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推薦
高等學校法學係列教材之一,側重於法學、法律與法治基本知識的介紹。全書共十八個章節,具體涉及依法治國、法律解釋、法律體係、法律實施、法律關係、法律責任、法律製裁、法律監督等。《法理學導論》是中國政法大學法理學所的舒國瀅教授主編,是政法大學本科生的通用教材和研究生考試專用教材,每年將有上萬學生采用。
內容簡介
《高等學校法學係列教材:法理學導論》作為法學領域的基礎性學科,法理學實際上是龐大的法學大廈的基石。雖然中是法學的分支學科之一,但它是以整個法律現象及其發展的共同性問題和共同性規律作為研究對象的,其他的法學學科,如憲法學、民法學等,分彆研究法律現象某一方麵的特殊問題和特殊規律,而法理學則是從宏觀上對法律現象進行總體研究。可見,從研究對象上看,法理學和其他的法學學科之間是共性與個性、一般與特殊的關係。正因如此,在法理學的教材中,會對法律製度、法律體係、法律部門等綜閤性的宏觀問題進行研究。同時,作為一個完整的理論體係,法理學的重點又是圍繞關於法的各種最一般的問題進行研究。
內頁插圖
目錄
第一章 法的概念
第一節 法的特徵
第二節 法的本質
思考題
第二章 法律作用和法律價值
第一節 法律作用的分類
第二節 正確認識法律作用
第三節 法律價值
思考題
第三章 法的起源和發展
第一節 法的起源
第二節 法的發展
第三節 近代以來的法律
思考題
第四章 法係的一般理論
第一節 法係與法律文明
第二節 西方兩大法係
第三節 法係與法律文化
思考題
第五章 法律移植與法製現代化
第一節 法律移植的理論和實踐
第二節 當代中國的法律移植
第三節 法製現代化
第四節 法製現代化的有關問題
思考題
第六章 依法治國理論
第一節 法治的含義
第二節 法治國傢的基石
第三節 法治國傢的基本構造與要素
第四節 法治的生成與實現
思考題
第七章 法律與社會現象的關係
第一節 法律與經濟的關係
第二節 法律與科學技術的關係
第三節 法律與政治的關係
第四節 法律與政策的關係
第五節 法律與道德的關係
思考題
第八章 法的創製
第一節 法的創製的概念和特徵
第二節 法的創製的基本原則
第三節 法的創製的體製
第四節 法的創製的程序
思考題
第九章 法的要素
第一節 法的要素概述
第二節 法律規則的邏輯結構
第三節 法律規則的種類
思考題
第十章 法的淵源
第一節 法的淵源概述
第二節 當代中國法的淵源的種類
第三節 法的分類
第四節 規範性法律文件的規範化和係統化
思考題
第十一章 法律解釋
第一節 法律解釋概述
第二節 我國現行法律解釋體製評析
第三節 法律推理和法律續造
思考題
第十二章 法律體係
第一節 法律體係的概念與特徵
第二節 法律體係的基本結構
第三節 法律部門
思考題
第十三章 法律實施
第一節 法律實施概述
第二節 執法概述
第三節 司法概述
第四節 守法概述
思考題
第十四章 法的效力
第一節 法的效力概述
第二節 法的效力位階
第三節 法的效力範圍
思考題
第十五章 權利與義務
第一節 權利與義務的概述
第二節 權利和義務的分類
第三節 權利和義務的關係及意義
第四節 人權
第五節 權力和職責
思考題
第十六章 法律關係
第一節 法律關係概述
第二節 法律關係的種類
第三節 法律關係的主體
第四節 法律關係的客體
第五節 法律關係的運行
思考題
第十七章 法律責任與法律製裁
第一節 法律責任
第二節 法律責任的歸結
第三節 法律製裁
思考題
第十八章 法律監督
第一節 法律監督概述
第二節 我國的法律監督製度
思者題
精彩書摘
第三,法律反映統治階級的意誌,並不意味著法律就不保護社會公共利益。任何一個社會,都有一些法律緻力於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諸如維護一般的社會安全和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發展、保護自然環境等。這些法律的製定和實施,客觀上對所有社會成員包括被統治階級的成員都有利,但我們不能因此而否認法的階級性。因為統治階級如果不保護一般的社會公共利益,其階級統治就根本無法維持下去。統治階級之所以運用法律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其齣發點始終在於維護本階級在政治、經濟和思想上的統治地位。而且,法的階級性是就法的整體而言的,要分析這些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法律的性質,必須把它們放到一國的法律體係中予以考察。實際上,它們是作為整颱法律機器的零部件在發揮作用,其性質取決於法在總體上的階級傾嚮。所以,我們認為,法的階級性並不排斥某些法律在客觀上保護社會公共利益。
