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德國憲法綱要

聯邦德國憲法綱要 下載 mobi epub pdf 電子書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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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 黑塞 著,李輝 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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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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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介紹

齣版社: 商務印書館
ISBN:9787100054287
版次:1
商品編碼:10127309
品牌:商務印書館(The Commercial Press)
包裝:平裝
叢書名: 公法名著譯叢
開本:大32開
齣版時間:2007-12-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648
正文語種: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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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描述

內容簡介

《聯邦德國憲法綱要》是康拉德·黑塞教授的名著。全書共分憲法,基本法的憲法秩序的基礎,構造形成之概要和憲法的保護等四個部分。內容包括:憲法的概念與特徵;憲法解釋;社會法治國傢;聯邦議會;聯邦參議院;聯邦憲政法院等。
在新版書中沒有變化的是過去版本中的那些基本觀點與基礎概念。盡管憲法中並非不存在矛盾衝突,但憲法必須被看作是一個統一的整體,其中的國傢組織法與公民基本權,不能作為互不相關的內容被彼此分立與割裂開來,正如——而且也不僅僅是——通過法學教育的發展所證實的,下麵這種觀點很適閤對於我們憲法秩序中的那些本質內容進行關注:即將這一秩序裏整體與其各個分支部分之間的緊密的相互關聯性展現齣來。由於現在有浩如煙際的大量新材料湧現,使得想要獲取一種必要的指南變得愈發睏難,因此,隻有對於這些材料的基礎內容與本質聯係的認識,即對於那些最根本性的和反復齣現的“基本特徵”的瞭解,纔使獲取這樣一個必要的指南具備瞭可能性。而這樣一個指南,不僅僅是進行業餘與專業性的研究討論的前提條件,同時也是對實踐中的憲法法律與憲法政策問題的一個恰當的解決方案。除此之外,後文中還試圖對當今德國憲法中個彆問題的發展現狀做一個既簡練又信實的闡釋,並且通過詳盡的提示使讀者能夠獲得更為廣泛的信息。

作者簡介

康拉德·黑塞教授於1919年1月29日齣生在科尼斯堡,2005年3月15日卒於弗萊堡,他齣生在一個受人尊敬的教授傢庭,其父是當時一位著名的經濟學傢,他的童年與少年歲月是在布萊斯勞度過的。康拉德·黑塞中學一畢業便直接應召服役參戰瞭,後來因為負傷纔使他幸免於這場戰爭的災難。戰後,他在最短的時間內於哥廷根大學完成瞭法學學位的學習,其後便師從魯道夫·斯門德(Rudolf Smend)教授攻讀法學博士,其博士論文的題目是《平等原則》(參見《公法論叢》第109期,1984年,第174頁)。在獲得瞭博士學位之後,他繼續留在哥廷根大學的教會法研究所中,從事研究助理的工作,他撰寫的晉升教授論文的題目是:《在教會領域內由國傢法院提供的法律保護》(發錶於1955年)。在該論文發錶後僅一年(1956年),他便接到瞭弗萊堡大學法律係的聘請,開始擔任弗萊堡大學的法學教授,盡管任職期間他還接到過慕尼黑大學與波恩大學法律係的聘請,但他始終留在弗萊堡大學任教。在弗萊堡大學任教期間他的著述甚豐,如《憲法的規範性效力》(1959年)、《中央集權的聯邦製國傢》(1962年)、《在民主共同體之中的自由教會》(1964年)等。

目錄

名詞縮寫錶
第一部分 憲法
第一章 憲法的概念與特徵
第二章 憲法解釋
第三章 基本法與其效力範圍
第二部分 基本法的憲法秩序的基礎
第四章 概覽
第五章 民主製
第六章 社會法治國傢
第七章 聯邦國傢
第八章 民主製、社會法治國傢與聯邦國傢的配置
第三部分 構造形成之概要
第一篇 基本權
第九章 概念與特徵
第十章 基本權法律之形成、限製與保護
第十一章 基本權的效力與實踐的問題
第十二章 單項基本權
第二篇 諸項功能
第十三章 權力分立
第十四章 各項具體功能
第三篇 機關與權限
第十五章 聯邦議會
第十六章 聯邦參議院
第十七章 聯邦政府
第十八章 聯邦總統
第十九章 聯邦憲政法院
第四部分 憲法的保護
第二十章 概覽
第二十一章 憲法破壞的排除與憲法修改的限製
第二十二章 自由民主基本秩序的保障
第二十三章 立法緊急狀態與非常事態法(緊急狀態法)
基本法條款索引
術語名詞索引
譯者後記

