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院2013年度案例:人格權糾紛(含生命健康身體姓名肖像名譽權糾紛

中國法院2013年度案例:人格權糾紛(含生命健康身體姓名肖像名譽權糾紛 下載 mobi epub pdf 電子書 2025

國傢法官學院案例開發研究中心 編
圖書標籤:
  • 人格權
  • 名譽權
  • 肖像權
  • 姓名權
  • 生命權
  • 健康權
  • 法院案例
  • 法律案例
  • 民事案例
  • 2013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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齣版社: 中國法製齣版社
ISBN:9787509342107
版次:1
商品編碼:11237806
包裝:平裝
開本:16開
齣版時間:2013-05-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215
字數:213000
正文語種:中文

具體描述

編輯推薦

  

  《中國法院2013年度案例:人格權糾紛(含生命健康身體姓名肖像名譽權糾紛》特點:
  1.作者
  國傢法官學院案例開發研究中心持續20年編輯瞭享譽海內外的《中國審判案例要覽》叢書,自2012年起推齣《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叢書,旨在探索編輯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彌補當前各種案例書的不足。
  2.規模強大
  今年推齣15本,含傳統和新近的所有熱點糾紛,這些案例是從全國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審結的近萬件典型案例中挑選齣來的,具有廣泛的選編基礎和較強的代錶性。
  3.內容獨特
  不再有繁雜的案情,高度提煉案情和裁判要旨,突齣爭議焦點問題。
  不再有冗長的分析,主審法官撰寫“法官後語”,展現裁判思路方法。
  《中國法院2013年度案例係列》包含分冊:1.婚姻傢庭與繼承糾紛;2.物權糾紛;3.土地糾紛;4.房屋買賣閤同糾紛;5.閤同糾紛;6.買賣閤同糾紛;7.藉款擔保糾紛;8.民間藉貸糾紛;9.侵權賠償糾紛;10.道路交通糾紛;11.雇員受害賠償糾紛(含幫工損害賠償糾紛);12.人格權糾紛(含生命、健康、身體、姓名、肖像、名譽權糾紛);13.勞動糾紛(含社會保險糾紛);14.公司糾紛;15.保險糾紛。

內容簡介

  

  《中國法院2013年度案例:人格權糾紛(含生命、健康、身體、姓名、肖像、名譽權糾紛)》所選案例均是國傢法官學院從各地2012年上報的有關人格權糾紛的典型案例中挑選齣來的精品案例,全麵涵蓋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糾紛、肖像權、名譽權糾紛等糾紛內容。案情凝練,並由主審法官精心撰寫裁判要旨與法官後語,可讀性、適用性強,能幫助讀者大限度地節約查找和閱讀案例的時間,獲得真正有用的信息,為法官、律師辦理相關案件以及案件當事人處理糾紛必備參考書。

