,希望对推动中国刑事辩护的发展有所助益。
4、读者面广:本书行文通俗易懂,深入浅出,三十篇的内容,每一篇都是干货满满,读来备受启发,不仅适合刑事辩护领域的律师、法官等阅读,也适合法学院师生阅读。
刑辩如何展开?法官如何说服?风险如何防范?陈瑞华教授*讲解中国式刑事辩护让刑辩的律师有尊严!让律师刑辩有艺术!
1.作者介绍 陈瑞华,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曾获得中国法学会第四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主要研究领域是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司法制度、程序法理论、法学方法,在法学界和法律实务界具有较为广泛的学术影响。2.代表作品《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程序正义理论》《看得见的正义》等。
调查取证与会见、阅卷一起,被称为律师进行庭前防御准备工作的“三驾马车”。如果说会见更多的是从在押嫌疑人、被告人那里获取案件信息,阅卷是对公诉方的证据体系和办案过程进行全面了解的话,那么,调查取证则是律师获取新证据、核实原有证据的专门调查活动。从调查取证的方式来看,这项辩护活动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自行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核实证据材料,或者了解案件情况,制作相关笔录材料;二是向检察机关、法院申请调取相关证据材料,或者申请传召证人出庭作证。对于前一种调查取证方式,我们可以称之为“自行调查取证”;对于后一种调查取证方式,我们则称之为“申请调查取证”。
根据众多律师的辩护经验,调查取证是一项十分重要而又充满职业风险的辩护活动。之所以说调查取证十分重要,是因为这是律师从事积极辩护活动的基本保障。假如律师不满足于通过会见、阅卷来形成辩护思路,假如律师要另辟蹊径,提出一种足以产生“釜底抽薪”效果的新的辩护观点,就必须发现并搜集新的证据材料,或者寻找新的证人证言,以便论证一种有别于起诉书所记载的指控事实的新“故事”。在一系列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即便明确指出了公诉方的证据存在“重大矛盾”“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无法具有排他性”等方面的问题,都很难说服法官接受其无罪辩护意见。但是,律师假如发现了新证据足以证明,“凶手另有其人”,或者“被害人安然无恙地归来”,那么,原来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的事实也就不攻自破,根本无法成立,于是也就容易实现无罪辩护的目标。这就足以说明,积极辩护是无罪辩护的有效途径,而调查取证则是律师从事积极辩护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
那么,为什么说调查取证又属于充满职业风险的辩护活动呢?这是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为律师辩护设置了多项禁止性规则,严禁律师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证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严禁律师采取威胁、引诱或者其他方式唆使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律师违反这些禁止性规则的,轻则会受到纪律处分,重则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特别是我国《刑法》第306条所确立的“妨碍作证罪”,已经成为悬在律师界头上的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并且每年导致多名律师被采取强制措施甚至被定罪判刑。通常情况下,遇有某一控方证人或者被害人提供了不利于被告人的证言陈述,辩护律师向其进行单方面调查取证,而这些证人、被害人改变了证言陈述,或者提供了有利于被告人的新证言陈述的,侦查机关就有可能对这些证人、被害人连同辩护律师一起进行立案侦查,甚至提起公诉。自2012年以来,随着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律师涉嫌犯罪案件的立案管辖作出了一些调整,实践中对辩护律师启动刑事追诉程序的案件也在逐年减少,但是,律师界仍然噤若寒蝉,对于调查取证所可能带来的职业风险心有畏惧,对于调查取证本身也是避之唯恐不及。在一定程度上,调查取证已经成为刑事辩护律师自行设定的一大“职业禁区”。
尽管如此,一些资深辩护律师仍然坚持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并将调查取证视为积极辩护的内在要素以及有效辩护的基本保证。例如,根据北京的王誓华律师的经验,律师不进行调查取证工作,所作辩护就可能完全流于形式。辩护律师在办案中一定要善于调查取证,取证工作应坚持“无限进行”的原则,只要有利于当事人利益,就应该进行取证工作,这也是律师独立行使辩护权的体现。在如何调查取证方面,王律师认为,律师对于那些没有被载入诉讼卷宗的证据材料,应当向法院及时申请调取,这是律师获取对被告人有利证据的一个方法。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首先进行客观证据材料的调取,然后再进行证人证言的调取,以作为客观证据材料的补强证据。对于其证言存有争议的证人,律师应当坚持申请法院传召其出庭作证,发问时找到一个好的切入点,这样有可能取得意想不到的良好效果。
按照广东的丁一元律师的观点,刑事辩护是一个“良心活儿”,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和灵魂,是成功辩护的关键因素。凡是不以调查取证积极辩护为目的的辩护都是不可取的。尽管在中国调查取证的难度和风险都远远大于其他国家,但是律师调查取证,“愿与不愿是主观态度问题,能与不能是客观因素问题,怕与不怕是水平心态问题”。假如只防守不进攻,就永远不会取胜,进攻才是*好的防守。所谓积极辩护,是律师通过发现、寻找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来否定有罪指控的辩护活动。相反,消极辩护就是“不取证、不踩线,等着阅卷开庭,挑公诉人案卷中的毛病”,“往往选择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种泛泛之谈为辩点,或者以被告人无前科、家庭情况不好、以往表现不错、悔罪态度好等品格证据”来进行的辩护活动。丁律师根据切身辩护经历,认为通过积极调查取证,可以改变案件的定性,降低法院犯罪数额的认定,获取排除非法证据的线索,发现自首的材料。除此以外,通过调查取证,还可以“促成新的量刑证据、制造新的量刑情节”,比如推动立功、促成和解和赔偿等,使得案件的辩护取得较好的效果。以下就是该律师通过调查取证取得积极效果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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