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介紹
本書是量化曆史研究的專業性輯刊。本輯內容涉及民國時期農村藉貸的利率問題,傳統中國激勵製度和信息製度以及大分流的緣由研究,李約瑟之謎與東西方分途,中東世界為何衰落,全球不平等的過去和未來,打開金融穩定的鑰匙,新曆史計量與曆史自然實驗,群體、地理與中國曆史等。這些論文從不同角度反映瞭量化曆史研究的*新成果,論述規範,頗具學術價值。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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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貸與貧睏陷阱:孰因孰果——反思民國時期農村藉貸的利率問題 (陳誌武 彭凱翔 袁為鵬) 1
石頭,剪刀,布——傳統中國激勵製度和信息製度問題以及大分流的緣由研究(馬德斌) 33
李約瑟之謎與東西方分途——從科技史視角看大分流(Joel Mokyr) 70
中東世界為何衰落?——一個政治經濟學框架(Eric Chaney) 90
全球不平等的過去和未來(Peter H.Lindert) 118
打開金融穩定的鑰匙——1929—1933年美國金融危機研究(Kris Mitchener) 158
新曆史計量與曆史自然實驗(李楠) 174
群體、地理與中國曆史:基於CBDB和CHGIS(Peter K.Bol) 213
量化曆史研究推文選錄 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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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貸與貧睏陷阱:孰因孰果——反思民國時期農村藉貸的利率問題
陳誌武 彭凱翔 袁為鵬
摘要:對於傳統農村的高利貸,文獻中有不同的解釋。其中,“壟斷剝削”說認為高利貸是對窮人的壟斷放貸所緻,造成瞭貧睏陷阱和兩極分化。但也有文獻認為高利貸是因為與藉貸契約執行有關的製度失效、普遍的貧窮等因素所緻。基於蔔凱農村調查提供的20世紀30年代的縣級數據,本文對不同的假說進行瞭檢驗。對於製度的效率,本文用租佃率(或自耕農比例)來衡量,因為租佃閤約的執行同樣需要以契約執行方麵的製度為基礎。結果錶明,“壟斷剝削”說不具有顯著的解釋能力,製度的效率、收入水平等對農村藉貸利率的高低卻有顯著的影響。這時,高利貸並不是貧睏的原因,相反,貧睏以及市場製度方麵的缺陷加劇瞭高利貸。
關鍵詞:高利貸;農村藉貸;壟斷勢力;貧睏陷阱;租佃製度
隨著對貧睏人口關注的增加,民間藉貸或非正規金融也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尤其是在國際組織的扶貧努力中,發展非正規金融成為一個重要的方麵。盡管它的利率往往高齣正規金融甚多,卻被逐漸證明具有其閤理性。但在大多數關於傳統中國農村的研究看來,各種非正規金融因其高利貸特徵而被視為對農民的剝削,它不僅無助於減少貧睏,反而加劇兩極分化,造成貧睏陷阱,甚而導緻農村破産的慘況。這一認識在20世紀30年代的農村藉貸研究中得以係統化,及至今日,該觀點仍然是對民間金融采取抑製政策的一個重要齣發點。
那麼,為什麼對待“高利貸”會有兩種截然不同的態度?是否僅僅因為新古典經濟學的理論偏見,所以當今的不少研究理所當然地將藉貸視為扶貧工具?還是因為傳統中國的社會性質特殊,所以民間藉貸的功能也不一樣?下麵首先對各種觀點或假說的源流略為梳理,其次,本文試圖將它們置於可檢驗的框架,並運用20世紀30年代的縣級農村調查數據來檢驗各種假說的解釋力,由此澄清民間藉貸與貧睏陷阱間的關係。此外,20世紀的經典討論中往往以地權製度為基礎論證高利貸剝削,這一假說也在本文的檢驗之列。它不僅關係到對高利貸成因的探討,也將有助於我們理解傳統農村的地權製度,而後者無疑又是理解傳統農村社會經濟形態的一大關鍵。
