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美国联邦宪法》是法学教科书的一个学术范本。作者曾留美十五年,深谙美国联邦宪法,披沙沥金,专门为中文世界的学生撰写了此部介绍美国联邦宪法的优秀著作。《美国联邦宪法》以“分权与人权”为主线,突出介绍联邦与各州的分权以及对人权的保障。第一章介绍了司法审查制度的起源,这是美国宪法的突出特征,也是《美国联邦宪法》重点介绍联邦法院对宪法作用的制度根源。第二章到第四章着重阐述美国联邦政府与各州政府的分权关系,特别强调国际贸易?联邦权力与各州权力的影响。第五章与第六章分别介绍了法律正当程序与法律平等保护,这恰恰是美国宪法独具魅力的两大部分。第七章与第八章突出介绍个人权利,特别是作为人权基础的言论与新闻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美国联邦宪法》分开了叙事与评论,将若干重大主题及不同的评论文献置于正文之后,便于读者学习。因而,《美国联邦宪法》不仅是传授法学知识的载体,而且是对学生进行专业训练的优秀学术范本。
《美国联邦宪法》代表了国内学者对美国联邦宪法研究的成果,也是提升中文世界法学学术水平的一部力作。
作者简介
张千帆 美国德克萨斯大学奥斯汀分校政府学博士,曾任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南京大学法律评论》主编,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宪法学会副会长、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以及北大法学院人大与议会研究中心主任。主要研究中外宪政,并在相关领域出版专著和主编教材近20部,发表论文百余篇、评论两百余篇。
目录
引言
一、宪法与宪政
二、构成宪法的条件
三、宪法学的意义
引言评论文献
第一章 司法审查的起源
第一节 联邦宪法概述
第二节 司法审查的起源
一、纵向审查:联邦法院对各州法院的控制
英民地产充公案
二、横向审查:法院对立法与行政的司法控制
马伯里诉麦迪逊
第三节 司法审查的意义
问题·评论文献
第二章 联邦政府的三权分立
第一节 司法审查权力的界限
一、“具体争议”与“政治问题”
二、执法特免权的司?审查
合众国诉尼克松
三、总统豁免权的最近发展
“克林顿豁免起诉案”
第二节 国会与总统的权力界限
一、人事任免权
二、总统否决权的界限一一择项否决问题
三、立法委代和执法权力
第三节 “紧急状态权力”
钢铁公司占领案
问题·评论文献
第三章 联邦权力与州际贸易
第一节 联邦权力的起源
美国银行案
第二节 州际贸易条款:早期历史
航运垄断案
领港调控案
第三节 州际贸易条款:现代标准
一、新政之前的贸易条款
二、新政之后的州际贸易
三、保守主义的最近发展一一对贸易权力的重新界定
第四节 其他联邦权力
一、联邦的征税和开支权力
二、内战后修正案和重建权
问题·评论文献
第四章 州际贸易与各州权力
第一节 潜伏贸易条款:原则、标准与运用
一、潜伏贸易条款和内部政治平衡
二、现代利益平衡和各州交通调控
三、最新进展一一地方网络控制
第二节 贸易歧视与保护?义
一、流人贸易
二、流出贸易
三、禁止出口州内资源
四、为州内企业保留生意
五、规则的例外:各州作为“市场参与者”
第三节 歧视性州税和政府之间税务豁免权
一、歧视性州税
二、政府之间税务豁免权
三、各州之间的诉讼豁免权
第四节 联邦优占与各州调控豁免权
一、联邦优占
二、各州政府的调控豁免权
纽约州诉合众国
问题·评论文献
第五章 法律正当程序
第一节 宪法及其?正案的人权保障
一、宪法正文的人权条款
二、《权利法案》
……
第六章 法律平等保护
第七章 言论与新闻自由
第八章 宗教信仰自由
附录 美国宪法选择
精彩书摘
内部政治制衡原则的要义是:当一州的民主程序能够自动保护州际贸易时,法院应该信任并避免干涉该州的民主政治;但当州内民主程序不能防止州政府侵犯州际贸易时,法院即可予以制止。因此,如果一州的贸易调控对州内和州外贸易产生同样负担,那么由于该州和州际贸易利害一致,州内的民主程序将阻止政府去对州际贸易增添过重负担。否则,这种调控将同样损害该州选民的利益,因而地方选民可通过民主选举,对其立法机构产生淘汰压力。然而,当一州以损害州际贸易的方式来为州内贸易谋利时,由于州内选民并不按比例承担本州调控对州际贸易的负担,这种州内民主制衡机制就不再奏效。这时,如果国会仍然保持沉默,联邦法院就可以干预各州立法,来保障联邦体制的完整、防止各州发生经济巴尔干化(EconomicBalkanization)。因此,当一州采取歧视州际贸易的调控时,由于调控负担主要落在州外,内部政治制衡失效,联邦利益要求法院对州法进行更为严格的审查,并推翻该州民选机构的歧视性决定。在实际案例中,一州的贸易调控是否违反了内部政治制衡,将直接决定法院对州法的尊重程度和判决结果。
二、现代利益平衡和各州交通调控
最高法院在19世纪中叶建立的“库利法则”,要求对州际贸易的权力划分,取决于调控事项本身的性质:联邦全权调控全国性事务,各州可参与调控地方性事务。尽管这项法则在今天仍经常被引用,它在实际应用上困难重重。首先,全国性和地方性的界线显得模糊不清,库利法则也没有确定区分不同性质事物的标准。其次,全国性或地方性调控的范围不明。就拿“库利案”本身来说,是否所有牵涉到领港事务的调控都属于“地方性”,或是否所有的铁路运输调控都属于“全国性”?再说,州法的调控目的是否相关?是否只要调控事项属于地方性,各州就有权采取各类立法——包括保护主义立法?在库利法则建立后多年,法院一直在寻求这些问题的答案。
在19世纪末,由于库利法则在应用上的困难,法院转而区分各州调控对州际贸易的“直接”与“间接”负担。如果法院认为一州的调控对州际贸易产生“直接”负担,那么州法就被判决违反贸易条款而无效。反之,如果调控被认为仅构成间接影响,那么它将受到维持。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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