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推荐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是一套基础性的以培养法学应用型人才为目的的法学本科教材,适用于广大普通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学生,亦可适用于有志于从事法律职业的自修者。该套教材有以下特色:
基础性。立足中国高校法学教育的现实需求,在内容编写上,注重阐释法学基本慨念、基本原理、基本制度,简明扼要、中心突出、概念准确、条理清晰。
实用性。注重理论在实践中的运用,帮助学生有针对性地学习,侧重提高学生运用法学翻识解决现实法律问题的能力。
创新性。内容和体例开拓创新,文内设计了形式新颖的各种栏目,拓展学生学习视野,引导学生深入思考。
内容简介
《民法学》是为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学生学习民法学相关理论知识而编写的一部教材,对于民法学教研人员以及实务工作者而言亦有参考价值。我们在编写《民法学》的过程中,不仅关注国内外比较流行的民法学教材、论文和专著,更对这些现有成果进行了比较研究,力图在此基础上有所创新,以期在民法学的教学活动中收到更佳的效果。与当前现有民法学教材相比较,《民法学》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色:
一,为便于学习,《民法学》力求简洁明快的风格。在充分研究了各种民法理论学说的基础上,尽量以通说为线索,直接阐明结论,省去了繁冗的理论之争,做到繁简适度、重点突出。使读者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有效地吸收有用的知识。
二,《民法学》反映了民法学的新研究成果。随着民事立法的完善与理论研究工作的展开,新的民事立法、新的学术思想大量涌现,《民法学》以《物权法》、《合同法》、《民法通则》、《继承法》、《合伙企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担保法》等法律为依据,借鉴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之精神,吸收了侵权责任法立法过程中产生的新的研究成果,系统阐述了民法学的相关理论知识。
作者简介
杨震,法学博士,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黑龙江大学党委书记,兼任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商法研究会理事、黑龙江省法学会副会长,主要从事民商法学以及法价值哲学的教学与研究。著作有《法价值哲学导论》、《公司法新论》、《票据法要论》、《民法概论》、《继承法新论》等,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学术报刊上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
目录
第一编 总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三节 民法的性质
第四节 民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区别
第五节 民法的法律渊源
第六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平等原则
第三节 意思自治原则
第四节 公平原则
第五节 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节 公序良俗原则
第三章 民法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及其根据
第三节 民事权利
第四节 民事权利的行使
第五节 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第四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节 监护制度
第四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第五节 自然人的住所、户籍和居民身份证
第五章 法人
第一节 法人概述
第二节 法人的分类
第三节 法人的能力
第四节 法人的成立
第五节 法人的机关
第六节 法人的变更、消灭
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
第一节 非法人组织概述
第二节 合伙
第三节 其他非法人组织
第七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分类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
第五节 条件、期限
第六节 欠缺生效要件的民事行为
第八章 代理制度
第一节 代理制度概述
第二节 代理权
第三节 复代理
第四节 无权代理
第五节 表见代理
第九章 时效与期间
第一节 诉讼时效
第二节 期日和期间
第二编 人身权
第十章 人身权概述
第一节 人身权的概念与分类
第二节 人身权的内容
第十一章 人格权
第一节 人格权概述
第二节 生命权
第三节 健康权
第四节 身体权
第五节 姓名权
第六节 名称权
第七节 肖像权
第八节 名誉权
第九节 信用权
第十节 隐私权
第十一节 性自主权
第十二节 人身自由权
第十三节 一般人格权
第十二章 身份权
第一节 身份权概述
第二节 荣誉权
第三节 配偶权
第四节 亲权
第五节 侵害身份权的行为
第三编 物权
第十三章 物权概述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
第二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物权的类型与体系
第四节 物权的效力
第十四章 物权变动
第一节 物权变动概述
第二节 物权变动的要件
第三节 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第十五章 所有权
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
第二节 所有权的类型
第三节 共有
第四节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五节 相邻关系
第六节 所有权的取得
第十六章 用益物权
第一节 用益物权概述
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
第五节 地役权
第十七章 担保物权
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
第二节 抵押权
第三节 质权
第四节 留置权
第五节 担保物权的竞合
……
第四编 债权
第五编 继承权
第六编 侵权责任
精彩书摘
(一)要约需要由特定人作出意思表示
要约人发出意思表示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因此,这种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可以由合同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提出。但意思表示的发出者只有是外界能客观确定的人,才能使受要约人向其发出承诺。此处所称的特定人有以下几个含义:(1)该特定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2)该特定人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3)该特定人必须具有订立该合同并承担其法律后果的行为能力,即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二)要约需要向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相对人发出
要约人发出要约,只有得到相对人的承诺才能成立合同。因此,要约必须由要约人本人发出,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也可以由要约人的合法代理人发出。一般情况下,要约指向的相对人都是特定的。但依据要约人的意思或需要,“要约人可以向某个或某些特定人发出要约,也可以向不特定的人即公众发出要约。这种向公众发出的要约称为‘共同性要约’”。我国《合同法》对要约指向的相对人应是特定的还是不特定的,未明确加以限定,但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采取了相对人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立法例。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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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民法学》反映了民法学的最新研究成果。随着民事立法的完善与理论研究工作的展开,新的民事立法、新的学术思想大量涌现,《民法学》以《物权法》、《合同法》、《民法通则》、《继承法》、《合伙企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担保法》等法律为依据,借鉴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之精神,吸收了侵权责任法立法过程中产生的新的研究成果,系统阐述了民法学的相关理论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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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版图书内容丰富质量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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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佘山,这里我们要比对手庆洋车队的车慢一点。他们的赛车今年更换了更好的电脑和直牙的变速箱。速度很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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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概念奇怪吗 不 想一下 为什么中国有如此漫长的专制统治呢为什么很多人特别能忍呢老百姓身上普遍有着羊性软弱忍耐温顺这种存在于大多数人身上的羊性正是社会性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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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胜它们的前提是看清楚它们的本质是怎么玩的然后获得智力优势和心理优势培养战胜它们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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