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宪政体系:法国与德国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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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千帆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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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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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介绍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1826237
版次:1
商品编码:10899163
包装:平装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1-10-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459
字数:59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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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描述

内容简介

《西方宪政体系:法国与德国宪政》是欧洲宪政、比较宪法研究的一部重要学术著作,同时也是一部优秀的教科书。欧洲宪政近年来经历了剧烈的转型,从1995年到2011年,作者长达十数年持续关注欧洲各国宪法的发展变化,最终将其悉数结晶为西方宪政体系这一丰硕成果。而《西方宪政体系:法国与德国宪政》正是将其中法国、德国宪政部分呈现给众位方家学者的一部力作。《西方宪政体系:法国与德国宪政》是帮助中文世界的学子深刻洞悉宪法学最基本常识的最佳途径,以作者中西方不同文化背景的综合视角来看法国、德国宪政,在丝丝入扣、清晰细致地讲述中,宪政的核心理念潜移默化地在头脑中生成。

作者简介

张千帆,美国德克萨斯大学奧斯汀分校政府学博士,曾任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南京大学法律评论》主编,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宪法学会副会长、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以及北大法学院人大与议会研究中心主任。主要研究中外宪政,并在相关领域出版专著和主编教材近20部,发表论文120余篇、评论240余篇。

内页插图

目录

第一章 法国宪法:从《人权宣言》到第五共和
第一节 法国历史上的宪法和分权,
一、第五共和以前的法院和宪政审查
(一)普通法院的司法审查
(二)宪政审查机构
公务员自动退休案
二、第五共和以前的立法与执法分权
第二节 第五共和宪法
一、第五共和宪法的诞生
二、执法机构
(一)共和国总统
特殊军事法庭案
(二)总理与内阁
三、立法机构
(一)议会两院(Parliament)
(二)立法程序
四、宪政院与法院
(一)宪政院的组成
(二)宪政院职能
(三)宪政院的程序
(四)宪政院的审判方法
(五)宪政院与司法独立
第三节 第五共和下的分权体制
一、议会立法权
二、内阁调控权
公共合同通告案
三、第38条特殊委代
四、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
第四节 第五共和宪法的发展
问题·评论文献

第二章 法国宪政院与人权的宪法保护
第一节 实体宪政审查的起源
一、1958年宪法与实体审查
海外建筑业调控案
二、1971年的宪政院决定与结社自由
结社法决定
三、基本权利的源泉与“法律普遍原则
四、对1971年决定的政治与司法反应
(一)政治反应
(二)司法反应
(三)国际条约的效力与“堕胎法决定
第二节 基本自由
一、第五共和基本权利概述
二、人身自由
(一)隐私与搜查
(二)反恐法与宪法保护的范围
三、通讯交流自由
(一)新闻自由
新闻法决定
(二)广播自由
通讯自由决定
视听通讯管理局决定
四、宗教信仰与教学自由
(一)宗教信仰自由
……
第三章 联邦德国的《基本法》与宪政法院
第四章 德国的联邦国体
第五章 法治国体下的三权分立和议会政府
第六章 政党国体和自卫民主
第七章 社会国体下的经济自由
第八章 德国《基本法》的人格与权利保障
第九章 联邦德国的言论自由及其限制

