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推薦
在現代社會條件下,法律的正義應當更多地體現在程序上的正義,這是因為,實體上的正義往往無法自動實現,訴訟上的公法屬性為法院的司法能動性與程序上的注入瞭活力。
在當今社會飛速發展的曆史條件下,肇因於證明責任分配法則內在機製的疏漏導緻證明妨礙情形無時不有、無所不在,使得人們愈加意識到,僅僅依靠證明責任分配法則並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司法裁判的公平與正義問題。因此,創設訴訟證明妨礙製度並將其作為一項係統工程,以此建立起法院與當事人之間以及當事人相互之間的新型訴訟法律關係,已經成為重要的曆史性選項。在這種總體架構下,當事人在程序上所承受的訴訟義務在公法屬性的語境下被得以重新詮釋,為盡可能地發現真實或者接近真實,以便實現社會實質性的正義創造瞭必要的提。 ——畢玉謙
內容簡介
傳統意義上的證明責任分配法則僅有助於解決當事人的主張責任與證明責任之間的相互協調問題,從而塑造齣“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訴訟架構。但是,在實務上,鑒於有關事實及證據材料的分布極不均勻,導緻在個案當中常常齣現事實和證據材料偏在於並非舉證人一方支配領域並使其淪為證明妨礙人的情形。鑒此,近幾十年來,一些先進的法治國傢通過對傳統辯論主義的改造,在藉鑒早期經驗的基礎上相繼創設瞭現代意義上的證明妨礙製度,在相當程度上彌補瞭證明責任分配法則的內在缺失。證明妨礙製度的創建屬於一項係統工程,對此,我國無論在立法、司法還是學理方麵基本上屬於空白狀態。基此,《民事訴訟證明妨礙研究》對證明妨礙製度的基本法意、當事人證明協力義務的設置、證明妨礙的構成要件、適用證明妨礙的法律效果以及親子關係糾紛案件中證明妨礙問題等方麵,分為六章加以深入、係統探討。在《民事訴訟證明妨礙研究》中,作者廣泛藉鑒兩大法係有關國傢或地區的立法例、司法判例及理論學說,並且結閤我國審判實務,為我國的立法及司法工作提齣瞭許多有益建議。該專著至少在國內尚屬首部。
作者簡介
畢玉謙,國傢法官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同傢法官學院教學部主任、司法審判研究中心主任,中國政法大學兼職教授。曾被評為有突齣貢獻的專傢,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曾受最高人民法院委派到美國耶魯大學法學院作高級訪問學者,曾在最高人民法院從事民商事審判工作。現擔任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北京仲裁委員會等仲裁機構仲裁員。
多年來從事理論法學研究和應用法學研究,多次主持或參與國傢社會科學基金、教育部、司法部等重點研究項目及專項研究項目、美國福特基金會資助的研究項目。曾應邀齣席由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製工作委員會舉辦的關於《民事訴訟法》修改論證會並發錶修改建議。現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修改研究小組成員。
主要學術專著有:《民事證據法及其程序功能》、《民事證據法判例實務研究》、《訴訟證據規則研究》、《民事證據原理與實務研究》、《中圍證據法草案建議稿及論證》、《民事訴訟研究及立法論證》、《民事證明責任研究》、《民事證據案例實務問題解析》。
目錄
第一章 設定證明妨礙製度的基本法意
第一節 證明妨礙製度的基本概述
一、關於證明妨礙在法理上的界定
二、關於證明妨礙製度的曆史淵源
三、有關證明妨礙製度的立法例模式與評析
第二節 證明妨礙製度法理基礎的基本建構
一、設定證明妨礙製度法理基礎的價值判斷與定位導嚮
二、對經驗法則作為證明妨礙製度法理基礎的考察
三、對誠實信用原則作為證明妨礙製度法理基礎的判識
四、將訴訟協力義務作為證明妨礙製度法理基礎的衡量
五、關於將損害賠償請求權作為證明妨礙製度法理基礎的觀察
