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推薦
1.學術性。基於研究生學習以培養學術人纔為教學目標的認識,內容上以學科學術體係為框架,強調學術原理性和學術品味,並注重法學方法論的引導。
2.專題性。基於研究生教學大多采取專題講座、專題討論形式的教學實際,不再像本科教材那樣為瞭體係的完整而麵麵俱到,而是注重以專題形式闡述學術前沿熱點問題、重大基本理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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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國際條約法》是一本關於國際條約法的專論性教材,其使用對象主要是國際法碩士生。國際法主要由兩個部分組成:習慣與條約,國標條約是國際法的主要淵源之一。由於國傢是有主權的,國傢之上不存在超國傢的立法機構,國傢的同意(consent)以前是、現在仍然是國際法的基礎。國際法規則隻是對已經同意瞭的國傢具有拘束力。
目錄
第一編 緒論
第一章 條約
第一節 條約的基本概念
第二節 條約的名稱
第三節 類條約文件和非條約
第四節 特殊的條約
第五節 條約的性質
第六節 條約和習慣
第七節 國傢的單方麵行為
第二章 條約法
第一節 條約法及其編纂
第二節 條約法的基本原則
第二編 條約的締結
第三章 締約程序
第一節 締約能力
第二節 全權證書
第三節 約文的準備
第四節 同意承受條約約束
第五節 特殊問題
第六節 中國的實踐
第四章 保留
第一節 保留的概念
第二節 不構成保留的情形
第三節 保留的效力
第四節 程序
第五章 條約的生效和暫時適用
第一節 條約的生效
第二節 條約的暫時適用
第三編 條約的效力
第六章 條約的適用
第一節 條約在時間上的適用範圍
第二節 條約在空間上的適用範圍
第三節 新的實踐——條約在中國特彆行政區的適用
第四節 條約的衝突
第七章 條約與第三國
第一節 條約的相對效力原則
第二節 條約相對效力原則的例外
第三節 新的實踐——《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對第三國的效力
第八章 條約的實施
第一節 條約與國內法
第二節 各國對條約的實施情況
第三節 條約在中國的實施
第九章 條約的解釋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條約解釋的方法
第三節 有權解釋
第四節 條約解釋的國際法規則
第十章 條約的修訂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一般多邊條約的修正
第三節 國際組織章程的修正
第四節 多邊條約的修改
第十一章 條約的無效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條約無效的原因
第三節 條約無效的後果
第四節 相關問題
第十二章 條約的終止或暫停實施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條約規定的終止原因
第三節 全體當事國嗣後同意終止條約
第四節 一般國際法的適用導緻條約的終止
第五節 條約暫停實施的原因
第六節 條約終止和暫停實施的特彆原因
第七節 條約終止或暫停實施的法律後果
第十三章 武裝衝突對條約的影響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幾個先決問題
第三節 武裝衝突對條約影響的理論及發展
第四節 武裝衝突對各類條約的影響
第四編 其他問題
第十四章 條約爭端的解決
第一節 一般的解決方法
第二節 強製程序
第十五章 條約的繼承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條約的國傢繼承
第三節 其他條約繼承問題
第十六章 條約的保管、登記和公布
第一節 條約的保管
第二節 條約的登記和公布
參考文獻
精彩書摘
第一編 緒論
第二章 條約法
第一節 條約法及其編纂
一、概述
條約法是規範國際法主體之間締結條約活動的國際法律規範的總稱,是國際法的古老分支之一,與條約相伴而生。
條約法曆史悠久,即使從真正意義上的近代條約——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亞和約》算起,條約法也經曆瞭幾百年的時間。條約法之所以會存在,是與國傢之間的交往密不可分的,而條約是國傢間關係的主要錶現形式之一,涵蓋瞭政治、軍事、經濟、文化等各個方麵。因此,鑒於條約的重要性,關於條約的締結程序、條約的效力、國傢的遵守以及實施問題,就逐漸發展齣一整套的原則、規則和製度加以規範,這些原則、規則和製度的總和就是條約法。
條約法是國際法的一部分,是現代國際法的基石。它依然是國際法主體之間的法律,具備國際法的一切基本特徵。因此,條約法的淵源和國際法的淵源一樣,主要包括條約、習慣和一般法律原則;司法判例和公法傢學說則構成條約法的輔助淵源或者說補充資料。
條約法的淵源過去主要是習慣,是由國際實踐逐漸發展而來的,如條約必須遵守、條約不溯既往等規則。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在國際組織的主持之下,國傢對條約法進行瞭大規模的編纂,將以往的習慣法規則納入條約,從而使條約也成為條約法的主要淵源。此外,從各國共有的法律原則中提煉齣來的一般規則,如情勢變遷、禁止反言等規則錶明,一般法律原則也是條約法的重要淵源。而司法判例和公法傢學說,雖然不構成條約法的主要淵源,但在補充、證明條約法規則方麵發揮瞭十分重要的作用。由此可見,盡管條約法規範的對象是作為國際法淵源的條約,但本質上它和其他國際法分支並無不同。
條約法的編纂是將條約法係統化、法典化的過程。由於國際上不存在一個超國傢的立法機關,編纂對條約法有關規則的確定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條約法的編纂最早開始於私人,如1876年美國國際法學者菲爾德(Field)的《國際法典大綱草案》第188~204條,1881年瑞士國際法學者伯倫智理(Bluntschli)的《國際法典草案》(法文版)第402 538條,1918年意大利國際法學者菲奧勒(Fiore)的《國際法匯編》第154、155、744~845、1438、1439條等都是對條約法的編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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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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