目錄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
(一)未成年人人身損害
1.施工方未做好安全防範措施,留守兒童溺水身亡該由誰擔責
——張正春、崔興萍訴李自寶人身損害賠償案
2.連帶責任中,部分責任人與受害人之和解行為的效力及其對連帶責任的影響
——柳某訴北京市八一中學等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案
3.學校安全保障義務的範圍
——汪某訴北京市海澱區溫泉學區等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案
4.未成年人校園傷害賠償案件如何確定賠償責任
——崔某訴周口店中心小學等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案
5.校外學生傷害事故中學校過錯的認定及法律適用
——岑玉良等訴環江縣第一中學生命權案
6.未成年人海邊遊泳溺水死亡的賠償責任應由誰承擔
——劉聰敏等訴廈門市集美區建設局等生命權案
7.學校作為教育管理機構,對發生在校園內的傷害事件是否應承擔責任及責任比例
——李某訴孫某等身體權案
(二)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損害賠償
8.安全保障義務的認定與適用範圍
——孫秀銀等訴北京市京密管理處等生命權案
9.如何判斷旅行社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李培芳等訴安徽夕陽紅旅行社有限公司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案
lO.住宿從業者安全保障義務的閤理限度範圍
——楊靜訴劉靜、張喜海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案
11.樹木“傷”人侵權案件的責任承擔-
——陳登會、吳玉平訴廈門市忠侖公園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案
12.如何界定軌道公司承擔安全保障義務的空間範圍
——黃景智等訴重慶市軌道交通(集團)有限公司生命權案
13.幼兒墜樓摔傷,賓館是否應承擔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馬某訴汪國選健康權案
14.待拆遷房屋的安全保障義務
——廖桂芳訴成都市錦江區人民政府成龍路辦事處生命權案
15.醫院對就診人承擔安全保障義務的範圍
——華瑩等訴東方醫院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案
16.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是否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白鐵男訴新民市園林管理處生命權案
(三)同飲、同遊者的義務
17.酒後打賭遊泳造成死亡,當事人各自過錯如何認定
——張惠英等訴高秀芳等生命權案
18.共同飲酒人的酒後照顧義務
——謝菁等訴中央財經大學等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案
19.醉駕墜河溺亡,同飲者應否擔責
——翁潔等訴景怡等生命權案
20.同飲者一人死亡,其他同飲者是否應承擔責任
——柴淑梅等訴王玉華等生命權案
21.受害人墜樓身亡,同飲者及房東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葉傢培等訴連明新、陳惠春生命權案
22.好意搭乘發生交通事故後的責任承擔
——崔國榮訴遲貴彪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案
23.自助遊中因自然災害等意外事件造成人身損害時,組織者、同行驢
友及景區經營管理者是否應承擔責任
——吳大敏訴譚靜等人身損害賠償案
(四)共同侵權
24.鞭炮傷人的責任承擔
——李大壯訴劉榮彬、於寶生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案
25.共同侵權中一行為人已賠償受害人各項損失,受害人能否再嚮其他侵權人索賠
——劉金柱訴王曉琪等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案
26.多人分彆實施侵權行為,應如何承擔民事責任
——劉義信訴周波、張國剛人身損害賠償案
27.單方賠償協議在共同侵權案件中是否産生免除共同侵權人相應賠償傷額的效力
——劉建廣訴李明遠、李文浩身體權案
28.數人擊打蜂窩令他人被蟄傷緻死是否構成共同危險行為
——濛章陸等訴蘇甲等人身損害賠償案
(五)其他
29.侵權糾紛中因果關係如何認定
——邢月茹訴包立峰等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案
30.共同違法者間過失侵權的免責適用
——薑昊訴張茂源等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案
31.提供勞務者在勞務過程中傷害接受勞務者的責任承擔
——魏廣富訴井山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案
32.已享受工傷待遇的受害人能否繼續獲得民事賠償以及應該采取何種模式對其進行救濟
——顧雷飛訴朗奧(啓東)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權案
33.房屋使用者明知房屋部分地方有危險,使用中受傷之損害後果應當由誰擔責
——楊學敏訴華鎣市溪口煤礦有限責任公司健康權案
34.壯漢與他人發生糾紛數日後主要因自身疾病導緻死亡,對方是否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孫某等訴王勇剛等人身損害賠償案
35.在違法電魚時被狩獵者誤傷能否得到賠償,是否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
——陳仁富訴李喜福健康權案
36.未成年人侵權糾紛中,被監護人與監護人的法律訴訟地位
——張國林訴王方閤等生命權、健康權案
37.就侵權賠償達成和解協議後賠償權利人又基於同一損害事實提起侵權損害賠償之訴的,一般不應支持其訴訟請求
——吳風亭訴李衛忠身體權、健康權案
38.司法鑒定書在審判實踐中的司法認定
——郭偉訴王正運身體權案
39.司法鑒定對法院裁判的影響力
——薑運昌訴管序英人身損害賠償案
40.傷情鑒定在具體案件審理中的應用
——趙誌偉訴一鬆科技有限公司健康權案
41.分階段起訴的如何計算訴訟時效
——鄭慶華、鄭某訴廣州統一企業有限公司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案
42.在打乒乓球過程中被乒乓球擊傷眼睛是否可以請求對方承擔賠償責任
——鍾官全訴馬天祜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案

二、姓名權糾紛
43.未經同意在書中引用及評論他人觀點、使用他人姓名的行為是否侵犯他人姓名權
——南懷瑾訴中央編譯齣版社姓名權、名譽權案
44.盜名網簽中自然人姓名權與名譽權的保護
——石蘭訴北京中大恒基房地産經紀有限公司等姓名權、名譽權案
45.盜用他人身份資料領取身份證構成姓名權侵權
——周巧莢訴官超玲、羅淑英姓名權案

三、肖像權糾紛
46.肖像權侵權的構成要件及其免責事由
——陳世名訴廣東科技報社肖像權案
47.人身權侵權獲益賠償的責任確定
——張燕訴中國人民解放軍空軍航空醫學研究所附屬醫院肖像權、名譽權案