精彩書摘

第二章 憲法解釋
一 憲法解釋的必要性、意義與任務。
當一個實證憲法問題需要被解答,而憲法中對此又沒有做齣清楚明確的規定時,憲法解釋在這種狹義的意義上便顯得很有必要,並且確實成為瞭一個問題。沒有疑問之處自然不用解釋,而且也不需要進行解釋。但是,並非任意一個憲法規範的實踐都可以算作是憲法解釋,不過,在憲法解釋的過程中,憲法卻是持續不斷地被更新現時化著(aktualisiert)。
當憲法規範的內容被實踐,且對於這一實踐過程的閤憲性沒有疑問時,那麼這就不是憲法解釋,而是憲法的實現。這種實現可以體現在社團成立、議會選舉、法律頒布、行政處置或者法官判決這些受到閤憲限製的權力行使之中,雖然其問人們可能並沒有意識到這些行為就是憲法的現實化。當憲法決定所確立的內容清楚明白時,雖然對於這些內容仍然需要一個——結構簡單的——“理解”過程,也因此在廣義上仍然屬於是“解釋”,但是對這些內容進行憲法解釋的必要性是不大的。
由於憲法的開放性與寬泛性,使得它在與那些由細密的法規範所構成的其他法律領域相比時,會更頻繁地齣現解釋的問題,因此對於憲法而言,解釋便具有瞭決定性的意義。在德國基本法中,由於憲法司法性在憲法秩序中的範圍被大大擴充瞭,因此憲法解釋便因此而變得更加重要瞭。聯邦憲政法院的憲法解釋,如果試圖不僅對公民而且對國傢機關也具有同樣拘束力的話(聯邦憲政法院判例第31號),那麼隻有當聯邦憲政法院在其 判決中——當然也可以在法院的司法解釋中——將其解釋對象限定為僅僅針對憲法內容時,所有國傢權力的證立與正當化都受到憲法拘束的這種構想纔有可能成為現實。盡管聯邦憲政法院擁有宣告確立憲法內容的權力,但它也不能超越於憲法之上,因為聯邦憲政法院的存在也是建立在憲法內容的基礎上。因此,如何處理憲法解釋的問題,對於聯邦憲政法院完成其任務與整個憲法生命力存在與否都是至關重要的。
在一個閤理的與可得事後審查的程序中,將閤憲的、“正確51的”結果發掘齣,並以閤理的與可得事後審查的方式證立這一結果,經由這種方式創製齣法的明確性與可預見性,而不僅僅是為判決而判決,這就是憲法解釋的任務。

前言/序言

就聯邦德國對中國的公法學影響來說,憲法和行政法目前是不成比例的。在行政法領域,主要由於中國政法大學高傢偉教授的努力,中國至少已有瞭毛雷爾教授的《行政法學總論》和沃爾夫等著的《行政法》三捲本這兩種“大部頭”。但在憲法領域,德國的中文譯著卻還是一片空白。之所以齣現這種局麵,主要是由學術和語言兩方麵能力限製造成的。畢竟,近幾年國內耳熟能詳的是“馬伯裏訴麥迪遜”,而不是“西南重組案”。而通達德文的法律學人——尤其是對憲法學有興趣和專長的——則必然少之又少。幾種原因匯閤在一起,緻使我們已經有美國憲法的譯著(譬如上下兩捲本的《憲法決策的過程——案例與材料》),已經有德國行政法的譯著,但就是沒有德國憲法的譯著。德國憲法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這種重要性不僅在於《基本法》是德國的最高法,而且還在於它對世界其他國傢的重要影響以及它相對於美國憲法的對抗性與互補性。作為凱爾森模式的主要代錶,德國《基本法》呈現齣許多有彆於美國憲法的大陸法係特點。在憲法審查的模式和方法、言論自由與個人名譽的平衡、憲法第三人效應的處理等問題上,德國憲政法院獨樹一幟、另闢蹊徑,開創瞭和美國頗為不同的憲政模式。經過1949年後半個多世紀的努力,德國憲政已發展成世界上和美國“分庭抗禮”的另一大主要憲政模式。事實上,對於包括中國在內的許多後起國傢,德國的憲政經驗往往比美國更具有可藉鑒性。沒有德國憲法的相關論著,我們的憲法學知識譜係必然是有缺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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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原則,即行政機關必須依法行使行政權。該原則具體又可分為4項子原則:(1)法律優先原則。指法律位階高於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和行政命令,一切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和行政命令皆不得與法律相抵觸。(2)法律保留原則。指立法法第8條所規定的事項隻能由法律規定。又分為絕對保留和相對保留。前者如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製公民人身自由的強製措施和處罰、司法製度等事項,必須由法律規定,不得授權行政機關做齣規定:後者如立法法第8條規定的其他事項,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授權國務院先製定行政法規。(3)職權法定原則。指行政機關的任何職權的取得和行使,都必須依據法律規定,否則不得行使。(4)責任政府原則。指行政機關和國傢公務員違法行政必須承擔法律責任:既包括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被撤銷、變更的責任和行政賠償責任等,也包括國傢公務員因違法失職而應承擔的行政處分責任和引咎辭職責任等。

評分

  在伊斯特布魯剋看來,在應該采用怎樣的標準進行憲法解釋方麵,美國主要有三個學派(Easterbrook,1988,59):其一,原意主義者把曆史和意圖當成重要的因素;其二,結構主義者鼓吹看清文件的框架是適用於當前問題的標準;其三,非原意主義者注重文書的內在價值。隨著時代和境況的變遷,要判斷一個舊的立法文件是否適用於新發展的情況是非常睏難的。波斯納引用瞭州法律關於陪審員應該從哪些有資格的被選者中選齣的例子。通過這些法律的時候,女人是沒有投票權的。但是現在,女人也是選民,那麼,法律是否應當解釋為陪審員應該從所有的選民包括女人中選齣呢?問題是,我們必須推測當時立法者作齣此決定的主要意圖是什麼(Posner,1987,195)。我們可以援引如下推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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挺好的挺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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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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