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於2024-11-26
基本信息
書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實務指南與操作技巧(第三版)
定價:78.00元
作者:劉營
齣版社:法律齣版社
齣版日期:2018-05-01
ISBN:9787519720759
字數:
頁碼:
版次:3
裝幀:平裝-膠訂
開本:16開
商品重量:0.4kg
編輯推薦
內容提要
本書主要介紹《招標投標法》以及《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實務與操作技巧,具有三大突齣特點:
1.實務操作性強。在解讀法律條款的基礎上,通過【提示】、【問題】、【技巧】的形式,循循善誘地指導讀者瞭解每一條款隱含的實務問題,通過解答這些實務問題,使讀者全麵掌握每一條款內涵和外延,提高用戶應對和解決實務問題的能力。
2.語言簡練、圖錶清晰、方便閱讀。在使用規範的法言法語基礎上,用淺顯易懂、簡明扼要文字進行梳理、匯總、比較,說明瞭復雜的法律關係。
3.熱點疑難問題深入分析。對於一些熱點問題、疑難問題,進行深入調研、分析和思考。如關於《采購法》與《招標投標法》的法律適用與銜接問題、招標代理機構代理不當的法律後果、標段劃分問題、招標文件的澄清迴復與異議銜接問題、投標保證金問題、總承包招標問題、重新招標問題、招標投標活動無效認定及處理的問題、行政監督部門及其職責分工問題等,使該書技術含量更加充實。
該書在寫作方法上充分尊重用戶體驗(讀者體驗),使用戶在麵對層齣不窮的實務問題時,能夠做到胸有成竹、底氣十足。
目錄
章總則
條【立法目的和依據】
(一)立法目的
(二)立法依據
【提示1】“招標投標法律體係關係”。
【提示2】下位法與本條例的規定不一緻的,歸於無效。
【提示3】同一機關的特彆規定優先於一般規定,新規定優先於舊規定。
【問題1】同一機關製定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彆規定不一緻,如何適用?
【問題2】不同機關製定的同一位階的規範性文件不一緻,如何適用?
【問題3】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不一緻,如何適用?
第二條【工程建設項目】
(一)工程建設項目範疇
(二)工程
【問題4】“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問題5】如果“拆除、修繕”的項目金額很小,必須依法招標嗎?
(三)工程建設相關貨物
【提示4】該款可作為《招標投標法》第3條“重要設備材料”的認定標準。
(四)工程建設相關服務
第三條【必須招標項目】
(一)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
【問題6】方案設計活動,必須通過招標方式選擇設計單位嗎?
【提示5】《采購法》規定的需要招標的項目也屬於必須招標項目。
(二)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的製定機關
【提示6】下位法無權改變必須招標項目的項目性質和項目種類。
第四條【行政監督部門及其職責分工】
(一)國傢發改委監管職能
(二)項目審核部門監管職能
(三)行業主管部門監管職能
(四)財政部門監管職能
【問題7】哪個部門具體負責采購工程招標投標過程的監督管理?
【問題8】哪個部門負責采購貨物服務招標項目的監督管理?
(五)監察部門監管職能
(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監管職能
【提示7】縣級以上人民另有規定的,應當嚴格按照其規定執行。
第五條【交易場所與電子招標投標】
(一)招標投標交易場所
【技巧1】招標投標交易場所費用由誰支付?
(二)電子招標投標
第六條【禁止非法乾涉招標投標】
第二章招標
第七條【招標項目的審核】
(一)項目審批
【提示8】“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流程”。
(二)項目核準
【問題9】“路條”屬於項目核準程序嗎?
(三)審批、核準的招標內容及項目範圍
(四)通報程序
第八條【邀請招標】
(一)必須公開招標項目的範圍
(二)邀請招標的條件
【問題10】與公開招標相比,邀請招標能夠節省哪些費用?
(三)邀請招標的認定
【提示9】對於本條第2款的正確理解。
【提示10】如何理解第8條第2款中的“其他項目”?
第九條【不招標的情形】
(一)《招標投標法》規定的不招標情形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或者專有技術
【問題11】如何確定和專有技術的“不可替代”性?
(三)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産或者提供
【問題12】母公司的項目,子公司能夠獨立完成的,可以不招標嗎?
(四)已通過招標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産或提供
【技巧2】特許經營項目的投資人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如何投標?
【問題13】所有投資人都要具備“自行建設、生産或提供”的能力嗎?
