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於2024-11-19
譚波,河南商丘人,1979年生,河南工業大學法學院教授、副院長、碩士生導師,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律顧問,河南省法治智庫專傢,河南省教育廳學術技術帶頭人、省高等學校青年骨乾教師、省高等學校科技創新人纔。2001年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本科畢業,獲法學學士學位;2004年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研究生畢業,獲法學碩士學位;2010年中國政法大學博士畢業,獲法學博士學位;2016年中國社會科學院博士後齣站。兼任***人文社會科學專傢庫專傢,省社會科學規劃辦專傢庫專傢,省“百名法學傢百場報告會”法治宣講團成員、省“七五”普法宣講團成員,省行政管理體製改革與機構編製管理研究會特聘研究員,省經濟戰略學會專傢,省法學會衛生計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引言
**章 央地財權、事權匹配憲法保障機製的理論解構
**節 央地財權、事權匹配憲法保障問題的齣現
一 央地“財”“事”兩權為什麼要匹配?
二 央地財權、事權匹配在我國為什麼需要憲法來保障?
三 部分**財權、事權匹配憲法保障機製的列示
四 新中國成立前央地關係財權、事權匹配憲法保障的曆史分析
第二節 財權、事權在各學科中的內涵界定
一 財政學視角下的財權與事權
二 公共行政學視角下的財權與事權
三 法學視角下的財權與事權
第三節 財權、事權在法學視野內的關係架構
一 “財力”概念的式微與“事權”概念的單設
二 國外財權、事權匹配爭議解決的憲法趨勢
三 現行憲法對央地財權、事權匹配的機製缺位
四 總結
第二章 國外央地財權、事權匹配憲法保障樣闆及意義分析
**節 國外財權、事權匹配憲法保障機製的樣闆分析
一 亞洲區
二 歐洲區
三 美洲區
四 大洋洲區
五 非洲區
第二節 央地財權、事權匹配憲法保障機製的意義分析
一 對單一製**央地權力配置關係法治化的整體促進
二 對我國民主集中製框架下積極性理論的推進
三 對全麵推進依法治國目標實現的催化
第三章 我國央地財權、事權匹配憲法保障的現狀分析
**節 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央地財權與事權關係演變的趨勢分析
一 新中國成立初期至改革開放之前的央地財權、事權關係
二 改革開放以來的央地財權、事權關係
第二節 現行央地財權、事權匹配憲法保障的形式和作用分析
一 從憲法錶現形式的角度
二 從實際作用力的角度
第三節 央地財權、事權匹配憲法保障的具體領域分析
一 稅權與事權匹配的憲法保障問題
二 舉債權與事權匹配的憲法保障領域
三 財政轉移支付權與事權匹配的憲法保障問題
第四章 我國央地財權、事權匹配憲法保障機製的價值設定與原則構建
**節 我國央地財權、事權匹配憲法保障機製的價值設定
一 稅收權領域
二 財政權領域
第二節 央地財權、事權憲法保障的原則構建
一 秩序價值下的法定原則
二 秩序和公平價值下的公開原則
第五章 我國央地財權、事權匹配的憲法保障機製的補強與配套改革
**節 從憲法錶現形式和實際作用方麵入手的補強舉措
一 從憲法典方麵:財政立憲主義的落實
二 從憲法相關法和其他部門法的角度:強化通過法律實施憲法的機製
三 從憲法解釋和法律解釋層麵:強化兩者的聯動機製,並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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