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名: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原价:38元
作者:[美] 博登海默 著;邓正来 译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4-01-01
ISBN:9787562017677
埃德加·博登海默,1908年出生于德国柏林,在获得海德堡大学法学博士后于1933年移民美国,此后在华盛顿大学研习美国法律并于1937年获得LL.B学位。从1951年开始担任犹他大学和芝加哥大学法律教授,并于1975年成为法学荣誉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律哲学并成为“综合法理学”代表人物;主要论著有:《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论正义》、《权力、法律和社会》、《责任哲学》和《英美法律体系导论》等。
重译本序
作者致中文版前言
1974年修订版前言
1962年版前言
第一部分 法律哲学的历史导读
第一章 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法律理论
第一节 早期希腊的理论
第二节 柏拉图的法律观
第三节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理论
第四节 斯多葛派的自然法观
第二章 中世纪的法律哲学
第五节 早期基督教教义
第六节 托马斯的法律哲学
第七节 中世纪唯名论者
第三章 古典时代的自然法
第八节 导言
第九节 格老秀斯和普芬道夫
第十节 霍布斯与斯宾诺莎
第十一节 洛克和孟德斯鸠
第十二节 美国的自然权利哲学
第十三节 卢梭及其影响
第十四节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实际成就
第四章 德国的先验唯心主义
第十五节 康德的法律哲学
第十六节 费希特的法律哲学
第十七节 黑格尔的国家和法律哲学
第五章 历史法学与进化论法学
第十八节 萨维尼与德国的历史学派
第十九节 英国和美国的历史法学派
第二十节 斯宾塞的法律进化理论
第二十一节 马克思主义的法律理论
第六章 功利主义
第二十二节 边沁和穆勒
第二十三节 耶林
第七章 分析实证主义
第二十四节 何谓实证主义
第二十五节 约翰·奥斯丁与分析法学派
第二十六节 纯粹法学理论
第二十七节 新分析法学和语言学法学
第八章 社会学法学和法律现实主义
第二十八 节欧洲的社会学法学和心理学法学
第二十九 节利益法学和自由法运动
第三十节 庞德的社会学法学
第三十一节 卡多佐和霍姆斯
第三十二节 美国的法律现实主义
第三十三节 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的法律现实主义
第九章 自然法的复兴和价值取向法理学
第三十四节 新康德自然法
第三十五节 新经院主义自然法
第三十六节 狄骥的法律哲学
第三十七节 拉斯韦尔和麦克杜格尔的政策科学
第三十八节 新近的其他价值取向法哲学
第三十九节 结论性意见
第二部分 法律的性质和作用
第十章 秩序的需求
第四十节 导 言
第四十一节 自然界中有序模式的普遍性
第四十二节 个人生活与社会生活中的秩序
第四十三节 对秩序之需求的心理根源
第四十四节 无政府状态与专制政体
第四十五节 法律的普遍性要素
第四十六节 力求独立与自主的法律
第十一章 正义的探索
第四十七节 普洛透斯似的正义之面
第四十八节 正义与理性
第四十九节 正义的概念范围
第五十节 正义与自然法
第五十一节 正义与自由
第五十二节 正义与平等
第五十三节 正义与安全
第五十四节 正义与共同福利
第十二章 法律——秩序与正义的综合体
第五十五节 秩序与正义的关系
第五十六节 法律的稳定与变化
第五十七节 法律的命令因素与社会因素
第五十八节 法律规范的有效性(validihr)
第五十九节 制裁的意义
第十三章 法律——与其他社会控制力量的区别
第六十节 法律与权力
第六十一节 法律与行政
第六十二节 法律与道德
第六十三节 法律与习惯
第十四章 法治的利弊
第六十四节 人的创造力的开发
第六十五节 促进和平
第六十六节 相互冲突的利益之调整
第六十七节 法律的弊端
第三部分 法律的渊源和技术
第十五章 法律的正式渊源
第六十八 节导言
第六十九 节立法
第七十节 委托立法与自主立法
第七十一节 条约与其他经双方同意的协议
第七十二节 先例
第十六章 法律的非正式渊源
第七十三节 导言
第七十四节 正义之标准
第七十五节 理性与事物之性质
