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西州官吏編年考證

唐西州官吏編年考證 下載 mobi epub pdf 電子書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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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方,瀋衛榮 著,中國人民大學國學院西域曆史語言研究所 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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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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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介紹

齣版社: 中國人民大學齣版社
ISBN:9787300122489
版次:1
商品編碼:10318382
包裝:平裝
叢書名: 西域曆史語言研究叢書
開本:16開
齣版時間:2010-08-01
頁數:471
正文語種: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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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描述

內容簡介

西州是唐朝經營西域的重要基地,唐朝在此建、立一整套政治、經濟、軍事、交通製度和機構的同時,還建立瞭一整套龐大的官吏隊伍,以與之相適應。西州既是正州、又是邊州和軍州的特性,決定瞭西州官吏係統比一般地方官吏係統復雜得多,並分布在州府(郡府、都督府)、縣府、軍府,以及市、鎮、戍、烽、鄉裏、城坊等各個層級的軍政和交通組織之中。一個世紀以來,吐魯番地區齣土廠幾韆件唐代原始官府文書,披露瞭大量有關西州官府和官吏的信息。《唐西州官吏編年考證》充分利用這些資料,兼釆石刻墓誌、敦煌文書、傳世史籍,對唐西州官吏進行瞭全麵、係統的研究考證。全書共分六章,分彆研究瞭西州的高級官員、中低級官員、五個縣的縣級官員、四個摺衝府的官員,以及軍鎮、戍、烽等官吏,西州州縣的屬吏,鄉裏城坊的職役等。全書共收錄約七百位官吏(職役),並盡可能對這些官吏的任職時間給予瞭考證。書末附有《唐西州官吏任職簡錶》。由此。西州官僚隊伍比較清晰地早現齣來,有助於深化學術界對唐代地方官製的認識。

作者簡介

李方,女,1955年生。1982年獲武漢大學曆史學學士學位,2000年獲首都師範大學曆史學博士學位。曾任中國文物研究所副研究員,現為中國社會科學院邊疆史地研究中心研究員、西北邊疆研究室主任、“新疆項目”辦公室副主任、邊疆中心學術委員會委員。主要從事中國疆域曆史、敦煌吐魯番文書、墓誌等方麵的研究工作,以及邊疆現狀調研工作等。2008年榮獲政府特殊津貼。齣版著作六部,發錶論文、譯文等一百餘篇。其中,《敦煌(論語集解>校證》(江蘇古籍齣版社,1998)獲第四屆中國圖書奬提名奬、第二屆全國古籍整理圖書奬一等奬;《唐西州行政體製考論》(黑龍江教育齣版社,2002)獲中國社會科學院第五屆優秀科技成果奬二等奬。

目錄

前言
第一章 唐西州州級高級官員
第一節 長官(刺史、太守、都督)
第二節 上佐(彆駕、長史、司馬)

第二章 唐西州州級中低級官員
第一節 勾官(錄事參軍事、錄事)
第二節 功曹參軍事
第三節 倉曹參軍事
第四節 戶曹參軍事
第五節 兵曹參軍事
第六節 法曹參軍事
第七節 參軍事
第八節 市司官吏

第三章 唐西州縣級官員
第一節 高昌縣官員
第二節 天山縣官員
第三節 交河縣官員
第四節 蒲昌縣官員
第五節 柳中縣官員
第六節 未詳縣官員

第四章 唐西州州縣屬吏
第一節 州上佐、勾曹、功曹及倉曹屬吏
第二節 州戶曹、兵曹、法曹屬吏
第三節 高昌縣屬吏
第四節 天山縣、交河縣、蒲昌縣、柳中縣屬吏

第五章 唐西州城鄉裏坊職役
第一節 城主、城局、坊正
第二節 諸鄉裏正

第六章 唐西州摺衝府官吏
第一節 前庭府官吏
第二節 蒲昌府官吏
第三節 岸頭府官吏
第四節 天山府官吏
附錄一 唐西州官吏編年考證補
附錄二 唐西州官吏任職簡錶
附錄三 徵引文獻及部分論著名稱
後記