四、名譽權糾紛
48.侵害名譽權糾紛中“為公眾所知”範圍的界定
——鬍孟君訴張立兵等名譽權案
49.侵犯法人名譽權的司法認定
——長沙某某飼料公司訴黃某某名譽權案
50.媒體誤用他人照片報道犯罪事實侵犯名譽權
——羅亞平訴山西日報報業集團名譽權案
51.原告的名譽權是否因兩被告發錶文章而受到侵害
——南寜市興寜區三禾公益服務社訴楊連慶、龐蔚玲名譽權案
52.專業人士在未經鑒定的情況下,以推測性語言在公開媒體上發錶具有明顯否定性評價傾嚮性的言論,構成侵權
——明發集團南京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訴韓常龍名譽權案
53.新聞報道反映的問題基本真實,沒有侮辱他人人格內容的,不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楊锡莉等訴上海文廣新聞傳媒集團侵犯名譽權案
54.網絡服務者對網絡用戶行為應承擔何種限度的審查義務
——戰一訴北京創融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人格權案
55.在網絡中歪麯事實,以文字謾罵他人,是否構成名譽權侵權,是否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葉榕訴楊信名譽權案
56.微博言論自由與侵犯商譽行為的邊界
——北京金山安全軟件有限公司訴周鴻禕侵犯名譽權案
57.鄰裏之間因矛盾産生的謾罵行為是否構成侵權
——程蓉芬等訴王琴妹等名譽權案
58.被告打橫幅、倒泥沙的行為是否侵害瞭原告的名譽權
——曹壽文訴曹漢文名譽權案
59.民航承運人基於安全事由對乘客拒載,是否侵犯人格尊嚴
——範後軍訴廈門航空有限公司、中國旅行社總社中旅大廈售票處人格權案

五、一般人格權糾紛
60.不當使用個人信息侵犯公民閤法權益的認定
——王柏明訴上海中原物業顧問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權案
61.在確定遺體和骨灰安葬事宜時應首先尊重死者遺願,故應查明其生前明示或者可得而知的意思
——於康明等訴於康林人格權案







精彩書摘

前言/序言

  序
  《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叢書,是國傢法官學院於2012年開始編輯齣版的一套大型案例叢書,以後每年初定期齣版,由國傢法官學院案例開發研究中心具體承擔編輯工作。此前,該中心已經堅持20年不輟連續編輯齣版瞭《中國審判案例要覽》叢書,凡80捲,分中文版和英文版在海內外發行,頗有口碑,享有贊譽。現在該中心又編輯齣版《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叢書,旨在探索編輯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彌補當前各種案例書的不足。該叢書2012年首次齣版以後,受到讀者的廣泛好評,並迅速售罄,國傢法官學院案例開發研究中心及時編撰推齣《中國法院2013年度案例》係列。
  總的說來,當前市麵的案例叢書大多“不好讀”,存在篇幅長、無效信息多、案例情節雜、缺乏深加工等不足。《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叢書試圖把案例書籍變得“好讀有用”,故在編輯中堅持以下方法:一是高度提煉案例內容,控製案例篇幅,每個案例基本在3000字以內;二是突齣爭議焦點,削除無效信息,盡可能在有限篇幅內為讀者提供有效、有益的信息;三是注重對案件裁判文書的再加工,大多數案例由案件的主審法官撰寫“法官後語”,高度提煉、總結案例的指導價值。
  同時,本叢書還有以下特色:一是信息量大。國傢法官學院案例開發研究中心平均每年從全國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審結的典型案例超過10000件,《中國法院年度案例》有廣泛的選編基礎,可提供給讀者新近發生的全國各地的代錶性案例。二是方便檢索。為節約讀者選取案例的時間,叢書分捲細化,每捲下還將案例分類編排,每個案例用一句話概括焦點問題作為主標題,讓讀者一目瞭然,迅速發現需要的案例。
  總之,編輯《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就是為瞭讓案例類書籍簡便、易用,這既是本叢書的特點,也是編輯齣版這套叢書的理由。當然,案例作者和編輯在編寫過程中也不能一步到位實現最初的編寫願望,可能會存在各種不足,甚至錯誤,歡迎讀者批評指正,我們願意承擔責任,並不斷改進。
  在信息社會,流行快餐文化,紙質類媒介往往輸給數字化媒介。在此情景下,中國法製齣版社全力支持《中國法院年度案例》的齣版,給瞭作者和編輯們巨大的鼓勵。我們在此謹錶謝忱,並希望通過共同努力,逐步完善,做得更好,真正探索齣一條編輯案例書籍的新路,更好地服務於學習、研究法律的讀者,服務於社會,服務於國傢的法治建設。
  ……
  施工方未做好安全防範措施,留守兒童溺水身亡該由誰擔責
  ——張正春、崔興萍訴李自寶人身損害賠償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輩門惺樽趾�
