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拙著民法研究系列丛书包括《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八册)、《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民法概要》、《民法总则》、《债法原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及《民法物权》,自2004年起曾在大陆发行简体字版,兹再配合法律发展增补资料,刊行新版,谨对读者的鼓励和支持,表示诚挚的谢意。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的写作期间长达二十年,旨在论述1945年以来台湾民法实务及理论的演变,并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促进台湾民法的发展。《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乃在建构请求权基础体系,作为学习、研究民法,处理案例的思考及论证方法。其他各书系运用法释义学、案例研究及比较法阐述民法各编(尤其是总则、债权及物权)的基本原理、体系构造及解释适用的问题。现行台湾“民法”系于1929年制定于大陆,自1945年起适用于台湾,长达六十四年,乃传统民法的延续与发展,超过半个世纪的运作及多次的立法修正,累积了相当丰富的实务案例、学说见解及规范模式,对大陆民法的制定、解释适用,应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希望拙著的出版能有助于增进两岸法学交流,共为民法学的繁荣与进步而努力。
作者多年来致力于民法的教学研究,得到两岸许多法学界同仁的指教和勉励,元照出版公司与北京大学出版社协助、出版发行新版,认真负责,谨再致衷心的敬意。最要感谢的是,蒙 神的恩典,得在喜乐平安中从事卑微的工作,愿民法所体现的自由、平等、人格尊严的价值理念得获更大的实践与发展。
作者简介
王泽鉴,1938年出生于台北,毕业于台湾大学法律系,获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曾担任德国柏林自由大学访问教授,并在英国剑桥大学、伦敦大学政经学院、澳洲墨尔本大学从事研究工作。现任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专攻民法,主要著作有《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8册)、《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民法概要》、《民法总则》、《债法原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民法物权》等。
目录
雇用人无过失侵权责任的建立(1)
人格权之保护与非财产损害赔偿(29)
连带侵权债务人内部求偿关系与过失相抵原则之适用(46)
第三人与有过失(58)
缔约上之过失(70)
事实上之契约关系(83)
“动产担保交易法”上登记之对抗力、公信力与善意取得(98)
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之检讨(112)
“最高法院”判决在法学方法论上之检讨(128)
诚信原则仅适用于债之关系?(149)
权利失效(154)
损害赔偿之归责原则(163)
摔跤游戏之违法性(168)
商品制造人责任(172)
干扰婚姻关系之侵权责任(183)
奸淫未成年子女怀胎生子之侵权责任(191)
间接受害人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及与有过失原则之适用(198)
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204)
给付不能(223)
不动产赠与契约特别生效要件之补正义务(240)
无法律上原因之财产损益变动(247)
恶意占有人对有益费用之不当得利请求权(269)
善意取得权利之抛弃与损害赔偿(277)
强制拍卖非属债务人财产与拍定人之地位(281)
典权设定后何以不得再设定抵押权?(287)
同一不动产上后设定之抵押权会妨害先设定之典权?(294)
耕地承租人事先抛弃优先承受权的效力(302)
矿工工资优先受偿权(307)
优先承买权之法律性质(313)
父母非为未成年子女利益处分其财产之效力(320)
精彩书摘
2.于法律特许使用他人物品时所致损害之赔偿责任
依台湾现行“民法”规定,在甚多情形,特定人在法定条件下,得使用他人动产或不动产,但就所生之损害,纵无过失,亦应负赔偿责任。例如,进入他人土地追踪物品或动物(第791条),必要通行邻地(第787条)致损害者,皆属之。在此情形,发生请求权之原因,在于物之所有人例外因他人优先利益,不能主张其依法应享之权利,必须忍受他人使用其物,故行为人纵无过失,亦应就所生之损害,负赔偿责任,以资调剂。类此立法例,有日渐增加趋势,例如《德国民法》第904条规定,物之所有人在他人干涉其物,系出于防止现在危险所必要,且危险所能致之损害,远超过因干涉其物而加于所有人之损害时,不得禁止他人干涉,但所有人得请求赔偿其所受之损害。盖人群相处,利益轻重有别,必要时,不妨先让一方得利用他方物品,再令其赔偿他方所受之损害,借以平衡当事人利益。
3.担保责任与信赖责任
此之所谓担保责任,非指当事人依法律行为,如保险契约所承担之损害赔偿责任,而系依法律规定,使从事法律交易行为人负担保责任,以保护相对人之信赖利益。法定担保责任之主要情形,如“民法”第360条规定,买卖标的物,欠缺出卖人所保证之品质,或故意不告瑕疵者,买受人得不请求解除契约或减少价金,而请求不履行之损害赔偿。又如第224条规定,债务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关于债之履行有故意或过失时,债务人应负同一责任。本条规定,初视之下,似为过失责任,但所谓过失责任是谓一人应对可非难于己之行为负责,故“民法”第224条所规定者,实为法定担保义务,盖债务人使用他人以扩展其营业活动范围,获取利益,应对其使用人过失行为所生之损害负责。
信赖责任另一明显之例,系“民法”第91条及110条规定。依“民法”第91条规定,意思表示错误或传达不实而撤销时,表意人应赔偿他人信其表示为有效而受之损害。撤销行为系由法律所允许,不具任何违法性,但因撤销是一种消极形成权,解除意思表示对表意人之拘束力,故相对人蒙受不利益时,法律斟酌双方利益,乃令撤销权人赔偿相对人信赖利益,作为行使撤销权之代价。又依“民法”第110条规定,无代理权人而以他人之代理人名义订立契约者,如本人拒绝承认,应使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负赔偿责任,论其性质,亦属法定担保义务,以保护交易安全及相对人之利益。
前言/序言
拙著民法研究系列丛书包括《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八册)、《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民法概要》、《民法总则》、《债法原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及《民法物权》,自2004年起曾在大陆发行简体字版,兹再配合法律发展增补资料,刊行新版,谨对读者的鼓励和支持,表示诚挚的谢意。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的写作期间长达二十年,旨在论述1945年以来台湾民法实务及理论的演变,并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促进台湾民法的发展。《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乃在建构请求权基础体系,作为学习、研究民法,处理案例的思考及论证方法。其他各书系运用法释义学、案例研究及比较法阐述民法各编(尤其是总则、债权及物权)的基本原理、体系构造及解释适用的问题。现行台湾“民法”系于1929年制定于大陆,自1945年起适用于台湾,长达六十四年,乃传统民法的延续与发展,超过半个世纪的运作及多次的立法修正,累积了相当丰富的实务案例、学说见解及规范模式,对大陆民法的制定、解释适用,应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希望拙著的出版能有助于增进两岸法学交流,共为民法学的繁荣与进步而努力。
作者多年来致力于民法的教学研究,得到两岸许多法学界同仁的指教和勉励,元照出版公司与北京大学出版社协助、出版发行新版,认真负责,谨再致衷心的敬意。最要感谢的是,蒙神的恩典,得在喜乐平安中从事卑微的工作,愿民法所体现的自由、平等、人格尊严的价值理念得获更大的实践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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