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推荐
破解侦查取证困局,探索侦查取证新规。
研判职务犯罪个案,解析定罪证据实务。
内容简介
《职务犯罪定罪证据认定实务》以证据为中心,将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侦查理论与实务相结合,提倡办案中应按犯罪构成要件确定定罪证据的方法,并将证据划分为主体证据、行为证据、结果证据、主观证据、情节证据,构建了犯罪定罪证据认定的新结构、新标准、新要求。作者根据长期的职务犯罪侦查经验,对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十佘种常见职务犯罪的定罪证据进行了系统研究,并结合个案的实证分析从上述六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解析,具有很强的实用性,为一线办案人员在办案中收集哪些证据、如何收集证据、怎样评断运用证据提供了操作性极强的方法,这不仅有利于准确定罪,而且十分便于司法实践操作,有助于提高侦查、起诉、审判的质量和效率,是在证据理论和法律应用研究上的突破与创新。
目录
代序一把开启自侦难题的金钥匙
第一章 定罪证据概述
第一节 定罪证据概念
第二节 定罪证据结构
第三节 规范定罪证据的意义
第二章 贪污罪证据解析
第一节 贪污罪概述
第二节 贪污罪的主体证据
第三节 贪污罪的行为证据
第四节 贪污罪的结果证据
第五节 贪污罪的主观证据
第六节 贪污罪的情节证据
第七节 贪污罪实证案例
附:法律法规
第三章 挪用公款罪证据解析
第一节 挪用公款罪概述
第二节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证据
第三节 挪用公款罪的行为证据
第四节 挪用公款罪的结果证据
第五节 挪用公款罪的主观证据
第六节 挪用公款罪的情节证据
第七节 挪用公款罪实证案例
附:法律法规
第四章 受贿罪证据解析
第一节 受贿罪概述
第二节 受贿罪的主体证据
第三节 受贿罪的行为证据
第四节 受贿罪的结果证据
第五节 受贿罪的主观证据
第六节 受贿罪的情节证据
第七节 受贿罪实证案例
附:法律法规
第五章 行贿罪证据解析
第一节 行贿罪概述
第二节 行贿罪的主体证据
第三节 行贿罪的行为证据
第四节 行贿罪的结果证据
第五节 行贿罪的主观证据
第六节 行贿罪的情节证据
第七节 行贿罪实证案例
附:法律法规
第六章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证据解析
第一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概述
第二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证据
第三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行为证据
第四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结果证据
第五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观证据
第六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情节证据
第七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实证案例
附:法律法规
第七章 私分国有资产罪证据解析
第一节 私分国有资产罪概述
第二节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证据
第三节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行为证据
第四节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结果证据
第五节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观证据
第六节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情节证据
第七节 私分国有资产罪实证案例
附:法律法规
第八章 滥用职权罪证据解析
第一节 滥用职权罪概述
第二节 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证据
第三节 滥用职权罪的行为证据
第四节 滥用职权罪的结果证据
第五节 滥用职权罪的主观证据
第六节 滥用职权罪的情节证据
第七节 滥用职权罪实证案例
附:法律法规
第九章 玩忽职守罪证据解析
第一节 玩忽职守罪概述
第二节 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证据
第三节 玩忽职守罪的行为证据
第四节 玩忽职守罪的结果证据
第五节 玩忽职守罪的主观证据
第六节 玩忽职守罪的情节证据
第七节 玩忽职守罪实证案例
附:法律法规
第十章 徇私枉法罪证据解析
第一节 徇私枉法罪概述
第二节 徇私枉法罪的主体证据
第三节 徇私枉法罪的行为证据
第四节 徇私枉法罪的结果证据
第五节 徇私枉法罪的主观证据
第六节 徇私枉法罪的情节证据
第七节 徇私枉法罪实证案例
附:法律法规
第十一章 非法拘禁罪证据解析
第一节 非法拘禁罪概述
第二节 非法拘禁罪的主体证据
第三节 非法拘禁罪的行为证据
第四节 非法拘禁罪的结果证据
第五节 非法拘禁罪的主观证据
第六节 非法拘禁罪的情节证据
第七节 非法拘禁罪实证案例
附:法律法规
第十二章 刑讯逼供罪证据解析
第一节 刑讯逼供罪概述
第二节 刑讯逼供罪的主体证据
第三节 刑讯逼供罪的行为证据
第四节 刑讯逼供罪的结果证据
第五节 刑讯逼供罪的主观证据
第六节 刑讯逼供罪的情节证据
第七节 刑讯逼供罪实证案例
附:法律法规
参考资料
后记
精彩书摘
三、主观特征
贪污罪在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并以非法占有公共财产为目的。根据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行为人在认识上明知侵害的对象系公共财物,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改变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使之为个人占有,并在意志上希望和积极追求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结果的发生。
四、客观特征
贪污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立案标准》)解释,“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理论界一般认为,所谓“主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不具体负责经手、管理公共财物,但以其职务范围或职务地位具有调拨、支配、转移、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公共财物的职权,在其主管期间,对公共财物具有决定权。所谓“管理”,一般是指具有监守或者保管公共财物的职权,这种管理的期限一般比较长,管理人员在管理期间对所管理的公共财物具有处置权。所谓“经手”,是指具有领取、支出等经办公共财物流转事务的权限,经手人虽然不负责财物的管理和处置,但对公共财物具有临时的控制权。①
前言/序言
我与郑先生并无深交。认识他之前,首先是从报刊经常拜读他的理论研究文章开始的。他严谨缜密、常读常新的文章使我心仪已久,他为官不阿、为文不浮的人品让我视为知己。更令我叹赞不已的是,在《实用检察散论》付梓不到两年的时间,竟又将大胆刷新刑事诉讼证据理论的专著奉献给了神圣的检察事业。
广宇同志说,《解析》的读者是基层司法干警特别是办案一线的检察干警,因而想听听来自“基层”的意见。当我通读全书、掩卷反思平日办案之得失时,不免有读之恨晚之感。
《解析》的一个显著特色,是在理论上有所创新,是一部将实体法与程序法结合起来研究证据的著作。作者提出按犯罪构成要件确定定罪证据结构的观点,将证据划分为主体证据、行为证据、结果证据、主观证据、情节证据,并将这种证据组合方法称为犯罪标准组合法。这就有别于按证据形式、证据来源、证据关系、证据作用、证据效力、证明程序等划分证据种类的传统方式。按照犯罪构成去规范证据,不仅有利于准确定罪,而且便于司法操作,提高起诉、审判的质量和效率;不仅在证据理论上有所创新,在应用法律研究上也具有不可低估的司法价值。
我们基层检察干警,常年战斗在办案第一线,而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罪案的关键在于如何搜集和固定证据,去证实犯罪。实践中,不少案件功亏一篑,原因就在于证据没有搞扎实,怎样收集证据、收集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证实犯罪,是我们基层干警最常见、最普遍、最头痛的一个问题。而广宇同志《解析》一书无疑给我们基层干警解难释疑提供了一把好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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