  雲南省昆明市嵩明縣人民法院(2011)嵩民初字第718號民事判決書
  2�卑贛桑喝鬆硭鷙ε獬ゾ婪�
  3�鋇筆氯�
  原告:張正春、崔興萍
  被告:李自寶
  【基本案情】被告李自寶在原告居住的村子旁邊承包土地實施取土工程,在取土過程中形成瞭低窪的土坑,在雨季因下雨積水形成深約1��8米左右的水塘。2011年9月9日下午,正值教師節學校放假,兩原告七歲的兒子張某到村子旁邊玩耍,不慎掉入被告取土形成的水塘中溺水身亡。事發後,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死亡補償金、安葬費、誤工費等共計148205元。雙方所屬小街鎮大橋村村委會和小街鎮司法所組織雙方進行調解,由於雙方意見分歧較大未能達成協議。
  另查明,涉案挖土場長期無人看管,土坑的具體位置是靠人走車行的路邊。
  【案件焦點】原、被告雙方是否均應承擔責任,如應承擔,雙方各應承擔責任的比例如何確定。
  【法院裁判要旨】嵩明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我國法律規定,侵害他人身體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費用;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道路上挖坑,沒有設置明顯標誌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被告李自寶在原告傢村子邊實施取土工程,形成較深的水塘後,作為承包人及管理人未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及警示標誌,導緻兩原告的兒子張某玩耍時不慎掉入水塘中溺水身亡,被告李自寶存在一定過錯,對原告之子的死亡後果應該承擔一定責任。原告張正春、崔興萍作為張某的監護人,對未成年的孩子未盡到積極的監護責任,放任孩子到不安全的環境中去玩耍,原告存在主要過錯,對損害的後果應該承擔主要責任。訴訟中,原告主張的死亡賠償金79040元(每年3952元×20年)、喪葬費17165元,符閤法律規定,本院予以認定;原告主張的誤工費、車旅費、食宿費等無相關證據證實,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張的精神撫慰金,本院酌情認定5000元。以上費用閤計101205元人民幣,由雙方當事人在其過錯責任範圍內承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九十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李自寶於本判決生效後15日內賠償原告張正春、崔興萍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共計101205元的40%,閤計人民幣40482元;
  二、駁迴原告張正春、崔興萍的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後,雙方均未提齣上訴,現判決已經生效。
  【法官後語】本案是因施工方未設置明顯標誌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留守兒童溺水身亡引發的案件。留守兒童在這個名稱,代錶著一個脆弱的群體,一種酸楚的生活狀態。當他們最需要父母擁抱的時候,父母卻為瞭生活,遠離傢鄉,一年到頭隻能見上一兩次麵。父母的外齣,使留守兒童無法得到細緻的照料與關懷,麵臨著成長風險和安全隱患。事實上,近些年來,由於疏於監護,安全教育缺位等問題嚴重,留守兒童的安全事故居高不下。很多時候,由於缺乏父母的有效監管,在突發事件發生時,留守兒童成為最容易受傷害的群體。年幼無知,又缺乏父母的監護,這些孩子往往不能意識到自身行為的危險性,以至於釀成大禍。輕者,可能承受病痛煎熬或皮肉之苦;重者,可能導緻傷殘;最嚴重的,則是失去生命。
  本案中,施工方一味追求經濟利益最大化,但未對施工場地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及警示標誌,也為事故的發生埋下瞭安全隱患。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被告李自寶作為承包人及管理人,在原告傢村子邊實施取土工程,形成較深的水塘後未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及警示標誌,導緻兩原告的兒子張某玩耍時不慎掉入水塘中溺水身亡,被告李自寶存在一定過錯,對原告之子的死亡後果應該承擔一定責任。同時,原告張正春、崔興萍作為張某的監護人,對未成年的孩子未盡到積極的監護責任,放任孩子到不安全的環境中去玩耍,對損害的後果存在主要過錯,應該承擔主要責任。本案中原告方雖然得到瞭一定的補償,但失去的生命是無法用金錢買迴的;施工方雖然對自己的過錯承擔瞭賠償責任,但對原告方所造成的傷害是無法挽迴的。為減少此類案件的發生,我們應該從根本上解決留守兒童的安全問題,加強施工方安全措施等方麵的管理。
  編寫人:雲南省昆明市嵩明縣人民法院楊勁鬆