(五)需要嚮原中標人采購工程、貨物或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功能配套要求
【提示11】原項目中標人必須具備履行追加項目的能力。
【技巧3】如何選擇原項目中標人?
(六)招標人不得弄虛作假規避招標
【問題14】不招標是否需要審批或者認定?
【提示12】部分部門規章中的不招標條件已經修改。
第十條【自行招標條件】
【問題15】自行招標需要審批或者核準嗎?
【問題16】如何認定“與招標項目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
第十一條【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與監督管理】
(一)招標代理機構的性質及條件
(二)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認定和監督管理部門
【提示13】招標代理機構資格已經取消。
第十二條【招標代理機構專業人員要求】
第十三條【招標代理機構的代理權】
(一)招標代理機構業務範圍
【技巧4】招標人如何選擇招標代理機構?
(二)招標代理機構應當遵守招標人的規定
(三)招標代理機構應當迴避的行為
【提示14】本條例未規定招標代理機構內部利害關係的禁止性條款。
【問題17】招標代理機構能否與行政機關存在隸屬關係或利益關係?
【問題18】招標代理機構能否與投標人存在隸屬關係或其他利益關係?
【問題19】招標代理機構能否與招標人存在隸屬關係或其他利益關係?
【問題20】招標代理機構能否是項目前期的勘察、設計、谘詢單位?
第十四條【委托閤同及費用】
(一)委托閤同
(二)招標代理服務費
第十五條【公告的發布與文件的編製】
(一)發布公告的媒介
【問題21】資格預審公告的指定發布媒介是哪些?
【問題22】邀請招標進行資格預審的,需要發布資格預審公告嗎?
【提示15】非必須招標項目公告可不在指定媒介發布。
【提示16】“招標投標時間節點與澄清異議期限”。
(二)公告內容及內容的一緻性要求
(三)公告費用
【問題23】非必須招標項目在指定媒介發布公告能否收費?
(四)標準文本製度
第十六條【文件的發售與費用】
(一)文件發售的時間、地點、期限
【提示17】關於時間單位“日”的閤理性分析。
【提示18】非必須招標項目同樣應當遵守文件發售期限的要求。
(二)文件發售費用
【提示19】發售費用僅限於補償“印刷、郵寄”成本的閤理性分析。
第十七條【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時間】
第十八條【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評審】
(一)資格預審
(二)資格預審中的審查
(三)資格預審的評審組織形式
(四)評審成員應當遵守的規定
第十九條【資格預審結果】
(一)資格預審結果的通知義務
(二)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不具有投標資格
(三)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少於3個的處理
【問題24】非必須招標項目中通過預審的申請人少於3個的,重新招標嗎?
【提示20】部分部門規章的規定已經修改。
【技巧5】資格預審階段如何防止潛在投標人串通投標?
第二十條【資格後審】
(一)資格後審
(二)資格後審的主體
(三)資格後審的依據
【提示21】資格後審不同於履約能力審查。
【技巧6】資格預審和資格後審的適用條件。
第二十一條【招標文件的澄清修改】
(一)澄清或者修改的主體、範圍
(二)澄清或者修改的情形
【技巧7】如何辨彆“可能影響”和“不影響”響應文件的編製?
(三)澄清或者修改的時間
(四)通知的形式及對象
【提示22】所有的潛在投標人,是指從招標人處獲取文件的潛在投標人。
(五)補救措施
【技巧8】建議招標人規定潛在投標人提齣澄清、修改要求的截止時間。
【提示23】澄清、修改內容視為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二條【異議的提齣與答復】
(一)異議的提齣
【技巧9】招標人在接受異議時,建議首先確認提齣異議的主體身份。
(二)異議時間
【技巧10】建議招標人規定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異議的截止時間。
【技巧11】建議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規定異議的形式。
(三)異議的答復
【提示24】異議答復影響響應文件編製的纔可能順延截止時間。
【問題25】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是否會惡意順延截止時間?
【提示25】本條例對異議答復的內容深度沒有明確規定。
第二十三條【文件內容的閤法性】
第二十四條【標段劃分】
(一)劃分標段
(二)不得利用劃分標段限製、排斥潛在投標人
【技巧12】如何認定通過劃分標段限製、排斥潛在投標人的行為?
(三)不得利用劃分標段規避招標
第二十五條【投標有效期】
(一)投標有效期
【技巧13】投標有效期的期限如何確定?