第七十六节 个别衡平
第七十七节 公共政策、道德信念与社会倾向
第七十八节 习惯法
第十七章 法律与科学方法
第七十九节 概念之形成
第八十节 分析推理
第八十一节 辩证推理
第八十二节 价值判断在法律中的作用
第八十三节 法律教育之目的
第十八章 司法过程中的技术
第八十四节 宪法之解释
第八十五节 法规之解释
第八十六节 遵循先例原则
第八十七节 案件之判决理由
第八十八节 司法过程中的发现与创造
附录美国法律哲学的新走向
翻译这部综合性的法律哲学著作,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试图通过这样的努力为中国法学的重建做一些知识上的基础工作,因为当时的中国法学在现代法制建设的要求或驱动过程中正陷于历史性的困境之中:一方面要为这种法制建设的努力作正当性的论证,另一方面又因法学研究的长期停顿而明显缺乏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支援。第二个目的则是试图通过这部法律哲学著作的翻译/思考实践而对自己在法律方面的疑惑做一些知识上的清理工作,因为我在当时就已经明确意识到,在法律哲学思考的领域中,人、自然和社会在法律架构下的关系,人或法律人与法律在知识上的关系以及法律权威的正当性等问题极为繁复,绝非人们一般想象那般自明简单。
本书把散见于1940年《法理学》一书中的有关法理学思想发展的历史资料集中在第一部分。本书第二部发和第三部分中对一般法律理论的实质性问题所作的论述,乃是以某些蕴含在我研究法理学问题的进路中的哲学假设和方法论假设为基础的。
17世纪和18世纪,这种古典自然法哲学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在欧洲盛行。它是新教革命引起的改造欧洲的各种力量在法律方面的副产品。然而,并不像有些人所断言的那样,古典自然法与中世纪的和经院主义的法律理论彻底决裂了。实际上,亚里士多德和经院主义的理论同古典自然法学者的理论有着丝缕的联系,前者对后者的影响很大,对17世纪的自然法哲学则影响更大。然而另一方面,尽管古典自然法学的代表人物对古典自然法所持的观点不尽相同,但是古典自然法仍具有某些明显独特的特征,使人们必须将它区别于中世纪和经院主义的自然法。首先,它完成并强化了法学与神学的分离;实际上,托马斯早就通过把法律界分为反映神意的法律(divinely revealed law)和可以为人之理性辩识的自然法而为此一发展趋向奠定了基础。其次,中世纪经院主义哲学家坚决趋向于把自然法的范围局限在少数几项首要原则和基本要求之内,而古典自然法学家则倾向于对那些被认为可以直接从人的理性中推导出来的具体而详细的规则体系做精微的阐释。这一新时代的法律思想家认为,理性的力量普遍适用于所有的人、所有的国家和所有的时代,而且在对人类社会进行理性分析的基础上能够建构起一介完整且令人满意的法律体系。再次,后中世纪的自然法在其所经历的缓慢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将其侧重点从那种以人的社会性为客观基础的理性法转向强调这样一种论说,而其间起支配作用的乃是人的“自然权利”、个人志向和幸福。后中世纪的自然法的这种观点在美国得到了广泛的支持,因为这种观点有着强烈的个人主义倾向和诉求。后,通过逐渐的发展,古典自然法哲学在其研究进路方面也完成了一个从对人性的目的论知识进路到因果论和经验论知识进路的转换。亚里士多德和托马斯·阿奎那都把他们的自然法理论建立在这样一幅人的图景之上,按照此一图景,人们努力奋斗使自身完善,而且作为一种理性的和社会的存在,人自身就具有充分发展的潜力。除有病态和“自然”等障碍的干扰,否则这种发展将会使人的真正的“本性”完全成熟起来。因此,根据这种理论,“本性”(nature)或多或少被认为是人的的潜力。在霍布斯、洛克、斯宾诺莎、孟德斯鸠以及其他古典自然法学的代表人物的努力下,则形成了另外一种关于人的观念,这个观念乃是以对人的特性的考察和对决定或影响人的行为的因果律的研究为基础的。因此,现代自然科学和心理学的兴起,也对自然法理论的发展历史产生了影响。
现代伊始,古典自然法学遇到了另一种理论的挑战;从某些方面来看,这种理论也是那些与促进形成理性主义的个人主义的自然法哲学相同的政治、社会和经济力量的一种产物。它就是raisodetat(国家理由)的理论,并在意大利政治哲学家尼古洛·马基雅维利(Nicolo Machiavelli,公元1469~1527年)的著作中得到了有影响的系统阐述。马基雅维利颂扬国家的无限权力,并主张公共生活中的伦理原则应当完全服从于管理国家的政治需要。立基于他所描绘的一幅充满了人的情绪化、软弱和邪恶的图景,他劝告统治者无情地、玩世不恭地将他们的国民当作工具来使用,以建立强有力的统一的国家。他认为,这个目的可以证明统治者运用那些被纯粹道德观所根本唾弃的手段是正当的。