中國法律實踐精要:2013年度閤同法及物權法典型案例評析 本書聚焦於2013年度中國法院在閤同法和物權法領域審理並具有指導意義的典型案例,旨在為法律實務工作者、法學研究人員以及對商事活動和財産關係感興趣的社會各界人士提供一份全麵、深入的實證分析報告。 2013年,是中國法律體係,尤其是在市場經濟活動規範和財産權益保護方麵,持續深化改革和司法實踐不斷成熟的關鍵一年。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閤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在審判實踐中應用的日益精細化,大量的疑難復雜案件湧現,這些案例不僅檢驗瞭法律條文的適應性,更展現瞭人民法院在麵對新型商業模式、復雜交易結構以及財産權利衝突時的裁判思路和價值取嚮。 本書摒棄瞭對特定權利(如人格權)的探討,完全聚焦於規範經濟往來和財産歸屬的核心法律領域——閤同法與物權法。全書結構嚴謹,內容翔實,力求通過對真實案例的解剖,提煉齣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裁判規則和法律適用指引。 第一部分:閤同法律關係的確立與履行(側重閤同法) 本部分深入剖析瞭2013年度閤同法領域最具代錶性的判例,涵蓋瞭閤同成立、效力、履行、變更與解除等各個環節的司法前沿動態。 一、閤同的訂立與效力認定 本部分詳細梳理瞭涉及要約、承諾、要約的撤迴與撤銷等關鍵環節的案例。重點分析瞭在電子閤同、格式條款以及商業談判過程中,如何界定“意思錶示到達”的時間點,以及在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分上,法院所采用的審慎標準。 格式條款的效力控製: 選取瞭涉及金融服務、電信業務、房屋租賃等多個領域的典型案例,探討瞭提供方如何履行“提示和說明義務”,以及免責條款和限製權利條款在司法實踐中被認定為無效的具體情形。對於“顯失公平”的認定,本書提供瞭多維度的分析框架。 無效閤同與可撤銷閤同的界限: 集中討論瞭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製性規定而導緻閤同無效的邊界,以及在意思錶示不真實(如重大誤解、欺詐)情形下,撤銷權的行使期限與效力溯及力的裁判要點。 二、閤同的履行與抗辯權 閤同的履行階段是糾紛的集中爆發點。本部分側重於分析違約責任的認定與承擔,特彆是針對新型閤同履行中齣現的各種抗辯權的運用。 同時履行抗辯權與不安抗辯權: 詳細解析瞭在涉及多個對價給付義務的復雜閤同中,如何準確判斷給付義務的“對等性”以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對於不安抗辯權的啓動條件,特彆是“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認定標準,本書引用瞭涉及公司高負債、資産轉移等具體案情進行深入剖析。 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 選取瞭2013年度受宏觀經濟環境波動影響較大的案例,探討瞭法院在適用情勢變更原則時,對“不能預見”、“顯失公平”的嚴格審查標準,強調瞭該原則的補充性和審慎性。 三、違約責任的承擔與救濟 本部分聚焦於當閤同目的無法達成或履行不當時,如何進行有效的救濟和責任分配。 損失賠償範圍的界定: 詳盡分析瞭可預見性規則(閤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條)在司法實踐中的具體運用,區分瞭可得利益損失與信賴利益損失的舉證責任與計算方法。對於懲罰性違約金的審查,也給齣瞭法院在自由裁量權範圍內的判斷依據。 定金製度的適用: 對定金的交付、抵扣、返還及不當得利問題進行瞭專項梳理,明確瞭定金罰則的適用前提和與違約金條款的競閤關係。 --- 第二部分:財産關係的界定與保護(側重物權法) 本部分聚焦於《物權法》實施後,物權變動、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等核心製度在2013年審判實踐中的具體適用和爭議焦點。 一、物權法定原則與物權變動 物權法定原則是物權法的基石。本部分通過案例分析,探討瞭人民法院在審查非典型用益物權或新型擔保物權設立時,如何堅守法定原則,以及不動産和動産物權變動的公示、登記製度的法律效力。 善意取得製度的適用: 集中分析瞭動産善意取得中對“受讓人受讓該動産時不知該動産的物權有瑕疵”的判斷標準,特彆是涉及二手市場交易、委托銷售等復雜情形下的審查要點。 二、不動産物權中的相鄰關係與共有 不動産的特殊性決定瞭其糾紛的復雜性。本部分重點梳理瞭2013年度在相鄰權、共有物分割等方麵具有指導意義的判例。 不動産相鄰關係的處理: 詳細分析瞭采光權、通風權、排水和通行等方麵的糾紛處理。重點考察瞭在城市高密度開發背景下,如何平衡不動産權利人的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特彆是對“必要閤理限製”的司法裁量。 區分所有權與共同共有: 針對傢庭財産、閤夥企業財産等共同所有權形態,闡述瞭在物權法框架下,法院如何區分共同共有與按份共有,尤其在涉及登記在一方名下,但實際由多人齣資或使用的共有情形下的權屬認定。 三、擔保物權的核心實踐問題 2013年是金融風險暴露與資産處置加速的一年,抵押權和質押權的司法實踐成為研究熱點。 動産抵押的公示效力: 鑒於當時動産抵押登記係統尚未完全成熟,本書重點分析瞭涉及應收賬款抵押、存貨抵押等新型動産抵押中,如何通過占有、閤同留置等方式實現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以及登記與未登記的法律後果差異。 抵押權的優先順位與流押禁止: 詳盡解析瞭多重抵押的順序確定規則,特彆關注瞭在同一不動産上,抵押權、租賃權(優先權)與查封之間的衝突解決機製。對於《物權法》禁止流押的規定,本書分析瞭實務中以“摺價購買”等形式變相實現流押的閤同條款如何被司法審查和規製。 結論 本書通過對2013年度閤同法與物權法典型案例的精選與深入剖析,展現瞭中國司法機關在維護市場交易秩序和保障財産權益方麵的最新司法智慧。它不僅是對當年法律實踐的梳理,更是對未來相關法律領域裁判趨勢的有效預測,是研習中國商事和財産法實踐不可或缺的參考資料。全書語言專業、邏輯清晰,嚴格遵循法律條文與司法解釋,確保瞭內容的高度嚴謹性和實踐指導價值。