(三)物質製約性
從終級本質上看,法有物質製約性,即法所體現的統治階級意誌的內容是由該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
分析法的終級本質,必須從透視法的二級本質人手。在二級本質上,法是統治階級意誌的體現,那麼,統治階級意誌從何而來?馬剋思主義認為,反映在法律中的統治階級意誌絕不是憑空産生的,也不是統治者個人隨心所欲的結果,而是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的含義比較廣泛,概而言之,包括地理環境、人口和社會生産方式等諸方麵,其中起決定意義的是生産方式,尤其是同生産力的一定發展階段相適應的生産關係,即社會的經濟基礎。法的物質製約性纔是法的最深層本質。
把法的終級本質歸結為物質製約性,是馬剋思主義法學在理論上的突齣貢獻之一。以往的剝削階級法學總是有意無意地割斷法和社會經濟基礎之間的內在聯係,特彆是不承認經濟基礎對法的決定作用。馬剋思主義法學從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這一基本理論前提齣發,認為法作為上層建築的重要組成部分,總是由一定的經濟基礎以及通過經濟基礎反映齣來的生産力發展水平所決定的,隻能從社會的物質生活關係中來尋找法律發展的根源。馬剋思指齣:“法的關係正像國傢的形式一樣,既不能從它們本身來理解,也不能從所謂人類精神的一般發展來理解,相反,它們根源於物質的生活關係。”①法的國傢意誌性和階級性,錶明法反映瞭人的意誌,具有主觀性。如果對法的本質的認識僅僅停留於此,那麼,就會陷入唯心主義的唯意誌論。馬剋思主義法學在法所體現的主觀意誌的背後,找到瞭社會物質生活條件這一決定性的力量,這就把法的主觀性和客觀性結閤起來瞭,並且使法的客觀性成為法的主觀性的基礎。法的客觀性要求統治階級在製定法律時,必須從現存的物質生活條件齣發。馬剋思主義認為:“立法者應該把自己看做一個自然科學傢。他不是在製造法律,不是在發明法律,而僅僅是在錶述法律。”①立法者如果違背客觀經濟規律,想用一道法令阻止社會經濟關係的發展,是根本辦不到的。正如馬剋思在批判蒲魯東時所指齣的那樣:“隻有毫無曆史知識的人纔不知道:君主們在任何時候都不得不服從經濟條件,並且從來不能嚮經濟條件發號施令。無論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隻是錶明和記載經濟關係的要求而已。”②由此,馬剋思得齣一個重要結論:“法律隻是事實的公認。”③這個事實就是客觀存在的一定社會經濟關係。
在理解法的物質製約性時,要特彆注意以下三個問題:
第一,法的物質製約性並不意味著法總是符閤客觀經濟條件和經濟規律的要求。法律應該符閤客觀經濟條件和經濟規律的要求,這是一個“應然?'的命題;而法律是否符閤客觀經濟條件和經濟規律的要求,則是一個”實然“的命題。”應然“和”實然“之間總是有差距的,誰否認這一點,誰就不是一個真正的馬剋思主義者。在任何社會,包括在社會主義社會,立法不符閤客觀經濟條件、違背客觀經濟規律的情況都會發生。因為經濟條件和經濟規律的發展要求是一迴事,人們能否認識到這種發展要求並把它反映到法律中來則是另一迴事,這裏麵有一個從客觀到主觀、從社會存在到社會意識的飛躍問題。恩格斯在以民法準則為例闡述經濟關係對法的決定作用時曾說過:“如果說民法準則隻是以法的形式錶現瞭社會的經濟生活條件,那麼這種準則就可以依情況的不同而把這些條件有時錶現得好,有時錶現得壞。”④可見,無視法與客觀經濟條件之間的聯係,單純地把法律看成是主觀意誌的産物,固然是不對的;但無視法的主觀意誌性,而把法律和客觀經濟規律混為一談,也同樣是錯誤的。
……
前言/序言
高等學校法學係列教材:法理學導論 下載 mobi epub pdf txt 電子書 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