这本书的封面设计挺有意思的,整体色调偏向沉稳的蓝色,搭配着一些抽象的线条,给人一种思考的空间。我拿到书的时候,第一感觉是它很有分量,拿在手里沉甸甸的,这让我对内容的深度充满了期待。我平时对法律的兴趣主要集中在一些具体的案件分析和法律条文的解读,所以法理学对我来说,更多的是一个理论的框架,一个理解法律背后逻辑的工具。我一直觉得,要真正理解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不仅仅要了解“是什么”,更要探究“为什么”。法理学大概就是解答“为什么”的关键所在吧。我希望这本书能帮我建立起一套更清晰的法律哲学观,让我能够从更宏观的角度去审视和理解法律的演变、法律的价值以及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特别是关于法律的渊源、法律的解释方法这些内容,我一直觉得是比较抽象的,希望能通过这本书的学习,能够找到一些更具象的、更易于理解的切入点,而不是停留在概念的层面。
评分说实话,我之前对法理学了解不多,觉得它可能更偏向于学术理论,离我的实际需求有点远。但最近我开始接触一些法律相关的社会问题,发现很多争论都源于对法律基本原理的理解不同。比如,关于正义的定义、关于权利和义务的边界,这些问题都涉及到深层次的哲学思考。这本书的书名中有“法律哲学”,这让我觉得它可能能够解答我在这些社会问题上的困惑。我希望它能探讨一些关于法律伦理、法律正义等方面的议题,帮助我理解不同法律学派的观点,以及这些观点是如何影响我们对法律的认知和实践的。我特别想知道,在面对一些模糊不清的法律规定或者道德困境时,法理学能否提供一些思考的框架和判断的标准。我希望它不仅仅是枯燥的理论说教,而是能够启发我更深入地思考法律与社会、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
评分我对这本书的期待,更多的是集中在它所能提供的“方法论”层面。我经常在阅读案例或者法律文献的时候,会遇到一些似懂非懂的逻辑推理,感觉好像差了点什么,却又说不清是什么。这就是我感觉自己需要法理学来“补课”的地方。我一直认为,学习法律,方法比知识本身更重要,因为知识会过时,但好的方法可以让我们不断地更新和掌握新的知识。这本书的书名里包含了“法律方法”四个字,这让我觉得非常契合我的需求。我希望它能详细讲解各种法律解释的原则、论证的技巧,以及如何构建严谨的法律逻辑。比如,在面对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时,如何有效地搜集信息、如何识别和评估不同的法律论据、如何运用比较法或者历史法学的视角来分析问题等等。如果这本书能够在这方面提供一些系统性的指导和实用的技巧,那将对我未来的学习和工作产生巨大的帮助。
评分我一直认为,法律不仅仅是一套规则,更是一种制度,一种文化,一种思想的体现。而法理学,作为法律最基础的学科,无疑是对这种内在精神的探索。我希望这本书能够带领我深入到法律的“灵魂”里去。我曾经读过一些关于法律史的书,对法律的演进过程感到非常着迷,但总觉得缺少一个理论上的支撑,去理解为什么法律会朝着某个方向发展。这本书的“法律哲学”部分,也许能给我这样的答案。我希望它能解释法律的本质是什么,法律的目的是什么,以及法律是如何被构建和被接受的。我特别想了解那些影响深远的法学家们的思想,比如自然法、法律实证主义、法律现实主义等等,看看他们的理论是如何塑造了我们今天的法律观念。我希望这本书能在我心中播下批判性思考的种子,让我不仅仅是被动接受法律,而是能够主动地去理解、去评价、去参与到法律的构建中。
评分我选择这本书,主要是因为它在书名中明确提到了“时代云图”。这个词让我觉得这本书不仅仅是一本传统的法理学教材,它可能融入了当代的视角和对未来法律发展的思考。我一直觉得,法律研究不应该停留在过去,而应该与时俱进,回应时代的需求。我希望这本书能探讨一些当前社会面临的法律挑战,比如人工智能与法律、大数据时代的隐私保护、全球化背景下的法律冲突等等。我想了解法理学在这些新兴领域是如何发挥作用的,又是如何为我们未来的法律制度提供理论指导的。我希望这本书能提供一些前瞻性的思考,帮助我理解科技发展和社会变革对法律提出的新课题,以及法理学如何为解决这些课题提供新的理论工具和分析框架。如果这本书能够让我对未来的法律发展有一个更清晰的认识,那将是我非常大的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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