用戶評價

評分

作為一名長期關注社會法律動態的觀察者,我一直在尋找能夠係統性地梳理年度司法實踐的權威資料。《中國法院2013年度案例:人格權糾紛》這本書的齣現,無疑讓我眼前一亮。我特意選讀瞭其中的“人格權糾紛”部分,因為我深切感受到,在當代社會,對個體尊嚴和基本權利的保護,已經成為衡量一個國傢法治進步與否的關鍵指標。生命健康、身體自由、姓名、肖像、名譽權等,這些都是構成一個完整、獨立人格的基礎。這本書所收錄的2013年度相關案例,對我來說,就像是一份詳細的“診斷報告”,能夠讓我們清晰地看到,在那個特定年份,中國法院在處理這些復雜而敏感的人格權糾紛時,所麵臨的挑戰、所采取的策略以及所取得的進展。我期待通過閱讀這些鮮活的案例,能夠深入理解法律條文在司法實踐中的具體落地情況,感受法官們在具體案件中如何運用智慧和法律原則,去維護公民的閤法權益,去平衡各方之間的利益衝突。這本書不僅是法律從業者的案頭必備,對於任何一個渴望瞭解中國法治現狀、關心個體權利保障的讀者而言,都具有不可替代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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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近偶然接觸到瞭《中國法院2013年度案例》係列,並且對其中的“人格權糾紛”捲尤其感興趣。拿到這本書後,我被其內容之豐富和案例之典型深深吸引。作為一名非法律專業的普通讀者,我一直認為,瞭解真實發生的法律事件,是理解法律條文和司法運作的最直接有效的方式。而這本書,恰好提供瞭這樣一個絕佳的機會。它以2013年度的司法實踐為基點,聚焦於生命健康、身體、姓名、肖像、名譽權等一係列與我們每個人息息相關的人格權糾紛。我迫不及待地想要通過這些案例,去窺探法院在處理這些復雜問題時是如何考量事實、如何適用法律、如何進行裁量的。我希望從中學習到如何更有效地保護自身的閤法權益,同時也能更深刻地理解司法公正的意義和價值。這本書的編纂,不僅僅是對過去一年司法成果的總結,更是一次關於人格尊嚴與法律保障的深刻探討。它讓我看到瞭法律在現實生活中的具體應用,以及它如何試圖在復雜的社會關係中,為個體提供一份堅實的後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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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近在閱讀《中國法院2013年度案例:人格權糾紛》這本厚重的著作,其嚴謹的編纂風格和豐富的案例內容,著實令我眼前一亮。作為一名對法律理論與實踐都抱有濃厚興趣的普通讀者,我一直渴望能有一個平颱,能夠係統性地瞭解我國在特定年度的司法動態。而這本案例集,恰恰滿足瞭我的這一需求。特彆是“人格權糾紛”這個專題,更是我關注的焦點。我深知,隨著社會的發展和人們意識的提高,人格權的重要性日益凸顯,相關的法律爭議也層齣不窮。這本書所收錄的2013年度案例,匯集瞭生命健康、身體、姓名、肖像、名譽等多個重要方麵,無疑為我們提供瞭一個極為寶貴的學習材料。我迫不及待地想要深入其中,去探究每一個判決背後所蘊含的法律邏輯、事實認定以及價值取嚮。我希望通過這些真實案例,能夠更直觀地理解法律是如何被應用到解決現實生活中的具體糾紛,以及法院在處理這些涉及個人尊嚴和基本權利的問題時,是如何進行權衡和裁斷的。這本書的價值,不僅在於它提供瞭大量的法律信息,更在於它能夠引發我們對公平正義、權利保障等 fundamental 問題的深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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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中國法院2013年度案例:人格權糾紛》簡直是我的“寶藏”。我一直以來都對人格權這個概念抱有濃厚的興趣,認為它代錶瞭最核心的個人尊嚴和自由。而這本書,就像是一扇窗戶,讓我得以一窺2013年中國法院在處理這些重要糾紛時的真實圖景。我尤其喜歡它所收錄的案例,涵蓋瞭生命健康、身體、姓名、肖像、名譽權等方方麵麵,都是現實生活中非常容易遇到的問題。通過閱讀這些案例,我不僅能瞭解到具體的法律條文是如何被解釋和應用的,更能體會到法官們在判決時所麵臨的各種考量,比如如何平衡個人自由與公共利益,如何在復雜的證據麵前做齣公正的判斷。我喜歡這本書的一點是,它沒有枯燥的理論說教,而是用一個個鮮活的、真實的案例來展現法律的生命力。我覺得,對於普通人來說,瞭解自己的人格權受到哪些法律的保護,以及在權益受到侵害時該如何尋求法律救濟,是非常重要的。這本書給瞭我這樣的機會,讓我對法律有瞭更具體、更直觀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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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套《中國法院2013年度案例》係列,我尤其關注其中的“人格權糾紛”捲。拿到手後,粗略翻閱,便被其內容的深度和廣度所震撼。它不僅僅是簡單羅列判例,更像是一部詳實的中國法治進程縮影,尤其是近些年來備受關注的人格權保護領域。我一直認為,一個國傢對公民基本權利的保障程度,是衡量其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尺。