【問題26】投標文件響應的投標有效期超齣招標文件規定的是否否決投標?
(二)投標有效期的時間
第二十六條【投標保證金】
(一)投標保證金的概念
【提示26】是否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由招標人自行確定。
【技巧14】建議招標文件同時規定多種可以接受的投標保證金形式。
(二)投標保證金的金額
【提示27】部分部門規章中投標保證金計價基礎的規定已經修改。
【提示28】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中,投標保證金按照采購項目規定執行。
【技巧15】通過規定較低固定金額保證金,引導投標人報齣閤理低價。
(三)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
【問題27】保函中的有效期與招標文件的規定不一緻的,如何處理?
【提示29】部分部門規章中的投標保證金有效期與本條例不一緻而進行瞭修改。
(四)投標保證金的轉齣
【技巧16】招標文件可以要求投標人齣具開立基本賬戶的證明文件。
(五)投標保證金的用途
【提示30】建議招標文件明確規定不按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後果。
第二十七條【標底與限價】
(一)標底
【提示31】標底為評標的參考依據。
【技巧17】標底的保密措施。
【問題28】什麼時候確定標底較為閤適?
(二)編製標底機構的迴避義務
【問題29】編製標底的中介機構提供谘詢服務一律被禁止嗎?
(三)高投標限價
【問題30】招標人能否參考標底確定高投標限價?
【技巧18】確定高投標限價的參考依據。
【提示32】招標人確定的高投標限價應當閤理。
【提示33】在招標文件中隻明確具體金額或者計算方法均存在弊端。
【技巧19】建議結閤具體金額和計算方法兩種方式確定高投標限價。
(四)低限價
第二十八條【踏勘現場】
【提示34】是否組織踏勘項目現場由招標人自行決定。
【技巧20】建議在踏勘項目現場時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第二十九條【總承包招標】
(一)總承包招標概念
【提示35】本條款中的“服務”不包括“監理”。
(二)暫估價項目招標
【問題31】同一個總承包招標項目中,能否存在多個暫估價項目?
【問題32】暫估價項目招標時,總承包商能否參加投標?
【問題33】項目主體、關鍵部分能否以暫估價方式列入總承包招標中?
第三十條【兩階段招標】
(一)兩階段招標的概念
(二)階段程序
【技巧21】建議招標人要求潛在投標人提供技術建議時附帶高限價。
【技巧22】建議奬勵或者補償提交技術建議的潛在投標人。
【問題34】階段遞交技術方案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傢的如何處理?
(三)第二階段程序
【提示36】階段提交技術建議的投標人纔有資格參加第二階段投標。
【問題35】已經提交技術建議的潛在投標人,能否在第二階段放棄投標?
【問題36】潛在投標人放棄投標後,第二階段投標人不足3傢如何處理?
【技巧23】兩階段招標的,建議允許投標人在第二階段提交備選方案。
(四)投標保證金的提交
【提示37】是否采用兩階段招標,由招標人根據具體情況自行確定。
第三十一條【招標終止的處理】
(一)招標終止的告知義務
【問題37】招標終止公告的發布媒介有無明確規定?
【技巧24】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時,建議登記購買人信息。
(二)招標終止後費用的退還
【技巧25】投標保證金利息的退還。
【問題38】如何確定本條例中的“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提示38】施工類招標項目中,招標人終止招標的,還應當
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限製排斥投標人情形】
(一)就同一招標項目嚮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提供有差彆的項目信息
(二)設定的條件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閤同履行無關
(三)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奬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
(四)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標準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商標、品牌、原産地或者供應商
【技巧26】善於使用“或相當於”。
(六)非法限定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所有製形式或者組織形式
第三章投標
第三十三條【投標不受地區或者部門限製】
第三十四條【對投標人的限製】
(一)限製招標人的利害關係人投標
【問題39】母公司招標,所有的投標人均為子公司的,投標有效嗎?
【問題40】母公司招標,子公司可以投標嗎?
(二)限製投標人的利害關係人投標
【問題41】母公司與其子公司可以同時參加投標嗎?
【問題42】不存在控股關係的兄弟公司可以同時參加投標嗎?
【問題43】母公司與其子公司的非控股子公司可以同時參加投標嗎?
(三)後果
【提示39】貨物辦法中的部分條款對本條例進行瞭補充。
【提示40】因利害關係限製投標情形匯總。
第三十五條【投標文件的撤迴與撤銷】
(一)投標文件的撤迴
(二)投標保證金的退還
【技巧27】是否退還投標保證金的利息,可由招標文件規定。
【技巧28】如何確定開始接收投標文件的時間?
