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拙著民法研究係列叢書包括《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八冊)、《民法思維:請求權基礎理論體係》、《民法概要》、《民法總則》、《債法原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及《民法物權》,自2004年起曾在大陸發行簡體字版,茲再配閤法律發展增補資料,刊行新版,謹對讀者的鼓勵和支持,錶示誠摯的謝意。
《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的寫作期間長達二十年,旨在論述1945年以來颱灣民法實務及理論的演變,並在一定程度上參與、促進颱灣民法的發展。《民法思維:請求權基礎理論體係》乃在建構請求權基礎體係,作為學習、研究民法,處理案例的思考及論證方法。其他各書係運用法釋義學、案例研究及比較法闡述民法各編(尤其是總則、債權及物權)的基本原理、體係構造及解釋適用的問題。現行颱灣“民法”係於1929年製定於大陸,自1945年起適用於颱灣,長達六十四年,乃傳統民法的延續與發展,超過半個世紀的運作及多次的立法修正,纍積瞭相當豐富的實務案例、學說見解及規範模式,對大陸民法的製定、解釋適用,應有一定的參考價值,希望拙著的齣版能有助於增進兩岸法學交流,共為民法學的繁榮與進步而努力。
作者多年來緻力於民法的教學研究,得到兩岸許多法學界同仁的指教和勉勵,元照齣版公司與北京大學齣版社協助、齣版發行新版,認真負責,謹再緻衷心的敬意。最要感謝的是,濛 神的恩典,得在喜樂平安中從事卑微的工作,願民法所體現的自由、平等、人格尊嚴的價值理念得獲更大的實踐與發展。
作者簡介
王澤鑒,1938年齣生於颱北,畢業於颱灣大學法律係,獲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曾擔任德國柏林自由大學訪問教授,並在英國劍橋大學、倫敦大學政經學院、澳洲墨爾本大學從事研究工作。現任颱灣大學法律係教授。專攻民法,主要著作有《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1—8冊)、《民法思維:請求權基礎理論體係》、《民法概要》、《民法總則》、《債法原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民法物權》等。
目錄
雇用人無過失侵權責任的建立(1)
人格權之保護與非財産損害賠償(29)
連帶侵權債務人內部求償關係與過失相抵原則之適用(46)
第三人與有過失(58)
締約上之過失(70)
事實上之契約關係(83)
“動産擔保交易法”上登記之對抗力、公信力與善意取得(98)
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之檢討(112)
“最高法院”判決在法學方法論上之檢討(128)
誠信原則僅適用於債之關係?(149)
權利失效(154)
損害賠償之歸責原則(163)
摔跤遊戲之違法性(168)
商品製造人責任(172)
乾擾婚姻關係之侵權責任(183)
奸淫未成年子女懷胎生子之侵權責任(191)
間接受害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及與有過失原則之適用(198)
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之競閤(204)
給付不能(223)
不動産贈與契約特彆生效要件之補正義務(240)
無法律上原因之財産損益變動(247)
惡意占有人對有益費用之不當得利請求權(269)
善意取得權利之拋棄與損害賠償(277)
強製拍賣非屬債務人財産與拍定人之地位(281)
典權設定後何以不得再設定抵押權?(287)
同一不動産上後設定之抵押權會妨害先設定之典權?(294)
耕地承租人事先拋棄優先承受權的效力(302)
礦工工資優先受償權(307)
優先承買權之法律性質(313)
父母非為未成年子女利益處分其財産之效力(320)
精彩書摘
2.於法律特許使用他人物品時所緻損害之賠償責任
依颱灣現行“民法”規定,在甚多情形,特定人在法定條件下,得使用他人動産或不動産,但就所生之損害,縱無過失,亦應負賠償責任。例如,進入他人土地追蹤物品或動物(第791條),必要通行鄰地(第787條)緻損害者,皆屬之。在此情形,發生請求權之原因,在於物之所有人例外因他人優先利益,不能主張其依法應享之權利,必須忍受他人使用其物,故行為人縱無過失,亦應就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以資調劑。類此立法例,有日漸增加趨勢,例如《德國民法》第904條規定,物之所有人在他人乾涉其物,係齣於防止現在危險所必要,且危險所能緻之損害,遠超過因乾涉其物而加於所有人之損害時,不得禁止他人乾涉,但所有人得請求賠償其所受之損害。蓋人群相處,利益輕重有彆,必要時,不妨先讓一方得利用他方物品,再令其賠償他方所受之損害,藉以平衡當事人利益。
3.擔保責任與信賴責任
此之所謂擔保責任,非指當事人依法律行為,如保險契約所承擔之損害賠償責任,而係依法律規定,使從事法律交易行為人負擔保責任,以保護相對人之信賴利益。法定擔保責任之主要情形,如“民法”第360條規定,買賣標的物,欠缺齣賣人所保證之品質,或故意不告瑕疵者,買受人得不請求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又如第224條規定,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負同一責任。本條規定,初視之下,似為過失責任,但所謂過失責任是謂一人應對可非難於己之行為負責,故“民法”第224條所規定者,實為法定擔保義務,蓋債務人使用他人以擴展其營業活動範圍,獲取利益,應對其使用人過失行為所生之損害負責。
信賴責任另一明顯之例,係“民法”第91條及110條規定。依“民法”第91條規定,意思錶示錯誤或傳達不實而撤銷時,錶意人應賠償他人信其錶示為有效而受之損害。撤銷行為係由法律所允許,不具任何違法性,但因撤銷是一種消極形成權,解除意思錶示對錶意人之拘束力,故相對人濛受不利益時,法律斟酌雙方利益,乃令撤銷權人賠償相對人信賴利益,作為行使撤銷權之代價。又依“民法”第110條規定,無代理權人而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訂立契約者,如本人拒絕承認,應使無權代理人對相對人負賠償責任,論其性質,亦屬法定擔保義務,以保護交易安全及相對人之利益。
前言/序言
拙著民法研究係列叢書包括《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八冊)、《民法思維:請求權基礎理論體係》、《民法概要》、《民法總則》、《債法原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及《民法物權》,自2004年起曾在大陸發行簡體字版,茲再配閤法律發展增補資料,刊行新版,謹對讀者的鼓勵和支持,錶示誠摯的謝意。
《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的寫作期間長達二十年,旨在論述1945年以來颱灣民法實務及理論的演變,並在一定程度上參與、促進颱灣民法的發展。《民法思維:請求權基礎理論體係》乃在建構請求權基礎體係,作為學習、研究民法,處理案例的思考及論證方法。其他各書係運用法釋義學、案例研究及比較法闡述民法各編(尤其是總則、債權及物權)的基本原理、體係構造及解釋適用的問題。現行颱灣“民法”係於1929年製定於大陸,自1945年起適用於颱灣,長達六十四年,乃傳統民法的延續與發展,超過半個世紀的運作及多次的立法修正,纍積瞭相當豐富的實務案例、學說見解及規範模式,對大陸民法的製定、解釋適用,應有一定的參考價值,希望拙著的齣版能有助於增進兩岸法學交流,共為民法學的繁榮與進步而努力。
作者多年來緻力於民法的教學研究,得到兩岸許多法學界同仁的指教和勉勵,元照齣版公司與北京大學齣版社協助、齣版發行新版,認真負責,謹再緻衷心的敬意。最要感謝的是,濛神的恩典,得在喜樂平安中從事卑微的工作,願民法所體現的自由、平等、人格尊嚴的價值理念得獲更大的實踐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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