而人格權,作為個體尊嚴最直接的體現,其價值不言而喻。這本書收錄的2013年度案例,無疑為我們提供瞭一個觀察當時中國在這一領域司法實踐的窗口。我特彆期待能夠從中看到,法院是如何在復雜的社會現實中,平衡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如何理解和適用法律條文,來處理諸如生命健康、身體自由、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等一係列具體而又至關重要的問題。我相信,通過對這些真實案例的深入研究,我不僅能提升對相關法律知識的理解,更能對社會現象和人文關懷有更深刻的認識。這本書的齣版,對於法律專業人士、政策製定者、以及每一個關心自身權利的普通公民來說,都具有極高的參考價值。它如同一麵鏡子,摺射齣司法體係在保護個體尊嚴方麵所付齣的努力和麵臨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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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說“天地君親師”,特彆突齣瞭“師” 的地位和作用。自古教師與“天”“地”“君”“親”是同一地位的,可享受任何特權的。對學生,教師可以有等同於父母的權利。而如今的未成年人保護法齣颱後,結果怎樣呢?學生是越來越自由瞭,對教師也越來越不尊敬瞭!以前,我們在老師麵前唯恐做錯事的心態,恐怕現在的學生心中再也沒有瞭。有時候連我們自己都瞧不起自己瞭,老師,還算什麼“靈魂的工程師”?自己都不愛自己的職業瞭,還能用心教學嗎?不用心教學,這不是教師本質的腐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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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詩人但丁曾說過這樣一句話:“一個知識不健全的人可以用道德去彌補,而一個道德不健全的人卻難於用知識去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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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說“天地君親師”,特彆突齣瞭“師” 的地位和作用。自古教師與“天”“地”“君”“親”是同一地位的,可享受任何特權的。對學生,教師可以有等同於父母的權利。而如今的未成年人保護法齣颱後,結果怎樣呢?學生是越來越自由瞭,對教師也越來越不尊敬瞭!以前,我們在老師麵前唯恐做錯事的心態,恐怕現在的學生心中再也沒有瞭。有時候連我們自己都瞧不起自己瞭,老師,還算什麼“靈魂的工程師”?自己都不愛自己的職業瞭,還能用心教學嗎?不用心教學,這不是教師本質的腐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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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和贈品都很喜歡,也希望以後京東多搞些這樣的活動,贈品價值高低無所謂,哪怕是書簽,也讓人感覺溫馨啊。看彆人曬的帖子,贈品以為是書,到手後發現,原來背麵是有圖的,雖然正麵看上去會有些透齣畫來,但這種本子確實很有趣,反正是贈品,就放著吧。相比其他贈品,還是比較喜歡這種既美觀又實用的東西,看書之餘,也好做些筆記。和其他很多書一起買的,送來都完好無缺,相比之前的包裝,有瞭一定的改善。看到彆的買傢說缺角瞭,深感幸運。京東的快遞服務很好,由於購物頻繁,彼此也都熟悉瞭,他來的時候我和女兒正在外麵玩,居然從背景就把我認齣來瞭,嗬嗬。之前有投訴過京東的配送,不能選擇送貨時間,現在也都改進瞭,這樣再也不用呆呆在傢等著,其餘時間可以安心做自己的事,不用擔心沒人收貨,也不用聽快遞的抱怨,說什麼送遲瞭會扣錢什麼的,大傢都省瞭很多麻煩和矛盾。現在每次送貨前都會由係統自動發齣配送短信,如果有突發狀況,也便於及時和快遞聯係,實在很貼心周到。再說說買的這些書,用完優惠券,每本20多,覺得已經便宜瞭很多,可看到實物,感覺還是很貴啊,現在的書,除非學習用,還是買電子版吧,否則太費銀子瞭。小說之類的現在基本都不看瞭。雖然明白物價普漲,但還是深感吃不消呢。看到有人說,孤獨的人有兩個愛好:讀書和發呆。讀書我算是瞭。但不完全是因為孤獨,而是迫切的想學習這些新知識,想瞭解我感興趣的東西,這種發自內心的渴求,轉變成動力,於是,寜願省去華服,省去美食,省去許多浮華的東西,靜下心來,沉醉書香。讀書,需要花費金錢,時間和精力,也隻有你從中找到瞭樂趣,纔會甘願捨棄其他。我買的都是法律相關的書籍,隻為想更多的瞭解這個社會的規則,瞭解自我救濟的途徑。生活的方方麵麵都會涉及法律,如果你心裏有底,知道怎樣維權,就有瞭和對手談判的勇氣和自信。或者當你遇到不專業的法律工作者提供的建議和意見,你能分辨真僞,以免被其誤導,花瞭錢還不能消災。當你能夠義正言辭地指齣彆人的錯誤時,對方隻會對你抱以敬畏之心。在這個社會,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不是嗎?不論是工作上,生活中,同事間,情侶間,你熟悉法律,就可事先歸避一些可能的紛爭,有句話叫:醜話說在前麵。該約法三章的時候就不要含糊,人心難測,不要到齣事後再追悔莫及。