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24-11-27
商品基本信息,请以下列介绍为准 | |
商品名称: | 金融信托与资产管理 金融与投资 书籍 |
作者: | 王连洲,王巍?主编 |
定价: | 99.0 |
出版社: | 经济管理出版社 |
出版日期: | 2013-07-01 |
ISBN: | 9787509625125 |
印次: | 1 |
版次: | 1 |
装帧: | 平装 |
开本: | 小16开 |
内容简介 | |
本书是信泽金智库系列丛书的第三本,前两本《房地产信托投融资实务及典型案例》、《金融信托投融资实务及典型案例》一经推出,因其是国内本系统呈现各类信托实务案例的实用手册,也是国内次系统梳理金融信托创新实践的专业读本,从而受到众多从事金融信托工作和对金融信托方面兴趣浓厚的读者地追捧,某专业图书网站点击率过万,购买后读者好评率高达99.5%,创造出了专业图书的销售佳绩! 日前信泽金智库系列丛书即将推出第三本,一本基于实务视角研究金融信托和资产管理业务的专业读本《金融信托与资产管理》马上将与读者见面,该书主要围绕金融实业投行和高端私募投融资的实务作热点及难点问题进行探讨,重在与泛资产管理行业的广大从业人士进行交流。 本书分为信托立法回顾、信托行业研究、金融法律研究、资产管理实务和信托风险管理5章,包括近50个细分板块,内容涉及信托法务、房地产信托、矿产能源信托、基础设施信托、银信合作、有限合伙基金、证券类信托、金融合规风控、高端资产管理的资源整合、私募投融资等领域的热点议题。 本书是众多专家和专业人士集体智慧的结晶。来自政府机关、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第三方理财机构、资产管理研究机构、律师事务所等机构的专业人士众志成城,将有关信托立法、信托行业、金融法务、资产管理、产业基金、金融营销、风险管理、产品设计、尽职调查、金融培训等方面的专业文章汇集到一起,经过筛选加工、系统梳理和分类整合,终成就了这样一本群策群力的集体作品。 |
目录 | |
章 信托立法回顾 一、中国信托法漫谈——信托立法故事 (一)《信托法》(案)惊动 (二)《信托法》的立法流程和参与主体 (三)《信托法》几经审议的故事 (四)《信托法》立法模式选择及其“争鸣” (五)“八年奋战”迎来《信托法》的诞生 (六)出国信托考察背后的难忘故事 (七)全国人大财经委执著地推动信托立法 (八)《信托法》研讨会的热点和焦点话题 (九)制定《信托法》的初衷以及背景 二、中国信托法漫谈——信托制度感悟 (一)18年的信托感悟: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二)信托是一项在全具有普适价值的制度安排 (三)信托是具有法律结构的财富管理利器 (四)新中国30年信托之路:而今迈步从头越 (五)信托在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大有用武之地 三、中国信托法漫谈——信托法理解读 (一)中国《信托法》的主要内容 (二)《信托法》的鲜明 (三)《信托法》的美中不足 (四)《信托法》的纵向比较 (五)《信托法》的法律协调 四、失去衡平法依托的《信托法》 (一)负责起《信托法》 (二)为什么要制定《信托法》 (三)信托制度在中国的继受 (四)中野正俊说,“十三陵应该搞公益信托 (五)去日本考察《信托法》 (六)台湾地区和我们同时起《信托法》 (七)日本《信托法》的前世今生 (八)对公益信托很感兴趣 (九)新中国成立后信托制度运用的实践 (十)信托财产归属的问题 (十一)信托财产公示主义 (十二)信托目的合法性 (十三)《信托法》出台 五、赴英国考察《信托法》的两个小插曲 六、参与《信托法》起工作的回顾 (一)概况回顾 (二)过程简顾 (三)对几次主要研讨活动的回顾 (四)对完善《信托法》(案)工作的回顾 七、我与江平老师的信托缘 (一)江平老师及其对构建我国信托法制建设的若干设想 (二)江平老师及其起的《信托法》初稿 第二章 信托行业研究 一、在探索中蓬勃发展,在辉煌后接受考验——中国信托业发展十周年记 (一)信托业蓬勃发展的积极意义 (二)信托业辉煌业绩的根源 (三)信托业面临的竞争 (四)信托业与银行业的合作 (五)信托业的监管 (六)信托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七)信托业的认知误区 (八)对信托业今后发展的展望 二、信托业在金融行业中的比较优势 …… 第三章 金融法律研究 第四章 资产管理实务 第五章 信托风险管理 附录1 《信托周刊》索引 附录2 金融信托与资产管理实务的公开培训一览表 后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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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集思广益探讨金融信托和资产管理实践的专业读本 一本群策群力研究金融信托和资产管理业务的实用文集 |
摘要 | |
,如何看待“双重所有权”问题。当时,有一些同志认为,信托是建立在英美法“双重所有权”基础上的,我国确立的是“单一所有权”制度,要在我国确立信托制度,需要先改革物权制度,因此《信托法》在立法技术上存在困难。还有一些同志认为,信托的本质不是“双重所有权”(双重所有权不过是英美法特定历史背景的产物而已),而是分割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和利益主体,这在大陆法系所有权制度下同样能够做到,即委托人一旦将财产交付信托,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就转移给受托人,委托人对信托财产的原始所有权现时转化为受益人的受益权。这种情形与公司股东权相同,即股东一旦将资本投入公司,该资本所有权就转移给公司,股东对该资本的原始所有权同时转化为法人财产中的股东权。通过单行法不断确认新的权利形态,正是大陆法系国家为革除成文法的落后性而创设的一种法律技巧,在我国制定《信托法》不存在立法技术上的困难。 我一直认为,信托立法应该重视信托的英美法血统及其“双重所有权”的初始要义与特征,但不应戴着有色眼镜来看待信托和《信托法》,也不宜把引进信托制度的法律困难进行过分夸大或渲染,更不能因为法律协调等方面的原因就否认制定《信托法》的要性和可行性。其实,“双重所有权”的法律形式在我国是难以实现的,但其原理和实质是有可能嵌入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之中,并且在引进信托制度的同时实现信托原理的法律效果。 第二,如何解决《信托法》与相关民商事法律的协调问题。例如,我国《继承法》规定,为了保障缺乏劳动能力而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被继承人立遗嘱时,须酌留一部分的遗产给这些人,但如果被继承人的遗嘱信托没有满足这一要求,该信托是否无效或部分无效,相关继承人的法定权益是通过法律规定直接予以保护,还是要通过冗长的诉讼程序来保护?还有,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些规定是否包括夫妻其中一方以受托人身份拥有的财产?同时,若夫妻一方在某个信托中享有受益权,这个权利又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由此可见,《信托法》与其他民商事法律之间的协调还有不少细微的工作需要做。 第三,如何处理好《信托法》与相关诉讼法律的协调问题。例如,当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委托人的破产清算财产时,受托人的报酬和因信托而产生的各种费用、债务和损失,应当按何种顺序从破产财产中得到清偿,是优于无担保债权,还是视同为普通破产债权,如何将其与《破产法》的规定统一起来。这是《民事诉讼法》等法律需要做出规定或专门解释的,否则在法律适用时会存在较大分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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