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民法總則論》包括:緒論、法例、人、物、法律行為、期日與期間、消滅時效、權利之行使。
目錄
序言
凡例
緒論
第一章 法例
第二章 人
第一節 自然人
一、權利能力
二、外國人之權利能力
三、行為能力
四、人格權
五、住所
第二節 法人
一、意義
二、法人之本質
三、不應稱社團法人、財團法人
四、種類
五、有“非法人之團體”,無“非法人之財團”
六、非法人之團體,應否準用民法有關社團或閤夥之規定
第一款 通則
一、法人之成立
二、法人設立之立法主義
三、法人之權利能力
l四、法人之行為能力
五、法人之機關
六、法人之住所
七、法人之登記
八、法人之監督
第二款 社團
一、社團之設立
二、社團設立之登記
三、繳驗財産移轉證明
四、社團之社員
五、社員之權利
六、社員總會
第三款 財團
一、財團之設立
二、財團組織之變更(法院依聲請)
三、變更財團目的及其組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斟酌為之)
四、宣告董事行為無效
第四款 外國法人
一、外國法人之意義
二、外國法人之認許
三、外國法人之權利能力
四、外國法人所設之事務所,法院得撤銷之
五、未經認許其成立之外國法人為法律行為,應負連帶責任
第三章 物
一、物之意義
二、物之分類
第四章 法律行為
第一節 通則
一、法律行為之意義
二、法律行為與意思錶示
三、私權之取得、變更和喪失
四、法律行為之分類
五、法律行為之成立要件·生效要件
六、法律行為之標的
七、法律行為之法定方式
第二節 行為能力
一、無行為能力人
二、限製行為能力人
第三節 意思錶示
一、意思錶示之意義
二、意思錶示之過程
三、意思錶示之分類
四、意思錶示生效之時期
五、意思錶示通知之公示送達
六、意思與錶示不一緻
七、意思錶示不自由
八、意思錶示之解釋
第四節 條件及期限
一、總說
二、條件
三、期限
第五節 代理
一、代理之意義
二、代理權及其發生之原因
三、代理權之授與
四、由自己行為錶示或不為反對他人之錶示之事實,使負授權人責任之代理(錶見代理)
五、代理人有數人之代理
六、無權代理
七、代理之關係
八、代理人得為限製行為能力人
九、影響意思錶示效力之各種情事,其事實之有無,應就代理人決之
十、代理與自己為法律行為及雙方代理之不許
十一、代理權之限製及撤迴
十二、代理權之消滅
第六節 無效、撤銷、效力未定
第一款 無效
一、無效之意義
二、一部無效之效力
三、無效之行為,備他行為之要件者,他行為有效
四、無效法律行為當事人之責任
第二款 撤銷
一、撤銷之意義
二、撤銷之效力及當事人之責任
三、得撤銷之行為,不生承認問題
第三款 效力未定
一、效力未定之意義
二、承認之方法
三、承認之效力
四、同意或不同意之方法
五、無權處分行為
第五章 期日及期間
一、期日、期間之意義
二、無須規定期日之計算
三、期間計算之特彆規定
四、期間之計算、起算
五、期間之終止
六、期間末日為休息日之代替
七、計算年齡之方法
八、齣生月日無從確定時之推定
第六章 消滅時效
一、時效之意義
二、設時效法之理由
三、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
四、消滅時效期間
五、時效期間之起算
六、時效中斷
七、時效中斷之效力
八、消滅時效不完成
九、消滅時效完成後之效力
十、時效期間不得加長、減短
十一、義務人不得預先拋棄時效之利益
第七章 權利之行使
一、權利行使之意義
二、權利公益化(社會化)
三、不得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及違反誠信原則
四、自衛行為
五、急迫避難
六、自助行為
姚瑞光先生八秩壽辰賀辭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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