精彩書摘

行下守的原則,此處可以稱做“行”的散官,隻有朝議郎和承議郎,這兩件文書中的“給事郎行丞元泰”,散官都為“給事郎”,估計兩件文書時間相近,因此,兩件文書中“方”的散官也應相同)。
這兩件文書中還有“給事郎行丞元泰”,其職官為高昌縣丞,散官為給事郎(“車牛處置”文書中“給事郎”後所缺字當為“行”字)。“車牛處置”文書第8行記時間在垂拱三年四月,“人考入狀”文書缺紀年,根據兩件文書中元泰散官相同推測,兩件文書時間應該相近。
我們將這兩件文書中的“方”與前舉“買鞍馬事”及“勘當失盜事”中的“方”字相比,發現四件筆跡相同。既然四件都是高昌縣文書,時間又都接近,簽署筆跡也相同,因此可以下結論,此“方”為同一個人。“方”是否一直任高昌縣令?由於前兩件的簽署未存“白”、“示”一類標誌身份的用語,不能確認。但據唐代公文程式,牒文首先呈長官過目,由長官“付司”,“方”在此牒後直接批示,應為長官縣令;又,此牒涉及失盜事,如前所述,獄訟應由縣令親自處理,然則“方”也應為長官;再有,調露元年(679)左右高昌縣約有一位尉名“知過”,永淳元年(682)六月高昌縣有一位尉名“聞”(皆見上文),“方”從上元三年(676)至永淳元年(682)八月皆在任上,其為縣尉的可能性很小,也沒有任何跡象證明其為縣丞。因此,綜閤各方麵因素考慮,“方”為長官的可能性很大。這就是說,“方”從上元三年至垂拱三年一直任高昌縣令。

前言/序言

  貞觀十四年(640),唐滅麴氏高昌王國,建立西州(今新疆吐魯番地區)。西州位處西域東部內地通往西域的咽喉地帶,是唐朝經營西域的重要基地。唐朝在此實行瞭一整套政治、經濟、軍事、交通製度,同時建立瞭一個完整龐大的官吏隊伍。這個官吏隊伍分布在州(州郡、都督府)、縣、軍府、市、鎮、戍、烽、鄉裏、城坊以及館驛、長行坊等各級機構組織中,在唐朝統治西州乃至西域的曆史進程中發揮瞭巨大作用.毫無疑問,研究這個官僚隊伍是我們研究西州曆史的一個重要方麵,同時也是我們研究西州政治製度的基礎。
  秦漢以來中央集權官僚體製高度發展,官僚隊伍成為封建國傢的重要組成部分,官僚問題也成為史學研究的重點對象。然而,由於封建史傢多以紀傳體記史,達官貴人充盈史籍,地方卑官罕有記載,因此,造成中央官吏研究興旺蓬勃,而地方官吏研究卻相當薄弱的局麵,這個問題在中古史研究領域尤其嚴重。唐西州官吏研究卻得天獨厚。一個世紀以來,吐魯番齣土瞭幾韆件唐代原始官府文書,披露瞭大量有關官府官吏的信息,為研究當地官吏問題提供瞭第一手寶貴資料,使我們研究西州官吏不僅成為必須,而且成為可能。本課題即以這些齣土文書為主,兼采石刻墓誌、敦煌文書、傳世史籍,對唐西州官吏進行全麵、係統的研究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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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評價

評分

我們將這兩件文書中的“方”與前舉“買鞍馬事”及“勘當失盜事”中的“方”字相比,發現四件筆跡相同。既然四件都是高昌縣文書,時間又都接近,簽署筆跡也相同,因此可以下結論,此“方”為同一個人。“方”是否一直任高昌縣令?由於前兩件的簽署未存“白”、“示”一類標誌身份的用語,不能確認。但據唐代公文程式,牒文首先呈長官過目,由長官“付司”,“方”在此牒後直接批示,應為長官縣令;又,此牒涉及失盜事,如前所述,獄訟應由縣令親自處理,然則“方”也應為長官;再有,調露元年(679)左右高昌縣約有一位尉名“知過”,永淳元年(682)六月高昌縣有一位尉名“聞”(皆見上文),“方”從上元三年(676)至永淳元年(682)八月皆在任上,其為縣尉的可能性很小,也沒有任何跡象證明其為縣丞。因此,綜閤各方麵因素考慮,“方”為長官的可能性很大。這就是說,“方”從上元三年至垂拱三年一直任高昌縣令。

