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24-11-18
规制、治理与法律:前沿问题研究(法学精义) | ||
定价 | 89.00 | |
出版社 | 清华大学出版社 | |
出版时间 | 2018年03月 | |
开本 | 16开 | |
作者 | 【英】科林·斯科特 著 安永康 译 宋华琳 校 | |
页数 | 366 | |
ISBN编码 | 9787302498100 |
第*部分规制之语境
第*章导论: 规制、治理与法律所面临的挑战1
一、 背景2
二、 规制治理、规制体系与规制资本主义3
三、 规制治理中的发展趋势与挑战11
四、 规制中的法律: 正当性与可问责性17
五、 结语21
参考文献21
第*章分析规制空间: 碎片化的资源与制度设计29
一、 空间中的规制32
二、 碎片化的资源36
三、 规制的起源与改革41
四、 标准制定44
五、 监督与执行46
六、 制裁49
七、 规制空间分析对制度设计的意义51
八、 结语: 规制空间分析的局限与潜能57
参考文献58
第*部分规制过程与规制体系
第三章规制体系中的标准制定65
一、 引言66
二、 规制标准67
三、 标准制定74
四、 标准制定中的可问责性78
五、 结语80
参考文献81
第四章公共部门的私人规制: 被忽视的当代治理维度85
一、 引言86
二、 公与私88
三、 监督89
四、 权力及授权91
五、 制定标准98
六、 监督与执行100
七、 结语102
参考文献105
目录规制、治理与法律前沿问题研究
第三部分规制与治理的重要发展
第五章治理时代的规制: 后规制国的兴起111
一、 引言112
二、 规制和控制113
三、 规制国115
四、 后规制国理论118
五、 后规制国的蓝图129
六、 结语136
参考文献139
第六章规制革新与线上消费者147
一、 引言148
二、 消费者和线上交易150
三、 规制革新论说154
四、 线上交易的规制革新160
五、 结语174
参考文献175第七章无法律之治理抑或无政府之治理?欧盟新型治理与正当性181
一、 引言182
二、 治理与欧盟183
三、 新治理185
四、 正当性193
五、 结语196
参考文献197
第八章反身治理、规制与元规制: 控制抑或学习?203
一、 引言204
二、 规制与反身治理207
三、 非反身治理与国家制度的经济学214
四、 超*政府的反身治理218
五、 规制中的反身式政策制定222
六、 监督与反馈224
七、 行为纠正226
八、 结语: 元规制与反身治理227
参考文献229
第九章全球体系下的规制237
一、 引言238
二、 全球规制体系的出现241
三、 全球规制的工具244
四、 全球规制体系与过程中的正当性重构248
五、 结语: 全球规制政治的下一步走向251
参考文献252
第十章事事谈规制: 从全能规制到元规制257
一、 引言258
二、 规制机构的扩散260
三、 规制体系: 参与的碎片化与控制多样性263
四、 对规制设计与改革的启示275
五、 结语279
参考文献280
第四部分规制与治理中的可问责性
第十一章规制国家中的可问责性287
一、 引言288
二、 定义与勾勒可问责性290
三、 规制国家的影响293
四、 延伸的问责298
五、 利用延伸的问责与平衡其规范内容304
六、 结语309
参考文献310
第十二章评估规制机构的绩效与可问责性317
一、 引言318
二、 全球金融危机319
三、 碎片化的规制323
四、 可问责性324
五、 从可问责性到绩效326
六、 规制与后代议制民主335
七、 结语337
参考文献338
第十三章 独立规制者343
一、 作为问责平台的独立规制者344
二、 独立规制者的扩散345
三、 独立规制者与可问责治理的强化348
四、 规制权力与设计的多样性351
五、 作为问责机制的独立规制者的影响354
六、 规制者的可问责性: 谁来监督监督者?356
七、 研究议程357
参考文献360
译后记365
显示全部信息第*部分规制过程与规制体系第*部分规制过程与规制体系
第三章规制体系中的标准制定原文载于Robert Baldwin, Martin Lodge, Martin Cave编The Oxford Handbook of Regulati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0)第六章。——译者注第三章规制体系中的标准制定规制、治理与法律前沿问题研究一、 引言在任何一个规制体系中,各类标准都有着重要地位。从*广义的角度而言,标准包括规范、目标、任务以及规则,规制体系正是据此得以形成。标准如果不明示规制体系的整体目标,至少也会设定该体系参与者应当遵守的某些行为要素。本章第*部分将详细阐述规制体系中标准的含义。新近一些与法理学和法学理论紧密相关的研究,关注如何以不同方式来对标准内容加以表达,关注标准的工具类型与性质。更多内容见Julia Black, “‘Which Arrow?’: Rule Type and Regulatory Policy” [1995] Public Law 94.从这一角度审视规制标准,有助于将标准的表现形式与规制体系的目标以及标准适用的情境相匹配。第*个迥异的研究主题与政治学更为相关,这类研究关注标准制定中政府与非政府主体的多样性,以及标准制定和适用的过程。标准的制定具有责任分散的特征,涉及国家与超国家层面,涉及政府与非政府组织。Virginia Haufler, A Public Role for the Private Sector: Industry Self�睷egulation in a Global Economy (Carnegie Endowment for International Peace 2001); A. C. Cutler, “The Privatisation of Global Governance and the Modern Law Merchant” in Adrienne Windhoff�睭éritier (ed), Common Goods: Reinventing European and International Governance (Rowman & Littlefield 2002).