(三)投標文件的撤銷
【提示41】對本條款中“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的理解。
【問題44】招標文件對不退還投標保證金未置可否,如何處理?
第三十六條【投標文件的拒收】
(一)招標人拒收投標文件的情形
【技巧29】確定適當的開始接收投標文件的時間。
【提示42】招標人應當拒絕接收投標文件的其他情形。
(二)招標人接收、簽收投標文件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聯閤體投標】
(一)聯閤體概念
【問題45】不同專業的聯閤體各方的資質認定。
【問題46】招標人是否可以拒絕接受聯閤體投標?
【問題47】招標人拒絕接受聯閤體投標的,是否構成以所有製形式等不閤理的條件限製、排斥潛在投標人投標?
【問題48】招標文件對接受聯閤體未置可否,能否接受聯閤體投標?
(二)資格預審中的聯閤體
(三)聯閤體利害關係限製
【提示43】需要采取必要措施,避免聯閤體與其參與方共同投標。
第三十八條【投標人重大變化】
(一)投標人重大變化告知義務
(二)投標人重大變化的後果
【問題49】投標人因閤並使其資格條件增強的,其投標有效嗎?
第三十九條【投標人串通投標情形】
(一)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二)屬於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的情形及其特點
第四十條【視為投標人串通投標的情形】
【技巧30】委托他人辦理投標事宜時,應當要求受托人齣具書麵承諾。
【提示44】招標文件應要求投標人遞交管理人員身份證明和資質證書。
【提示45】建議招標文件明確認定標準和依據。
第四十一條【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情形】
第四十二條【虛假投標情形】
(一)以他人名義投標
(二)弄虛作假情形
【技巧31】如何認定弄虛作假行為?
第四十三條【資格預審申請人規定】
第四章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四十四條【開標】
(一)開標
【技巧32】招標文件中如何規定開標時間和地點?
【技巧33】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參加開標。
【問題50】招標文件允許提交備選方案的,備選方案報價應當宣讀嗎?
(二)投標人少於3個應當重新招標
【問題51】招標文件停止發售時購買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少於3個,此時,能否直接認定招標失敗,提前組織重新招標?
【技巧34】購買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少於3個的,招標人希望提前重新招標,如何處理?
(三)開標異議的提齣及問題處理
【技巧35】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以書麵形式提齣異議。
【技巧36】在開標現場,開標人員不能提供結論性的意見。
【問題52】唱標中發現投標文件缺少報價,唱標人能否直接否決投標?
第四十五條【評標專傢庫】
(一)評標專傢專業分類標準和管理辦法
(二)評標專傢庫
【問題53】本條例頒布後,招標代理機構還有權組建評標專傢庫嗎?
第四十六條【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確定】
(一)評標專傢的確定方式
【問題54】評標委員會中非專傢成員如何確定?
【提示46】本條款中的“評標專傢庫”是指所有的評標專傢庫。
【問題55】非必須招標項目中的評標專傢可以指定嗎?
(二)評標專傢的更換
(三)評標專傢的迴避
【提示47】正確把握行政監督部門工作人員的迴避義務。
(四)對確定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監督
第四十七條【特殊招標項目的認定】
第四十八條【評標中招標人的責任】
(一)評標信息的提供
【技巧37】投標報價無須提供給評標委員會成員。
(二)評標時間的確定及延長
(三)評標委員會成員的更換
【問題56】決定更換評標委員會成員的主體是誰?
第四十九條【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職責】
(一)評標依據
(二)評審紀律
第五十條【標底】
(一)標底公布的時間
(二)標底的作用
第五十一條【否決投標的情形】
(一)投標文件未經投標單位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
【提示48】投標函以外的文件也有可能被要求加蓋公章和負責人簽字。
【提示49】單位負責人授權代理人簽字的,應當附上授權委托書。
(二)投標聯閤體沒有提交共同投標協議
(三)投標人不符閤國傢或者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
(四)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但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
【問題57】招標文件規定不接受備選方案,投標人提交的,如何處理?
【問題58】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方案,投標人提交瞭但是沒有明確主方案和備選方案,如何處理?
【問題59】招標文件對於提交備選方案未置可否,投標人提交瞭兩份方案並且明確瞭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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