一、文獻綜述
關於高利貸的爭論可能與高利貸的曆史一樣古老。事實上,在經濟學理論的現代發展之前,利率的價值來源一直是個令人睏惑的問題。不少嚴肅的思想傢對利率本身的閤理性都有過質疑或批判,在從亞裏士多德到馬剋思甚至亞當·斯密等學者的著述中以及在中國古代的不少政論中,都可以找到相關論述。但是,真正引起大規模反對的,不是利率本身,而是過高的利率或“高利貸”。例如,Divine(1959)的細心考證顯示,西方曆史上的各種反高利貸思想盡管包含對利率本身的批判,但批判之所以成立卻是因為倫理前提:對於窮人收取利率是不道德的,違背瞭對陷入睏境之人應有的同情,並與不勞而獲和貧富分化聯係在一起。用金德爾伯格(1991,第59頁)的話來概括則是,“禁止收取利息的理論根據是接近僅能維持生計水平的原始社會的倫理說教,這種說教反對利用彆人的不幸”。
對傳統中國農村高利貸的批判,某種程度上是類似思想的延續。隻是到瞭民國時期,尤其是20世紀30年代以後,麵對農村經濟的睏難以及反封建的形勢,高利貸被與新式金融區彆對待:後者雖收取利率但能促進生産,前者卻純粹是保守的、破壞的或者剝削的。之所以如此,一是因為高利貸針對小生産者,主要是消費藉貸,極少用來改進生産;二是因為高利貸不遵循等價交換,這使得不堪重負的負債者更加隻能藉貸度日,造成對生産的統製(王寅生,1937)。這兩方麵相互作用,形成瞭“高利貸-貧睏”的枷鎖。然而,多高的利率纔會使藉貸變成破壞性的呢?如陳誌武等(2016)所論,各種類型的利率其水平相差甚遠,缺乏可比性,很難用一個絕對水平來衡量利率高低。正因此,各派實際上對此很難達成一緻。國民黨政權的法定標準以年利20%為限,共産黨政權理論上根本否定利率,所以標準也是權宜的,但基本較低,如年利10%、15%等(李金錚,2004,第633—636頁)。而20世紀30年代的調查錶明,所有受調查的22個省,農村現金藉貸的平均年利率都超過瞭20%,糧食藉貸的利率更甚,隻有三個省稍低於50%(實業部中央農業實驗所,1933)。因此,無論按當時的哪種標準,中國各地的農村藉貸看起來都以所謂高利貸為主,隻是程度不一。
那麼,“高利貸”為何能如此橫行?蔔凱(1941,第660—662頁)認為,由於農民的貧窮,藉貸大多用來消費度日,無法進行生産投資,這樣,償還風險極高,需收取的利率自然就高。同時,貸款組織和資金市場不發達、物價上漲等因素都可能導緻較高的利率。應該說,蔔凱的解釋主要是經濟學的,隻是從今天的經濟學範式來看,他基於藉貸用途的解釋並不夠清晰,也難以解釋他的數據中生産藉貸類似的高利率,這些在後文將進行探討。不過,在當時國內的批評者看來,蔔凱的問題卻是過多地強調瞭經濟因素。對於接受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定性的學者,包括高利貸在內的一切痼疾的根本原因隻能是此一社會性質下小生産者不可避免的悲慘境地。③?他們的觀點是,農民因缺乏土地等生産資料而受剝削,又因受剝削導緻的貧窮而不得不接受高利貸。超高的利率也並不是對藉貸風險的補償,而是放貸人的乘機勒索,以便使農民失去生産資料甚至人身自由,從而受進一步的剝削。為瞭行文方便,不妨將這一“飲鴆解渴”式的藉貸稱為維生藉貸,它暗含的關鍵假設是供給壟斷,這使得利率由維生者的需求上限來決定。倘若再假設放貸方擁有超經濟強製執行能力(羅涵先,1955),這一利率更可以超過一般的償還能力製約,轉化為超經濟的剝削,放貸方從高利貸中獲得的收益也不會因償還風險而受損。上述“壟斷-剝削”假說意味著農民在生存中一旦遭遇風險事件衝擊④,就不得不轉嚮高利貸,從而陷入難以逆轉的“貧睏陷阱”⑤,並發生同樣難以逆轉的貧富兩極分化。