第二章 當事人的證明協力義務
第一節 當事人證明協力義務的界定
一、當事人證明協力義務的定義
二、當事人證明協力義務所涉及的範疇
三、當事人證明協力義務所涉及內容之間相互關係的界定
第二節 當事人證明協力義務的法理基礎
一、當事人在訴訟上負有文書提齣義務的法理基礎
二、當事人事實陳述及證據提齣協力義務的法理基礎
三、當事人在實體法上的情況報告提供義務的法理基礎
第三節 當事人證明協力義務的基本範疇
一、當事人在訴訟上負有文書提齣協力義務的基本範疇
二、當事人負有事實陳述及證據提齣協力義務的基本範疇與定位
三、關於當事人在實體法上負有提供情況報告義務的基本範疇
第三章 證明妨礙的構成要件
第一節 證明妨礙構成要件的基本法意
第二節 構成證明妨礙的主體要件
一、關於構成證明妨礙主體要件的基本界定
二、具體行為人與證明責任之間的關係
三、我國大陸有關司法解釋與我國颱灣地區有關立法例之比較
第三節 構成證明妨礙的主觀要件
一、關於主觀要件的基本解讀
二、主觀狀態的基本類型
三、故意證明妨礙與過失證明妨礙之比較
第四節 構成證明妨礙行為的客觀要件
一、構成證明妨礙行為的客觀要件之一:存在某種證明協力義務
二、構成證明妨礙行為的客觀要件之二:存在特定的證明妨礙行為
三、構成證明妨礙行為的客觀要件之三:受妨礙的證據或者證據方法具有不可替代性
四、構成證明妨礙行為的客觀要件之四:導緻對被妨礙人産生不利的裁判後果
五、構成證明妨礙行為的客觀要件之五:因果關係的形成
第五節 構成證明妨礙行為的客體要件
一、問題的由來
二、學說上的觀念
三、判例學說與有關國傢或地區的立法例
四、我國現行法及司法解釋的基本定式
第四章 免於構成證明妨礙的例外事由
第一節 免於構成證明妨礙例外事由的解說
第二節 各國在立法上或者司法上設定構成證明妨礙例外事由的基本情形
一、有可能使證據持有人受刑事追訴或者導緻其名譽受損之虞的證據
二、涉及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證據
三、涉及公務員職務上特定秘密的證據或者公共機構掌握的特定證據
四、專用文書
第三節 免於構成證明妨礙例外事由的確定與利益衡量原則的適用
第四節 對我國有關立法的基本思考
第五章 適用證明妨礙的法律效果
第一節 關於適用證明妨礙法律效果的概述
第二節 因被妨礙證據內容與被妨礙人之間的遠近距離不同所産生的法律適用效果
一、被妨礙人因負擔證明責任所提供的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的證明關係
二、因被妨礙證據內容與被妨礙人之間的遠近距離對設計證明妨礙適用法律效果所産生的影響
三、因被妨礙證據的內容與被妨礙人之間的遠近距離不同所産生法律適用效果的實證分析
第三節 確定證明妨礙適用法律效果所應當考慮的因素
一、含義的確定及法理基礎
二、要素的展開及具體分析
三、歸論
第四節 證明妨礙適用法律效果的政策性目標與實現方式
一、采用公法手段加以製裁
二、證明責任轉換
三、司法擬製
四、降低證明標準
五、直接作齣終局判決
六、排除妨礙人提齣證據
七、承擔獨立的民事責任
第六章 親子關係糾紛案件中的證明妨礙問題
第一節 親子關係糾紛案件及當事人證明協力義務的基本框架
一、DNA鑒定技術的問世給當今社會在法律上的機遇與挑戰
二、對親子關係的基本認識
三、親子關係糾紛案件與人事訴訟之間的關係
四、親子關係糾紛案件中的事實查明
五、親子關係訴訟案件的證明標準及對查明案件事實的影響
六、親子關係訴訟案件的基本類型與證明協力義務
七、否認親子關係之訴的基本範疇
八、確認親子關係之訴的基本範疇
九、親子關係案件中有關當事人的證明協力義務
第二節 親子關係訴訟案件中的司法原則與價值理念
一、注重維護身份關係穩定性與兼顧追求血緣關係真實性相結閤的原則
二、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保護原則
三、職權探知主義原則
四、利益衡量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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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索引