这些研究发现挑战了传统以政府规制机构为核心的规制治理体系,同时也为重新评判分散化体系的有效性和正当性提供了基础。Dieter Kerwer, “Rules That Many Use: Standards and Global Regulation” (2005) 18 Governance 611.本章*后将讨论高度分散化“产业”的出现,会给规制标准制定中的可问责性带来怎样的挑战。二、 规 制 标 准“规制标准”这一术语常以狭义形式出现,指代由标准化技术机构制定的标准,如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及各领域、区域和国家类似技术机构制定的标准。广义的标准则是指“用以鼓励追求或者实现特定价值、目标或结果的工具,但并不具体规定为此需要开展的举措”;相比之下,法律规则会具体要求其适用对象必须做出或不得做出某种行为。John Braithwaite and Valerie Braithwaite, “The Politics of Legalism: Rules Versus Standards in Nursing Home Regulation” (1995) 4 Social & Legal Studies 307.因此,技术标准只是更为广泛的规制标准中一个重要的子集。可将规制体系视为一个涉及许多主体的控制系统,但我们仍能从中识别出某种类型的标准、探查偏离标准行为的手段以及纠正这种偏离行为的机制。Christopher Hood, Henry Rothstein and Robert Baldwin, The Government of Risk: Understanding Risk Regulation Regime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1).在规制体系中,关键规制能力可能分散于多个政府和非政府主体中,正是这种分散化产生了具有不同法律形式的规制标准。Julia Black, “Decentring Regulation: Understanding the Role of Regulation and Self�睷egulation in a ‘Post�瞨egulatory’ World” (2001) 54 Current Legal Problems 103; Colin Scott, “Analysing Regulatory Space: Fragmented Resources and Institutional Design” [2001] Public Law 329.本部分将从两方面分析规制标准,首先分析标准的法律形式,然后分析标准自身的结构。结构问题有别于法律形式,它是指标准的表达方式及与所欲实现目标之间的关系。随着2008年重创全球经济的金融危机的发生,对于公共利益保护而言,标准议题变得格外重要。有主张认为,正是由于将一般原则或宽泛标准作为规制体系的基础,才放纵了某些行为并*终引发了这场危机,而更为详尽的规则或许能够阻止这场危机的发生。(一) 工具类型在二十世纪美国发展出来的经*规制模式中,往往由一个独立规制机构来负责上述规制体系的三个方面。规制权力曾经并且仍然表现为三类活动形式,即制定规则和标准,监督合规情况,对违法企业或其他违法主体实施法律制裁。因此在美国,由规制机构根据法律授权,依照严格的法定程序要求来制定典型的规制标准,并在《联邦规章汇编》(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中公布。David L Weimer, “The Puzzle of Private Rulemaking: Expertise, Flexibility, and Blame Avoidance in US Regulation” (2006) 66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 569, 570.在许多规制体系中,创设该规制体系和相应规制机构的法律中也会包含规制标准。这种法律和授权立法同时设定规制标准的情况,在其他国家和地区也很普遍。但是在许多议会政体中,如在多数欧洲国家,立法机关愈加不愿意将规则制定权授予规制机构。更为常见的是,政府部长掌握着授权立法的权力,来颁布法定条例(statutory instrument)在英国这是一种特定的法律文件,多为政府部门根据议会立法授权制定的条例或规则,为次级立法;少数情况下,枢密院(the Privy Council)也会颁布这类文件。——译者注或者法令,但实际上这些规则中援引的标准常常由其他主体制定。在欧盟各成员国,之所以要经常授权规制机构制定规则,是因为经常要将欧盟指令转化为需国内法才能实施的文件,这使得在授权立法名义下制定的规制标准数量出现激增。除通过公法手段制定规制标准外,政府还常常利用其财政资源和权力,通过订立契约的方式来形成标准,这些标准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只约束与其订约的主体。Terence Daintith, “Regulation by Contract: The New Prerogative” (1979) 32 Current Legal Problems 41.这种“通过契约的管理”已被用于制定和实施与供方企业雇佣标准相关的原则,有时也被用来实现诸如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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