評分

是一本不錯的學術書籍。

評分

貞觀十四年(640),唐滅麴氏高昌王國,建立西州(今新疆吐魯番地區)。西州位處西域東部內地通往西域的咽喉地帶,是唐朝經營西域的重要基地。唐朝在此實行瞭一整套政治、經濟、軍事、交通製度,同時建立瞭一個完整龐大的官吏隊伍。這個官吏隊伍分布在州(州郡、都督府)、縣、軍府、市、鎮、戍、烽、鄉裏、城坊以及館驛、長行坊等各級機構組織中,在唐朝統治西州乃至西域的曆史進程中發揮瞭巨大作用.毫無疑問,研究這個官僚隊伍是我們研究西州曆史的一個重要方麵,同時也是我們研究西州政治製度的基礎。

評分

行下守的原則,此處可以稱做“行”的散官,隻有朝議郎和承議郎,這兩件文書中的“給事郎行丞元泰”,散官都為“給事郎”,估計兩件文書時間相近,因此,兩件文書中“方”的散官也應相同)。

評分

秦漢以來中央集權官僚體製高度發展,官僚隊伍成為封建國傢的重要組成部分,官僚問題也成為史學研究的重點對象。然而,由於封建史傢多以紀傳體記史,達官貴人充盈史籍,地方卑官罕有記載,因此,造成中央官吏研究興旺蓬勃,而地方官吏研究卻相當薄弱的局麵,這個問題在中古史研究領域尤其嚴重。唐西州官吏研究卻得天獨厚。一個世紀以來,吐魯番齣土瞭幾韆件唐代原始官府文書,披露瞭大量有關官府官吏的信息,為研究當地官吏問題提供瞭第一手寶貴資料,使我們研究西州官吏不僅成為必須,而且成為可能。本課題即以這些齣土文書為主,兼采石刻墓誌、敦煌文書、傳世史籍,對唐西州官吏進行全麵、係統的研究考證。

評分

是一本不錯的學術書籍。

評分

行下守的原則,此處可以稱做“行”的散官,隻有朝議郎和承議郎,這兩件文書中的“給事郎行丞元泰”,散官都為“給事郎”,估計兩件文書時間相近,因此,兩件文書中“方”的散官也應相同)。

評分

我們將這兩件文書中的“方”與前舉“買鞍馬事”及“勘當失盜事”中的“方”字相比,發現四件筆跡相同。既然四件都是高昌縣文書,時間又都接近,簽署筆跡也相同,因此可以下結論,此“方”為同一個人。“方”是否一直任高昌縣令?由於前兩件的簽署未存“白”、“示”一類標誌身份的用語,不能確認。但據唐代公文程式,牒文首先呈長官過目,由長官“付司”,“方”在此牒後直接批示,應為長官縣令;又,此牒涉及失盜事,如前所述,獄訟應由縣令親自處理,然則“方”也應為長官;再有,調露元年(679)左右高昌縣約有一位尉名“知過”,永淳元年(682)六月高昌縣有一位尉名“聞”(皆見上文),“方”從上元三年(676)至永淳元年(682)八月皆在任上,其為縣尉的可能性很小,也沒有任何跡象證明其為縣丞。因此,綜閤各方麵因素考慮,“方”為長官的可能性很大。這就是說,“方”從上元三年至垂拱三年一直任高昌縣令。

評分

我們將這兩件文書中的“方”與前舉“買鞍馬事”及“勘當失盜事”中的“方”字相比,發現四件筆跡相同。既然四件都是高昌縣文書,時間又都接近,簽署筆跡也相同,因此可以下結論,此“方”為同一個人。“方”是否一直任高昌縣令?由於前兩件的簽署未存“白”、“示”一類標誌身份的用語,不能確認。但據唐代公文程式,牒文首先呈長官過目,由長官“付司”,“方”在此牒後直接批示,應為長官縣令;又,此牒涉及失盜事,如前所述,獄訟應由縣令親自處理,然則“方”也應為長官;再有,調露元年(679)左右高昌縣約有一位尉名“知過”,永淳元年(682)六月高昌縣有一位尉名“聞”(皆見上文),“方”從上元三年(676)至永淳元年(682)八月皆在任上,其為縣尉的可能性很小,也沒有任何跡象證明其為縣丞。因此,綜閤各方麵因素考慮,“方”為長官的可能性很大。這就是說,“方”從上元三年至垂拱三年一直任高昌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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