精彩書摘
而被妨礙證據或證據方式的重要性則涉及因被妨礙證據未能加以舉證是否對被妨礙人造成不利的裁判後果,它與證據是否具有可替代性同時作為構成證明妨礙的客觀要件。其中,被妨礙的證據或者證據方法通常應當同時具備主要證據與直接證據的基本特徵與性質,從而使其與輔助證據及間接證據不同,對此,應當由被妨礙人負擔相應的主張責任及描述責任或者證明責任,使法院産生相應的內心確信。隻有在這種前提條件下,纔有可能考慮到妨礙人的主觀歸責性問題。假如被妨礙人無法使法院就在客觀上是否存在某一特定的被妨礙的證據或者證據方法形成某種內心確信,在此情形下,妨礙人的主觀歸責性也就無從談起。因此,在這一問題上,雖然不能苛刻地要求被妨礙人對被妨礙證據或證據方式所涉及內容進行精確、具體的描述或者證明,但至少應使法官在大體上産生一種類似內心確信的印象,可見,對此事實所負擔的主張責任,在與之相應的證明度上應當予以適度降低,在考慮降低的幅度上,應與妨礙人的主觀可歸責性相聯係。也就是說,凡妨礙人在主觀上係屬故意時,可考慮大幅降低對被妨礙人在證明度上的要求;凡妨礙人在主觀上係屬重大過失時,可考慮相對大幅降低對被妨礙人在證明度上的要求;凡是妨礙在主觀上係屬一般過失時,可考慮適當降低被妨礙人在證明度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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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傳統意義上的證明責任分配法則僅有助於解決當事人的主張責任與證明責任之間的相互協調問題,從而塑造齣“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訴訟證明架構。對案件待證事實的證明及證明責任的分配,是民事訴訟當中的一個基本問題,且屬於調整、評斷當事人訴訟行為的一個具有核心性質的議題。與職權探知主義建構下所涉及的人身關係案件證明模式所展現的法院職權乾預相比較,辯論主義建構下所涉及的財産關係案件的證明模式,強調當事人的證明行為具有高度的自治性,並且盡可能地與法院的職權乾預主義劃清界限。在這種前提條件拘束下,迫使當事人不得不麵對其在訴訟上的主張而成為提供證據的唯一主體,並直接擔當和忍受來自客觀外在世界的壓力。這一程序設計體現的是自近代以來立法和法理對訴訟正義的理解與詮釋。也就是說,在訴訟上,一方當事人提齣何種訴訟請求以及依據何種事實主張,完全是該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他人不得乾預,並且,該方當事人應當對其事實主張負擔證明責任。在該方當事人經法院判定無法有效履行其證明責任時,將承擔不利的訴訟效果。但是,當一方當事人在證明行為上所麵臨的危機與風險並非來自客觀外在世界,而是來自對方當事人的故意或過失行為所緻或者訴訟外第三人的這類行為所緻時,應當如何看待這些行為對法院裁判的公正性所造成的影響,立法者以及司法者應當如何迴應這種局麵,同時,學者又應當如何將它作為一種全新的社會問題和法律問題加以詮釋,這些問題對人類原有的訴訟正義觀念形成瞭衝擊與挑戰,同時又為推動人類社會對於訴訟正義的發展與進化帶來瞭曆史性機遇。
在實務上,鑒於有關事實及證據材料因構造上的分布極不均勻,導緻在個案當中常常齣現事實和證據材料偏在於並非舉證人一方支配領域並使其淪為證明妨礙人的情形,妨礙人往往采用不當手段為舉證人利用證據實現其閤法權益製造障礙,這種惡意或重大過失行為不僅僅侵犯瞭相對一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與閤法利益,而且還嚴重限縮和製約瞭法院通過司法程序發現事實真相的能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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