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24-11-21
总序
居正法政思想与民国法制及中国司法近代化(代序)
凡例
编排说明
第一部分 学术论文或其他专题文章
大家快起来行使民权(约1929)
法律与人生(1937)
民族复兴与法律(1937)
法治与建国(1940)
法治前途之展望(1942)
法治与法律教育(1944)
战时法律研究之重要(1944)
为什么要重建中国法系(1946)
一、引言
二、殷周及其前期法律萌芽情形的检讨
三、法律思想蓬勃的一个时期
四、儒家学说对于历代法律的影响
五、重建中国法系的趣向
六、结论
法治前进观(1947)
无法状态(1947)
法律哲学导论(1948)
第一章 概说
第二章 法律哲学之概念及其思辨
第三章 生存观念与自由,和平,正义
法律哲学意义之商讨(1948)
新货币政策中法律各点之说明(1935)
死刑存废论(1936)
我国法律中关于保护童婴的规定(1943)
宪政实施筹备刍议(1943)
宪法上之权与能(1944)
关于减刑办法之研讨(1944)
三十四年展望:法律的权威(1945)
司法党化问题(1935)
司法院在国宪上之地位(1936)
抗战与司法(1938)
告全国司法界同仁书(1940)
收回法权之切要(1942)
平等互惠新约签订之感想(1943)
中华民国法学会第三届年会献言(1945)
司法节献词(1946)
第二部分 纲领、演讲、致辞、报告
《民生主义土地改革纲领》(1926)
总理纪念周讲演录(一)(1933)
总理纪念周讲演录(二)(1933)
总理纪念周讲演录(三)(1933)
总理纪念周讲演录(四)(1933)
总理纪念周讲演录(五)(1933)
总理纪念周讲演录(六)(1933)
最高法院厉行法律审之步骤(1935)
全国司法会议开会辞(1935)
全国司法会议闭会辞(1935)
司法改造之三时期与最近司法之兴革(1936)
关于宪法草案与国民大会代表选举问题(1937)
对国大代表之选举希望严肃(1937)
法治精神与抗战建国(1939)
在司法院勉励属员讲话(1940)
司法院委雇人员训练班毕业训词(约1944)
中国宪法上的几个问题(1944)
东温泉复旦中学演词(1944)
朝阳大学三十三周年校庆致词(1945)
在朝阳学院的演讲(1945)
法官应有的修养(1946)
在法学会湖北分会欢迎会上的讲话(1946)
对武汉司法界人员训词(19146)
奉行宪法与纪念云南起义(1946)
正阳法学院二周年校庆讲话(1947)
中华民国法学会上海分会第二届年会致词(1947)
全国司法行政检讨会议致词(19卯)
竞选谈话(1948)
第三部分 司法工作总结汇报
一年来司法之回顾与前瞻(19:35)
二十五年来司法之回顾与展望(1937)
十年来之司法建设(1937)
十年来的中国司法界(1937)
一年来司法之设施(1939)
三年来司法概述(1940)
抗战四年来之司法(1941)
司法院卅三年度工作报告(1945)
第四部分 信函、序言、题词、悼文
覆陈树人为伍冠侠受欺土棍请夏重民代聘律师一节可照办函(1920)
为修正浙省全代会选举法覆中央执行委员会函(1926)
夏勤《法学通论》序(1927)
就纠正西南设立分院事咨覆西南政务委员会文(1932)
致邹鲁电稿(1932)
《三年来之最高法院》序(1934)
《全国司法会议汇编》序(1935)
《中华法学杂志》复刊词(1938)
致谢冠生函(三件)(1939)
第六届法官训练班同学录序(约1939)
悼本院首席参事本会前任理事潘植生先生(1944)
悼大东书局总经理兼本会编辑委员沈骏声先生(1944)
朝阳学院三十二周年纪念特刊发刊词(1945)
朝阳大学校训题词(1945)
中华民国宪法颂并序(1947)
朝阳学院法律系二十五班学生毕业同学录序(1947)
朝阳学院《法律评论》周刊复刊词(1947)
自清末颁行《法院编制法》,采用四级三审制,民国因之。所谓四级三审者,即初级管辖案件,以初级厅为第一审,以地方厅及高等厅为第二第三审;地方管辖案件,以地方厅为第一审,以高等厅及大理院为第二第三审。迨民国三年,裁撤初级厅,别附设简易庭于地方厅内,专受理初级案件,所为判决仍上诉于地方厅。以同一法院,强分之为两级,同一法院之裁判,强名之为两审;四级名实,至此俱亡矣。民国十六年,国民政府通改地方厅为地方法院,改高等厅为高等法院,改大理院为最高法院,名称虽改,审级仍旧。至十九年,中央政治会议议决法院组织法立法原则,始改用三审制,废除初级管辖与地方管辖之分,明定地方法院为法院之单位,上级为高等法院,再上级为最高法院,级审同数。简单明了,此实中国司法制度之一大改革也。《法院组织法》于二十一年十月制定公布,预定于二十四年七月与新民刑诉讼法同时施行。先期通令各省高等法院,筹备改制事宜,如期筹备完竣施行者,有江苏、浙江、安徽、江西、福建、山东、山西、河南、河北、湖南、湖北、陕西、甘肃、宁夏、察哈尔十五省;展期一年施行者,有四川、贵州、云南、绥远、青海五省;广东、广西两省于政局统一后,亦先后施行。除新疆一省僻处边远、具有特殊情形外,全国均已施行三级三审新制矣。
所谓三级三审者,以三审为原则,二审为例外。例外之情形有二:其一,即民刑轻微案件,以高等法院第二审为终审,不得再上诉于最高法院;其二,即内乱外患及妨害国交罪之刑事案件,其第一审属于高等法院管辖,而以最高法院第二审为终审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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