精彩书摘

此后,法国议会又于1999年6月28日通过了两处修正,它们都是起因于宪政院的决定。第一处修正导致了宪法的“国际化”:在第六篇“条约和国际协议”加入第53-2条,授权共和国承认国际刑事法院(ICC)。宪政院早先根据总统和总理的请求判决,要实施建立国际刑事法庭的《罗马条约》,首先必须修宪。尽管该条约并不违反刑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且在原则上无须在互惠基础上实施,但条约不符合“行使国家主权的基本条件”,因为法国将被要求以违反国家大赦法令的方式逮捕被告并将其移交国际法庭,且国际法庭的检察官将有权在没有国家准许和协助的情况下在法国领土上进行调查。条约第27条进一步规定,不论其官阶如何,任何人都可以在国际刑事法院受到起诉。宪政院判决这项规定违反了法国宪法所保护的“政治性正义”(politicaljustice)。宪法第68-1条授权共和国审判庭全权受理内阁成员在履行职能过程中所犯行为,而第68条授权高级审判庭审理总统行为。宪政院判决总统根据第68条对其职务行为享有豁免权,而只有高级审判庭可以过问总统的刑事责任。这表明即使总统先前行为和就任后的职务行为分开,他也只有到离任后才能受到普通法院的追究。因此,尽管希拉克被指控于1993年任巴黎市长期间用公共基金支付戴高乐党派,他就任总统期间不得受到起诉。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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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一般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以及皇帝的命令,元老院的告示,成文法和一些习惯法在内。也包括公元7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随着罗马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法律逐渐影响到国家和个人生活的各个领域。各种法规的及时制定和有效执行,提高了国家各级官吏的办事效率,规范了他们的从政行为;裁决了大量的商业纠纷,保护了正当的商业利益;同时还调节了债务,继承等个人财产关系,减轻了社会各阶层关系的紧张程度,有利于罗马帝国的长治久安与繁荣进步。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Rudolph von Jhering)说:“罗马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是以武力,第二次是以宗教,第三次是以法律,而第三次征服也许是其中最为和平、最为持久的征服。”文中的第三次征服是指罗马法对后世各国影响深远。罗马法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影响是很大的,罗马法中所蕴涵的人人平等,公正至上的法律观念,具有超越时间,地域与民族的永恒价值。尤其是对欧洲大陆的法律制度影响更为直接。正是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了当今世界两大法系之一的大陆法系,亦称为罗马法系或者民法法系。 罗马法对后世法律的影响,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罗马私法体系。 罗马法的有关私法体系,被西欧大陆资产阶级民事立法成功地借鉴与发展。《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就是对罗马法的继承和发展。如1804年制定的《法国民法典》,就继承了《法学阶梯》的人法、物法、诉讼法的体例;而1900年实施的《德国民法典》则是以《学说汇纂》为蓝本的,形成了总则、债法、物法、亲属法、继承法。法、德两国的民法体系,又为瑞士、意大利、丹麦、日本等众多国家直接或间接的加以仿效。 ●2.罗马法中许多原则和制度,也被近代以来的法制所采用,如公民在私法范围内权利平等原则、契约自由原则、遗嘱自由原则、“不告不理”、一审终审原则等,权利主体中的法人制度、物权制度、契约制度、陪审制度、律师制度等。 ●3.罗马法的立法技术已具有相当的水平。 它所确定的概念、术语,措词确切,结构严谨,立论清晰,言简意赅,学理精深。罗马法学家依据不同标准,从不同角度将法律划分为以下几类: (1)根据法律所调整的不同对象可划分为公法与私法。公法包括宗教祭祀活动和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规范;私法包括所有权、债权、婚姻家庭与继承等方面的规范。 (2)依照法律的表现形式可划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成文法是指所有以书面形式发布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包括议会通过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皇帝的敕令、裁判官的告示等;不成文法是指统治阶级所认可的习惯法。 (3)根据罗马法的适用范围可划分为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市民法是指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万民法是调整外来人之间以及外来人与罗马市民之间关系的法律。 (4)根据立法方式不同可划分为市民法与长官法。长官法专指由罗马高级官吏发布的告示、命令等所构成的法律,内容多为私法。其主要是靠裁判官的司法实践活动形成的。 (5)按照权利主体、客体和私权保护为内容可划分为人法、物法、诉讼法。人法是规定人格与身份的法律;物法是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诉讼法是规定私权保护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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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宪政,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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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非常好,快递非常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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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一般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以及皇帝的命令,元老院的告示,成文法和一些习惯法在内。也包括公元7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随着罗马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法律逐渐影响到国家和个人生活的各个领域。各种法规的及时制定和有效执行,提高了国家各级官吏的办事效率,规范了他们的从政行为;裁决了大量的商业纠纷,保护了正当的商业利益;同时还调节了债务,继承等个人财产关系,减轻了社会各阶层关系的紧张程度,有利于罗马帝国的长治久安与繁荣进步。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Rudolph von Jhering)说:“罗马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是以武力,第二次是以宗教,第三次是以法律,而第三次征服也许是其中最为和平、最为持久的征服。”文中的第三次征服是指罗马法对后世各国影响深远。罗马法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影响是很大的,罗马法中所蕴涵的人人平等,公正至上的法律观念,具有超越时间,地域与民族的永恒价值。尤其是对欧洲大陆的法律制度影响更为直接。正是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了当今世界两大法系之一的大陆法系,亦称为罗马法系或者民法法系。 罗马法对后世法律的影响,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罗马私法体系。 罗马法的有关私法体系,被西欧大陆资产阶级民事立法成功地借鉴与发展。《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就是对罗马法的继承和发展。如1804年制定的《法国民法典》,就继承了《法学阶梯》的人法、物法、诉讼法的体例;而1900年实施的《德国民法典》则是以《学说汇纂》为蓝本的,形成了总则、债法、物法、亲属法、继承法。法、德两国的民法体系,又为瑞士、意大利、丹麦、日本等众多国家直接或间接的加以仿效。 ●2.罗马法中许多原则和制度,也被近代以来的法制所采用,如公民在私法范围内权利平等原则、契约自由原则、遗嘱自由原则、“不告不理”、一审终审原则等,权利主体中的法人制度、物权制度、契约制度、陪审制度、律师制度等。 ●3.罗马法的立法技术已具有相当的水平。 它所确定的概念、术语,措词确切,结构严谨,立论清晰,言简意赅,学理精深。罗马法学家依据不同标准,从不同角度将法律划分为以下几类: (1)根据法律所调整的不同对象可划分为公法与私法。公法包括宗教祭祀活动和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规范;私法包括所有权、债权、婚姻家庭与继承等方面的规范。 (2)依照法律的表现形式可划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成文法是指所有以书面形式发布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包括议会通过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皇帝的敕令、裁判官的告示等;不成文法是指统治阶级所认可的习惯法。 (3)根据罗马法的适用范围可划分为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市民法是指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万民法是调整外来人之间以及外来人与罗马市民之间关系的法律。 (4)根据立法方式不同可划分为市民法与长官法。长官法专指由罗马高级官吏发布的告示、命令等所构成的法律,内容多为私法。其主要是靠裁判官的司法实践活动形成的。 (5)按照权利主体、客体和私权保护为内容可划分为人法、物法、诉讼法。人法是规定人格与身份的法律;物法是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诉讼法是规定私权保护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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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国家一定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走向美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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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非常好,快递非常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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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较《美国宪政》而言,该书的阐述水平小逊一筹,这与作者的学术背景相关,希望读者在阅读时有所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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