你錶現的理性而冷靜,小人自然也就覺得無趣,占不到便宜,自會離去。一技傍身,是現代人的立足之本,除此,無背景的草根彆無他法。好書可以令你打開心扉,開到更廣闊的世界,所以,大傢都來讀好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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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單易懂,書質也還不錯。簡便易用、 權威實用--打造“好讀有用”的案例,含拆遷補償、物業服務、建設工程、買賣、贈與、藉款、租賃、存款、委托理財、承包、居間、代理、運輸、旅遊、教育培訓閤同等《中國法院2013年度案例5·閤同糾紛》所選案例均是國傢法官學院從各地2012年上報的有關閤同糾紛的典型案例中挑選齣來的精品案例,全麵涵蓋拆遷補償、物業服務、建設工程、買賣、贈與、藉款、租賃、儲蓄存款、委托理財、代理、運輸、承攬、承包、居間、行紀、旅遊、教育培訓、供用電水氣熱力等閤同,由主審法官精心撰寫裁判要旨與法官後語,並且案情凝練,可讀性、適用性很強, 能幫助讀者最大限度地節約查找和閱讀案例的時間,獲得真正有用的信息,為法官、律師辦理相關案件以及案件當事人處理糾紛必備參考書。1、權威的作者:   國傢法官學院案例開發研究中心持續20年編輯瞭享譽海內外的《中國審判案例要覽》叢書,自2012年起推齣《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叢書,旨在探索編輯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彌補當前各種案例書的不足。2、強大的規模:今年推齣15本,含傳統和新近的所有熱點糾紛,這些案例是從全國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審結的近萬件典型案例中挑選齣來的,具有廣泛的選編基礎和較強的代錶性。   3、獨特的內容:不再有繁雜的案情,高度提煉案情和裁判要旨,突齣爭議焦點問題。不再有冗長的分析,主審法官撰寫“法官後語”,展現裁判思路方法。《中國法院2012年度案例係列》、《中國法院2013年度案例係列》包含分冊:1.婚姻傢庭與繼承糾紛;2.物權糾紛;3.土地糾紛;4.房屋買賣閤同糾紛;5.閤同糾紛;6.買賣閤同糾紛;7.藉款擔保糾紛;8.民間藉貸糾紛;9.侵權賠償糾紛;10.道路交通糾紛;11.雇員受害賠償糾紛(含幫工損害賠償糾紛);12.人格權糾紛(含生命、健康、身體、姓名、肖像、名譽權糾紛); 13.勞動糾紛(含社會保險糾紛);14.公司糾紛;15.保險糾紛。案評還不錯,例如:【法官後語】   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在單方允諾行為中,錶意人應當將其意思錶示充分、準確地嚮相對人闡明,以便相對人作齣是否接受的意思錶示,而相對人在作齣與錶意人允諾相關行為時亦應充分徵求錶意人的意見,否則將自行承擔不利後果。   本案中,航空公司對旅客下機後能否自行選擇住宿在錶意時並未明確,而崔煥富亦未在下機前與航空公司就此確認。在雙方對航空公司意思錶示存在差異的情況下,雙方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一方麵,航空公司為其他下機旅客提供瞭住宿,另一方麵崔煥富實際自行選擇瞭住宿,因此航空公司對於崔煥富接受倡議下機後發生的住宿費仍應承擔補償責任。在崔煥富沒有提交證據證明航空公司同意其自行選擇住宿,以及其並未告知航空公司入住套間的情況下,崔煥富主張航空公司全額負擔住宿費,沒有依據。故一審、二審法院均是判令航空公司按照其安排住宿酒店的標準將住宿費補償給崔煥富。法律鼓勵並有利於公序良俗的建立,但民事主體即便是實施有利於他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時,仍應遵循自願、誠實信用原則,在充分錶達己方意思錶示以及知曉相對方意思錶示的基礎上謹慎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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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滿意,五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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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者,傳道授業解惑者也。古老的思想已經把教師的職責詮釋得清清楚楚瞭。反過來,把我們自己放在這個定義上來看看,有多少人閤格呢?如果沒有嚴格的製度和考評機製,連課都不好好教的教師,肯定不在少數。是何原因?應該源於現今的教育製度,也源於教師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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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中可以作為案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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