然而,這種注定要以違約、接受各種恐怖懲罰為代價的藉貸是否能代錶大多數情形呢?李金錚(2004,第453頁)發現,農民為瞭保全藉貸信用,總是盡力償還,江蘇、湖南等地的調查還錶明,違約並不多見。現存*好的償還率數據或許是20世紀30年代初孫文鬱等(1936,第80—82頁)從賬本中查得的四省典當與代當死票率,它們分彆平均為11%和7%,意味著償還率分彆為89%和93%!雖然其中不乏通過到期轉票(相當於藉新還舊)來維持的,但分彆隻有7%和8%。這些事實足以證明等待負債者的並不注定是破産,也就說明將當時的民間藉貸簡單歸結為維生藉貸的認識並不準確。此外,藉貸中的超經濟強製能力假設也受到瞭一些挑戰。陳誌武等(2014)對清代債務命案的研究錶明,原本用來展示放貸方強製能力的樣本,實際上並不足以為此提供支持。20世紀30年代的一些調查則顯示,高利貸者中包括瞭婦女、鰥寡等群體(李金錚,2004,第395頁),他們自然也不具備強製能力上的優勢。
不僅如此,傳統社會中利率水平的高低也可以由其他對立的假說來解釋。在一個競爭性的藉貸市場,成本、風險等方麵的因素都可能影響到利率水平。例如,溫銳(2004)對民國時期贛南民間藉貸利率的分析錶明,不同類型藉貸利率的高低其實與資金的機會成本相當。彭凱翔等(2008)則引入交易成本來解釋18—19世紀徽州等地民間藉貸的利率分布形態,並錶明交易成本的存在使小額藉貸齣現較強的規模效應,傳統農村高利貸的流行因此可能與藉貸規模普遍偏小有關。Rosenberg等(2009)對發展中國傢小微金融組織的成本收益調查也印證瞭這一點。至於前述蔔凱所提及的風險因素,在當代文獻中有更充分的論述。尤其是Hoff和Stiglitz(1990)提齣的契約執行程度等製度因素,深化瞭對償還風險的理解,構成瞭解釋發展中國傢民間藉貸的經典假說。雖然傳統農村的契約執行狀況要優於“壟斷-剝削”假說中極端的描述,但各地之間仍存在較大的差異,製度的作用並不可忽視。
與此同時,還有些文獻試圖解釋傳統農村藉貸中的低利或無利現象。這類現象的存在本身是對“壟斷-剝削”假說的挑戰,但其具體含義因解釋不同而有彆。其中,Scott(1976)提齣的道義經濟與互惠原則意味著社區內互惠藉貸的利率將會較低,黃宗智(1992)對近代江南農村的研究繼承瞭這一觀點。然而,正如彭凱翔等(2008)與Brandt和Hosios(2010)的研究所錶明的,道義經濟的論證無法解釋同一農村社區內利率的巨大差異。互聯閤約假說提供瞭更為一緻的解釋。在該假說中,地主與佃農間或親友之間的藉貸隻是更為復雜的社會關係的一個組成部分,因此,社會關係中的其他維度能夠解釋在普通利率並不低的情形下,低息或無息貸款的齣現(Otsuka et al.,1992;Kinnan and Townsend,2012)。Braverman和Stiglitz(1982)更錶明,由於主佃之間存在互聯閤約,即使地主在藉貸市場中居於壟斷地位,也未必會提高其對所屬佃農的貸款利率。林展(2009)和李楠(2015)提供瞭20世紀30年代中國東北地區存在這種現象的經驗證據。同時,Brandt和Hosios(2010)從不同的角度解釋瞭零利率。他們錶明,零利率的貸款並不意味著這筆貸款對放貸人來說確無成本或利益,而隻是當市場發育不充分或交易成本較高時,放貸人將視方便選擇以實物等其他償付形式來代替利息。
可見,低利或無利主要是社區內微觀層麵的個體現象,不代錶一個地區通行的利率水平或藉貸的邊際價格。但是,二者之間也存在聯係。例如,Ramseyer(2012)對第二次世界大戰前日本的研究錶明,在民間傳統社會中,土地租佃等互聯閤約的執行依賴於社會資本等和契約執行有關的製度。因此,和“壟斷-剝削”假說將土地的地主所有製及主佃關係視為超經濟強製的一種製度基礎相反,一地區的租佃製越發達,意味著該地區的契約製度效率越高。這正與龍登高(2008)對清代地權市場、曹樹基(2012)對近代土地製度的考察相一緻。果如此的話,租佃製的發達程度可以充當契約執行效率的代理變量,它與地區的通行利率水平間應存在負嚮的關係。這樣,通過檢驗租佃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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